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的概念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法明文规定: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权利人承诺、自救行为第二节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种类一般正当防卫及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1)“假想防卫”;(2)“防卫不适时”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特别防卫的概念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特别防卫除了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特殊的对象条件,及对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防卫过当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第三节紧急避险(2018/8/4)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是对另一较小合法利益进行损害。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异同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2、条件相同。
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

二、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1.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防卫不适时。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2004年试卷二第20题):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解析:本题中的几处是共有多少处,而不是第几处,最好能将本题的答案写在空格里,再做计算。
主要考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等有关防卫行为的基本问题。
看看教材的有关表述,熟悉正当防卫的基本理论,对此题应该不难理解。
本题答案:B。
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3年试卷二第12题):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注意正当防卫与故意犯罪的界定。
试论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

J120 u. 0 9
试 论 犯 罪构 成 与正 当 化事 由
李 莉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汉 4 0 7 ) 武 30 4
摘
要: 在我 国, 当化 事由并不是犯 罪构成的 一个要件 , 正 其形 式上 与犯 罪构 成有 某种 联 系, 实质上 则不是犯
罪。如果将正 当化事 由作为犯 罪构成 中的一 个或几个要件 , 有许 多不合 理之 处, 而将正 当化事 由放 在犯 罪构成外
在我国, 通说 认 为犯 罪 构 成包 括 主 体 、 体 、 客 主 观方 面 、 客观 方面 等 四要件 , 当化事 由并不 是犯 罪 正 构成 的一 个要件 。但 是 , 当化事 由形 式 上与 犯 罪 正 构成 有某种 联 系 , 质 上 则不 是 犯 罪 。而犯 罪 构 成 实 直接 牵涉到 对罪犯 的认 定 , 以正 当化 事 由与 犯 罪 所 构成 的关 系不仅是 一 个 理论 问题 , 是 一个 反 映 人 也 权保 障态度 的现实 问题 。
法性 不是 作为犯 罪 构 成要 件 , 而是 作 为犯 罪 的特 征 而 确立 的 , 于违法 阻却事 由 , 不是 放在犯 罪构成 至 也
的范 围内 , 而是 作 为排 除 社会 危 害 性 的行 为加 以确 立 的” 犯 罪构 成要 件应 当是 积极 要 件 , 。“ 而不 应 当 包括 消极 要件 。 因此 , 构成 犯 罪 的情 形 作 为 犯 罪 不 的例 外 , 应在犯 罪构 成体 系 中考 虑 , 不 而应 当在犯罪
构成 体 系之外 , 为正 当化 事 由专 门加 以研 究 ” 作 。 主张“ 罪体 一 责 ” 罪 的犯罪 构成 。
概括 起来 , 犯罪 构成外 评价 说 的主要观 点l : 有
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解构

2、建议和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这些不足之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需要完善行为规范,确 保其明确、清晰、全面;其次,需要加强裁判规范的监督和审查机制,确保其依 据行为规范进行裁决;最后,需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其能够更 好地理解和遵守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
3、结论和建议
本次演示从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两个方面进行了深 入的探讨和剖析。通过分析它们的定义、应用场景以及相互关系,本次演示旨在 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同时,本次演示也提出了一些 不足之处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正当化事由的存在可能会对道德和法律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影响。积极的影响 方面,正当化事由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思考方式,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和道 德之间的关系,并在某些情况下为我们的行为提供合法的辩护。然而,消极的影 响也不容忽视。正当化事由可能会导致道德标准的模糊化,甚至可能被某些人利 用来为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辩护。
如果被告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造成的,那么他们可以免于承担 民事责任。因此,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是连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桥梁。
三、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 解构
1、不足之处
虽然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 足之处。例如,行为规范可能存在漏洞或者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人们无法准确 判断自己应该如何行为。此外,裁判规范也可能会受到裁判机关主观因素的影响, 导致“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不一致。
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则是连接这两个规范的桥梁,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可以 改变或者影响裁判规范的结果,从而使得“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保持一致。
二、行为规范何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应然”状态, 即人们应该如何行为。裁判规范则是指当人们的实际行为与行为规范不符时,裁 判机关应当如何进行裁决的规范,它是一种“实然”状态,即裁判机关实际上会 如何裁决。
正当化事由

第七章正当化事由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概念及性质(一)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概念及性质(二)性质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
在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目的除了维护本人利益外,还可以是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客观上也有利于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犯罪分子不敢轻举妄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当防卫在本质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自力救济。
