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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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讲

刑法第八讲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指防卫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行为。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一、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 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条件 1、避险意图: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避险 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避险 目的)的心理状态。 2、避险起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 3、避险时间:危险已经出现,又尚未结束。 4、避险对象:通常是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 5、避险限度: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6、避险限制: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7、避险禁止: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一 般不允许避险。
刑法第八讲
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的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 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 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的行为。 正当行为=排除犯罪性事由(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阻却违法性事由 =正当化事由 二、特征: 1、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2、实际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 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正当行为的种类
法定的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学理上的正当行为:法令行为、正当业
务行为、经被害人(权利人)承诺的行 为、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 自损行为、义务冲突、允许的风险等等。
西原春夫:正当行为可分为紧急行为和常态行
为。
1、法令行为: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
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 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 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观念上被认为是正 当的业务上行为。 3、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是指经被害人的请 求或者许可,损害被害人的某种合法权益的行 为。

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解构

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解构

2、建议和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这些不足之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需要完善行为规范,确 保其明确、清晰、全面;其次,需要加强裁判规范的监督和审查机制,确保其依 据行为规范进行裁决;最后,需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其能够更 好地理解和遵守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
3、结论和建议
本次演示从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两个方面进行了深 入的探讨和剖析。通过分析它们的定义、应用场景以及相互关系,本次演示旨在 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同时,本次演示也提出了一些 不足之处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正当化事由的存在可能会对道德和法律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影响。积极的影响 方面,正当化事由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思考方式,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和道 德之间的关系,并在某些情况下为我们的行为提供合法的辩护。然而,消极的影 响也不容忽视。正当化事由可能会导致道德标准的模糊化,甚至可能被某些人利 用来为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辩护。
如果被告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造成的,那么他们可以免于承担 民事责任。因此,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是连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桥梁。
三、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 解构
1、不足之处
虽然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 足之处。例如,行为规范可能存在漏洞或者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人们无法准确 判断自己应该如何行为。此外,裁判规范也可能会受到裁判机关主观因素的影响, 导致“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不一致。
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则是连接这两个规范的桥梁,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可以 改变或者影响裁判规范的结果,从而使得“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保持一致。
二、行为规范何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应然”状态, 即人们应该如何行为。裁判规范则是指当人们的实际行为与行为规范不符时,裁 判机关应当如何进行裁决的规范,它是一种“实然”状态,即裁判机关实际上会 如何裁决。

法硕非法学 正当化事由

法硕非法学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
防卫过当
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危机人身的暴力犯 罪,造成不法侵害人死的算正当防卫
概念
在利益发生危险时采取的牺牲小利益维护大利益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主观条件 有危险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 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不得已情况实施 损害的是侵害人以外第三者的利益 小于 职务有要求的不行,比如警察消防员 比如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袭击,饥饿,生理疾患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成立条件
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比如侵害人被制服,自 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等
主观条件: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互殴,防卫挑拨偶然防 卫不算 对象条件:针对的是加害人,比如甲打你,你打甲儿子来 威胁甲的防卫不算 限度条件:大于等于小于
正当防卫
概念:太过 成立条件:符合上边4 个 定罪 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过失犯罪 应当减轻或免除 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重伤以上后果 主观上故意或过失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但没有危害性,因而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概念
分类Βιβλιοθήκη 法定的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 人承诺、自救的行为等
超法律的正当化事由
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只针对人的行为,动物不算,人驱使动物算 假象侵犯,定过失或意外 开始的时间:开始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比如入室抢 劫,入室的时候就可以防卫了
紧急避险
成立要件
限制条件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例外
避险过当
应当减轻或免除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执行命令行为正当化事由研究

