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保加利亚刑法典历史演进与晚近发展(1)论文-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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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相对于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言,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项法律制裁手段。

纵观整个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总体轻缓化特征比较明显。

然而,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刑罚制度仍表现出了一定的重刑化色彩。

深入分析我国刑罚发展历史,借鉴国外刑罚制度的先进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的存在,也没有司法的需要,更无所谓刑罚。

中国的刑罚体系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并经历了封建制社会、近代社会,从而发展至今。

虽然每个时代的刑罚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刑罚仍呈现出由残暴、落后朝着慎刑、文明的轻刑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奴隶制刑罚体系我国古代奴隶制法律最初主要以“刑”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的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刑法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氏族征服战争,胜利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征服着。

奴隶主贵族正是依靠“刑”来实现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和剥削,其中,《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正是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奴隶社会的刑罚体系十分残暴,这一时期的主要刑名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刑,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墨刑在五刑中属于最轻的刑罚,主要是对异族俘虏或罪人黥其额并使之为奴;劓刑是一种用刀割鼻子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剕刑又称为刖刑或膑刑,主要适用于“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宫刑主要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适用于发生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罪犯;大辟刑是隋朝以前死刑的通称,主要适用于降叛、贼寇、劫掠、夺攘、群饮、惯犯和杀亲、弑君、杀王之亲等严重犯罪,在执行时表现为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陈尸示众三日,但王族、公族的死刑执行不公开。

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与基本问题研究

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与基本问题研究

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与基本问题研究内容提要:国际刑法是一门蕴涵着多学科、多部门法及各法系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学科。

随着国际社会发展,国际刑法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并且经历了草创、发展、停滞和再拓展的不同演进阶段,在国际刑法演化的历史进程中亦不乏见仁见智的观点。

本文试图在梳理国际刑法发展历史脉络的同时,探讨国际刑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国际犯罪界定的一些基本问题。

关键词:国际刑法历史发展国际犯罪“犯罪已不再是区域性的(local),甚至是一个国家内的(national)现象,而是一种国际(international)现象。

”1从学科角度分析,国际刑法汇集了宪法、国际法、比较法、刑法及刑事程序法中一些最新颖的问题。

国际刑法是国际公法中的第二大分支,而且已经成为所有公法中最令人瞩目和最具有争议的学科之一。

从国际现实发展角度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跨国和国内犯罪事件和罪犯的数量持续增加,那么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犯罪事件和罪犯就显得非常紧要,因为任何刑事审判都应依照具体的法律,因此,国际刑法的建构愈发迫在眉睫。

从法治发展要求的角度来看,国际社会同样需要拥有一部合乎时尚,而且能够详细说明国际犯罪构成要素的国际刑法典。

在当今世界多元化、经济一体化和信息络化的氛围下,国际刑事审判体系必须是一种进步、和谐以及具有公认法治原则的法律体系。

因此,基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宁之目的,国际刑法的研究已经成为当今法学研究的热点学科之一。

本文拟就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概念特性以及国际犯罪的界定问题初步加以探讨。

一、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一个多世纪以来,许多哲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们为维护人类和平、安全与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虽然这些努力远没有达到人类所期望的结果,但毕竟在维护和平的进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常设国际法院(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联合国(the United Nations)、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Justice)等国际性特殊机构,以及一些区域性机构,如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和欧盟(European Union)等机构的建立。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几点说明《论犯罪与刑罚》的中文本在我国早已流传,最早的版本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室的王作富教授等人从俄文版翻译的。

该版本虽然没有正式出版,但流传甚广。

其翻译的文笔优美,表达准确。

为了供大家学习参考,特将该版本贡献给广大读者。

献给读者※※①古代的征服者所遗留下来的残缺不全的法律——它是根据一千二百年以前统治着君士坦丁堡的国王的命令收集起来的,后来又同伦巴底人的习惯法混在一起并散在充满个人所作的混乱不堪的注释的大木古书堆中——是由传说湊成的,但是在大部分欧洲,这种传说却被称为法律。

