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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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xx〕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一)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目按220元/m2计收;(二)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设项目按50元/m2计收。

第五条减免征收范围(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1、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消防、变配电、燃气、公共交通站场、城市防洪救灾等市政基础设施。

2、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3、政府全额拨款的行政办公(含配套)建设项目及服务设施。

4、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5、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赠建设的老年康复、疗养等设施及宗教场所。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资规局):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了《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2021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六章预算执行与监督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海南省)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海南省)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通知琼建城[2010]67号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园林局、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局:为规范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引导立体绿化、停车场等绿化建设,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我厅自订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同事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按规定的绿化指标,对属地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并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按照审查的绿化指标进行建设、养护。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设费。

二、绿化补建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八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省物价、财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请各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本市县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自订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报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绿化补建费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市县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请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10月31号前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执行情况,当地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情况和制定绿化补建费情况报送省住建厅城建处。

我厅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抽查对象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0一0年八月四日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规定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改建和扩建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

海口市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海口市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
26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27
研究试验费
28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
29
联合试运转费
30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31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32
其他应计费用费用

预备费
(一)
基本预备费
(二)
价差预备费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9〕1340号
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序号
费用名称
标题
文号及备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按海口市相关补偿标准
2
建设单位管理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3
项目代建管理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4]55号
4
项目建议书编制费
3.00
计价格[2002]10号
4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工程费用
0.30
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
5
结算编制费
工程费用
0.35
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
6
工程监理费
工程费用
2.00
发改价格[2007]670号
7
招标代理服务费
工程费用
1.00
琼计价管[2003]308号
8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工程费用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保监[2005]22号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1•【字号】海府[2011]92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4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0〕18号发布据2011年8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以海府〔2011〕92号公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一)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目按220 元/m2 计收;(二)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设项目按50 元/m2 计收。

第五条减免征收范围(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1、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消防、变配电、燃气、公共交通站场、城市防洪救灾等市政基础设施。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的划定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始就贯穿于城市建设全过程。

城市绿线具有法定效力。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线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建成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土地、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地、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该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园林绿化目标和规划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用地的界线、坐标和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各有关单位:《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改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点建设项目;(二)产业发展以及对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正在施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教育、卫生、国土环保、规划、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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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txt52每个人都一条抛物线,天赋决定其开口,而最高点则需后天的努力。

没有秋日落叶的飘零,何来新春绿芽的饿明丽?只有懂得失去,才会重新拥有。

海口市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市政府十三届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2005年4月20日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义务植树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男性11周岁至60周岁,女性11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每人每年均应承担义务植树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及其他绿化任务。

未完成前款规定义务植树任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缴纳绿化费。

第三条绿化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委办)是收缴使用、管理绿化费的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协助做好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下列未按本办法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应当缴纳绿化费:
(一)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适龄公民;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不包括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下岗失业人员)的适龄公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无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

第六条丧失劳动能力者、在校学生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免缴绿化费。

对在校学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本市驻军(含武警)绿化费的收缴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市绿委办批准后可减(免)缴绿化费:
(一)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部免缴;
(二)残疾人比例占4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2缴纳。

(三)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全部免缴;
(四)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全部免缴。

减(免)缴绿化费的批准程序由市绿委办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八条收缴绿化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属市、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由市绿委办分别委托市、区财政主管部门代收;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由市绿委办委托相关部门代收;
(三)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委办负责收缴。

具体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单位以及人数由市绿委办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有关单位在收缴绿化费时,应当出具统一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绿化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市绿委办应当编制绿化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使用。

绿化费应当用于本市全民义务植树、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和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所需,不得用于与绿化无关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绿化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以及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绿委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绿化费的收缴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不参加义务植树,又未按规定缴纳绿化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委办责令其限期补缴。

逾期不补缴的,由市绿委办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绿化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绿化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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