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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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刑法概述

第1章刑法概述

2016/6/13
(四)刑法的价值
任何一部刑法,都有其追求的最终目标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我们称之为“刑法的精神”。
“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
并为人民造福”,这是《汉谟拉比法典》的使命; “禁暴惩奸、弘风阐化”是唐律的理想; 《拿破仑法典》的任务是“确立公正的一般原则,并建立富有 含义的原理。” 由此,我们可以将“惩恶扬善”称为刑法的精神。但历史表明, 刑法被错误地运用似乎是一种常态。
1.进一步扩大危险驾驶的入罪情形 2.将使用假证入刑 3.将替考入刑等。
2016/6/13
替考入刑
在《刑法修正案(九)》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将替考,也就是代替 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入刑,曾有分歧意见。
有观点认为,对替考的可以通过取消考试成绩、限考、禁考等方式处理, 同样也足以达到惩戒效果,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考虑,不作为犯罪处理
群众再次对民警扭闹、抓打,引起现场上千人聚集,秩序混乱。
2016/6/13
本案司法必须面对的问题是:
熊二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 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抓,抗议说:“你们抓错人了,他和涂家没得任何关系的。”因这句 话,执法人员就来抓熊二,拖拽中熊二手机被弄丢。熊二被带至警车 时,熊二要求执法人员替自己找回手机, 为此发生纠纷,引发了群众 性的冲突事件。几百村民一拥而上,对执行公务的警察进行扭闹、抓

中国刑法学

中国刑法学

中国刑法学中国刑法学是研究中国刑法体系的学科领域。

作为法学的一门重要分支,中国刑法学关注的是中国国家刑法制度的形成、发展和适用。

中国刑法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刑法的基本原理、刑法体系、刑罚制度、刑法适用原则等。

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刑法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刑事执行等方面。

中国刑法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不断完善和变革。

在中国刑法学的研究中,有许多重要的学派和理论。

其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刑法学派在中国刑法学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刑法学派强调刑法的社会性质,强调刑法的社会控制功能,以及对刑罚目的和刑罚手段的关注。

同时,还有一些其他学派和理论也在中国刑法学的研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实证主义刑法学派、法益刑法学派等。

中国刑法学的发展离不开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

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者们通过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同时,他们也通过研究国际刑法的发展和比较研究,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野。

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还涉及到社会犯罪的预防和犯罪的治理。

犯罪预防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研究者们通过分析犯罪的原因和社会背景,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预防措施和政策建议,为社会治安的维护和人民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中国刑法学在中国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完善,中国刑法学的研究也将继续前进,为中国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法学概念集锦

刑法学概念集锦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第一章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刑法的根据:依照我国刑法典第1条的规定,制定刑法的根据包括法律根据【宪法】和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具体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按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类: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依据上述界定,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可置疑地应当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以下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包括公法性、一般普遍性、惩罚性和法律强制力等。

2. 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以及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法定刑。

3.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行为结果和行为方式等。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员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4. 犯罪过程与犯罪结果:犯罪过程是指犯罪人员从犯罪意图产生到犯罪行为完成的全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和结束犯罪等阶段。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社会危害等。

5. 犯罪的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包括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是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主犯和共犯。

从犯责任是指未直接参与犯罪但协助、教唆或勾结他人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教唆犯和共同犯。

6. 刑法的刑种和刑罚: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指法院判处的主要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同时附加的刑罚,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7. 免除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犯罪人员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如法定免责和非法定免责。

减轻刑事责任是指在判决刑罚时对犯罪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轻,如情节轻微和自首等。

以上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应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

2、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的解释,包括对刑法术语的解释、法律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的解释以及对发生歧义的规定的解释。

4、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5、扩张解释:扩张刑法条文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XXX: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核心和精髓,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二、XXX: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层次。

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即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或疏忽导致的行为。

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对象、行为和后果三个要素。

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的具体行动,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危害后果。

这些要素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犯罪构成的总和。

在犯罪构成中,每个要素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才能构成某种犯罪。

这种层次结构的构成,体现了犯罪构成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下,犯罪客观要件的存在与否决定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犯罪客观要件是刑罚的基本依据:只有当犯罪客观要件成立时,才能对犯罪行为予以刑罚。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刑法学是法学科学的分支,专门研究刑法的建立、发展及其适用的规则和原则。

