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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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的概念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法明文规定: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权利人承诺、自救行为第二节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种类一般正当防卫及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1)“假想防卫”;(2)“防卫不适时”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特别防卫的概念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特别防卫除了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特殊的对象条件,及对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防卫过当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第三节紧急避险(2018/8/4)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是对另一较小合法利益进行损害。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异同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2、条件相同。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和社会发展的变革,犯罪构成论的理论框架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本文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对犯罪构成论的学术历程进行探究和考察。

犯罪构成论最早是从德国法学家斯特劳斯开始发展起来的。

斯特劳斯提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和客观要件(不法行为和法定结果)。

这一理论框架在二十世纪初广泛传播,成为刑法学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意识到这一理论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无法涵盖复杂的犯罪现象。

其次,在有些罪行中,四个要件并不一定能够全面体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危害程度。

因此,犯罪构成论逐渐为学界所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开始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

1950年代,德国法学家罗兰·赫根斯图芬提出了三阶层的犯罪构成论。

他认为,犯罪过程可以被分为三个层次:犯罪计划、犯罪准备和犯罪执行。

在这一理论框架下,罪行的构成关键不再是四个要件的简单组合,而是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

赫根斯图芬的理论突破了以往的思维定势,使犯罪构成论的研究更加全面和精细。

然而,三阶层理论也并非没有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这一理论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罪行仍然无法解释。

此外,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划分也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的问题。

因此,学界对于犯罪构成论的研究仍在不断深入和拓展。

近年来,一些新的观点开始在犯罪构成论领域崭露头角。

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了人本主义的犯罪构成论,强调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基础,关注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和社会的影响。

另外,一些学者借鉴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理论,提出了构建犯罪个案学的思路,从个体的行为动机和社会背景出发,探究犯罪的成因和演化过程。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论的发展经历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转变。

这一学术历程反映了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不断思考和探索。

试论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

试论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

J120 u. 0 9
试 论 犯 罪构 成 与正 当 化事 由
李 莉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汉 4 0 7 ) 武 30 4

要: 在我 国, 当化 事由并不是犯 罪构成的 一个要件 , 正 其形 式上 与犯 罪构 成有 某种 联 系, 实质上 则不是犯
罪。如果将正 当化事 由作为犯 罪构成 中的一 个或几个要件 , 有许 多不合 理之 处, 而将正 当化事 由放 在犯 罪构成外
在我国, 通说 认 为犯 罪 构 成包 括 主 体 、 体 、 客 主 观方 面 、 客观 方面 等 四要件 , 当化事 由并不 是犯 罪 正 构成 的一 个要件 。但 是 , 当化事 由形 式 上与 犯 罪 正 构成 有某种 联 系 , 质 上 则不 是 犯 罪 。而犯 罪 构 成 实 直接 牵涉到 对罪犯 的认 定 , 以正 当化 事 由与 犯 罪 所 构成 的关 系不仅是 一 个 理论 问题 , 是 一个 反 映 人 也 权保 障态度 的现实 问题 。
法性 不是 作为犯 罪 构 成要 件 , 而是 作 为犯 罪 的特 征 而 确立 的 , 于违法 阻却事 由 , 不是 放在犯 罪构成 至 也
的范 围内 , 而是 作 为排 除 社会 危 害 性 的行 为加 以确 立 的” 犯 罪构 成要 件应 当是 积极 要 件 , 。“ 而不 应 当 包括 消极 要件 。 因此 , 构成 犯 罪 的情 形 作 为 犯 罪 不 的例 外 , 应在犯 罪构 成体 系 中考 虑 , 不 而应 当在犯罪
构成 体 系之外 , 为正 当化 事 由专 门加 以研 究 ” 作 。 主张“ 罪体 一 责 ” 罪 的犯罪 构成 。
概括 起来 , 犯罪 构成外 评价 说 的主要观 点l : 有

