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二十一种情形会导致多缴税
财税实务干货:营改增后21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干货:营改增后21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情形
改增后21项不得不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营改增到底会影响企业的哪些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到底会影响企业的哪些税?(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营改增究竟给谁降税了呢?第一类降税的是原来交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后,征收率折算为价内税后绝对下降了。
第二类是对原来交营业税的企业有过渡措施的,实行简易征收。
第三类是服务出口,现在服务出口可以等同于货物出口了,可以免交增值税。
第四类是原增值税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抵扣可能会多一些。
一、流转税营改增以前交营业税,现在交增值税,有两项变化,第一是税率变化了,第二是计税依据变化了,这两项变化自然会对流转税产生影响。
1、税率变化了是什么意思?税率或征收率跟以前的营业税税率不一样。
我们先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变化:第一类是3%,还是变为3%;第二类由5%变为3%;第三类由5%变成5%。
因为改为增值税之后,是价外税,把价外税的征收率折为价内税的话,3%折过来是2.91%,5%折过来是4.76%。
这三种情况,无论怎么变化,无论怎么变,增值税的征收率是绝对减少的。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变化,也分几种情况:第一种是由3%变为11%,第二种是由5%变为6%,第三种是由5%变为11%,第四种是由5%变为17%。
从名义的税率增长的幅度看,除了5%变为6%以外,其他增长幅度都很大。
我们把这几档税率折为价内税,11%是折后应该是9.91%,6%折为价内税应该是5.66%,17%折为价内税是14.53%。
总体来看,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的增幅应该有四个,第一个增幅是6.91%,第二个增幅是0.66%,第三个增幅是4.91%,第四个增幅是9.53%。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税率都绝对增加了。
2、计税依据变化了是什么意思?以前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本质上是合同额,例如签订了一个500万的合同,这个合同500万全部能确认收入,合同额就是计税依据。
但变成增值税以后就不一样了,计税依据不是合同额了。
合同额里面,包括了一部分增值税,要把增值税剔掉之后,才能作为做税依据,这是流转税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后二十一种情形会导致多缴税

“营改增”后二十一种情形会导致多缴税2016年,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营改增”新税政。
对于“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与增值税税负戚戚相关。
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税负,这也是目前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遭遇最多的难题。
“营改增”后由于适用税收政策变化大,不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等实际情况,极易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从企业来讲,如果实际税负较高,企业也应该查明原因,加强纳税核算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
因此,在“营改增”新税政模式既定的情况下,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自身税务管理的水平。
参与“营改增”试点后,只要充分用好“营改增”新税政,完全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笔者经专题研究,总结归纳出“营改增”后会导致纳税人多缴税的二十一种情形,供营改增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建议纳税人从实操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不断降低增值税税收负担,尽享“营改增”新税政优惠的政策红利。
情形一:成本费用支出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税率的刚性较强,可变动空间几乎没有,企业仍然有大量的支出是无法获得抵扣凭证的。
目前,一般纳税人普遍存在着发生成本费用支出,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抵扣。
“营改增”新税政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素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管理费用事项限制较严。
以下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制内部凭证,包括:1.工资: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助及其他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指按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总额及福利费开支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工会经费: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交给工会专门用于工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哪些情形进项税抵扣受限税负必增

哪些情形进项税抵扣受限税负必增哪些情形进项税抵扣受限税负必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系列“营改增”进项税抵扣新税政。
对于“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
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税负,这也是目前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遭遇最多的难题。
“营改增”新税政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限制较严,纳税人最大的难点在于进项税抵扣项目受限。
建议纳税人从实操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密切关注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征管动态,谨慎操作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事项,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务遵从度。
笔者依据“营改增”进项税抵扣新税政,归纳总结出“营改增”试点企业进项税抵扣受限,导致推高纳税人税负的十二种情形,供“营改增”试点企业参考和借鉴。
税负必增一: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负必增二: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资料不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负必增三: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务管理:会计实务:“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相关问题解答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相关问题解答多缴税款肿么办?别着急,小编整理了几个问答,以备亲们不时之需~ 问:什么是“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办理多缴税款及其利息的退还,需要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结。
该涉税业务简称为“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
问:哪些情况会造成“多缴税款”? 答:在涉税实务中,造成多缴税款的常见原因包括: 1、因代开发票冲红、作废等原因,造成多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发票开具错误或者退货、折让等原因在以后月份申请冲红。
若冲红所属月份的代开蓝字发票销售额小于该月代开的红字发票销售额,红字发票冲减蓝字发票后的销售额不会反映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并且后期申报时也无法抵减,导致销售额未全部冲回,纳税人多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发票开具错误等原因发票作废,由于代开发票销售额已经预缴税款,当纳税人当月自行开具发票税款小于预缴税款时,会出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现象。
2、因申报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税款 (1)纳税人当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应税收入在“应税货物及劳务”栏和“应税服务”栏之间错误申报或者重复申报,导致多缴税款。
(2)纳税人当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免税收入错误申报在“应税货物及劳务”栏或“应税服务”栏,导致多缴税款。
(3)纳税人当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即征即退收入错误申报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栏内,因即征即退事项需要又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栏补充申报即征即退收入,导致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栏”多缴税款。
3、因辅导期增购发票,造成多缴税款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后,流转税减了所得税却增了,为什么呢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后,流转税减了所得税却增了,为什
么呢?
今天接到一学员的咨询,说是近期公司在进行经营分析,可是老板的几个问题却让他无法回答,所以特意打电话咨询我,要我帮忙解答。
什么问题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一、老板问:都说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下降了,我们企业的税负降了多少?
二、老板问:平时的税(流转税)减了,可年度的税(所得税)却增了,还不等于没减税?
三、老板问:到底是你们财务账算错了,还是我们企业经营管理有问题呀?
为了分析这几个问题,今天昌尧讲税就和大家来一同探讨一下这税负增减的原因。
案例:某建筑公司A,2016年5月6日承接一工程项目,截止到2016年7月30日,取得工程进度结算收入500万元,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工程发生直接材料成本金额299.58万元(含税),其中可抵扣进项税金29.69万元,发生管理费用97.61万元(含税),其中可抵扣进项税金7.11万元,财务费用8.29万元,分析该建筑公司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
一、税负差异:
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加之建筑公司A对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所以税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