刑法学名词是刑法学中的专业术语,对于刑法学的研究和理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对一些常见的刑法学名词进行解释。

1. 刑法学:刑法学是法学科学的一个分支,旨在研究刑法的规则和原则,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刑法的内容和适用。

2.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利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它是刑法制裁的前提条件。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犯罪主体需承担对其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4.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各种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5.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失。

6.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与犯罪对象和环境有关的客观实体条件,如行为、结果、情节等。

7. 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禁的,但仍然以非法手段实施的主观意图。

8. 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轻率等过错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态。

9. 刑法责任: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刑事处罚。

10. 刑罚:刑罚是指由刑法规定,由国家以强制手段对犯罪主体依法进行的惩罚措施,如剥夺自由、罚金等。

11. 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对犯罪主体在刑事程序中所做的相应限制和处罚,包括拘留、羁押、取保候审等。

12. 刑法适用:刑法适用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法律的具体情况,确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13. 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法律程序。

14. 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是指国家依法对现行刑法进行修订和修改的法律文件,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刑法实践的需要。

15. 刑法学课程:刑法学课程是大学法学专业中的基础课程之一,旨在培养学生对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理解和研究能力。

刑法学

刑法学

刑法学绪论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

狭义刑法学:仅研究实体刑法规范的学科。

※刑法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以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刑事侦查学:以犯罪侦查的策略和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犯罪学:以犯罪原因与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监狱法学:以监狱法和劳动改造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中国刑法史学:以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刑法和刑法思想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外国刑法学:以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国际刑法学:国家之间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㈠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刑法学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刑法学对繁荣法学具有指导意义。

㈡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历史唯物主义:阶级分析;历史的、发展的观点。

研究刑法的具体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综合研究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规定的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刑法从其型式上看,有以下几种: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狭义刑法: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

在我国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㈠刑法的阶级性质我国刑法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㈡刑法的法律性质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他部门法只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其他部门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都要进行调整和保护。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主观方面D. 犯罪客观方面答案:B2.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遗失物后归还失主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答案:C3. 刑法中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下列哪项表述不正确?A. 故意犯罪B. 过失犯罪C. 无过错犯罪D. 间接故意犯罪答案:C二、判断题1. 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错误)2.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在量刑上没有区别。

(错误)3. 犯罪中止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确)三、简答题1. 简述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采取制止行为,造成侵害者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什么是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答案: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求。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求。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日,甲在公园内发现一名小孩在玩耍时不慎落水,甲见状立即跳入水中将小孩救起。

在救助过程中,甲不慎将小孩的手表弄丢。

事后,小孩的家长要求甲赔偿手表损失。

问题:甲是否需要对手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目的是为了救助落水的小孩,保护小孩的人身安全。

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甲不慎将手表弄丢,属于正当防卫过程中的意外损失,甲不需要对手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论述题1. 论述刑法中关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答案: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如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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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刑法总论一、刑罚法定原则1、渊源(1)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大宪章》第39条所确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是罪行法定思想的最早萌芽。

(2)自然法理论(限制国家对个人权利的过分干预)、三权分立主张(避免法官专断,保障个人权利自由)、心理强制学说(为预防犯罪,需提前明文规定)是早期思想基础。

(3)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人权宣言》、1791《法国宪法》、1810《法国刑法典》。

刑法法定主义从学说到法律原则的转变是在法国大革命胜利以后。

2、含义:(1)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罚方法,各种刑罚方法如何适用,对各种具体犯罪应在什么样的幅度内裁量决定刑罚等,均只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

(2)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认定为犯罪行为和给予刑罚处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刑罚的处罚方法,不能当成刑罚来使用。

(3)理解:排斥习惯法;禁止事后法;禁止做有罪类推;排斥绝对不确定刑。

明确性:刑法规定的用语必须内涵明确,外延清楚,意义不能含糊,以便国民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适当性:刑罚处罚的范围必须适当和惩罚的手段必须适当。

