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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领导任职回避制度感言

实施领导任职回避制度感言优化班子结构,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增强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抓好市直部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取得了一些成效。
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以有效地预防个别人从小圈子选人的不良现象,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有利于把那些政治上成熟、业务上过硬、作风上正派的干部选拔上来,有利于提高本部门、单位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
近三年来,市通过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先后调整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37名。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的立场,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避免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
一项决策的正确与否。
取决于决策的利益取向。
长期以来,有的党政干部的亲属在本人直接领导的机关工作,从而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受各种复杂关系困扰和不利因素的羁绊,处理问题丢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
有的干部长期在一个部门担任领导,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
一些部门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班子内部关系不够协调,影响了工作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可以有效避免领导干部为了局部或个别亲属利益而决策失误,使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都出于公心,站在全局的高度,心中始终装着群众,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需把握的几个原则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坚持适度交流、增强活力原则。
要全面准确地考察、客观公正地评价、有的放矢地培养、人尽其才地使用、持续有效地激励和严格及时地监督干部。
通过交流,实现干部的任职回避,改善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的全面素质,增强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回避制度 (1)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一)概念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二)意义回避制度的确立是法官中立及案件公正审理的基本要求和制度保障。
保障司法公正:回避制度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个人关系影响,从而保证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增强司法公信力:回避制度它能够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公正性的疑虑,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促进法治建设:回避制度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它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回避的人员与情形(一)回避的主体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技术调查官等。
证人不属于回避的主体。
(二)回避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47条、《民诉法解释》第43-45条规定了回避的具体情形或具体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所谓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审判人员本人的利益。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构建集体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构建集体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回避制度被视做是“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线”,因其对维护司法公正所起的重要作用而被现代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我国的刑事回避制度也同样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对回避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有必要构建相应的集体回避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集体回避;公正司法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出现有关集体回避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集体回避制度的内容。
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却有因为管辖权的变动而出现的事实上的集体回避。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这一章中,分别规定了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优先、移送管辖,专门管辖,指定管辖等管辖方式的有关问题。
其中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下级人民法院的集体回避,尤其是当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将认为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不合适的案件提至本院审判的做法,这完全是事实上的集体回避。
同样在《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优先、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和第26条规定的指定管辖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构成事实上的集体回避。
但是,这些能够构成事实上的集体回避的情况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集体回避,抑或是说,只是集体回避的一种情况。
一、集体回避制度的价值评析孙伟先生的《刑事回避制度研究》中将回避制度的价值特征归纳为:实体公正价值、程序公正价值、形象公正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因此,我们可以说,作为回避制度的具体化,集体回避制度首先具有这四个价值。
但是,这四大价值太过于笼统,我们对集体回避制度的价值分析与探讨更应该着眼于具体的、实在的价值分析。
因此,我们认为,集体回避制度的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授予被告人申请集体回避的权利,确保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而追诉者则是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检察机关。
回避制度反思总结报告模板

回避制度反思总结报告模板一、引言回避制度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公正,提高行政和司法的质量。
然而,长期以来,我们所实施的回避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缺陷,需要进行深入反思和总结。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回避制度的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二、回避制度的现状分析1. 回避制度的制定和宣导不够到位。
在部分机构或组织中,对回避制度的认知和宣传不够全面和及时,导致相关人员对回避义务的理解存在偏差,影响了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回避制度的处罚和追究不够严格。
在现实中,一些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对违规者的处罚不足或没有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3. 回避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当前,对回避制度的监督和执行主要依靠内部自查和举报制度,但这样的机制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的缺失,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违规行为。
三、问题原因分析1. 对于回避制度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有些人对回避制度缺乏深入了解,无法认识到其在维护公平公正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对其重视程度不高。
2. 回避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和不明确,导致一些违规行为难以界定和处理。
3. 对于回避制度的监督和检查不够到位。
