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预制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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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商品混凝土是指由供货单位按照一定技术标准生产的混凝土,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一种建筑材料。

为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和工程的施工进度,需要制定相应的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1.原材料选择1.1水泥:使用特殊标号的优质硅酸盐水泥,按照规定的配比使用。

1.2砂石:选用无腐蚀、无杂质、颗粒均匀的天然砂石。

1.3骨料:选用经洗选处理的优质骨料,并采取措施使其保持湿润状态。

1.4水:使用清洁的自来水,严禁使用含有杂质的水源。

2.掺合料控制2.1掺合料的选用:掺合料的使用应根据工程需要,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种类掺入混凝土中。

2.2掺合料质量检验:每批次掺合料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达到要求。

3.配合比设计3.1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根据工程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调整。

3.2配合比的变更应经过技术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4.施工操作4.1搅拌:搅拌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配合比操作,保证均匀搅拌。

4.2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循正确的方法,确保均匀而连续地浇注。

4.3养护:混凝土浇筑后,应立即进行养护,保持一定湿度和稳定温度,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稳定性。

5.质量检验5.1强度检验:每天抽取随机样品进行强度检验,确保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5.2成品检验:每天抽取随机样品进行成品检验,包括外观、密实度和环保性等方面。

5.3混凝土的检验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质量记录与档案6.1混凝土供应商应建立完整的质量记录和档案,包括原材料检验报告、配合比设计、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等。

6.2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档案,包括混凝土供应商的资质、每次供货的具体情况、施工操作记录等。

7.不合格品处理7.1如发现混凝土不合格,应立即停工,排除不合格原因后方可继续施工。

7.2不合格品应妥善处理,包括责任追查、记录并及时通知供货商。

8.监督检查8.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随机抽查混凝土质量,并对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规定一、分公司、项目部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对市场中、大规模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认真考察,对其人员、设备、原材料、试验手段、技术质量措施控制能力进行评价,选择诚信度高、技术质量管理优秀的供货企业。

考察及签订合同时,可邀请集团技术、质量部门参加。

二、商品砼配制技术、质量措施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2017、《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等规定。

有充足的强度富余系数,商砼所用原材料、外加剂、辅料应合格,试验检验报告齐全,开盘试块留置规范,坍落度、强度合格。

三、商品砼供至现场时,使用前和使用中(每班、每层且不少于80M3)要加强稠度检查,其坍落度需实测合格,和易性符合施工要求。

四、建立现场施工方与商砼供货方共同见证取样、封样、试压制度,取样频次、部位、数量由双方商定,强度试验结果做为双方判定该批次商品混凝土是否合格及付款结算的依据,对不合格产品应有违约责任处理预案。

本条要求应在供货合同中明确体现。

五、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除特殊要求外,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作业面的时间不宜大于90mim。

杜绝商砼在运输、浇筑中违规加水情况,一旦出现,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不低于壹万元的惩罚。

主体结构阶段每次砼浇筑时,必须设专人全过程旁站。

现场必须制定出如遇泵送管道堵塞、运输混凝土车因交通堵塞不能按时到达施工现场的应急措施、合理有效的冬雨季施工措施。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输送、浇筑、振捣、抹面、施工缝等要求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进行。

取样、检验、验收等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进行。

特别注意对大面积车库地面混凝土施工时,除严格执行图纸设计外,必须做出不少于20m2的样板试验区,用以确定不同厂家商砼与操作工人结合时,最佳的混凝土稠度、初终凝时间、工序间隔、机械摊铺方式、精平工艺、分格区间等详细技术参数,形成书面作业指导书,正式施工时严格遵守。

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总结历年各项目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因果,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根据公司“精细化"管理年的具体要求。

为精细管理途径,重点把控环节,把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分为:商混考察选用环节、商混进场检查环节、浇筑养护环节、试块加工送检环节、回弹验收环节和成品保护环节。

