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8 天坛生物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市场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境内外上市交易所发行、转让股票,并在公众投资者参与的各种权益证券发行和交易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披露与公司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本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由本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依据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第二节信息披露原则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避免内幕交易。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基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实,不得隐瞒、虚假披露或故意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发布,且在信息发布后立即向证监会报送。
第十条信息披露应当全面涵盖与发行、交易决策有关的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
第三节信息披露程序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及时确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经过真实性审核,确保其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新闻发布会、年报、中报、季报等,并及时在相关媒体公告。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和决定,并由公司的授权人员负责签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后,本公司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保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节信息披露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证监会有权对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两篇.doc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两篇第1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公告,制定本制度。
关于印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及细则》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XX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地、勤勉地履行职责以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三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自愿、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取信息。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人员不得披露、泄露该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传递指令、定向发布指令、定向传递指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和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者,是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联系的指定联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完善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和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披露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专业经历,如有变动,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后未被撤换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内容:1. 信息披露的原则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取信息。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监督信息披露的实施。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3. 信息披露的内容企业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风险因素等。
具体披露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4.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信息。
对于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进行披露。
对于临时报告,如重大事项发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向公众披露。
5. 信息披露的程序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
6.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企业在信息披露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对于内幕信息,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其遵守保密义务。
7. 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处罚企业应当接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信息披露资格等处罚措施。
8. 信息披露的培训和宣传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披露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同时,企业还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提高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关注度。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企业能够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程序、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果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平等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将本制度的内容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公平原则: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偏袒某一特定投资者或利益相关方。
(三)平等原则:公司所有投资者在信息披露的权利和机会上应当平等待遇,不得存在内幕信息泄露、优先信息披露等行为。
(四)及时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地将重大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变动。
(五)规范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得随意变动和泄露内部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专门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等有关部门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信息披露经验,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各个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型,由公司自行编制。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董事的责任:(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责任:(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____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8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
(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9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八篇)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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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行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股权激励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研发进展、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实施本制度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执行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中心)以及各分公司、下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六条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八条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一)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二)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三)定期报告的披露遵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4、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5、编制定期报告过程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四)临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事项的公告:1、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重大交易与关联交易;3、重大诉讼和仲裁;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6、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8、回购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9、重大无先例事项;10、医药行业经营性信息;11、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行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范围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2、《证券法》第8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13、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此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十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一)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流程1、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注和收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当期报告编制及披露政策,结合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确定定期报告的主体披露内容。
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召集财务等相关部门(中心),召开定期报告编制会议,就主体内容进行分工。
同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上交所限定内,与财务等相关部门协商并上报相关领导批示确定最终披露时间,倒推各部门(中心)提供相关材料的时间,各部门(中心)应按分工和时间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须先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送,相关部门(中心)分管领导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3、定期报告的编制各相关部门(中心)应同时进行,并按照时间安排按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同时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则对各部门(中心)提供的内容提出修订意见,相关部门(中心)应积极配合,按要求进行修订并反馈董事会办公室,最终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相关内容形成整体报告。
4、报告编制过程中,相关部门(中心)的交接手续应明确操作版本,版本交出后,如有修改应在董事会办公室的操作版本上修改,不得自行在本部门(中心)保留版本上修改。
避免各自修改,最终采用版本漏改的情况发生。
5、定稿版本应交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领导核定同时稽核。
最终修订后向董事、监事报送。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1、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机构作为临时报告信息的告知人,相关部门(中心)分管领导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当本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应进行临时报告的信息发生时,知悉信息的人员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相关的会议召集人应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信息发生的主体部门(中心)和人员应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的要求下,积极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要点,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签署提供人姓名或部门(中心)签章。
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应及时将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内容、常年法律顾问意见等事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草拟公告初稿,上报董事会秘书审批。
3、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报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相关领导核定。
需要董事会审议时,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反馈相关责任部门(中心),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核定和审议通过后提交交易所公开披露。
(三)公司相关部门(中心)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四)下属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规定的做法,总经理作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可指定一名联络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书面定期报告公司情况;出现重大信息时,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告,下属公司应当报告的定期报告信息和重大信息范围参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