一些机构或组织对于回避制度的执行监督力度不够,相关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改进和完善措施1. 加强回避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回避制度的相关内容,提高相关人员对回避制度的理解和重视程度。
同时,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回避制度的能力和意识。
2. 完善回避制度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回避制度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工作,明确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确保回避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正。
3.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加强对回避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追责。
同时,加强内部和外部舆论监督,形成多元化监督格局。
浅析集体回避制度重要性

浅析集体回避制度重要性作者:潘冰钰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期摘要:回避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案件能够公平公正进行审理的重要前提。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均针对个人而言,仅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这几种身份明确的人员,但对于机构等整体需要回避的状况该如何考量,并没有详细确定的规定以及解释。
这不仅使得当事人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更使法院、检察院等机构需要回避而未实现的情况下降低了法院、检察院的威严和公正性。
因此,本文将围绕集体回避制度讨论其现实意义、司法操作以及回避后的管辖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集体回避;管辖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86-01作者简介:潘冰钰(1997-),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正如“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的法官”所说,回避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使案件能够公正的进行审理。
另一方面,回避制度在保护审判者,避免其受到道德伦理的压制。
一、集体回避在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中的实际操作(一)民事诉讼中的案例南京市某区的一所中学状告学校食堂的承包方张某至该区基层法院,随后张某以该法院副院长担任该校的法制副校长为由,申请法院集体回避,接到张某的申请后,该区法院立即向市中级法院请示。
随后的决定中,同意该基层法院的回避申请,并另行指定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在这起民事案件中,该区基层法院作为整体接受了当事人的申请,保证了程序上的正当性做出了尝试性的一步。
(二)刑事诉讼中的案例2009年,中国某一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某被起诉后,作为其原辩护律师的李某被当地检察院怀疑唆使嫌疑人伪造证据。
随后对其提起诉讼。
诉讼中,李某在申请法院人员集体回避后被当庭驳回且不予复议,其之后申请其它六位相关审判人员的回避也遭到了驳回。
回避制度调研报告

回避制度调研报告回避制度调研报告一、引言回避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公务人员或其他有公共权力的人士因为某种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例如与亲友利益冲突),必须主动退出相关决策或行政活动的一种制度安排。
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公职人员的行为透明、公正,并预防腐败行为发生。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我国回避制度的实施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文献研究的方法。
共发放35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320份。
同时,参考了相关文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进行研究。
三、调研结果1.回避制度的落实情况调研结果显示,85%的受访者对回避制度有所了解,并且在工作中遇到过需要回避的情况。
但是,只有60%的受访者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而有40%的受访者表示回避制度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调研还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对回避制度的具体操作规范不了解,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
2.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受访者的回答中发现,回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公职人员对回避制度存在认识不足和漠视的现象,可能是由于对回避制度的重要性意识不强或是对处置后果不惧。
其次,一些地方或单位在组织、监督和考核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回避制度落实难度较大。
此外,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步骤不够明确,给实施带来了困难。
四、改进建议针对调研结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回避制度的宣传,提高公职人员的重视程度和遵守意识。
2.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步骤,为公职人员提供明确的依据。
3.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回避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考核和督促。
4.加强培训:对公职人员进行回避制度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操作能力。
5.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回避制度的落实。
五、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我国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执行,并在公职人员中有一定的认知。
回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回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里面,特别有一个章节对回避进行了重点规定。
如果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和本案有直接关系,则应该主动回避。
对于没有主动回避的,法官也可以作出指令回避。
那么,回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回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如何处理与亲属之间的关系,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在工作时有所依据,便于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客观公正,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
广大群众对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利,“官官相护”,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十分不满。
依法实行回避,可以有效地防止“父子兵”、“夫妻店”的裙带网形成,为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容易造成单位内部各种裙带关系的产生,派系丛生,相互倾轧,机关陷入复杂的权力之争,出现严重的庸俗作风。
同时也为办理各种“人情案”、“关系案”开了方便之门。
有了健全的司法回避制度,就可以有力保证严肃执法,排除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人员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有六种,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中鉴定人与本案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依法应当回避。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_工作体会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XXX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抓好市直部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XXX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个别人从小圈子选人的不良现象,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有利于把那些政治上成熟、业务上过硬、作风上正派的干部选拔上来,有利于提高本部门、单位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近三年来,XXX市通过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先后调整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37名。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决于决策者的立场,取决于决策的利益取向。