并在以上环节中加强对商混管理突显“精”和“细”, 特草拟此办法。

一、商混考察选用环节公司项目相对分散, 运距相对较远, 不可能使用相对满意的同一家商混。

各项目结合实际应在开复工前, 经公司统一部署对工程所在区域的商混站进行系统考察.要求公司由生产、经营和项目部组成考察小组对三家以上商混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商混站资质等级, 试验、生产、技术和运输能力,运距和运输路线交通状况,同类工程商混供用经验,砂、石、水泥和外加剂的选择和近两年有无因商混质量的投诉事件等。

择优选择资质等级高, 生产技术和运输能力强, 有同类工程供用经验和价格适中的商混供用站.重点把控:原材料的选用, 考察小组应对选定的商混供用站用于本工程的砂、石子、水泥和水做定期不定期的抽查。

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坚决拒绝使用, 要求供用站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做出赔偿。

在供用期间要求商混站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商混浇筑质量状态, 协助解决商混现场不良状况, 及时反馈商混站调整配合比直至满足需要。

二、商混进场检查环节各项目混凝土浇筑前必须进行开盘鉴定。

对于本批次混凝土必须符合现场施工需要的配合比,设计强度, 浇筑部位应和商混供用单相符合.项目部必须提前24小时将商混需用量和设计强度报商混站, 提前1小时通知其开盘。

运至现场商混不得长时间积压, 商混运输车要始终保持运转。

重点把控:对于进场商混应逐车对其坍落度检测, 对于塌落度不合格的商混坚决退回。

商混出场超过3小时的不得进场,配合比和强度等级与开盘报告不符的不得进场。

泵车或地泵安放位置应合理, 泵送管道布设科学并对其提前做好测试.在现场等待的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滚动。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大洼县城、盘山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建设工程为砖混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地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四)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五)其它确需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一律按现行定额的流态混凝土子目计价,进入直接费参加取费。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是指对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法规和
规定,以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生产管理:规定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要求和工艺标准,包括原材料采购、混合和
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生产出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商品混凝土。

2. 销售管理:规定混凝土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和销售合同的要求,包括价格、交付时间、质量证明等方面的要求,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使用管理:规定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包括施工现场的要求、混凝土的施
工方法、养护和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混凝土在使用中的安全和稳定性。

4. 监管管理:规定对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
监督抽查、检验检测、处罚和奖励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行业
的健康发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商品混凝土质量,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2020年整理).pdf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2020年整理).pdf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2020年整理).pdf商品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规定一、分公司、项目部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对市场中、大规模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认真考察,对其人员、设备、原材料、试验手段、技术质量措施控制能力进行评价,选择诚信度高、技术质量管理优秀的供货企业。

考察及签订合同时,可邀请集团技术、质量部门参加。

二、商品砼配制技术、质量措施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2017、《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等规定。

有充足的强度富余系数,商砼所用原材料、外加剂、辅料应合格,试验检验报告齐全,开盘试块留置规范,坍落度、强度合格。

三、商品砼供至现场时,使用前和使用中(每班、每层且不少于80M3)要加强稠度检查,其坍落度需实测合格,和易性符合施工要求。

四、建立现场施工方与商砼供货方共同见证取样、封样、试压制度,取样频次、部位、数量由双方商定,强度试验结果做为双方判定该批次商品混凝土是否合格及付款结算的依据,对不合格产品应有违约责任处理预案。

本条要求应在供货合同中明确体现。

五、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除特殊要求外,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作业面的时间不宜大于90mim。

杜绝商砼在运输、浇筑中违规加水情况,一旦出现,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不低于壹万元的惩罚。

主体结构阶段每次砼浇筑时,必须设专人全过程旁站。

现场必须制定出如遇泵送管道堵塞、运输混凝土车因交通堵塞不能按时到达施工现场的应急措施、合理有效的冬雨季施工措施。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输送、浇筑、振捣、抹面、施工缝等要求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进行。