第一节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起因条件——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而且只有那些具有暴力性、破坏性、对客体造成损害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急迫感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第一节正当防卫3、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行使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依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要么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1)牲畜等动物的侵害(2)精神病人的侵害第一节正当防卫(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1、“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已经开始”一般可以理解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
“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利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包括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之中和行为已经结束而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
第一节正当防卫2、防卫不适时的情况(1)事前防卫(2)事后防卫一般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①不法侵害行为已自动中止;②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丧失侵害能力;③侵害行为已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发生,无法挽回。
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总论第七章 正 当 化 事 由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把握? 通常采用“实质标准”来判断
●防卫过当包括:防卫手段和防卫结果明均显超过 必要限度
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女,35岁,个体经营者。被告人唐
某,60岁,王的母亲 一日,王某得知本街道的青年甲乙二人在自己经
营的商店里偷拿苹果,便上前制止。在相互抓扯中, 甲的手腕被抓伤。甲很愤怒。。。。。
【典型案例】 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打架斗殴、调戏妇女被劳动
教养过。李志文一直纠缠女青年朱小梅,要与朱小 梅谈恋爱,朱小梅及其家人不乐意,主要是李志文 在当地口碑不好。李志文多次在路上拦截朱小梅, 每次都被拒绝,并扬言要报复朱小梅及其家人。一 日晚上8时许………
● 法院审理 某市区法院审理查明:由于李志文持刀对朱小
●但是个人认为,如果让这个生意人承担过失致人 死亡的刑事责任,有客观归罪之嫌。从案例交代的 情况看,由于生意人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加上天黑、 紧张,以及警察、联防队员没有及时表明身份,在 经常发生抢劫案件的地段突然冒出几个人来,有谁 不吓得要死呢?!
因此,认定为意外事件可能更加合情合理也合法
【典型案例】 谢立强假想防卫过失致人重伤案
三、排除正当防卫的六种情形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欠缺防卫意图—— 具体包括:1、互殴行为、
2、防卫挑拨、3、偶然防卫 二是欠缺不法侵害—— 具体包括: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 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3、保护非法利益
(一)欠缺防卫意图的情况
1、互殴行为。其是非法的。但如果互殴的一方已经 明确表示不再打下去,而另一方依然不依不饶。。
——结合主观定罪
(二)欠缺不法侵害的情况
1、假想防卫 ——指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 生了不法侵害,采取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的,属 于假想防卫。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的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关键词: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犯罪构成/刑事正义“刑法是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 [1](P.33)。
既然如此,承载现代法秩序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和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这一至高价值理念的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行为定型化的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研究中不可回避也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尽管欧美诸国以及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地位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各异、刑法理论迥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正当化行为在刑法中的地位的认识均存在着很大差异。
这些差异所体现的,不仅是对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价值体认以及犯罪构成具体设计上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彰显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犯罪认定的实体意义和程序价值、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不同旨趣和关怀。
一、现行理论考察: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存改之争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将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中的做法所不同的是,(注: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性-有责性”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全部阻却事由和部分责任阻却事由的形式,被分别置于犯罪构成的第二层次要件即性和第三层次要件即有责性之中。
在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即“犯罪本体要件-责任充足要件”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正当理由”的形式,与“可得宽恕”理由共同构成合法辩护事由,置于犯罪构成第二层次要件即责任充足要件之中。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要素,因而由在行为要素基础上分别发展起来的四大要件所形成的我国传统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注:洁教授将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结构特征概括为:(1)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2)体系部各要件的相互依存性;(3)综合评价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4)法定化的犯罪构成。
参见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440-446页。
正当化事由

•、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
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
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
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
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
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
•、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精神病,某日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
持菜刀追砍甲某年仅7岁的儿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
•.•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
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
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
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