而且一直到现在,到处——尽管这是可悲的现象——是把卡拉普佐乌士②的意见、克拉鲁斯③指出的古代习惯和法里那奇④怀着恶毒的谄媚心情所提示的各种拷打当作是法律,而这些法律又由那些本应当怀着颤抖的心情来决定人们的生命和命运的人们冷酷无情地加以适用。

这些法律是最野蛮的时代的遗产,其中构成刑法体系的将在本书中加以探讨。

这些法律的缺点,恕我敢于在决定公共的幸福的人们的面前,用无知识的和缺乏耐心的平民不大熟悉的语言叙述出来。

公开寻求真理,不受通常的意见的束缚(这本书就是以这种精神写出来的),这只有在宽大而又文明的政府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而作者就是生活在这种政府的管理下的,伟大的君主——统治我们的人类的大恩人,——是热爱由那些谦逊的哲学家认真的(但他却没有那些无理性的、随时准备采用暴力或欺骗的人所具有的狂热)说出来的真理的。

任何人,只要领会到我所描写的无秩序状态的本质,他就会了解到,我指出这种状态,要责难和嘲笑的并不是现代和它的立法者,而是过去的时代。

1因此,凡是想要使我很荣幸地受到他的批评的人。

首先应当很好地了解我写这本书的目的。

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并不是要削弱合法的权力,而是要加强它的——只要观念给人的影响比暴力还更不可克服,只要这种观念的治和性和人道精神在所有人的眼中已得到证实。

刊载在报刊上的批评文字。

恶意地歪曲了我的文章的含义。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那么?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XX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外国法律史研究案例(3篇)

外国法律史研究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史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律历史的梳理和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发展的规律,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本文以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第十四条修正案为例,探讨外国法律史研究的方法和案例。

二、美国宪法修正案概述美国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以调整和补充宪法的规定。

自1787年宪法颁布以来,美国共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美国法律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历史背景第十四条修正案于1868年通过,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北战争后美国南部各州的黑人公民权利问题。

在南北战争期间,南部各州实行奴隶制,黑人被视为财产而非公民。

战争结束后,虽然奴隶制被废除,但黑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仍遭受歧视和压迫。

第十四条修正案正是为了保障黑人公民的权利而制定的。

四、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第十四条修正案共分为三个部分:1. 公民资格条款: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或先前地位,都是美国公民。

2. 平等保护条款:规定各州不得拒绝任何人的公民权利,也不得给予任何人比其他公民更少的平等保护。

3. 宪法正当程序条款:规定各州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

五、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历史意义1. 保障黑人公民权利:第十四条修正案为黑人公民赋予了与白人公民同等的权利,为美国黑人争取平等地位奠定了法律基础。

2. 强化联邦权力:第十四条修正案强化了联邦政府对于州政府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 丰富美国宪法体系:第十四条修正案为美国宪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内容,使宪法更加完善。

六、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1. 保护公民权利:第十四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 促进种族平等:第十四条修正案为美国种族平等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消除种族歧视。

3. 维护国家稳定:第十四条修正案强化了联邦政府的权力,有利于维护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

刑法历史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法历史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法历史期末知识点总结一、古代刑罚的形成与演变在远古社会,人们对犯罪问题主要通过血缘家族的私权来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取代了私权。

一些早期文明国家根据宗教信仰和传统习俗制定了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

例如,《摩西法典》中包含了十诫,规定了一些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在古代中国,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和社会层级,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和惩罚。

