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20个核心考点——杨长庚_7_20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重点汇总

1.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侵权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5.准侵权行为:与自己加害行为相对的,行为人为非自己直接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
6.民事法益:民事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间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7.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8.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9.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10.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11.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2.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3.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正式实施,是2010年司法考试的新增考点,在今年,侵权责任法仍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论是卷三还是卷四,都不难看到其“踪影”。
下⾯店铺司法考试栏⽬就为⼤家带来侵权责任法的必备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家的学习带来帮助。
1、对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法⾸次明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法律中第⼀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权益,造成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常委会法⼯委副主任王胜明表⽰,这个规定,⼀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权益上,侵害⼈⾝权益就包括侵害⽣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2、产品缺陷损害他⼈⽣产者应当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品的⽣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造成他⼈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明确,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法律还规定,因第三⼈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4、药品等致医患纠纷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的⾎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侵权责任法重点(名词解释题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简答题):1.规则依据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
2.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有四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三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不同。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适用范围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5.责任形态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是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自己责任。
(名词解释题2)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简答题):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加害行为(名词解释题3):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损害(简答题):也称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简答题):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过错(简答题):指行为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名词解释题4):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
(简答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a.主体的复数性。
b.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
c.结果的统一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要形态:1.共同故意侵权;2.共同过失侵权;3.帮助行为;4.教唆行为。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竞合(简答题):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20个核心考点——杨长庚

侵权责任法的20个核心考点一.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考试1.经常与人身权放在一起考査2.分值大概在10分左右3.需要看的法规:《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吉赔偿解释》《精神损吿赔偿解释》《民法通则》与《民通总见》《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个别规定二.侵权责任法的整体状况1.侵权责任法的制定2009年12丿J 26日通过,2010年7 )] 1日施行2.佞权责任法与现行法律的关系(1)延续(2)改变(3)新增3.侵权责任法的篇总结构92条,12萃,前三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 中间八草屈于分则,规定特殊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什么?1.教唆帮助侵权(第9条):不再区分被教唆帮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一律承担责任,被教唆帮助人的监护人则是过错责任。
2.无总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0条.第11条):不再区分行为屈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而是从伙I 果关系的角度判断.如果是并列关系则连帶责任,如果是结合关系则按份责任。
3.死亡赔偿金(第17条):同命同价4.监护人责任(第32条):不因被监护人财产不足而减轻责任.不因属于爪位监护人而免除责任。
5•使用者责任(第34条、第35条h不再区分用人爪位是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是一般雇主.改为统一的用工责任,増加了劳务派遗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
6.学校责任(第38条.39条):区别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是过错推定责任.后者是过错责任。
7.医疗侵权(第57条):改过错推定责任(证据规定)为过错责任,并具体规定了推定过错和医院免责的情形。
8.商度危险责任(第69条):増加了一般条款。
9.伙I为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第83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免责.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川、侵权责任法増加了什么?1.保护范围(第2条):增加了隐私权2•侵权责任优先支付(第4条)3.暂时丧失心智侵权责任(第33条)4.使用人责任(第34条.第35条):增加劳务派遣责任与个人劳务责任5.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第36条):提示规则与告知规则6.产品责任(第45条、第46条、笫47条):增加J'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増加了警示.日回制度,増加了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核心内容总结

第一季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适用无过错、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2)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个人责任;特殊:替代责任(3)构成要件不同一般:满足一般构成要件特殊:不要求具备一般构成要件(4)证明责任不同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特殊:证明责任倒置(5)适用法律不同一般: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特殊:适用法律特别规定侵权损害的责任分担机制(1)自己的责任(2)管理的责任(3)减轻的责任(4)侵权责任与社会保障制度(5)侵权责任与保险制度历史渊源(论述)1、从复仇到赔偿2、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3、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1)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风险分担、公平责任)(2)保护范围扩大化(权益泛化)(3)损害后果规模化(食品安全、环境污染)(4)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多样化(直接、间接、推定:关联性)(5)归责原则多元化(过错、过错推定、严格责任)(6)过失的客观化(非心理状态:合理的注意)(7)免责事由的限制严格化(意外事故、自助行为)(8)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侵权之债、精神性责任、惩罚性赔偿)(9)对人格权的救济(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季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1)举证责任不同:“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2)能否确定过错的轻重程度不同:(3)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能否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不同: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并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4)保护的对象侧重不同:侵权人、被侵权人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侵权法意见》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
侵权责任法 重点