执行命令行为正当化事由研究

是 , 也有不 少 的执行 上 级命 令 的行 为造 成 他人人 身 或 财产 利益 的损 害 ,需要 在 定罪 时 加 以排 除 。如 行
政 执法 人 员依 照上级 命令 拆 除违 章建 筑 ; 公安人 员
【 收稿 日期 】 2 0 —0 0 9 3一l 8 【 简 介】 马 作者 骏 (99一 17 )男 ,武汉 大学 刑法 学博 士研 究生
将 其归 于依 照法 令 的行 为的 范畴 之 中 。 由于 执行 命 令 行为 本身 属于 法秩 序范 围 内的 行为 ,当然 是合法 行 为 ,排 除犯 罪 性 。但 值 得注 意 的是 ,执 行命 令行 为是 基 于上级 的职 务命 令 所实 施 的行 为 ,是 间接依
执 行 命 令 行为 的理 论 根 据
法律 优先 保护 的利 益应 通过 价值 比较 来 确定 。在有 的情况 下 ,法 律也 “ 明确 ”规定 具体 的排 除 犯罪 的 行为 ,如关 于 行使 权力 和履 行义 务 的规 定 ( 刑法 典 第5 条第 l ) 1 款 ;该款规 定 的利益 ( 利和 法律 义务 ) 权 在任 何 情况 下 都 优于 其他 利益 【。法 益权 衡 说使 正 4 J 当化 依据 实证化 ,具有 可考量 性 ,这 是值得 肯 定的 。 但 法 益权 衡说 也 受到 了批评 :其 一 ,法 益权 衡 说无
执 行 命令 行 为 正 当化 事 由研 究
口马 骏 【 武汉大学 武汉 4 0 7】 30 2
【 要] 执行命令行为广泛地存在于国搴和社会生活之中, 摘 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一种具体表现
形 式 。 结 合行 为无价值 与 结果 无价 值 的立 场去 寻求其正 当化根 据 ;并 以此 为观念 指导 ,重 新构建 应

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正当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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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正当化行为八正当化行为一、正当防卫——国家保护合法权益的公权力的补充1、成立条件1) 防卫:① 起因条件,要有不法侵害。

②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③ 对象条件,防卫措施只能作用于不法侵害者本人。

2) 正当:① 主观条件,主观目的要具有正当性。

② 限度条件,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不能超过这个限度。

2、起因条件:不法侵害1) 客观性——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主观想象的。

事实上没有不法侵害,但自以为有,是假想防卫,结合具体个案,看是否应当预见,应当的,是过失犯罪;不应当的,是意外事件。

2) 不法侵害的起因,既可以是违法侵害,也可以是犯罪侵害,只要是一个不法的侵害,并且事实上存在,就足矣。

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1) 起点:已经开始。

一般以实行为标准。

如,甲为炸死乙制作炸药,是预备阶段,但未实行,不能正当防卫。

甲瞄准乙,子弹已经上膛,准备扣动扳机,不是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构成要件中法律规定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杀人,而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个行为应当产生死亡结果。

只是瞄准,永远不扣动扳机,不会剥夺他人生命,瞄准不是一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只是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创造条件,只是一个预备行为。

但如果等到实行再防卫,就晚了。

不法侵害的开始一般是以实行为标准,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实行(没有实行就没进入实行阶段),但如果不防卫,合法权益遭受的危险迫在眉睫,故可以防卫。

2) 预先安装防卫设施,如损害的是不法侵害人,且其正在实行不法侵害的,是正当防卫;如伤到其他人,是防卫不适时。

3) 如何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四种情况① 不法侵害已经既遂。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

•、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

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

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

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

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

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

•、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精神病,某日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

持菜刀追砍甲某年仅7岁的儿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

•.•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

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

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

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

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妇女甲在小路上行走,青年乙见四周无人顿生歹意,先是语言调戏,后又持刀威逼欲与甲发生性行为。

甲假意顺从,寻找时机,趁乙脱衣服之际猛将乙撞入小河里,后跑回家中。

乙因不会游泳溺死,甲的行为属于什么?•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A.不法的暴力行凶者已经被制服•B.甲冒充乙的丈夫进入乙的房间,与乙发生了性行为以后,乙发现甲不是自己的丈夫•C.丙发现抢劫犯丁正在对被害人王某使用麻醉剂•D.罪犯绑架他人,已经控制人质,并将其押送到郊外•甲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把前来抓捕犯罪分子的便衣警察当作犯罪分子的同伙,将其刺成重伤,他的行为属于:()•A.防卫不适时B.防卫过当•C.假想防卫D.正当防卫•乙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的追赶,踹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一老太太撞倒在地造成小腿骨折。

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

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刑法中某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但是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否定了该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虽然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却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从而将犯罪排除的特殊事由。

基于法律制度历史渊源与习惯的影响,各国刑法及国内外学者对其称谓各异。

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为大陆法系学者所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合法抗辩,前苏联以及我国学界则以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展开研究。