古代刑罚主要表现为鞭刑、杖刑、斩刑、刑具等。

希腊的刑罚体系较为复杂,包括流放、死刑、公开处死等。

罗马法的基本精神是以实际情况为准则,刑罚学上也表现出多样性和灵活性。

随着中世纪的黑暗时代的到来,刑罚开始呈现出非常残酷的特点。

在宗教裁判所支配下的欧洲,刑罚主要表现为处以火刑、绞刑、断头台和断肢等,人们对犯罪者实行了极其残酷的刑罚,罪犯的生活并不受到任何保护。

二、现代刑法的形成和发展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启蒙时代,刑罚开始向现代转型。

封建专制制度和基督教的统治体系逐渐衰落,资产阶级的法治观念逐渐兴起。

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就包含了一些人权观念,使人们开始关注刑罚的人道主义问题。

在法国大革命中,封建专制制度彻底崩溃,人们开始提出人权、平等、自由等观念。

随着资产阶级的确立,对人权的尊重也成为了社会的基本共识。

在此背景下,欧洲各国纷纷废除了以前残酷的刑罚,实行了笼统的人道主义改革。

约瑟夫·费拉利的《刑律科学》和杰里米·边沁的《刑罚与惩罚》等作品的出现,为刑法学理论指明了方向。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思想逐渐兴起,对刑罚问题的思考也日益深入。

马克思主义者对罪犯进行社会阶级分析,指出刑罚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列宁认为,独裁国家的斗争不是以刑罚为手段,而是以思想和政治工作为手段。

这对刑罚问题的探讨带来了新的视角,使刑罚的理论和实践得到了更新。

美国的刑法体系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演变。

在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维金提出了“社会防御学说”,提出了通过刑罚来维护社会安全的观点,为犯罪预防提供了新的方向。

中国国际刑法的回顾与展望_1

中国国际刑法的回顾与展望_1

中国国际刑法的回顾与展望国际刑法的诞生,距今只有一个世纪的,自20世纪中叶以后才初具规模。

因此,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和独立的法律,其地位一度曾有争议。

1998年7月17日,国际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这是国际刑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标志着: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国际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形成,并且,随着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国际刑法的与司法实践将进一步和深入。

一、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状况。

(一)国际刑法学的研究。

我国对国际刑法的认识和研究,是在80年代随着美国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的《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典草案》一书介绍到而开始的。

我国学者关于国际刑法的理论和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巴西奥尼著作的。

最早完整介绍国际刑法的著作是刘亚平于1986年6月出版的《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一书。

1992年6月,刘亚平又在他的《国际刑法学》一书中,比较完整地勾画了我国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体系,提出了一系列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看待国际刑法和国际犯罪的新观点,阐述了我国参与国际刑法活动的历史和原则立场,预测了国际刑法发展的方向。

同年黄肇炯的《国际刑法概论》和此后张智辉、余叔同等学者出版的《国际刑法通论》、《刑法学全书:国际刑法学(分科)》等论著,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国际刑法和国际刑法学的概念,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国际刑法的原则、基本及其争论的问题,基本构建了国际刑法在我国的体系框架。

1998年7月,由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的《国际公法学》一书,首创在我国国际公法学教材中设立专章介绍国际刑法理论问题的学科体例。

编者对国际刑法的特征和渊源,国际犯罪的主体等理论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对我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反映了我国学者在这一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

毕业论文(二)国际刑事管辖权和刑事司法协助的专题研究。

1988年4月,林欣在《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一书中将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分为两大类:其一,国际法承认的、根据国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

外国经典法学论文 从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

外国经典法学论文    从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

从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看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诸如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的观点基调是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这位法学家一生都在为人道尊严和生命价值而工作着。

直到其去世前两年担任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委员时,仍然坚持废除死刑。

由贝卡利亚挑起的关于死刑存废的论战,二百多年来虽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不可否认的唤起了人们对死刑的空前关注和理性思考,经过死刑废除论者的不懈努力,死刑废除运动结出了丰硕的成果,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废除或限制死刑的行列,刑罚也从总体严厉趋于总体轻缓。

