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对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认识

第 l卷 第2 5 期 2O O2年 4 月
南京 理 工 大 学学 报 ( 会科 学 版 ) 社
Jun l f ora o ig t Unv ri o ce c a d e h ooy t iest f S in e n T c n lg y
小、 利润 贡献 , 以及发 展趋 势 的资料 , 他们 对整个企业 作 出更有依 据的 判断。 使 其 次 , 于 母 子 公 司 在 经 营 范 围 和 内 容 上 相 差 很 远 , 据 合 并 报 表 计 算 的 各 种 财 务 比 由 根 率 , 流 动 比率 、 货 周 转 率 、 资 产 收 益 率 等 , 不 能 代 表 母 公 司 的 营 运 效 果 , 不 能 说 明 如 存 净 既 也
部 门以 厦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 纷 发 布 准 则 或 制 度 , 分 部 信 息披 露 的 要 求 作 出规 纷 对
定 , 成 了各 自的 分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本 文 在 借 鉴 了各 国分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的 形
基 础 上 . 出 了我 国 分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 提 出 了一 些 改 进 建 议 。 指 并
(E 于 16 S C) 9 9年 对 在 美 国 证 交 会 登 记 的 公 司 提 出披 露 行 业 信 息 的 要 求 。 1 7 9 6年 财 务 会 计
准则委员 会 ( B 公 布 了第 1 准则 《 业 分部 的财务 报 告》 要 求企 业披 露行 业 分 部 信 F ) 4号 企 , 息 和 地 区分 部 信 息 。 以后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委 员 会 又 陆 续 发 布 了 第 1 准 则 ( 97年 ) 第 2 8号 17 、 1
方案-分部信息披露:制度比较与会计难点

分部信息披露:制度比较与会计难点'随着世界一体化,企业的活动范围已不再受到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而走向全球化。
为了分散风险、抢占市场,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经营上迈出了很大的步伐;加之,政府也逐渐放松了对一些行业或市场的管制,促使企业的经营行为日益复杂多样。
与之相应的合并报表将母公司会计报表与受其控制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抵消了集团内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使信息用户可以了解整个企业集团对外交易形成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但是作为母公司现有或潜在的股东,根据现行的合并会计报表却难以作出“购—售—持有”母公司股票的理性决策。
其根源在于合并会计报表提供的是涵盖整个企业集团的聚合(aggregated)信息,虽然它可以展示出集团的全貌,但同时也掩盖了集团中处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各个公司情况,因而现行合并会计报表未能很好地完成会计信息系统所赋予的目标。
为了降低合并会计信息的聚合程度,一种方法就是缩小合并的范围。
如以母公司所在的行业为基准,将经营业务相近的母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这样就可以基本剔除与母公司处于不同行业的子公司,从而便于和同业的其他公司会计报表进行比较。
但这种做法留给企业很大的选择余地,可能造成信息披露上更大程度的不可比。
因此大多数会计准则都不允许将与母公司经营业务相差很大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注:国际会计准则IAS-27《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12条指出:“有时,一个子公司可能因为和集团内其他企业的业务不同而被排除在合并编报的范围之外。
据此而将其排除在外并不合理,因为对这类子公司予以合并编报,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增加披露关于子公司不同业务的资料,能够提供更好的资料。
”)。
我国《具计准则一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也认为,为了反映企业集团的全面情况,应将上述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另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编制分部财务报表,作为合并会计报表的补充,从而达到综合性与分解性的统一。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为非财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anagementDiscussion and Analysis,下文简称MD&A)披露的信息,被认为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当中最具价值的部分。
与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相比,MD&A既披露了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表中所描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解释,也包括对未来可能影响公司发展、业绩和市场地位的重大趋势和因素的分析,有助于投资者从管理层的视角了解公司情况,增强财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满足了投资者对信息的相关性和前瞻性的更高要求,使投资者能够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做出预测,对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做出判断。
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尽管名称和披露要求有所不同,但许多国家都颁布了MD&A的披露要求。
我国学者对于MD&A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的研究成果较少。
本文将首次回顾各国MD&A制度的演变历程,并对披露规则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比较分析,希望对我国MD&A信息披露制度有所借鉴。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引言,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第二章对美国MD&A披露规则的演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总结出美国披露规则的特点;第三章对英国OFR披露规则的演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总结特点;第四章对国际会计准则和新兴市场MD&A披露规则进行了简介,并比较各国MD&A披露规则;第五章为完善我国披露规则提出建议。
本论文将对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重要法规、重大案例、现实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进行阐述,比较、分析各国MD&A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及相互间的差异,研究何种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管理层的自愿性披露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远景规划更为详尽的披露,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监管部门更有效的监管。
