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角色探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两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争议解决的范畴,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与联系。
本文将详细讨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二者的特点和应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性质和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对原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改正或撤销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法律的方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撤销。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化,通常分为逐级复议和快速复议两种方式。
逐级复议指当事人先向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仍不满意,可以再向再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直至逐级复议完毕。
而快速复议则是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加快复议过程。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程序相对繁琐,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包括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耗时较长,并需要律师的参与。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适用范围上也有差异。
行政复议一般适用于具有特定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而行政诉讼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关的争议,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是否合规等。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一些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可以相互衔接,当事人在进行行政复议后,如果仍不满意,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有时候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希望争议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并且对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有较大信心时,可以选择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一:引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行政法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
两者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方式。
二:行政诉讼的概述1.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方式。
2.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3.主要程序: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
其中,起诉是行政诉讼的关键步骤,需要满足一定的起诉条件。
(1)起诉条件: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属地管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救济程序已经完备等。
(2)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规。
(3)裁决措施:行政诉讼的裁决措施包括判决、裁定等,司法机关依法对争议事项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行政复议的概述1.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2.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一般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处罚的变更等。
3.主要程序: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等。
与行政诉讼不同的是,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行为进行评审和裁决。
(1)申请条件: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包括依法享有复议权利的主体、复议时限等。
(2)复议审查: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评估其合法性和合规性,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
(3)决定措施:行政复议的决定措施包括撤销、变更等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争议行为作出相应的决定。
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1.争议解决主体: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行政复议则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评审和裁决。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行政争议。
尽管它们都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提供救济的途径,但它们在适用范围、程序性要求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一、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争议解决,是一种相对简便高效的行政救济程序。
只要行政行为涉及特定当事人,且该行为侵犯了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即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行为,并使其合法、合理、公正。
行政诉讼则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外部争议解决,是一种通过法院审判来实现行政救济的程序。
当特定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或行政复议程序已终结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合法、公正执行行政行为。
二、程序性要求1. 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要求:(1) 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复议,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复议: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复议申请,组织调查、听证,并向当事人发出复议决定书,作为行政行为的终局决定。
(3) 诉讼期限:如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要求:(1) 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在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 立案审理: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调查取证、举行庭审,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作为行政行为的终局决定。
(3) 诉讼期限: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特定情况下可延长至1年。
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比较强制,行政机关一般都会依法执行复议决定,并根据复议决定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行政机关通过内部调整与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了司法程序的繁琐。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行政诉讼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在行政诉讼法中的地位、程序和功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的地位1.1 行政复议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予以复查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内部的诉讼形式,旨在解决行政争议,避免进一步升级至法院审判。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更具灵活性和高效性。
1.2 行政复议的法律地位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开和公正。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2.1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行为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个别决定和具体措施等。
2.2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分为申请复议、复议审查和复议决定三个阶段。
2.2.1 申请复议阶段申请复议是行政复议的起始阶段,申请人必须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说明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申请复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附带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2.2.2 复议审查阶段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将进行复议审查。
复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事实和证据的核实等。
复议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可以听取相关的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等。
2.2.3 复议决定阶段复议机关在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将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应当明确复议的结论、理由和执行方式。
复议决定是复议程序的最终结果,复议机关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行政复议的功能3.1 纠正和修正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纠正和修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为的重要手段。