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妇女甲在小路上行走,青年乙见四周无人顿生歹意,先是语言调戏,后又持刀威逼欲与甲发生性行为。
甲假意顺从,寻找时机,趁乙脱衣服之际猛将乙撞入小河里,后跑回家中。
乙因不会游泳溺死,甲的行为属于什么?•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A.不法的暴力行凶者已经被制服•B.甲冒充乙的丈夫进入乙的房间,与乙发生了性行为以后,乙发现甲不是自己的丈夫•C.丙发现抢劫犯丁正在对被害人王某使用麻醉剂•D.罪犯绑架他人,已经控制人质,并将其押送到郊外•甲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把前来抓捕犯罪分子的便衣警察当作犯罪分子的同伙,将其刺成重伤,他的行为属于:()•A.防卫不适时B.防卫过当•C.假想防卫D.正当防卫•乙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的追赶,踹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一老太太撞倒在地造成小腿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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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刑法中某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但是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否定了该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虽然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却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从而将犯罪排除的特殊事由。
基于法律制度历史渊源与习惯的影响,各国刑法及国内外学者对其称谓各异。
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为大陆法系学者所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合法抗辩,前苏联以及我国学界则以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展开研究。
同时随着对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刑法基本框架的深入探讨,中国许多学者也开始运用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正当化事由的称谓。
但实际上,无论哪种称谓,都是与各自所适用的犯罪构成体系相互印证的。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段,违法性阻却事由与违法性相关联,体现大陆法系各要件之间明确的逻辑关系;英美法系刑法中犯罪构成具有实体和程序双层次的特点,实体亦即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程序就是指通过合法抗辩对本体要件予以否定;我国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则不存在刑事方面的违法性,因此将非罪的行为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陈兴良教授认为上述三种称谓各有利弊,倾向于采用“正当化事由”一说。
“正当化是相对于犯罪化而言的,因而是犯罪化的反面。
就此而言,正当化就是非犯罪化。
正当化事由之所以在刑法中加以研究,是因为它与犯罪存在形式上的相似性,需要在定罪的过程中予以排除。
”①李海东博士在论述正当防卫时也采用了正当化事由一词,认为“正当化事由指的是在具体事件中,两个法益发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郑丽萍于晓楠*摘要: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中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因而是否定层面的定罪,在犯罪论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于正当化事由的探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呈现了林林总总的学术观点,但是国内学者却鲜有涉足,很多观点在理论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其中,更大的包容性决定了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基应当在于社会的相当性,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并行不悖的。
同时,针对正当化事由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密切关系,应当将正当化事由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之中,并与客观要件同时进行考察,以实现程序和实体的正义。
关键词:正当化事由理论根基基本分类体系地位*作者简介:郑丽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于晓楠,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2011年第10期法治研究生了只能保护其中一个的情况下牺牲较小的法益而保护较大的法益的情况”②。
我国大多数学者对此并没有作太过深入的区分,通常称之以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或者正当化事由。
为方便我国刑法取长补短,本文将以正当化事由这一称谓对三类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基本问题展开论述。
一、正当化事由的理论现状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在不同法系中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作为犯罪构成消极因素的正当化事由在各个法系之间更是相去甚远。
(一)大陆法系正当化事由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通说,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
这三个阶段层层递进,具有相当明确的逻辑关系,因此也可形象地称为“递进排除”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据此,在对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进行评价时,需要经过三个逻辑递进的阶段:(1)一个行为要成立某种犯罪,首先必须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罪的具体特征,包括主体、行为、结果等方面。
该当性就是符合性,只要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被初步认定为犯罪。
(2)违法性是对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即已经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作出的客观判断。
如果行为存在着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他正当化事由,则认定行为的违法被阻却从而不构成犯罪。
(3)有责性即指非难可能性,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进行的考察。
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是否故意或者过失、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以及是否缺乏期待可能性等。
“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定型,符合这种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它具有违法性,所以,对于违法性,只要探讨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即可。
但是,如果出现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推定机能不起作用的情况,仅确定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是不充分的,这就有必要积极地把违法性作为基础。
”③一般而言,应以具有通常判断能力的一般人的观点作为认定的基础,防止对违法性判断过于苛刻。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界,关于正当化事由体系地位的研究,实质上就是协调与平衡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的关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三个阶段环环相扣,形成一种过滤机制,法官在犯罪评价的层层递进中完成对阻却事由以及责任能力的判断,是一种合一的思维过程。
(二)英美法系正当化事由严格来说,英美刑法并不存在所谓的构成要件概念,仅是有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概括,英美法系中常以“犯罪要素”来代替“构成要件”这一专门术语。