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和分析,为完善我国MD&A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借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借鉴上市公司中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披露方法和法律责任进行比较,分析了中国与美国信息披露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对加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标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一、引言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将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经营状况等信息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也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的制度。
这一制度建立正式为了使每一个金融投资者都处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
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有严格规定,即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须向公众披露法定的信息,以维护公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来源于英国的《公司法》,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证券市场存在着大量的投机行为和内幕交易,政府没有进行监管,直到罗斯福上台后《证券法》的颁布才使证券市场正规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证券市场也在逐步扩大、迅猛发展,随着投资力度的加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信息的可信度增强,既有利于吸引外资,更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
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改善了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了社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有力地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应该披露的信息有:公司背景信息、前瞻性信息、管理者和股东的信息、管理层的分析报告、财务和非财务数据。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以及持续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主要有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和规范性原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发挥,有利于约束管理者的行为。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借鉴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引 言
“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M ngmets i us n&A a s , ( a ae n ’ Ds so c i nl i 以下简称 M & 是上市公 司定期报告 中管理层对于公 司过去 经营 ys D A)
状况的评价分析和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前 瞻性判断 。 D A M & 是财务报告的 “ 核心和灵魂 ” ,是上市公 司对外披露信息 中最具价值的部
息披露规则进行全面反思 , 可以说安然事件以后, & 披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 为后萨班斯法案时代。 MD A 称 纵观萨班斯法案颁布后 , 管 理层对于财务状况和经 营结果的讨论和分析的新变化 , 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 在规则的制订上 ,E 颁布了一项要求披露表外安排的最 SC 终规. (. l)即表外安排和契约型负债的汇总( f B l c heA rne e tad grgtC nr taO lai s ;E 公布 了  ̄ t ar e , li u l O - a ne et r gm ns n A gea ot c l bi t n )S C a S a e au g o 关 于MD A & 的解释性指 导指南 ;E 加强 r对公 司信息披露的审查力度 。 sc 尽管美国MD 制度历经多年变迁 , &A 包括的内容愈加广泛 , 但总体 来说 , &A MD 信息披露有三个主要 目标 : 一是提供一个关于公司财务报表的叙述性解释 , 使投资者能够以管理层的眼光来看待公 司; 二是
李常青 林晓丹 : 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借鉴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借鉴
李常青 。 林晓丹
(、 1 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 福建 厦 门 3 10 ; 、 60 5 2 广州市凯恒企业集 团有 限公司 广东 广州 5 0 2 ) 150 摘要 : 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 ” 为上 市公 司对外披露的信息 中最具价值的部分 , “ 作 对提 高公 司信 息披 露质 量起 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 究 MD A的披露质量 , 研 & 既是监管部 门和投 资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 也是今后进一 步完善 MD A披 露制度首先要 了解的问题 。本文对 美国、 & 英国等发达 国家“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息披露制 信
新会计准则中分部报告准则国际比较研究

三 、 部 确 认 的 比较 分
18 年 , A F 9 7 A R 发布 了A S 6 10 年8 。 0 0 月由A S 发布 了A S 10 号准则 随后于2 0 AB A B05 04
年发布了A S 14 A B 1取代了A S 0 5 准则与I S 趋 同, A B10 , AC 并且于
了sA 2 《 s P 5 分部报告 》是 A C S 取代后 , , S 被A B 至今仍然 在使用
的一项会计实务公告 。
用” 一条 款。该条款规 定 了准则的应用 范围 : 这 ①按照 《 司 公 法) M 3 2 .部分 的要求编制 财务报告且作 为报告 主体 的每一个 主体 ; ②每一个其他 报告 主体 的通 用财务报告 ; ③作 为通用财 务报告 的财务报告 。 A B 并不应用非营利主体 的通用财务 A S 14 1
) 管理法 。按企业管理层为做 出经营决策和评估业绩而
对内部各部 门进行组 织 , 以产品或劳务 、 区、 律主体或顾 地 法
客的种类 等多种不 同的方式来确定分部 , 称作“ 经营分部 ”认 ,
求, 披露有关部分企业 和相 关资料是提供信息 , 对于不同类型 的商业活动 , 在其 中一个企业从事和不同 的经济环境 中 , 它的 运作 : ①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表现 ; ②更好 地对未来 现金流量评 估 , 企业整体做出明智的判断 。英 国和澳大利亚 的准则要 ③对
系与国际接轨 的成果之一。
分
部报告》 该准则与 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 同 , 是我 国会计准则体 18 年IS 发布 了国际会计准则第 l号 《 91 A C 4 分部报告》 以 ( 下 简写为I S4 ,9 5 A C A 1 ) 19 年IS 又颁布 了E 1 5 征求意见稿 《 报告 分 部财务信 息》 ,规定 限制管 理 当局对确 认分 部 的选择权 。 19 年IS 对I S4 9 7 A C A I进行了重新修订 , 并且沿用至今。 16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E ) 99 S C要求上市公司按行业或 地理分部来披露分部信息。 9 6 A B 17 年F S 颁布第 l号公告《 4 企业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Cdu ab t y报告 的诞 生与公 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有着 直接的关系 , 究其原 因就是财务会计信息 质量问题会影 响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决策 , 为了实现公 司的有效 治理 . 真实与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必不可步 。 此外,从 现代公司治理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的要