同时随着对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刑法基本框架的深入探讨,中国许多学者也开始运用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正当化事由的称谓。

但实际上,无论哪种称谓,都是与各自所适用的犯罪构成体系相互印证的。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段,违法性阻却事由与违法性相关联,体现大陆法系各要件之间明确的逻辑关系;英美法系刑法中犯罪构成具有实体和程序双层次的特点,实体亦即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程序就是指通过合法抗辩对本体要件予以否定;我国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则不存在刑事方面的违法性,因此将非罪的行为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陈兴良教授认为上述三种称谓各有利弊,倾向于采用“正当化事由”一说。

“正当化是相对于犯罪化而言的,因而是犯罪化的反面。

就此而言,正当化就是非犯罪化。

正当化事由之所以在刑法中加以研究,是因为它与犯罪存在形式上的相似性,需要在定罪的过程中予以排除。

”①李海东博士在论述正当防卫时也采用了正当化事由一词,认为“正当化事由指的是在具体事件中,两个法益发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郑丽萍于晓楠*摘要: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中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因而是否定层面的定罪,在犯罪论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于正当化事由的探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呈现了林林总总的学术观点,但是国内学者却鲜有涉足,很多观点在理论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其中,更大的包容性决定了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基应当在于社会的相当性,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并行不悖的。

4.正当化事由

4.正当化事由

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 概念O 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概述种类成立条件真题考查8次特别防卫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O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依照法律的行为,即具有法律明文依据的行为,直 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为娜;第二,执行命令的行为,即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刑法理论上和外国的刑法中第三,正当业务的行为,即为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 , - --- ---- ------------------------------------------------ --第四,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即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 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第五,自救行为,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 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 概念o 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1.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

人”实行了防卫的,是"假想的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臭对正在进行的不源害进行防卫.旦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防卫"的,是”防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0 卫的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O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O 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 件,也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

4.主观条件 O 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 --------------------------------------------------“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5.限度条件0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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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
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
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无法明文规定: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
行为、权利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二节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种类一般正当防卫及特殊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适时”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
重大损害
特别防卫的概念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特别防卫除了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外,还必须符合
特殊的对象条件,及对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防卫过当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紧急避险(2018/8/4)
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
重损害的情况;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是对另一较小合法利益进行损害。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异同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2、条件相同。

3、责任相同。

在合理限度内
不同点:1、
2、
3、
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
险的实际意义
避险过当的概念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1、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2、主观上对造成
的损害存在过失
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
第九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
定义、种类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
特征
过失犯罪、间接故意不
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
和终止
第二节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犯罪既遂的形态
对既遂犯的处罚
第三节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预备
犯的概念
犯罪预备的特征1、
2、
3、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
区别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
区别
对预备犯的处罚
第四节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的特征1、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开始实行。

着手是指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
3、犯罪未得逞是因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是指违背犯罪
分子本意的原因。

是有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

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
标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
区别
犯罪未遂的分类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
实行完毕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未能把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
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能犯的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的犯罪未遂
能犯的犯罪未遂:是指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分类的意义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的分类
区分的意义
迷信犯、愚蠢犯与不能
犯未遂的区别、区别的
意义
对未遂犯的处罚
第五节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犯罪或在犯
罪行为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发生前积极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特征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从犯罪预备开始到既遂之前的全过
程。

2、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
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中止的分类
犯罪中止分类的意义
对中止犯的处罚
第六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共同犯罪的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共同犯罪的认定1、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
2、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

共同犯罪的形式的概念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
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
任意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
同犯罪概念及刑事责任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
同犯罪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划分标准,兼顾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

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故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和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在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共同犯罪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再按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主犯的概念主犯是指,组织、领导集团犯罪进行犯罪行为的或者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种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首要分子不尽相同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可见,首要分子包括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
主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或辅助他人进行犯罪的帮
助犯
从犯的种类
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从犯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
从犯与胁从犯的异同
教唆犯的特点及成立条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
未遂
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
止的条件
第七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概述
罪数概念
确定罪数的意义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
罪的意义
罪数的判断标准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的概念
继续犯的概念一个行为对同一对象从着手实施到实行终了,不法行为和不发状
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征
继续犯的类型
即成犯
状态犯
继续犯的法律后果
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
区别(简答)
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的概念
法定的一罪的种类
结合犯的概念
结合犯的特征
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集合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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