一、贝卡利亚关于废除死刑的主要观点(一)死刑制度是刑罚权的滥用。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贝卡利亚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各人有其自身的权利,以后通过相互缔结的社会契约,让度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有权对违反契约侵害他人权利、危害社会国家者给予刑罚惩罚。

刑罚权产生于人们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缔结的社会契约。

“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

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的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

”国家不可能拥有处死公民的权力,公民没有将自己神圣的生命权转让给国家。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国家以“合法方式”处死公民是国家权力滥用的表现,死刑制度的存在违反了“社会契约论”。

(二)死刑制度的四点弊端决定了死刑的不必要性。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是国家滥用刑罚权的极端反映,况且,死刑制度由于自身的弊端,根本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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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保加利亚刑法典历史演进与晚近发展(1)论文摘要:文章全面介绍了保加利亚刑法典自1018年起至今的历史变迁过程和晚近立法特征,重点分析了保加利亚现行刑法典(即1968年制定之刑法典)的特征。

保加利亚现行刑法典强调罪刑法定原则,重视个人权利尤其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刑罚制度凸显人性化,刑事法网严密,刑罚配置遵循“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法律制定与欧盟及国际趋势紧密接轨,同时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刑法典修正频繁,变动剧烈。

保加利亚刑法典中部分制度及社会转型造成的刑法频繁变动的经验教训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保加利亚刑事政策刑法典保加利亚位于巴尔干半岛东南部,是欧洲大陆最古老的国家之一。

保加利亚1944年建立社会主义政权,1989年开始社会制度转型,201X年1月1日加入欧盟。

经历了漫长转型期的保加利亚,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的转换,刑法典体现出鲜明的转型社会的特色。

以下本文将分析保加利亚刑法典在不同时期的特点,就其历史变迁和晚近特征做一介绍。

一、保加利亚刑法典的历史变迁1018年至1185年,保加利亚受拜占庭帝国统治,自发适用拜占庭帝国的法律。

1396年,保加利亚成为土耳其的一个省,开始适用土耳其法。

在经历了大约五百年的土耳其统治后,1878年保加利亚解放并成为施行宪政的现代国家。

1879年通过的宪法规定议会至上,司法权属于法院,死刑必须得到国王的确认才能执行,具有相当的进步性。

到保加利亚解放后的若干年里,土耳其刑法一直有效;直到1896年,由于旧刑法不能满足独立的保加利亚的新需要,保加利亚才制定了新刑法,其规定旨在跟上当时刑事研究领域的新思想和新趋势,在当时而言相当先进。

它没有受到意大利人类学派的影响,而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学派的原则基础上。

这部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规定广义犯罪是指可罚的、有责的违法行为,犯罪构成要素包括行为、违法性、罪过和可罚性;规定刑种包括死刑、终身监禁刑、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监禁刑、一天以上三年以下禁闭、拘留、罚金、训诫(仅适用于儿童)。

〔1〕当时刑法已经开始引入附条件判决、缓刑、假释的规定;除了刑罚之外,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社会预防措施防治犯罪,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在索非亚和波罗拉多设立了两个教育矫正机构。

1946年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建立,1951年保加利亚颁布了新的刑法典。

1951年刑法典(包括在1953年— 1966年期间对其中若干条款的修改)具有较明显的重刑化趋势,保留了死刑,对许多犯罪给予严厉惩罚。

整部刑法体现出对保护国家利益的特别重视。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刑法仍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如有学者指出“包括保加利亚在内的一些东欧国家在早期的共产党统治时期并没有放弃罪刑法定原则”。