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解构

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解构

2、建议和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这些不足之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需要完善行为规范,确 保其明确、清晰、全面;其次,需要加强裁判规范的监督和审查机制,确保其依 据行为规范进行裁决;最后,需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其能够更 好地理解和遵守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
3、结论和建议
本次演示从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两个方面进行了深 入的探讨和剖析。通过分析它们的定义、应用场景以及相互关系,本次演示旨在 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同时,本次演示也提出了一些 不足之处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正当化事由的存在可能会对道德和法律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影响。积极的影响 方面,正当化事由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思考方式,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和道 德之间的关系,并在某些情况下为我们的行为提供合法的辩护。然而,消极的影 响也不容忽视。正当化事由可能会导致道德标准的模糊化,甚至可能被某些人利 用来为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辩护。
如果被告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造成的,那么他们可以免于承担 民事责任。因此,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是连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桥梁。
三、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 解构
1、不足之处
虽然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 足之处。例如,行为规范可能存在漏洞或者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人们无法准确 判断自己应该如何行为。此外,裁判规范也可能会受到裁判机关主观因素的影响, 导致“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不一致。
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则是连接这两个规范的桥梁,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可以 改变或者影响裁判规范的结果,从而使得“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保持一致。
二、行为规范何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应然”状态, 即人们应该如何行为。裁判规范则是指当人们的实际行为与行为规范不符时,裁 判机关应当如何进行裁决的规范,它是一种“实然”状态,即裁判机关实际上会 如何裁决。

[分享]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分享]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

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

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法学论文 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理性思考

法学论文 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理性思考

中国网络大学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理性思考院系名称:专业:学生姓名:学号:123456789指导老师: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2018年03月15日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理性思考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历来被学术界关注。

构成要件是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过程中的基本词汇。

正确的认识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对于刑法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现阶段我国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理论的主流学说是四要件说,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发展和社会现实的不断变化,刑法学研究者们提出了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五要件说。

这对四要件说的主流地位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笔者认为主张用其他学说取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占据主导地位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是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的。

四要件构成理论具有历史合理性,是历史的产物;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具有现实合理性;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认识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内在合理性;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相比,非常适宜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

现阶段我国应坚持现有的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使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同时,学术界也应改变静态的研究方法,加强刑事责任理论的探索,注重理论与现实的结合,进一步促进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犯罪论四要件犯罪论The consideration of China's crime rationalAbstract: Crime in our country's socialist constitution theory of punishment law theory system in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is traditionally the academic circles paid attention. Constitution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punishment law is the basic process of research into the theory of vocabulary.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common crim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lements of punishment law is of vital significance. At present, and the theory of crime constitution common elements mainstream theories are four elements says, a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ory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social reality, the changing of punishment law the researchers suggest two requisites said, three elements said, five elements said. The four elements said mainstream status caused great impact, the author thinks that advocate using other theory clamp down on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viewpoint is not advisable.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dominant is a historic choice, along with our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ng. Four elements theory has historical rationality, is the products of history; Conforms to China's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has the practical rationality; Tight logic, conjunction know rules, realized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 has intrinsic rationality; Three class with Germany and Japan, the crime, which is very concerning system currently in China compared the litigation mode. At present our country should adhere to existing sin - responsibility - punishment of punishment law system, and constantly in China for its perfect, make and adapt to social development. Meanwhile, academia should also change the research method, strengthen the static theor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exploration, pay attention to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and further promote China's punishment law system consummation.Keywords: Crime;Three class crime theory ;Four elements crime theory目录第1章前言 (1)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1.2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问题 (1)1.3本论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思路 (2)第2章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3)2.1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意义 (3)2.1.1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3)2.1.2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 (3)2.2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概念和分类 (3)2.2.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概念 (3)2.2.2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4)2.3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4)2.3.1客观的要件与主管的要件 (4)2.3.2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 (5)2.3.3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 (5)2.3.4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 (5)第3章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现状 (6)3.1我国现在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学说 (6)3.2我国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共同要件的主要学说 (6)第4章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论的比较 (7)4.1两者的理论概述 (7)4.1.1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7)4.4.2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8)4.2两者的理论比较 (8)第5章对三阶层理论体系的质疑 (10)5.1逻辑上的矛盾 (10)5.2故意和过失在体系中的地位 (10)5.3客观违法与主观责任的区分 (10)5.4关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问题 (11)第6章四要件犯罪论的合理性和完善 (12)6.1四要件犯罪论的合理性概述 (12)6.1.1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可以体现出罪的作用 (12)6.1.2四要件犯罪理论在我国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12)6.1.3重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存在的问题 (12)6.2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改良与完善 (13)结论 (14)致谢 (15)参考文献 (16)第1章前言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体系的核心,它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于罪重、刑罚量刑的依据。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10102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正当化事由之一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精品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10102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正当化事由之一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精品
❖ 为了正当的目的而采取的适当手段 (1)社会相当性说(手段:行为无价值论) (2)法益衡量说(目的:结果无价值论) ❖ 利益阙如原理:被害人承诺 ❖ 优越的利益原理: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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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中的正当化事由
Text
法令行为
业务行为
正当防卫
被害人承诺
紧急避险
安乐死
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
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
出于人道考虑应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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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动物侵害的防卫情形,分为三类:
3、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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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对自己进行的防卫挑
拨不可防卫;但对轻微过失甚至无过错引起对方侵害,或者预 想只会引起对方轻微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可 实行正当防卫。
第十一章 正当化事由
(犯罪排除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安乐死(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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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四要件说
违法阻却事+责任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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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排除事由
正当化事由
正 当 防 卫
紧 急 避 险
法 令 行 为
正 当 业 务 行 为
安 乐 死
被推 害定 人的 承承 诺诺
自 救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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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
1、基本适应说、必需说、折衷说 2、必需说,考虑三方面因素: (1)不法侵害的强度 (2)不法侵害的紧迫性(缓急) (3)不法侵害的严重性(权益) 3、不符合限度条件:防卫过当(明显超过,重大损失) (1)性质:
A、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B、假想防卫过当:过失 (2)处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案例:牛某与李某殴斗案

