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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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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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保护股东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和公正。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以及重要子公司。

三、定义和解释1. 信息披露:指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提供公司运营、财务状况、经营策略、重大事件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2. 公开信息:指公司应当依法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事件公告等。

3. 内幕信息:指尚未公开披露但已经形成的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经营计划、重组计划、盈利预测、战略合作协议等。

四、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1. 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a. 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b.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

c. 审核并批准每期公开信息的披露内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要求。

d. 确保内幕信息的保密性,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a. 确保所担任的职位和职责的透明度。

b.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确保信息及时披露。

c. 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禁止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d. 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3. 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公司设立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a. 组织、协调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公开信息。

b. 制定信息披露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c. 监测公司业务和重大事件,提前预警可能出现的信息披露风险。

d. 提供相关培训,加强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五、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1. 信息披露程序a. 确定信息披露的目标和内容。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07年6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 年7月13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三条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时,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新三板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总则信息披露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管理和监管工具,能够提高市场有效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范围1. 披露对象: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新三板登记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相关人员。

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告、股东权益变动信息、重大事件及信息、盈利预测、公司治理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1. 披露平台:新三板公司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2. 披露时间:新三板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信息披露的义务与权利1. 信息披露的义务:新三板公司有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

2. 信息披露的权利:投资者有权利获取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并根据披露情况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信息披露的程序1. 披露计划:新三板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频率、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等。

2. 披露审核:新三板公司应当将拟披露的信息提前提交给信息披露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确保披露内容的合规性。

3. 披露公告:新三板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4. 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审核机构和交易所有权对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责任。

六、信息披露的违规处罚1. 违规行为:新三板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披露、违规披露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将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公开谴责、罚款等。

七、信息披露管理的改进与完善1. 加强培训:新三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提升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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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是指公司的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和管理信息披露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二章披露主体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总责,董事长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信息披露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信息披露工作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任期三年。

第九条公司内设信息披露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信息披露工作部门由副总经理负责领导,下设信息披露组、信息披露审核组和信息披露公关组。

第三章披露对象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评级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述对象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管理层决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项目等事项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和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披露原则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歧视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定期、即时和特别报告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违规披露等行为。

第五章披露方式第十九条公司应保持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畅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新闻发布会、互联网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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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市场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境内外上市交易所发行、转让股票,并在公众投资者参与的各种权益证券发行和交易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披露与公司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本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由本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依据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第二节信息披露原则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避免内幕交易。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基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实,不得隐瞒、虚假披露或故意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发布,且在信息发布后立即向证监会报送。

第十条信息披露应当全面涵盖与发行、交易决策有关的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

第三节信息披露程序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及时确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经过真实性审核,确保其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新闻发布会、年报、中报、季报等,并及时在相关媒体公告。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和决定,并由公司的授权人员负责签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后,本公司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保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节信息披露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证监会有权对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1年3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监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财务报告及附注;2、年报中除财务报告及附注以外部分、年报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系列议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评价核实意见》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的相关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3、业绩预告;4、业绩快报;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2、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理解;4、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6、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7、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8、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①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②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③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④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管理细则

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管理细则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管理细则(2008年12月16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2年8月3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通过规范和加强公司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时效性,更好的维护投资者关系,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福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福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福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其配套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

第二章重大(敏感)信息界定第四条重大(敏感)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情况或事件,具体分为法定披露的信息和用于推介宣传的信息:(1)法定披露的信息包含的内容:具体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规定的提报事项及标准。

(2)公司用于推介宣传的信息提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公司获得的荣誉;②公司产品获得的资质认证及发明专利;③公司参与公益事业所做出的贡献;④公司高新技术研发动向;⑤公司技改项目的进展情况;⑥公司新产品开发信息;⑦公司举办的重大宣传活动;⑧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信息;⑨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员界定及职能职责第五条公司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是指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报各项重大(敏感)信息义务的人员。

该类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全面了解本单位的各项信息,对信息提报工作能予以高度重视。

公司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分为:(1)一级提报人: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及各控股子公司一把手或项目负责人;(2)二级提报人: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及各控股子公司指派的熟悉各单位具体情况的信息提报人,任职要求为:①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科长或其他指定人员;②公司各事业部,包括但不限于:各事业部综合管理部部长或其他指定人员;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由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办主任/董事会事务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员担任。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电子版(2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电子版(2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电子版(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

(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9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电子版(二)第六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三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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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07年6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13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三条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时,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于2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及披露流程第十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1、董事长;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4、董事会秘书;5、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1、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2、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见本制度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于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书面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3、公司财务计划本部、并购与投资银行部、战略联盟管理部等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4、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于每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向董事、监事、高管通报监管机构的规定、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责任保证董事会办公室及董秘及时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4、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协调公司相关部门以电话、传真、接待、沟通答疑会等方式,开展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沟通时对不同投资者都要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能选择性披露。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6、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7、信息披露专线及投资者关系专线是公司联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及公司股东的专用电话。

董事会秘书应保证该两部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经理层的责任:1、经理层应当于每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3、公司经理层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四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4、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名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所有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和监事会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和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以下事件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主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5)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就信息披露相关问题作出询问的;(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将委托人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于每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5天内(或有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信息提报流程及时间节点:(1)事件发生前7天上报基本情况:在确知重大事件(含意向)及其实质进展将发生前7天(若遇突发事件,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形成书面材料,报经主管副总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2)事件发生当日报告最终情况:在重大事件及其实质进展发生当日,形成书面报告(附各类原始文件,如已签字的并购、投资协议的复印件,新能源采购合同复印件等),经各责任人和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履行披露程序,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九条公司未公开信息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如需披露,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至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下列具体审查程序: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保证相关信息资料间的勾稽关系、前后口径的统一,并报经分管副总审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料应加盖公司公章;2、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将分管副总审批后的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3、董事会办公室形成最终的议案或公告,经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需)后提交上交所审核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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