〔2〕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东欧许多国家经历了彻底的刑法改革。

1968年,东德、罗马尼亚通过了新的刑法,1969年,波兰通过了新刑法。

1971年,匈牙利对1961年刑法进行了全面的改革。

〔3〕1968年3月15日保加利亚也通过了新刑法典。

与1951年刑法典相比,1968年刑法典更为系统、全面。

其最大特点就是降低大量犯罪的刑罚。

轻刑化对于针对国家的犯罪和针对个人的犯罪都存在,只有个别犯罪的刑罚提高。

可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比以减少。

不过,虽然总则部分规定死刑是临时和例外措施,分则中仍有很多犯罪可以适用死刑。

与1951年旧刑法相比,1968年刑法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更加强调对私人权利和公民个人安全的保护(同时刑法也没有忽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1968年新刑法典还新引入了包括公民法庭等在内的规定,旨在通过适用公开保证将一些轻微犯罪排除在刑事追诉之外。

〔4〕保加利亚现行刑法典自制定起至今已40年。

其间保加利亚经历了从社会主义国家演变为资本主义国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这个过程虽没有像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那样发生激烈变化,但是比其他中欧国家(例如波兰、匈牙利)更为激烈,〔5〕因此刑法典较制定之初又发生了许多变化。

下面,笔者重点分析现行刑法典(1968年刑法典及晚近四十年间进行的修正)的若干特点。

二、重视人权,彰显人性通观现行刑法典,可感受整部法律洋溢着罪刑法定、重视人权的精神。

(一)强调罪刑法定刑法总则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开篇就指出“刑法规定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对该行为如何惩罚”,“对犯罪应适用犯罪实施时有效的法律”,“只有实施了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才能判处刑罚。

”为保障此原则充分实现,分则十分详尽地规定犯罪情节和刑罚——分则条文由1951年的308条扩展到1968年的330条,主要是因为刑法对部分犯罪的情节及如何量刑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所致。

〔6〕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分则用了七个条文来规范该罪: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一般情况,第一百一十六条列举了十三种杀人罪从重处罚的情况,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杀人罪预备以及教唆他人杀人如何适用刑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导致故意杀人罪的几种情况分别应当如何从轻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杀人如何从轻处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母亲在分娩时或分娩后立即杀害婴儿如何从轻处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父母杀害刚出生的畸形婴儿如何从轻处罚。

与此相关,还用一百六十二条和一百六十七条两个条文规定堕胎和帮助、劝诱他人自杀的刑罚较前述故意杀人罪刑罚为轻。

分则中这种例子比比皆是。

诚然刑法不可能穷尽所有量刑情节,但是立法者为防范法官过度自由裁量、保证同罪同罚、实现罪刑法定作出的努力清晰可见。

(二)重视个人权利尤其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刑法典分则第一章规定侵害共和国犯罪,第二章至第五章紧接着规定侵犯人身权利罪等四类针对个人权利的犯罪,国防犯罪、军事犯罪等均列在其后,这种排列顺序体现出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重视。

刑法典尤为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分则第四章第二节专节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

除此之外,分则还规定有的行为只有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时才构成犯罪,或者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时属于犯罪从重处罚情节。

例如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性交以外的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的行为构成猥亵罪,①又如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传染他人的判处三年以下监禁刑,而如果被传染者是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要判处五年以下监禁刑。

②同时,刑法给予未成年犯罪人较为宽松的处罚。

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危险性累犯适用、具体缓刑措施和刑种适用、刑罚替代、追诉时效、免除刑事责任、缓刑、假释和复权适用方面均较成年人更为轻缓。

③ (三)刑罚制度凸显人性化1.轻缓人道的刑种设置刑法典设置了由轻向重过渡的丰富刑种,刑罚体系总体轻缓化,呈现出浓厚的人道主义色彩。

限于篇幅原因,仅介绍其中最具特色的规定。

(1)死刑废除。

1998年保加利亚废除死刑,全面替换为“不可用其他刑罚代替的终身监禁刑”,且后者仅作为暂时性、例外性措施适用于最严重犯罪,只有在犯罪特别严重、刑罚目的不能通过其他较轻刑罚达到时才能适用。