有救治理 的前提, 而高标准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基 础。 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相关 性来看 , 各国都给予了 充分的关注 , 要求公 司所提供的信息不仅能满足股东的
需要 . 同时 还 要 能 满 足其 他 利 害 关 系 者 的 需要 。 在信 息 披 露 的完 整 性上 , 少 国 家都 针对 公 司 治理 信 息披 露 的 不
向股东大 会和公司 向社会 进行 信息披 露的界 限变得 越来越横糊。 因为大量的小股东 只能通过公 司向社会 披露 的信息 来进行决策 , 他们无权或 无意参与公 司的 重大决簧 .用脚投 票 “ 是其 唯一经济 的选 择 鉴 于上 述 事实 . 不少 国家都 加大了对公 司 向社 会披露信息的
管 翩 . 求 公 司广 泛地 向社 会 披 露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和 非 要 财 务会 计 信 包 ,选 不仅 针 对 潜 在 投 资 者 和 债 权 人 , 对 小 股 东也 有 极 大益 处 。
地影响着信息使用者 的决策 和行动 。
鉴 于上 述 理 由 , 世界 各 国公 司治 理 均 对保 证财 务会 计 信息 质 量 的 会 计准 则 、 计人 员独 立 性 、 部 控 翩 等 审 内 提 出了 明确 要求 世界 上第 一 份公 司治 理研 究报 告——
-
国作法上来看 人们普遍关注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 、 十 各
研 究 报告 和治 理 原 则都 要求 公 司利 用 现 代 通 信技 术 披 露 信息 .选 样 不仅 可 使 公 司治 理信 息 披露 更 加快 捷 、 还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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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卷
第1 期
用 改进 后 的国际会计 准则 (A 和 国 际财 务 报告 准 IS) 则 (R S 。 为此 , IF ) 了解 世 界 各 国 的 会 计 情 况 , 别 特
务会计信息。信息披露是会计界永远的热 门话题。 在改革 开放 的今 天 , 国对 外 经 济 贸易 往来 取 得 长 我 足进展。随着 国际投资 、 国际融资活动的大量增加 ,
1 w钾 ^ : c o tn y  ̄f r ain ds ls r ; tr ain l o aio a cu ac n o m t ; ico u e i e n t a mp r n o n o c s
1 .问题 的 提 出和研 究背 景
会 计 作 为一 种 国 际通用 的商 业 语言 , 已不 再 局 限于一 国范 围之 内 , 而是跨 越 国界 , 国际间 的经济 就 交易活 动进行 反 映 和监 督 , 更 大 的范 围 内 提供 财 在
术
学
院 学
报
Vo 5 No 1 L . Ma . 0 6 r2o
20 0 6年 3月
J u l lo a g h u Vo ai n l l g f I f r t n Te n l g o r a fCh n z o c t a l e o n o ma i ch oo y l o Co e o
关键词 : 会计信息 ; 披露 ;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 : 3 F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17 -44 2 0 ) 1 060 6 223 ( 06 0 - 8 -3 0
Th n e ain l mp r o ft e Dico e S se e I tr t a n o Co a i n o h s ls y tm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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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中央财经大学张海琳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活动范围已不再受到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而走向全球化,相当一部分成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集团。
与之相应的合并会计报表虽然能较完整地反映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济资源以及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貌,但在满足“服务于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的目标上还存在局限性。
对于合并报表存在的先天不足,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披露分部信息,并将其作为合并报表的补充。
为了规范分部信息的披露行为,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证券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纷纷发布准则或制度,对分部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分部标准与数量、分部信息的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方式等作出规定,形成了各自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一、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
1.美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在分部信息披露上有着广泛的规定。
196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首次要求在册的上市公司按照行业分部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FASB—14“分部财务报告”;随后,FASB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与分部信息有关的会计准则和技术公告,如FASB—18、FASB一21、FASB—24。
这些准则为分部信息的披露提供了规范性指南。
根据上述准则的规定,披露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为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
应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将分部划分为四类。
可报告行业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分别占合并营业收入、合并营业利润(或亏损)、合并可辨认资产的10%或以上。
主要客户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其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10%或以上。
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其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10%或以上,或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的10%或以上。
此外,还对分部的数量加以限制,要求所有可报告分部来自非相关客户的合并营业收入,最低应占所有行业分部相应合并营业收入的75%,但应编报的分部最多不超过10个。
要求披露的分部信息内容为:行业分部应披露收入、获利能力。
可辨认资产及其他信息;国外经营应披露收入、经营损益、可辨认资产信息;出口销售应按地区总额披露从母国外销给国外非联属客户的销售收入;主要客户应逐一披露其销售情况。
