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驳回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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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书范文

回避决定书范文

回避决定书范文撤销决定1申请人:×××,……。

……(以上应当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其他基本情况)在审判/执行(陈述当事人和案由),法院,××× 至×××× 年×× 月×× (陈述答辩人的身份和姓名)以撤回。

原因如下:follows:... (概述申请撤销的理由)。

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说明允许或拒绝质疑申请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允许撤回申请的,应当载明:)××× 撤回申请。

(撤回申请被驳回的,应当载明:)××× 撤回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的,一经收到,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

×××× 年×× 月×× 白天(医院盖章)[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开庭时提出;如果在审判开始后知道提出质疑的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中止参加案件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三、申请回避的人员包括参加过本案审判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专家、检查人员。

(四)院长回避审判长职务,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口头或者书面决定。

居间协议 如何解除

居间协议 如何解除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居间协议如何解除居间协议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它的解除方式与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方法都是一样的。

具体的解除方式要看当时签署的协议是怎么样的,同样也需要看是哪一方提出的解约行为,这些不同的环境解约的方式都不同。

下面请看具体的居间协议如何解除的详细信息。

一、居间协议如何解除居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卖方与中介在解除合同时可以适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

看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合同有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依照约定解除,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就是不交中介费不履行和中介的合同。

二、协议解除分类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高检发释字[1999]1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1日实施日期:1999年9月2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于1998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高检发释字〔1999〕1号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五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六章立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初查第三节立案第七章侦查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八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受理第二节审查第三节起诉第四节不起诉第五节简易程序的提起第六节辩护与代理第九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三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监督第三节审判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执行监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内容保管期限一、刑事诉讼案卷(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1. 移送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2. 撤销或者不起诉案件60年3. 初查不立案案件30年(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1. 批准(决定)逮捕或者决定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2. 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3. 决定不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1-一般的60年4. 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或者起诉后留存案件30年5.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30年6. 对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改变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60年维持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30年7. 核准追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8. 不予核准追诉案件30年9.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60年10. 强制医疗案件60年(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1. 通知(建议)立案或者撤案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2. 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3.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30年4. 提出抗诉案件永久5. 撤回抗诉案件60年-2-6. 提请抗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7.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永久8. 申请(提请)监督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永久函转最高人民法院的30年审理后直接结案的30年9. 刑事执行监督案件(1)羁押必要性审查30年(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30年(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60年(4)财产刑执行监督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5)纠正超期羁押30年(6)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永久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0年不构成犯罪,提出处理建议60年发出检察建议30年(7)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3-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四)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参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确定保管期限(五)司法协助案件30年二、控告申诉案卷(一)受理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1. 立案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2. 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案件60年3. 不受理或者不立案或者不支持申诉案件30年4. 举报失实案件30年5. 维持原决定案件30年6. 转本院其他部门处理或者移送其他单位案件30年7. 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件60年(二)申诉审查、复查案件1. 提出抗诉案件永久2.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60年3. 纠正原决定案件60年4. 不予抗诉或者维持原决定案件30年5. 审查结案案件30年-4-(三)刑事赔偿案件60年(四)赔偿监督案件1. 提出监督意见案件60年2. 不提出监督意见或者不立案案件30年(五)司法救助案件60年三、民事行政检察案卷(一)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永久(二)公益诉讼案件永久(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案件永久(四)提请抗诉案件60年(五)终结审查案件60年(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30年(七)支持或者督促起诉案件30年四、其他(一)指定管辖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二)交办或者转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30年(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上报的备案材料1.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60年2. 纠正案件60年3. 其他案件30年-5-(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或者分歧案件的指导材料60年(五)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带回人民法院案件材料(检察机关未形成材料)30年说明本期限表中表述“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案件: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2.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3. 与本院同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4. 与本院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5.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犯罪的案件;6. 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骨干分子犯罪的案件;7. 单位犯罪的案件;8.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民族宗教人士犯罪的案件;9. 本辖区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10. 其他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案件。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第一百三十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一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一百三十五条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一、受案1.1受案流程图1。

2受案流程描述反贪受案流程以案件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

案件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包括:举报中心移送、自首、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上级院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反贪局接受举报。

当线案件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局综合处(科)、指挥中心登记案件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主管领导将案件线索分流到侦查一处(科)或二处(科),侦查处(科)长负责登记案件线索,并确定相应案件线索的承办人,具体承办人对相应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

对于应不予初查的案件予以存档;对应缓查或存查的案件也予以存档,但在条件具备后能随时开启案件初查功能;对应移送的案件则移动到相关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应交办的案件则按程序交办到下级院,并要求下级院按规定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对提请初查的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2.1初查流程图2.2初查流程描述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等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的活动。

在我国,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

初查属于涉密环节,审查核实案件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

在实施初查过程中按照需要可以采取接洽、调查、查阅、调取账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账户、存款及汇款、调取证据、鉴定、勘验等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

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

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

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大家都知道,我国有很多法律,常见的有民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等,自然,由于案件的需求不同,也设置了不同的法律文书。

每一种法律文书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及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呢?下面,律师365小编就此带来详细解答。

大家都知道,我国有很多法律,常见的有民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等,自然,由于案件的需求不同,也设置了不同的法律文书。

每一种法律文书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及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此带来详细解答。

▲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文书是什么?民事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三、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一)起诉和受理文书1、公民起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3、立案审批表4、不予受理裁定书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6、驳回起诉裁定书7、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8、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10、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2、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6、公民民事答辩状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答辩状8、反诉状9、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0、参加诉讼通知书11、退出诉讼通知书12、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函13、调查笔录14、院外单位鉴定委托书15、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16、勘验笔录17、委托调查函▲(三)管辖文书1、诉讼管辖协议书2、管辖权异议书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5、案件移送函6、调卷函7、送卷函8、退卷函▲(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1、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2、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保全申请书3、提供担保通知书4、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5、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6、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7、先予执行申请书8、先予执行裁定书9、申请复议书▲(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1、拘传票2、罚款决定书3、拘留决定书4、执行拘留通知书5、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6、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7、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的复议决定书8、民事制裁决定书9、司法建议书。

公安机关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模板

公安机关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模板

﹡﹡﹡公安局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存根)
×公()回/驳回字〔〕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决定内容
决定理由
决定人
批准时间
办案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发人
﹡﹡﹡公安局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副本)
×公()回/驳回字〔〕号
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单位,本案中的身份。

被申请人,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于年月日以
为由,提出要求办理
案的回避的申请,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由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五日以内向
申请复议。

公安局(印)
年月日本决定书已收到。

申请人:年月日
此联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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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检察长印或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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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驳回申请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
检 驳申[ ] 号
_________:
本院办理_________一案时,你提出因____________,要求___________。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决定驳回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______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批准人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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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驳回申请决定书
(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
检 驳申[ ] 号
_________:
本院办理_________一案时,你提出因____________,要求___________。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决定驳回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______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年 月 日
(检察长印或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申请人
附:
驳回申请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作出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时使用。
二、批准人一栏填检察长姓名或检察委员会。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驳回申请决定书
人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察院
驳回申请决定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驳申 [ ] 号
案由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
与案件关系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
驳回原因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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