(2)有偿劳动折抵监禁刑。

监禁刑体现出鲜明的人性化色彩。

首先,监禁刑执行期间,国家要对犯罪人的有用劳动支付适当报酬,犯罪人不会因为受监禁而被迫无偿劳动。

其次,法律明文规定从事劳动是减少刑期的客观方式——劳动两个工作日视为执行监禁刑三日。

劳动日多的犯罪人,其监禁刑期相应减少,劳动可使刑期提前届满。

用劳动折抵刑期,一方面可以培养和提高犯罪人的职业能力,另一方面使劳动和改造真正结合起来,激发犯罪人通过自觉劳动来加快改造进程,这是将劳动作为改造手段而非强迫与惩罚的最好注解。

我国体制与之差别甚大,被判处徒刑的犯罪人必须无偿劳动,劳动不能直接折抵刑期。

虽然现阶段我国可能推广用有偿劳动折抵刑期的做法,但不得不承认此举为“劳动改造”模式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3)缓刑设计轻缓人道。

缓刑是201X年刑法新增的轻缓刑种,是指在不予监禁的情况下对犯罪人实施一系列控制和影响措施,具体包括六种措施:在现住址强制登记;强制定期会见缓刑监督员;限制自由行动;参加专业资格培训课程和/或公共项目;矫正劳动;为社会无偿劳动。

这六种措施都不剥夺人身自由(第三项仅限制部分人身自由),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前两项措施对所有缓刑犯适用,是为对缓刑犯改造过程进行负责任的全程监督而设置。

最具人性色彩的是第四项措施即专为缓刑犯开设专业资格培训课程和公共培训项目。

该措施目的在于提高缓刑犯综合劳动能力、培养其从事合法行为的社会习惯,使其掌握特定工作技能,以为其完全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该措施不止是一种处罚,更多地体现出对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鼓励和帮助,使犯罪人在因受到处罚不敢犯罪的同时更因自己有正当职业能力和习惯而不至于再陷入犯罪,这比单纯惩罚无疑能更好发挥刑罚改造犯人、预防犯罪的功能。

另外两种劳动矫正措施,一种是不限制缓刑犯人身自由使其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无偿劳动,另一种是由缓刑犯在原单位进行劳动矫正并给予报酬,都没有将缓刑犯隔离在高墙内使之进行脱离社会的改造,而是把缓刑犯置于社区(甚至就在其原单位)进行劳动矫正,使缓刑犯能够不离开熟悉的家庭、生活、工作环境进行矫正,利用社区、家庭、工作单位的力量一起对犯罪人施加正面影响,充分体现出行刑社会化和轻缓化的观念。

我国的缓刑并非独立刑种,相关规定没有如此强的可操作性,内容局限于对缓刑犯的防范,缺少为培养缓刑犯工作能力、帮助其重返社会的努力,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缓刑改造功能的发挥。

保加利亚的缓刑制度对我国有参考借鉴意义。

2.人性化的复权制度因一次犯罪(而且可能是极其轻微的犯罪)就使犯罪人背负一生恶名过于严苛。

基于人性化考虑刑法典设置了复权制度,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消除犯罪人以往的犯罪记录,消除法律规定的因犯罪在将来产生的不利后果,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自新。

刑法规定,缓刑犯在考验期内,没有因实施其他犯罪而必须执行已延期刑罚;被判处三年以下监禁刑或缓刑的人,自所判刑罚执行期满,或自因劳动折抵减少刑期或因赦免而使刑期期满后三年内,没有实施可判处监禁刑及更严重刑罚的犯罪;被附加或单独判处罚金、公开训诫或剥夺权利刑的人,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没有实施其他普通性质犯罪;被判刑的未成年人,自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没有因实施其他普通性质犯罪而被判处监禁刑,应当复权。

同时规定了可以复权的情形。

而且有权复权的犯罪人,死亡后可由其继承人请求复权。

复权制度为犯罪人消除前科重新做人铺平了道路,折射出国家对犯罪人关怀而非淡漠的态度。

同时复权制度极大地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不再犯罪,防止再犯的特殊预防意义也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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