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方式
民法典保证责任如何约定

民法典保证责任如何约定保证是保证债务履⾏的⼀种担保⽅式,⽽保证有⼀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承担怎样的保证责任,可以由保证⼈和债权⼈协商约定的,⽽有些保证责任可能没有约定的,那么民法典保证责任怎样约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保证责任如何约定民法典规定,保证责任由保证⼈和债权⼈协商约定,协商好后在保证合同是载明,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般保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情形时,保证⼈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六条【保证⽅式】保证的⽅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1、企业法⼈的分⽀机构未经法⼈书⾯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订⽴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效,债权⼈和企业法⼈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过错的,由企业法⼈承担民事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双⽅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3、主合同当事⼈双⽅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保证⼈的,保证⼈应承担民事责任;4、主合同债务⼈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5、债务⼈与保证⼈共同欺骗债权⼈,订⽴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与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第三⼈为债务⼈履⾏债务提供保证的,第三⼈要和债权⼈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责任有⼀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
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要偿还债务,那么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单⽅以书⾯形式向债权⼈作出保证,债权⼈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怎么算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可按以下⽅式计算法定保证期间:1、若担保⽅式连带保证,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通常都可以应适⽤法定保证期间6个⽉。
当债务⼈未清偿债务的,债主⾃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6个⽉内,可以要求担保⼈履⾏担保责任,逾期未向担保⼈提出要求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此时,连带保证的保证就是6个⽉,不会中断、中⽌,时间过了就过了,债主不能再向担保⼈追债。
2、若担保⽅式是⼀般保证,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也是6个⽉。
但稍有不同的是,此种保证⽅式下,债主未⾃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6个⽉内起诉债务⼈或申请仲裁,⼜没有向债务⼈追债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3、若当事⼈既⽆还款⽇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债主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满之⽇起计算满6个⽉,逾期未向担保⼈提出要求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例如⼄向甲借钱,丙作保,既未约定还款⽇期,⼜未约定保证期间。
那当甲要求⼄还钱,并给予⼄⼀个⽉宽限期时,⼄到期未还钱的,保证期间是从该⽉结束之⽇起计算6个⽉。
若甲逾期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丙免除担保责任。
民法典保证合同范本

民法典保证合同范本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向乙方提供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证的范围和方式1.1 甲方同意为债务人_______(债务人名称)向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1.2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1.3 甲方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保证期间2.1 保证期间自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_年。
2.2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责任的免除和减轻3.1 如果乙方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2 如果债务人以转让财产、提供担保等方式减轻债务的,甲方有权相应减轻保证责任。
第四条债务的转让和变更4.1 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4.2 债务人和乙方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通知和证明5.1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
5.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果甲方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保证合同条规定

民法典保证合同条规定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保证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1 合同目的111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112 确保主债务的履行113 规范保证行为12 定义与解释121 “主债务”指甲方或第三方因某种法律关系需向乙方履行的债务122 “保证人”指本合同中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方123 “债权人”指享有主债权的一方124 “债务人”指对主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一方13 保证方式131 双方同意采用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之一132 若采用一般保证,则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33 若采用连带责任保证,则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4 保证范围141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15 保证期间151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16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161 在不影响保证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将主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162 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17 违约责任1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82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 其他事项1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9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3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
民法典保证合同范本

民法典保证合同范本《保证合同》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一、保证范围甲方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保证方式甲方承担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1. 若甲方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若甲方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主合同的变更1. 乙方与丙方对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2. 若主合同的变更减轻了丙方的债务,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若主合同的变更加重了丙方的债务,甲方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了解丙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2. 甲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丙方追偿。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2. 乙方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甲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七、违约责任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履行保证责任,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合同的担保

《民法典》合同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的规定,合同的担保是指一方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为另一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行为。
合同的担保可以通过抵押、质押、保证、连带责任等方式实现。
1. 抵押: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设定为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
2. 质押: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物权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 保证:债务人找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4. 连带责任: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追偿。
合同的担保需要履行一定的条件,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担保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担保方式,如保证合同的撤销、担保人的代位权等,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解和适用。
《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式有什么保证是⼀种担保⽅式,可以⽤来保证双⽅当事⼈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得到顺利的实现。
如果债务⼈不履⾏债务的话,债权⼈是可以要求保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的。
那么,《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式是怎样的?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式有什么保证的⽅式,是指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式。
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保证的⽅式,从⽽更好地明确保证⼈地责任承担⽅式。
因为不同地保证⽅式,保证⼈承担地责任不相同。
保证地⽅式有两种:(1)⼀般保证。
这是指保证⼈仅对债务⼈不履⾏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这是指保证⼈在债务⼈不履⾏债务时与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有多久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订⽴的,由保证⼈承诺当债务⼈不履⾏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责任。
因此,作为担保法律关系,实际上包括了主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由债权⼈与债务⼈签订的主合同和债权⼈与保证⼈签订的保证合同构成。
⼀、讼时效的中断问题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区分⼀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同的。
在⼀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必须⾸先向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能单独起诉保证⼈,债权⼈⼀旦通过上述⽅式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此时,根据《民法典》692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作⽤已经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
如果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对保证⼈的诉讼时效很可能超过,对债权⼈未免不公平。
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中断。
⽽在连带保证责任时,情况则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在主合同履⾏期届满后,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履⾏。
此时,与⼀般保证责任相⽐,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很⼤的独⽴性,债权⼈可以直接向保证⼈主张权利。
⼀旦债权⼈向保证⼈主张权利,则产⽣两⽅⾯的效⼒,⼀是保证期间归于消灭;⼆是诉讼时效开始发挥作⽤,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

Effort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导读: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方式的,那么就可以按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没有审判的情况之下,那么是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一、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方式的那么是可能按一般保证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二、保证责任有哪些?《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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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方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需注意的是,与以往法律规定不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亦即,对于一般保证而言,除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外,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需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
1、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者仲裁;
2、根据审判或者仲裁结果,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若不同时具备该二项条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提醒,对于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债权人而言,一定要明确保证方式,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可能会成为债权实现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