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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根据国家、自治区加强各类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实名认证管理、统一注册登录入口、方便群众登录系统等工作要求,我厅已完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宁夏网上人社系统,地址:https:///nxwsrs)注册登录功能与国家电子社保卡系统、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对接,计划实施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注册登录功能升级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升级时间11月13日(周五)20:00至24:00二、有关影响注册登录功能升级期间,将暂停宁夏网上人社系统各项服务。

三、注意事项(一)注册登录功能升级后,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注册方式调整为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详见注册操作指南),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登录方式调整为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或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详见登录操作指南)。

(二)首次注册使用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法人新用户,应先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法人对应的界面进行注册,然后持相关资料到社保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开通网报,再登录系统办理业务。

(三)首次注册使用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个人新用户,应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个人对应的界面进行注册,然后通过个人对应的界面登录进入系统。

(四)已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的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新、老用户(个人、法人用户),可直接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进入系统。

未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的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新、老用户(个人、法人用户),如果已在宁夏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并领取实体社会保障卡,可先通过“我的宁夏”、“掌上12333”、方达掌上医院等渠道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详见电子社保卡申请签发操作指南),以便使用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进入系统。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财[行]发[2014]379号【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4.22【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财(行)发〔2014〕379号)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4月22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宁民发[2009]133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发〔2009〕133号)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迅速、有序、高效的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二○○九年九月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的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工作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般性和较大自然灾害,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为救助工作的主体,市级人民政府应视灾害程度予以支持;重特大自然灾害,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灾害发生地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灾害救助。

二、突发灾害应急救助(一)灾情报告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发现本区域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当立即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市、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宁人社发〔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42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降低自治区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在巩固和完善我区已有的“制度统一、待遇统一、基金使用统一、基金预算统一和经办管理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基金收缴、统一基金支付、统一基金管理,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在2019年9月30日前实现全区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表彰王进等17名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王磊等39名“自治区技术能手”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10.29【实施日期】2015.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表彰王进等17名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王磊等39名“自治区技术能手”的决定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自治区有关部门,各职业院校、中央驻宁企业: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精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联合开展了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 评选工作,决定授予王进等17名同志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王磊等39名同志“自治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珍惜荣誉,不骄不躁,精益求精,继续深化技术改革创新,积极发挥传帮带引作用,当好全区技能人才队伍的排头兵。

全区广大职工要向受表彰的“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学习,立足本职、钻研技术、提高本领,形成技能就业、岗位成才的新风尚。

各有关部门、企业要深入开展学先进、学技能活动,不断加强各类技能人才培养,努力建设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总工会2015年10月29日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名单(共17名,依职业资格等级按姓氏笔画排序)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放2020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放2020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放2020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宁人社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放2020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86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105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0号)精神,现就发放2020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2020年9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4193元的按4193元标准执行。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宁残联发[2014]56号【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办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残联发〔2014〕5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税局、地税局、残联: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破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相关规定存在的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宁人社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0〕4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在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定机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中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经办管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经研究,定于2010年4月6日至9日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经办情况,重点了解农村户籍人员参保资格情况,在审核时是否严格按照统一的认定程序和办法严格把关,是否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

(二)检查在登记、审核、征缴、记录、账户管理、领取待遇资格审批、待遇计发等业务环节的经办上是否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30号)要求进行操作。

(三)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306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307号)情况,重点了解对“两定机构”监管和考核等情况,是否存在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后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对“两定机构”监管工作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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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农村家庭“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7]7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2.04
【实施日期】2017.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农村家庭“两后生”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7〕7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各技工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6〕177号)要求,切实做好农村家庭“两后生”在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年龄在15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未继续升学的宁夏农村家庭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

二、培训内容
根据“两后生”培训意愿和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工种)分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

三、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4个月以上)。

四、补助标准
“两后生”学员培训所需学费、住宿费(含卧具)和实习材料费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等级证书的,按照自治区现行标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员,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县扶贫、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再给予每人3000元的生活费补助。

五、申请程序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两后生”的培训摸底组织工作;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对所辖县区上报培训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与相关技工院校进行对接,根据培训专业类别,组织编班。

各技工院校在“两后生”学员入学15天内将学员信息登记造册,并将信息反馈到参训学员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

参训学员完成培训后,由所在技工院校组织考核,合格后颁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并将培训结果报生源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财政部门核实后,据实拨付补助费用。

六、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宣传和培训、考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培训、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预算拨付工作;各级扶贫部门要负责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身份审核、生活费补贴审核工作;相关技工院校要负责做好招生工作,并按照职业培训要求,认真组织好培训和鉴定考核工作,以确保培训质量。

附件:1.全区技工院校名单及培训职业(工种)
2.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开展“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
3.全区技工院校开展农村家庭“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
2017年2月4日
附件1
全区技工院校名单及培训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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