取样、检验、验收等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进行。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总8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试验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审核报批,根据实际情况向物资部门提供混凝土比重,负责现场混凝土的质量控制。

负责对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检,负责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第七条计财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结算审核及货款支付工作,向物资部门提供商品混凝土单价分析资料,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第八条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混凝土的现场管理,对相关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对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负责管辖工点的混凝土的质量、经济控制,及时处理现场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九条项目物资部门应在开工前对混凝土供应商进行调查,重点是对营业执照、生产资质、生产能力、设备情况、信誉、运距、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没有明确指定供应商的,项目部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

由计财部门对混凝土进行单价分析,物资部门结合预算资料确定目标单价,合理划分标包,采用经评审合格的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应明确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控制、混凝土单价、价格调整条件、泵送费用、双方权利责任义务(要明确对于数量短少情况的确认和处罚)、售后服务等条款。

第四章供应及验收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物资部门应在开工前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物资需用量技术交底,建立健全物资限额发料台账,建立工点混凝土限额卡片,每一批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登记限额卡片。

第十三条各工点需用的商品混凝土应由物资部门填制《混凝土生产计划通知单》,书面通知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并做为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依据。

《混凝土生产计划通知单》一式二联,注明混凝土品种、需用数量、施工队伍、浇筑部位、浇筑时间、需用混凝土输送泵类型、现场签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

第七条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八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在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城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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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和田地区建设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对全地区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地区建设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二)检测人员:1、试验室主任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

2、从事相应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

(三)检测能力: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强度;2、砂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3、石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4、混凝土检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5、掺合料检验: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抗压强度比;6、外加剂检验:减水率、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四)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臵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

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五)试验环境: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条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企业设立新的搅拌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一)场地通过规划、环境保护审查批准;(二)搅拌分站的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试验室主任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搅拌分站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含中级)不少于2人;(三)预拌混凝土年生产能力达到20万立方米以上;(四)其试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不具备设立新的搅拌分站条件的,原发证机关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采用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控制,采用调查、评审、统计技术等方法进行测量,评价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途径,对过程未能达到策划结果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三)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臵的管理;(四)对试验室主任提交的配合比进行审查确认,监督检查试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五)应对有特殊要求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第十四条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实验室应加强内部管理:(一)制定检测流程、时限,保证试样及检验资料按流程及时流转;(二)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实际具备的检验能力出具试验报告。

检验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并经检测、审核人员签认;出具的试验报告应由试验室主任签发;(三)加强检测资料管理,试验流转单、样品、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

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应单独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四)按下列要求做好检测试样留臵: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臵工作,试样的分类、放臵、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混凝土的试块的标识必须是不可更改的,必须反映出企业名称前两个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并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臵。

(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应满足试验需要,且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一机一档。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应有效。

第三章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第十五条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4)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六条企业所用的原材料应由生产企业自行采购或生产的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

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与材料品种(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

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粉煤灰、矿粉等掺合料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

掺加外加剂的品种、数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方案、气候条件、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外加剂掺量及水泥的适应性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经试验确定。

第十九条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凡是用于承重结构部位的砼,不允许使用复合硅酸盐32.5。

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按试验室主任签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配合比报告输入搅拌站配料控制系统,输入数据应经试验室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比通知单一一对应。

需方技术负责人或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抽查、核对混凝土搅拌站电脑配合比及生产记录。

第二十一条同一配合比的预拌混凝土第一次搅拌前,应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能满足施工条件和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

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企业,共同在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进行,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并各自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

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主任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交付与验收第二十五条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第二十七条出厂检验的取样与试验由企业负责。

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对出厂的混凝土进行检验,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交货检验应由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企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

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三方见证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

混凝土强度的确定以三方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准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为依据,各方应在试块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等不可更改的标识,和田市市区范围的试块应送至三方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标养室中养护和检验;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交货检验试样的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

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块强度不作为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应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取样办法,养护条件成型试件送至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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