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随着营改增税制的全面推行,建筑企业的税负逐渐变重。
本文通过对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旨在为建筑企业的经营提供参考。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1. 增值税税率提高营改增税制中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7%提高到了16%、10%、6%等不同档次,建筑企业中较多的服务项目的税率普遍升高,如规划设计、工程咨询服务等,这直接导致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增加。
2. 纳税时限缩短按照“一申报、多缴纳”的纳税方式,建筑企业需要按月进行纳税。
相比以往季度纳税,企业在缴纳税款时限方面的压力增大,特别是对于建筑企业这类大规模项目进度严格的企业,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和项目进度的紧迫性,这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3. 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变化营业税时期,企业的进项税可以直接抵扣销项税,而在营改增税制下,增值税进项抵扣出现了调整,进项必须与销项匹配,而且凭证的真实性也要求更加严格,这增加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和风险。
4. 税收减免政策的缩减营业税时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较高,而营改增税制下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却明显缩减,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增加。
另外,政府还在逐步缩减税收减免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二、应对策略1. 精准控制成本建筑企业应该通过降低成本来对抗税收负担的增加。
首先,在研发、生产和销售方面,建筑企业应采取科学、效率、高质量的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生产和销售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其次,企业应加强与供应商间的谈判,争取更低的采购成本。
2. 加强财务管理针对税法调整,企业应及时落实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监控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风险,加强会计核算和管理,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税率变动等,防止税务纠纷。
同时,企业应认真备案制度,加强资金运营管理。
3. 开拓新的销售渠道企业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开发新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增加资金来源。
例如,通过互联网营销、跨境电商等途径,拓展新的市场份额,增加销售收入。
差额征税26种情况

营改增后26项差额征税项目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4.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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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二十一种情形会导致多缴税2016年,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营改增”新税政。
对于“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与增值税税负戚戚相关。
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税负,这也是目前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遭遇最多的难题。
“营改增”后由于适用税收政策变化大,不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等实际情况,极易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从企业来讲,如果实际税负较高,企业也应该查明原因,加强纳税核算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
因此,在“营改增”新税政模式既定的情况下,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自身税务管理的水平。
参与“营改增”试点后,只要充分用好“营改增”新税政,完全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笔者经专题研究,总结归纳出“营改增”后会导致纳税人多缴税的二十一种情形,供营改增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建议纳税人从实操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不断降低增值税税收负担,尽享“营改增”新税政优惠的政策红利。
情形一:成本费用支出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税率的刚性较强,可变动空间几乎没有,企业仍然有大量的支出是无法获得抵扣凭证的。
目前,一般纳税人普遍存在着发生成本费用支出,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抵扣。
“营改增”新税政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素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管理费用事项限制较严。
以下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制内部凭证。
包括:1.工资: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助及其他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指按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总额及福利费开支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工会经费: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交给工会专门用于工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住房公积金:指按国家规定为管理部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而这些成本比重较大,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
情形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增值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并不意味着取得了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就一定可以抵扣,并非所有的增值税合法单据皆可抵扣。
即使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也不一定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能作为合法单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据。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单据。
各种不合规的发票不能抵扣,例如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票面有涂改、票面信息不全等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扣税凭证不合规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极易出现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税务风险。
情形三: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法律法规不许抵扣营改增新税政明确不得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限定七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明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四:纳税人失责行为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从纳税申报实务角度看,尽管一些纳税人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但是由于纳税人的一些失责行为,造成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以下十种失责行为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符合条件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而末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下列情形:(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4)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6)丢失专用发票;(7)损(撕)毁专用发票;(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五)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取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如果依据虚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仅要补缴已经抵扣的税款和加收滞纳金,而且还可能要按照偷税处理并加处罚款。
(七)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一些纳税人却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以为尽量多抵扣进项税对企业有利,造成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八)未按规定时限认证扣税凭证或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没有按期认证或采集上报信息的扣税凭证,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对已经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的扣税凭证,如果是由于规定的客观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允许申报抵扣。
(九)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已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十)纳税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情形五:取得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受限一般而言,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增值税相关税务风险由此产生。
同时,相关增值税政策法规还明确,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符合规定的,允许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补救抵扣。
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七种情形异常扣税凭证抵扣效能受限。
(一)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允许继续申报抵扣,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二)走逃(失联)增值税扣税凭证: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允许继续抵扣,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不得抵扣。
(四)失控增值税扣税凭证:通过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
(五)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虚开专票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六)遗失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等资料抵扣凭证。
(七)涉嫌违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情形六: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做他用做转出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也就是说,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
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期增值税计算的正确性,因此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各种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实务中,纳税人应当明确“营改增”试点相关税收政策,准确掌握进项税额转出的确认方法,正确处理进项税额的转出事项。
情形七: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留抵的增值税不予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明确,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留抵税额未纳入企业会计损益核算,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留抵税额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资产”特征,可以减少其纳税义务。
但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税,只能将其转入存货的成本。
此外,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情形八: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留抵税额不再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明确,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了,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