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

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刑法中某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但是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否定了该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虽然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却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从而将犯罪排除的特殊事由。

基于法律制度历史渊源与习惯的影响,各国刑法及国内外学者对其称谓各异。

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为大陆法系学者所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合法抗辩,前苏联以及我国学界则以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展开研究。

同时随着对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刑法基本框架的深入探讨,中国许多学者也开始运用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正当化事由的称谓。

但实际上,无论哪种称谓,都是与各自所适用的犯罪构成体系相互印证的。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段,违法性阻却事由与违法性相关联,体现大陆法系各要件之间明确的逻辑关系;英美法系刑法中犯罪构成具有实体和程序双层次的特点,实体亦即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程序就是指通过合法抗辩对本体要件予以否定;我国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则不存在刑事方面的违法性,因此将非罪的行为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陈兴良教授认为上述三种称谓各有利弊,倾向于采用“正当化事由”一说。

“正当化是相对于犯罪化而言的,因而是犯罪化的反面。

就此而言,正当化就是非犯罪化。

正当化事由之所以在刑法中加以研究,是因为它与犯罪存在形式上的相似性,需要在定罪的过程中予以排除。

”①李海东博士在论述正当防卫时也采用了正当化事由一词,认为“正当化事由指的是在具体事件中,两个法益发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郑丽萍于晓楠*摘要: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中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因而是否定层面的定罪,在犯罪论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于正当化事由的探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呈现了林林总总的学术观点,但是国内学者却鲜有涉足,很多观点在理论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其中,更大的包容性决定了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基应当在于社会的相当性,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并行不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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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缺乏客观
违法性因而排除犯罪 , 那么 , 就应当在论述了表明客 观违法性的要件 之后, 论述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行 为。又如, 如果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排除罪过性 的事由 , 那么 , 就应当在论述了表明主观罪过的要件 之后, 论述期待可能性。如此等等。 上述三种学说的分歧, 根源于它们解决形式合理 性与实质合理性冲突的不同方法, 集中体现于它们对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的不同态度。犯罪构成外评价说 认为 , 我国的犯罪构成不能够很好地说明正当化事由 不构成犯罪的原因 , 而只能够依赖犯罪构成外的违法 性评价。因此, 积极地主张犯罪构成的重构。综合评
在我国 ,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包括主体、 客体、 主 观方面、 客观方面等四要件 , 正当化事由并不是犯罪 构成的一个要件。但是 , 正当化事由形式上与犯罪 构成有某种联系 , 实质上则不是犯罪。而犯罪构成 直接牵涉到对罪犯的认定 , 所以正当化事由与犯罪 构成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 也是一个反映人 权保障态度的现实问题。
罪 。 如果将正当化事由作为犯罪构成 中的一个或几个要件 , 有许 多不合 理之处 , 而 将正当 化事由放 在犯罪 构成外 评价 , 又与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 相矛盾 。 解决这 一问题 , 采用实质 的解释 论是比 较恰当 的方法 。 将 正当化事由放在犯罪概念中 从属于社会危害性 , 以社会 危害性 指导犯 罪构成的 解释 , 不但 维护了我 国刑法 犯罪理 论的持续与完整 , 也有助于较早排除有正当化事由的非犯罪行为 , 更好地保障人权 。 关键词 : 犯罪构成 ; 正当化事由 ; 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 : D 924.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006 639X ( 2009) 03 0088 05
收稿日期 : 2008- 10- 14 作者简介 : 李 莉 ( 1980- ), 女 , 湖北荆州人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 研究 方向 : 刑法学 。
88
2009 年第 3 期