对于分部的报告期间,1977
年发布的FASB--18规定,不必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分部信息;而成立于1991年4月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在经过研究后认为,应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并建议按季度提供分部信息。
分部信息的披露方式是单独编制分部报告,纳入财务报表体系内,构成整套报表的一个组成部分。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分部信息披露的国际协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1年发布了IAS—14“按分部编报财务资料”,并于1997年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
从准则内容看,IAS-14与美国FASB一14的要求比较接近,所不同的是,它只要求披露行业和地区分部信息,未要求披露出口销售和主要客户的分部信息。
如果同时适用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要求把其中之一作为第一级基础,另一种作为第二级基础。
相应地,要求对第一级分部作充分披露,应披露的指标包括:销售收入或其他营业收入、成果、所用资产的置存价值、负债、本期购入资产的总成本、本期资产折旧费和摊销费的合计数、其他重要的非现金费用合计数及有关投资信息。
对第二级分部作有限的披露,应披氏的指标包括: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资产帐面价值、本期购入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总成本。
3.我国现行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财务报告用户对分部财务信息同样具有强烈的需求。
中国证监会在1994年1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中首次对上市公司分部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了模糊的定性描述。
该准则在1995年和1997年经过两次修订,对分部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会计报告中披露具有分部报告雏形的分行业资料。
1998年1月,财政部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包括上市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行业和地区提供分部信息,并规定以行业分部为第一级基础,地区分部为第二级基础。
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营业收入、折扣与折让、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或亏损、资产总额、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等13项指标。
要求按年单独编制“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并将其作为利润表的附表纳入财务报表体系。
对分部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仅在“准则第二号”中要求从经营成果的大小考虑,即以行业收入是否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0%作为分部披露的标准,而对资产规模未加以考虑,也未对分部的数量加以限制。
二、完善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建议
1.关于披露范围
目前“准则第二号”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存在矛盾。
“准则第二号”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分部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非上市公司,都应提供分部信息。
笔者认为,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相比,其财务报告用户众多,牵涉面广,影响力大,国家对其监控力度明显较强,对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求也较高。
因此,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分部信息顺理成章。
而非上市公司由于其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在总体上不如上市公司,不必强制要求其披露分部信息。
2.关于分部标准与数量
分部的划分和确定是分部信息披露的基础。
尽管按不同标准划分都能提供有用的分部信息,但由于按行业和地区提供的分部信息最能深入说明一个的机会和风险,因而行业和地区的分部信息最受财务报告用户关注。
故应要求以行业和地区作为划分和确定分部的主要标准,可根据其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财务报告体系加以选择。
鉴于多数是按行业划分分部的,如果这类的地区分部信息能够更好地反映面临的机会和风险,可要求它们在披露行业分部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披露行业内部的地区分部信息。
在确定对外报告的重要分部时,管理当局需对重要性判断标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界定行业分部的判断标准应为:产业的性质与生产组织方式、技术与劳动的密集程度、销售市场与获利能力、资本需求量与投资风险等;界定地区分部的判断标准应为:区域的经济环境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法律因素与人员素质、汇率、利率及通货膨胀率、外汇管制与其他管制等。
除规定以上定性标准外,还应规定定量标准即重要程度。
对于无须单独报告的小分部,可把相似的分部结合在一起报告。
为保证分部信息的充分披露和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应对分部的数量加以限制,如要求已报告分部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总额最低应占总收入的75%,但报告的分部最多不应超过10个。
3.关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
我国现行制度要求披露的13项指标中,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等5项指标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取得其准确资料,建议给一定的选择权,允许它们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是否全部披露该5项指标做出选择。
其理由是:①当集团的行政管理、资金筹集和销售相对集中时,难以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分解到各分部,若把这些共同费用在不同的分部间人为地分配,必然会加深分部报告中主观判断的程度,影响经营成果的客观性;②当多个行业分部集于同一会计主体时,该会计主体的投资和筹资活动未必按行业分部进行明细核算,若另外收集有关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分部资料,会加大会计的工作量和核算成本,影响会计信
息披露的时效性;③提供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分部资料,已能满足财务报告用户对现金流量信息的主要需求。
4.关于报告期间
考虑到财务报告用户更新信息的需要,为了使证券市场的长期投资者能及时了解面临的机会和风险,预测的长期趋势,建议要求上市公司不仅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
当然,考虑到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在编制时间和重要性等方面的差异,分部信息在中期报告中的披露内容应从简,可主要提供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或亏损以及资产总额等指标信息。
《财会月刊》199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