通过行政复议,可以发现和纠正行政行为中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3.2 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和调整,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和侵害公民权益。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一、引言在行政领域,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主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它们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自具有一些优势与劣势,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与比较。
二、行政法行政复议的利弊分析1. 利:行政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复议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其主要优势如下:1.1 低成本: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程序简单、费用较低,对行政争议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较为经济的解决方式。
1.2 高效率:行政法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相对于行政诉讼的繁琐程序,速度更快,能够更快地解决行政争议。
1.3 权威性:行政复议是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其裁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对行政法治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2.弊:虽然行政法行政复议具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劣势:2.1 决定权过于集中: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其决定权较为集中,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公正问题,可能影响到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行政复议决定不具强制力:行政复议的决定并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可以选择性地执行,这可能导致复议并不能真正解决行政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1.利: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审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相较于行政复议而言,其具有以下优势:1.1 司法审判: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官作为独立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决定力强:行政诉讼的裁决具有强制力,无论行政机关是否愿意执行,法院的判决都是必须执行的,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 弊:然而,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劣势:2.1 时间长、成本高: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担。
2.2 声请门槛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声请门槛较高,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这对一些弱势当事人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多种途径可以寻求救济。
其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
它们在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在性质、受理机关、程序等方面又存在着诸多差异。
行政复议,简单来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通常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
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从性质上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层级监督;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在受理机关方面,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比如,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一般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但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程序上,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
通常,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而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有着严格的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程序,并且要遵循一系列的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
在审查范围上,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
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合理,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进行纠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两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
虽然它们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又存在一些本质的区别。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程序简化:行政复议程序相对行政诉讼而言较为简单,不需要起诉状,申请书即可。
2. 时间短效果快:行政复议的审理时间相对行政诉讼而言较为短暂,一般不超过3个月。
3. 行政机关自审: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审,所以,行政复议程序较为便利。
二、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争议处理途径。
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司法审判:行政诉讼是在法院进行的审判程序,由法官负责审理和判决。
2. 行政机关被动应诉: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被诉方,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来辩护。
3. 法律效力: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一些本质的区别,但它们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循序渐进:行政法上一般要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补充、相配合,即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未决或不服的行政争议可以转为行政诉讼解决。
2. 同属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针对行政行为的不当与违法进行争议解决的制度安排,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对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监督作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迫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1. 引言在法律服务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处理行政争议的常见方式。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2.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满意行政行为的决定或处理结果,向有行政复议权限的机关请求重新审查、改变或取消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2.1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任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许可等。
但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行为,如国务院的某些决定和命令等,行政复议并不适用,需要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分为提交申请、受理审查、调查核实、组织听证、作出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准备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3 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的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程序将替代行政复议程序。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满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决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3.1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对当事人直接产生的法律效果的争议。
与行政复议不同,行政诉讼适用于任何行政行为,无论是国家行政行为还是地方行政行为。
3.2 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分为立案受理、调解和审理、判决与执行等阶段。
起诉方需编写起诉状并提交给人民法院。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判决。
3.3 行政诉讼的效力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判决的内容进行执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行政诉讼判决时,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处理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其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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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角色探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这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据此,一些学者似乎看到了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的曙光,将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经热议的行政诉讼体制的建构问题重新提上了日程。