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是双层次的体系,第一层次体现在实体方面即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要件,也就是在程序中通过合法的抗辩事由将犯罪性予以排除。
美国刑法理论上把一般辩护理由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得宽恕”(excuse),如未成年、精神病、错误、醉态、胁迫、上级命令、被害人承诺等;另一类是“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包括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警察圈套等。
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中积极主动地通过抗辩事由进行合法辩护,法官通过审判“动态地”认定犯罪,实现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平衡,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在英美法系双层次构成体系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且付诸实践,推定犯罪成立。
此时,行为人只能从反面填补犯罪构成要件,在程序中以合法的抗辩性事由为自己辩护,如果行为人没有免责事由或者可宽恕事由,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犯罪构成双层模式,即犯罪组成方式由两个层次相结合的过程来完成。
第一层次侧重体现国家意志,表现为公诉机关的权力,确立行为规范,发挥刑法维护秩序和保卫社会的功能。
第二层次侧重体现公民权利,发挥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制约国家权力。
”⑤两个层次相结合,实现控辩双方的庭审价值,体现刑法公正性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三)四要件理论正当化事由以前苏联和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是一种平面整合式的理论体系,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学界也称其为耦合式的犯罪构成。
四要件构成体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各个要件之间互相依存、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定罪,对我国刑法实务界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任何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属性,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其他要件便失去了定罪的意义,这种横向的关系导致了各个要件之间“一无俱无”的特点。
同时,在这一理论体系中,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游离于我国四要件构成体系之外,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加以确立。
正当化事由作为犯罪的消极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外部进行犯罪阻却,不仅限制了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种类,而且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来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及刑事责任,不强调认定犯罪的层次性,一次性地完成对所有要件的评价,这样可能导致定罪范围的扩大,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悖行,难以体现刑法保障人权的价值。
诚然,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双层次构成体系,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
前者比如在处理案件中带有很大的僵化性,过分抽象的概念可能导致具体应用上的困难;后者则如犯罪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经常在犯意方面发生重合,过分注重个案,缺乏系统性,等等。
但是须知,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最重要的是其是否实现了这个制度的职能,也就是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
世界上没有最优的法律制度,只有适合自己的法律制度。
我们应该综合考虑自己的国情、历史以及文化,在保持四要件构成体系优越性的基础上,将递进式的定罪过程以及程序保障等先进理念吸收进来,糅合并用。
二、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基暂时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阻却违法性(最终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根据问题,⑥即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基。
学界对于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基持不同观点,概括起来可分为法益衡量说、目的说和社会相当性说。
(一)法益衡量说法益衡量说与关于违法性的法益侵害说相联系,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
它认为,如果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是为了救济更高价值的法益,则这种法益侵害行为就是正当的。
简单地说,牺牲价值低的法益来救济价值高的法益就是正当的。
⑦因此又称为优越利益说。
法益衡量说是在特定情形下,对自己众多法益进行权衡,是行为人行使自由决定权的一种表现。
法益衡量说为正当化事由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在对正当化事由进行分析判断的时候具有可参考价值,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法益衡量说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第一,法益衡量说把判断的标准单纯置于所谓侵害法益的结果方面,在这点上是不妥当的。
作为实际问题,例如用优越利益来说明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是困难的。
⑧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的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都必须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此,不是从平面的观点进行法益的衡量,而是需要比较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按照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论及防卫行为的意义,也可以说应当根据分配的观点考虑法益的权衡。
这样,仅仅根据法益衡量说往往不能充分说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意义。
”⑨第二,法益衡量说的焦点在于对法益大小的比较,通过对法益价值的判断来认定违法性,过分强调结果无价值。
要判断行为违法与否,不可能仅仅只由结果来决定,同时要考虑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行为手段等因素。
(二)目的说目的说认为,如果行为是为了达到国家承认的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采取的适当手段,则是正当的。
⑩随着实践的深入,法益衡量说的缺陷逐渐暴露,学界开始运用一种与法益衡量说截然不同的观点,在结果无价值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考虑行为的价值。
目的说以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础,这种“为达到国家所承认的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采取的适当手段”,即是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基。
如果行为是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并为此采取了适当的手段,则认为是正当的;反之,与国家所承认的共同生活的目的相背离,或者虽符合这种目的但是采取不适当的手段,仍然应认定为是不正当的。
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对行为的实体内容进行认定时,必须以国家规定的产生于经验的共同生活目的为依据。
如果一个行为表明是实现国家规定的共同生活目的的适当方法,那么,虽然该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适当性,但也不是违法的”輥輯訛。
目的说从主观上加以判断,既考虑结果的价值,又考虑行为及手段的相当性,较全面地反映了正当化事由的价值追求。
但是,目的说也受到一些批判:一是国家主义立场。
目的说强调“国家承认的共同生活”,将国家的意志放在首位,过分强调国家作用,忽视人民意愿,造成个人权利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