长期以来,有的党政干部的亲属在本人直接领导的机关工作,从而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受各种复杂关系困扰和不利因素的羁绊,处理问题丢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有的干部长期在一个部门担任领导,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一些部门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班子内部关系不够协调,影响了工作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可以有效避免领导干部为了局部或个别亲属利益而决策失误,使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都出于公心,站在全局的高度,心中始终装着群众,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公检法等部门是一个地区比较重要的部门,实行任职回避,将这些部门置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克服和改善党政干部在工作中因地域、亲属关系等一些因素造成的消极影响,有利于保证党政干部的为政清廉,为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促进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需把握的几个原则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的原则。要通过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对真抓实干、长期在一个部门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要及时交流提升;对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干部,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形成求真务实、踏实苦干的浓厚风气,形成培养、吸引和用好各类人才的科学机制和良好环境。 坚持遵循干部人事工作规律的原则。要准确把握需回避干部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积极稳妥、适度地对干部进行调整交流,配强配顺各级领导班子,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坚持适度交流、增强活力原则。要全面准确地考察、客观公正地评价、有的放矢地培养、人尽其才地使用、持续有效地激励和严格及时地监督干部,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制度,通过交流,实现干部的任职回避,改善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的全面素质,增强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制度建设,提供任职回避的制度保证。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一要靠教育,二要靠制度。要走制度创新的路子,总结探索干部任职回避的成功经验。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进任职回避的规范化、制度化。一是要研究出台一批保证、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相关制度,如《任职回避保证制度》、《任职回避监督制度》、《任职回避考核制度》等。二是要严格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包括将任职回避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本人及任命机关的考核范畴,形成任职回避的意见。同时建立了领导干部亲属档案,对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及近姻亲关系亲属全部进行登记,为监督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提供依据。 (二)加大监督力度,构建任职回避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任职回避监督体系是规范干部任职回避的重要手段。一是构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要扩大干部监督中的民主,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坚决克服班子副职对班子正职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的现象。二是构建完善社会监督体系。要疏通监督渠道,健全监督制度,坚持在完善群众监督体系、人民团体监督体系、行政监督体系、舆论监督体系等四个方面寻找突破。组织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监督投诉想等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三)加强干部交流,保证有序流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大领导干部任职地域回避和一些敏感、热点专业职务的重点回避,把干部交流与班子换届、班子调整和实行干部任期制度结合起来,与锻炼、培养年轻干部结合起来。在交流中,注意做好干部岗位轮换工作,使干部在多个岗位上经受全面锻炼。同时,加强做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干部自觉服从党的需要和组织上的工作安排,强化服从组织的意识,做到那里要求就到那里去,到那里要努力把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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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回避制度重要性分析
摘要回避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案件能够公平公正进行审理的重要前提。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均针对个人而言,仅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这几种身份明确的人员,但对于机构等整体需要回避的状况该如何考量,并没有详细确定的规定以及解释。
这不仅使得当事人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更使法院、检察院等机构需要回避而未实现的情况下降低了法院、检察院的威严和公正性。
因此,本文将围绕集体回避制度讨论其现实意义、司法操作以及回避后的管辖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集体回避;管辖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正如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的法官所说,回避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使案件能够公正的进行审理。
另一方面,回避制度在保护审判者,避免其受到道德伦理的压制。
一、集体回避在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中的实际操作一民事诉讼中的案例。
南京市某区的一所中学状告学校食堂的承包方张某至该区基层法院,随后张某以该法院副院长担任该校的法制副校长为由,申请法院集体回避,接到张某的申请后,该区法院立即向市中级法院请示。
随后的决定中,同意该基层法院的回避申请,并另行指定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在这起民事案件中,该区基层法院作为整体接受了当事人的申请,保证了程序上的正当性做出了尝试性的一步。
二刑事诉讼中的案例。
2009年,中国某一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某被起诉后,作为其原辩护律师的李某被当地检察院怀疑唆使嫌疑人伪造证据。
随后对其提起诉讼。
诉讼中,李某在申请法院人员集体回避后被当庭驳回且不予复议,其之后申请其它六位相关审判人员的回避也遭到了驳回。
该案在中国法律界引起了诸多讨论,尤其是司法程序的正当性。
俨然该法院自理自案,令人汗颜。
由此观之,集体回避制度面临着法律的空白,在实际问题当中仅有少数法院能够正确的在合理范围内做出尝试,对集体回避制度予以支持。
二、集体回避制度的决定及其意义一集体回避制度的决定。
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集体回避制度的执行应分两种情况,分别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由于法院有较大影响力,以下均以集体回避加以分析,其他翻译机构、勘验机构等均以法院为例。
首先是自行回避。
现实情况中,在关乎利益的状况下要求法院自行回避的可行性并不高,因此重点应当放在于普通当事人的申请上。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只要普通当事人认为所受理案件的法院与其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能够有证据证明其的观点并向上级法院提交申请该法院集体回避的申请书,则所受理案件的法院就应当暂停审理,等待是否集体回避的决定。
集体回避的决定者,应是受理案件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在普通当事人递交了集体回避的申请书时,并不代表所受理案件的法院只能等待上一级的决定意见,这显然对该法院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递交申请书的时间内,法院如果要继续审理该案件,则要提交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普通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存在或不合理。
二集体回避制度的意义。
1.保证裁判者中立地位。
法院作为人事的集合体,不外乎将受到感情、社会舆论、喜好偏见从而使其丧失原本的不偏不倚。
而在集体回避制度的要求中,与案件有着利害关系的法院退出司法评判系统,抹去其原本的主观色彩,留下客观情况由另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定夺。
2.节约司法资源。
倘若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之中成为了自己的法官,我们则可以推断法院要么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