莉 : 试 论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
标准, 明确反对将正当化事由放在犯罪构成外评价 的观点。那么, 如何在构成要件内部评价正当化事 由呢? 首先 , 论者将犯罪客体由 社会关系 或 法 益 改造为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关系的破坏 性 也就是行为的违法性。而且认为犯罪客体应该 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 性相对应。
[ 4 ] 52
价说认为 , 只要进行实质的解释, 完全可以用我国现 行犯罪构成来说明正当化事由不构成犯罪, 因此, 没 有必要进行重构。独立要件说一方面希望维护我国 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 另一方面又试图通过独立的犯 罪客体来说明正当化事由不构成犯罪。
其次 , 从
理论上说, 犯罪客体与排除犯罪性客观事由的关系 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在实践中, 在犯 [ 4] 167 罪客体中主要探讨排除犯罪性事由的问题 。 这 种学说的特点在于, 由犯罪客体独自承担正当化事 由的评价功能。 3. 综合评价说 该说认为 ,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成立 犯罪的唯一依据 , 犯罪构成不仅从形式上揭示了行 为的刑事违法性 , 而且从实质上揭示了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对正当化事由的评价实际上是社会危害性 有无的评价 , 这种评价不是独立于犯罪构成之外的 , 而是包涵在犯罪构成符合性有无的判断中的。也就 是对犯罪构成要进行实质的解释。但是这种社会危 害性有无的评价 , 也不是由一个要件来体现的 , 而是 对犯罪构成各个要件的综合评价来完成的。 作为 解释实质违法性的社会危害性原理不是如同大陆法 系的法益侵害说或者规范违反说那样仅仅存在于作 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之中 , 而是存在于整个犯 罪构成之中 , 是通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来体现, 而 不是由某一个要件 来体现 。 至于正当化事由与 犯罪构成的关系 , 如同将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放在 犯罪主观要件中研究一样 , 可以将正当防卫等表面 上看起来符合客观要件的行为放在犯罪客观要件中 进行研究, 将经被害人承诺或推定的承诺所实施的 表面上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放在客体要件中 研究 。
一、 几种不同学说的主要观点
1. 犯罪构成外评价说 这种学说虽然各自的表述不同, 但是都认为, 我 国现行犯罪构成不能够将正当化事由包涵于其中 , 从而主张改造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 如有的学者认为 : 犯罪构成只具有形式的意义 ,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只表明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 但 是不等于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 必要条件, 但不是充分条件 , 更不是充要条件。成立 犯罪除了具备积极条件 犯罪构成外 , 还应当具 备消极条件 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不是正当性行 [ 1] 为。 即认为 , 犯罪成立条 件 = 犯罪构 成符合性 + 不存在正当化事由。 有的学者认为: 显然,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不 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要素 , 因而由在行为要素基础 上分别发展起来的四大要件所构成的耦合式犯罪构 成体系 , 自然没有也不可能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提供 栖身之所 。这样一来 ,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 9] [ 8]
罪的本质特征 , 其它两特征就更加不是犯罪的本质 特征。正确的表达是 :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社会特 征, 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特 征。至于二特征说、 三特征说、 四特征说 , 我认为并 没有原则的区别, 他们间的争议也没有实际意义 , 因 为特征本来就是多方面的, 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 同的结论。 ( 2)社会危害性是否犯罪构成之外认定犯罪的 标准。 犯罪构成外评价说认为, 社会危害性是存在于 犯罪构成之外的认定犯罪的标准 , 对行为除了进行 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外 , 还要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价。 这是不正确的。首先, 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 :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 定的 , 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 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 行为符合犯罪 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 其次 , 不符合人们 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 人对客观事物内在本质的 认识 , 它的完整过程表现为由感性具体到思维的抽 象, 然后又从抽 象上升为思维中 或理性中的具 体。 适应这一过程的科学方法则表现为 , 从感性具体出 发, 通过分析, 由感性具体达到抽象的规定; 然后 , 再 通过综合 , 由抽象的规定达到思维中的具体 , 这是一 个 具体 抽象 具体 的否定之否定过程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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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报