3、司法适用(1)严格依法认定罪行。

(2)准确裁量、执行刑罚。

(3)正确进行刑事司法解释。

二、犯罪1、定义:(1)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接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最本质、带有决定意义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是指主流社会的价值判断具有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

·对这种危害性应从整体意义上来理解。

·危害达到相当程度。

·用历史的、全面的、辩证的观点看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不是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以刑事违法性为载体。

(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4)联系:三者既有机联系,又各自从不同角度说明犯罪这一现象。

严重社会危害刑事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的存在依据;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则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和后果。

3、分类(1)理论分类·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行为本身由于明显违反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而自然蕴含着最恶性,因而直接被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型犯罪。

法定犯是指行为本身并无罪恶性,是由于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即附属刑罚予以规定的现代型犯罪。

·隔离犯与非隔离犯隔离犯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或地域上的间隔的犯罪。

非隔离犯则是犯罪实行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地域间隔的犯罪。

(2)法定分类·国事犯与普通犯国事犯:政治犯,危害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和安全,加、垫付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刑法明文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非亲告罪:无论被害人是否告诉、是否同意起诉,人民检察院均应提起公诉的犯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三、犯罪构成1、概念:刑法规定的,反映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特征:(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是由能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成的。

(3)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3、意义:(1)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意义。

唯有恰当和确切的构成犯罪要件或认定犯罪标准,才能使罪与非罪的界限清楚,令犯罪的人不至于逃脱法律的追究,以便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使无罪的人不受刑罚处罚,从而保障公民的人权。

(2)对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

刑事起诉、定罪或者量刑都必须以犯罪构成为指导。

(3)对发展和完善刑法的意义。

犯罪论的体系主要是依据犯罪构成建立起来的,对犯罪构成的不同理解,往往导致建立不同的犯罪论体系。

4、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罪犯构成:为了适应认定故意犯罪过程中各种停止形态或数个行为人共同犯罪的需要,在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的情况下,通过刑法总则条文对基本构成的某些条件加以修改、变更而形成的犯罪构成。

(2)叙述的犯罪构成:封闭的犯罪构成、完结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或详细或简要的描述。

空白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刑法偶成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予以充分的描述,还需要援引其他法律的规定加以补充。

(3)简单的犯罪构成:单一的犯罪构成、单纯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各构成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诸构成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四、危害行为1、定义: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特征:(1)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表现出的动静。

(2)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行为。

(3)有害性。

人的行为必须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

3、表现形式:(1)作为: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包括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的作为,利用自然力的作为,利用动物的作为,利用他人行为的作为。

(2)不作为: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条件: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点义务。

行为人具有履行特点义务的能力。

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点义务。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义务(由合同引起的义务等);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五、自然人犯罪主体:1、定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2、一般条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的、对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的、对其行为是否实施的决定和推动能力。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那个能力主要受到两个基本因素的制约:·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精神状况是否健全(3)形式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采取四分法:*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对任何犯罪负形式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后随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不满18周岁的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对符合缓刑条的件的已满75周岁的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

*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且此行为属于法定的8种犯罪情况的,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属于法定的8种犯罪情况的行为,并在未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相同行为,不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中,对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4)刑法上的精神病问题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空着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u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六、犯罪故意1、定义:《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条件:(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认识要素·认识的内容*危害行为*行为结果*行为对象*行为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明知的程度:*明知“必然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确定认识;*明知“可能发生”,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持有一种不能完全确定的认识。

(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结果发生——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结果发生——容忍的心理态度3、法定种类:(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两个特征:在认识因素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两种情形: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三种场合: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在突发性故意犯罪中,对行为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很难说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

4、理论分类:(1)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具体结果具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不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其二不明确会发生何种具体结果。

(2)预谋故意与一时故意预谋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已经形成了犯罪故意的心理的情形。

一时故意,或称突发故意,是指产生犯罪故意后立即实行该行为。

(3)实害故意与危险故意实害故意是指行为会发生实际的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危险故意是指行为有发生实际损害的危险,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

(4)事前故意与事中故意事前故意是指误认为已经完成特定的故意犯罪,事实上犯罪事实斌没有发生。

事中故意,或者事后故意,是没有故意实施特定行为,在事实行为过程中产生故意,而将以后的事态置于自然推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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