1、侵权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一、填补损害所谓填补损害的功能,就是指侵权行为法适用损害赔偿的手段,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的法律功能。
二、制裁不法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不利益的后果,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预防教育预防教育功能,是指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可以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
四、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3、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害行为。
4、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即不法行为)⏹2、侵权行为是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1)民事权利主要是绝对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特殊情形下也包括债权⏹(2)民事法益: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特征:人的主体性、社会性、历史性3、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1)损害(2)合法权益⏹4、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5、侵权行为的分类⏹1、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2、根据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3、根据加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4、根据侵权行为与责任人是否分离为标准,可分为由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由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5、根据侵权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
6、侵权责任概念: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7、侵权责任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3、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4、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非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导论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
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概念债的发生原因。
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特征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
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基本法:《侵权责任法》。
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
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
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
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
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未置明文。
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害赔偿。
八种之多。
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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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20个核心考点
杨长庚
一、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考试
1. 经常与人身权放在一起考查
2. 分值大概在10分左右
3. 需要看的法规:
《侵权责任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个别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的整体状况
1.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2. 侵权责任法与现行法律的关系
(1)延续
(2)改变
(3)新增
3. 侵权责任法的篇章结构
92条,12章,前三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八章属于分则,规定特殊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什么?
1. 教唆帮助侵权(第9条):不再区分被教唆帮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一律承担责任,被教唆帮助人的监护人则是过错责任。
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0条、第11条):不再区分行为属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而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判断,如果是并列关系则连带责任,如果是结合关系则按份责任。
3. 死亡赔偿金(第17条):同命同价
4. 监护人责任(第32条):不因被监护人财产不足而减轻责任,不因属于单位监护人而免除责任。
5. 使用者责任(第34条、第35条):不再区分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是一般雇主,改为统一的用工责任,增加了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
6. 学校责任(第38条、39条):区别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是过错推定责任,后者是过错责任。
7. 医疗侵权(第57条):改过错推定责任(证据规定)为过错责任,并具体规定了推定过错和医院免责的情形。
8. 高度危险责任(第69条):增加了一般条款。
9. 因为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第83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免责,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什么?
1. 保护范围(第2条):增加了隐私权
2. 侵权责任优先支付(第4条)
3. 暂时丧失心智侵权责任(第33条)
4. 使用人责任(第34条、第35条):增加劳务派遣责任与个人劳务责任
5.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第36条):提示规则与告知规则
6. 产品责任(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增加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
任,增加了警示、召回制度,增加了惩罚性赔偿。
7. 交通事故责任(第49——第52条):增加了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规则,
规定汽车出租、出借、被偷、被抢、买卖情形的认定。
8. 医疗侵权(第55条——第63条):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各项义务,如告知
说明义务、诊疗义务、填写保管提供病例义务、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
并规定了医疗责任,明确了推定过错的情形(第58条)和不承担责任的情
形(第60条)。
9. 环境侵权责任(第67、68条):增加了多数人污染和因为第三人过错污
染的情形。
10. 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第73条):增加了地下挖掘责任和高速轨道运输工
具责任。
11. 高度危险物责任(第74条、第75条):增加了高度危险物管理人、非法
占有人的责任。
12. 动物侵权(第80条、第81条):增加饲养凶猛动物的责任、动物园责任。
13. 物件损害责任(第91条):增加了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14. 高空抛物责任(第87条)
五、侵权责任法的20个要点
1. 归责原则
(1)掌握各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保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
任、医疗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面施工
责任
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环境
侵权、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
2. 责任形式
掌握不同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
(1)损害赔偿
(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数人侵权
(1)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
(2)并列的多数人侵权与结合的多数人侵权
4. 同命同价:可以
5. 免责事由
6. 监护人责任
7. 学校责任:
(1)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
(3)第三人侵害,补充责任
8. 使用人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2)劳务派遣责任: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委派单位有过错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保姆
9. 安保责任:
(1)经营者与活动组织者
(2)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
10.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1)提示规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明知规则:承担连带责任
11. 产品责任:
(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
(2)产品警示、召回制度
(3)惩罚性赔偿
12. 交通肇事责任:
(1)机动车对机动车:一般侵权
(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
允许过失相抵,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3)机动车一方的认定:
A.出租、出借,使用人责任
B.被偷、被抢,偷抢者责任
C.出卖未过户,购买人责任
D.拼装车与报废车:买卖连带责任
E.汽车逃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13. 医疗责任
(1)过错责任
(2)医疗机构义务:说明告知、诊疗、病例、过度检查
(3)推定过错的情形:
A. 违法违规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例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
(4)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A.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
B.已经尽到义务
C.限于当时的水平
14. 环境侵权
(1)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
(2)多数人污染:按份责任
(3)因为第三人原因污染:污染者赔偿,向第三人追偿。
15. 高度危险责任
(1)无过错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
A. 高速运输工具:航空器、汽车、轨道交通(地铁)
B. 高空作业和地下挖掘
C. 高压作业
D. 高度危险区域
(3)高度危险物质:核设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所有人、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
16. 饲养动物责任
(1)无过错责任
(2)饲养凶猛动物
(3)动物园责任:过错推定
(4)因为第三人过错侵权,饲养人承担责任,向第三人追偿
17. 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树木
(2)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
(3)地下物责任:窨井
18. 地面施工责任:
19. 高空抛物责任
20. 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
(2)共同危险
(3)数人并列侵权
(4)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5)产品责任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6)拼装车与报废车的出卖人和购买人
(7)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8)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9)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
(2)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3)学校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