总第 26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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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面使用本质 , 也不是站在犯罪社会特征的对立 面使用犯罪的法律特征 , 而是有意无意地将犯罪本 质与犯罪法律特征 作为对立范畴使用 。 我对这 段论述深有同感 , 并且认为理清这两对范畴的关系 , 并非烦琐哲学, 相反对于理解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的关系 , 以及社会危害性能否置于犯罪构成中进行 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不赞同论者由此得出 的结论 : 犯罪的三特征都是犯罪的本质。理由如下 : 在我国刑法学中 , 对某一事物提出概念以后, 紧 接着就是阐述这一事物的特征 , 特征是与概念联系 在一起的。所谓 概念 , 是指概 括起来的观念, 而 法律概念可以被视为是用来以一种简略的方式辨 识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的工作性工 具 , 这些概念与它们所旨在指称的对象间的关系 便一直为论者所关注 。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 , 概念 是主观的, 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客观的, 概念必须反 映客观事物的本质。但是 , 人们容易忘记 : 概念揭示 或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并不等于概念是对客观事物 本质的描述。概念是通过对客观事物特征的描述来 反映这些特征背后深刻的本质的。那么什么是 特 征 呢? 征 是表征、 表象 , 特征 就是事物特殊 的表征、 表象, 任何事 物都有不同于 其它事物的地 方 , 如果这种不同的地方表现在外面 , 就是特征。可 见 , 特征是指事物的现象。与现象相对的是本质, 本 质深藏于事物的内部。因此 , 把本质与特征结合起 来 , 说某种东西是 本质特征 , 实际上是说某种东 西在同一层面上既是本质 , 又是现象 , 这是不合逻辑 的。从以上分析 , 我们可以看到 , 认为社会危害性是 犯罪本质特征, 也就不合逻辑。社会危害性在同一 层面上要么是本质 , 要么是特征 ( 现象 ), 不可能既 是本质又是现象。我认为社会危害性与其它两特征 都只是犯罪这一客观存在的现象。刑法学界一致认 为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 这才 是犯罪的本 质, 因而社 会危害性不是犯 罪的本质。 也许有人会说, 本质是多层次的、 多元的, 社会危害 性也是犯罪的本质。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如果说 犯罪本质有多层次 , 那也只能把 孤立的个人反对 统治关系的斗争 说、 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权 利侵害说看作是对犯罪不同层次的本质的学说。而 社会危害性不具有作为本质的品格, 因为本质是内 在的、 看不见摸不着的 , 是理性思维的对象 , 而人们 通常说犯罪是 怵目惊心 、 骇人听闻 都是对犯罪 社会危害性的通俗表达。论证了社会危害性不是犯 90
就成为游离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 , 与犯罪构成体系 不发生任何关系的 活泼元素 , 一个可以在犯罪构 成体系之外对犯罪主观方面进行判断 , 进而对行为 性质的认定即犯罪成立与否的认定发挥作用的 自 由战士 。并主张以英美法系犯罪 构成模式为基 础, 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改造为 犯 罪基础要件和 [ 2] 143 犯罪充足要件两个层次 。 有学者认为: 在苏联及我国的刑法理论中, 违 法性不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而是作为犯罪的特征 而确立的 , 至于违法阻却事由 , 也不是放在犯罪构成 的范围内 , 而是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加以确 立的 。 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积极要件 , 而不应当 包括消极要件。因此 , 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犯罪 的例外, 不应在犯罪构成体系中考虑, 而应当在犯罪 [ 3] 构成体系之外 , 作为正当化事由专门加以研究 。 主张 罪体 - 罪责 的犯罪构成。 概括起来 , 犯罪构成外评价说的主要观点有 :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特征 , 是犯罪概念所要说 明的 , 所以 , 不能够放在犯罪构成中说明 ; 正当化事 由说明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是消极要件 , 而犯罪 构成是由表明犯罪成立的积极要件构成的, 因此 , 正 当化事由的评价不能纳入犯罪构成中 ; 犯罪的认定 有两条标准: 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 2 . 独立要件评价说 该说基本上赞同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 论, 坚持犯罪构成是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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