如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员王振宇博士认为,“在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各种方案中,行政法院等专门行政审判机构独具明显的体制优势和专业优势,当属最佳选择[1]。
”笔者以为,部分学者所阐发的行政诉讼体制应当重新建构的观点,首先是对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角色定位模糊;其次是没有充分分析和解决独立行政法院的建立所面临的一系列理论和现实问题;再次是在脱离本土历史和文化情境的前提下,探讨作为西方文明舶来品的行政法院在中国的建立问题。
一、我国行政复议的法律角色(一)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理论依据及法律角色定位在自由主义经济的“夜警国家”时代,社会对行政权的效率问题并不太关注,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事务日益复杂和细化,客观上要求行政权以高效率的状态运行。
但追求效率可能会损害公正,背离行政权行使对权利进行保障的核心,于是监督行政权的方式之行政权内部监督体制——行政复议得以产生。
不过,基于行政权效率原则,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限度。
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即使在例外情形下的执行停止,也取决于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
第28条第三款规定,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原行政机关必然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项比较熟悉,行政复议机关并不会代替原行政机关去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既是一种确保行政权效率,也是一种有限监督原则的体现。
在具有现代意义的法治国家层面,所有公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最大化地实现。
行政复议设立的核心目的,也必然是针对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提供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以相关理论为依据,其法律角色应当定位于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并兼顾行政权效率和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三者不可偏废。
(二)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我国的行政复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颁布以后建立起来的,是在行政权内部的一种体制建构。
任何一种体制的建构,都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和把握,并力图用机制本身所形成的规范力去保障社会生活的良好运行。
现行的行政复议在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颁布之初,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1990年至1995年有关各地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数据统计显示,案件数量每年都保持了较高幅度的增长。
但是,到了1995年以后直至现在,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却呈现出了逐年下降的趋势。
如1995年至1999年期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査处行政违法案件近727.5万件,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8951件(包括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的复议),复议申请率低于总处罚行为的千分之一点”。
基于行政复议在现实生活中陷人功能不彰的困境,部分学者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复议存在的必要性产生了怀疑,并建议取消行政复议,也就是所谓的“将行政复议纳人行政诉讼制度,合二为一”[2]。
其实,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没有或者不能公正地处理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只是说明裁决者的职业道德,裁决机关结构设计,价值依据和追求存在缺陷,而不能去否认行政复议本身存在的应然价值。
行政复议是作为规范法学派的代笔人物凯尔森所言的“法秩序”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制度,法律规范层面蕴含的相关制度都是一种应然的存在,采取的是一种应然的进路。
通俗地讲就是,立法者通过法律规范而创设相关制度去保障社会生活的良好运行,但是这种良好状态只能是应然意义上的追求,并不是一种客观的结果。
为使行政复议在现实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作用,可以在复议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类似于法院合议庭式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裁决。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该和行政事务相分离,以确保其公正性;其组成人员应当从基层行政机关或者优秀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专业毕业生中选聘,以确保其专业性。
为使行政争议类型化而使裁决回应申请请求,自由裁量空间等具体问题的解决具备正当性的基础,笔者以为应当将权利救济原则,行政权效率原则和法律监督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并在司法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况对三者原则体现的利益结构和比例进行具体设置。
(一)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理论依据及法律角色定位司法乃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时,寻求独立、公正、专业性的司法救济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司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应该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坚持司法有限审查原则,不能过分侵犯行政权的领域。
司法有限审査原则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受案范围的列举性,可诉行为的有限性,审査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规章的参照性,司法判决不彻底性”[3]。
我国新行政诉讼法虽然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2条的相关规定,受案范围是列举式而非概括式,也就意味着存在司法权不能或不宜介人的行政权场域。
所谓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行使诉权,将受案范围由列举式变为全面的概括式,违背了司法权和行政权运行的本质规律。
可诉行为的有限性是指,存在一些具有政治性、外交性等法院不宜审查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规章进行参照适用,司法判决不彻底从而留有行政机关进行改正的空间,都是司法有限审査原则的具体运用。
行政诉讼以相关理论为依据,其法律角色应当定位于以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并对行政机关进行有限地监督和制约。
(二)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4年1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正如行政复议所创设的初期,行政诉讼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救济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国法院收案情况是1990年13006件,升30%;1991年25667件,升97%”[4]。
但是,自1991年以后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增幅逐年减小,甚至出现了负增长,行政诉讼亦陷人了功能不彰的困境。
为彻底解决行政诉讼所面临的问题,对行政诉讼机制进行重新建构成为日益争论的焦点。
其中有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应当建立从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具有专门人民法院性质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行政法院”m。
这种观点,一方面使独立出来的行政法院面临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将专门人民法院中“专门”一词寓于行政法院,是对该词不恰当地扩大化解释和错用;再一方面独立行政法院的建立,脱离了我国的历史和文化情境,必然会受到本土的“免疫排斥”,具有现实的不可行性。
1.独立行政法院的建立陷人困境。
行政诉讼事务相较于刑事或者民事诉讼事务并不具有理论上的优先性,虽然现行行政诉讼存在问题,但不能否认诉讼司法本身的价值,更不能去刻意提高行政诉讼的地位。
如果将人民法院中的行政诉讼事务独立出来,归于专门的行政法院,则行为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例如,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都是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对国家公权力进行适当地约束和限制,以保障公民权利。
既然行政诉讼可以独立,那就无法解释刑事诉讼独立的问题。
专门行政法院的建立,也必然会造成权力机构的重叠和臃肿。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之一便是对法院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因此国家司法体制的设置是采取法院——检察院一对一的模式。
如果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一系列庞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专门行政检察院得以产生,不仅造成权力机构的重叠和臃肿,与国家精简机构的改革方向相悖,而且因为“我国的社会结构模式是强国家——弱社会”。
公权力的扩张必然会进一步压缩市民社会的私人生活领域,背离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专门行政法院的建立使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问题难以解决。
如果设立权限争议法庭,那么对权限争议法庭的设置和监督也是一个理论难题,更会造成公权力机构的进一步臃肿。
2.独立行政法院的性质错位。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在某些特定部门和系统内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可知,某些案件与特定部门的专门业务有关或者某些犯罪的人是特定部门的专职人员,因为一般法院审理不方便或有困难,所以由具有专门性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这里的“专门”一词,应该被限定解释为社会范围狭小的、特殊的、高度专业性的,不宜由普通法院审理的专门性事务。
而行政诉讼事务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等特点,显然背离了专门人民法院设置的初衷。
所以,将专门人民法院中“专门”一词寓于行政法院,是对该词不恰当地扩大化解释和错用。
3.独立行政法院受到本土文化的排斥。
如果从文化和历史的角度考虑,部分学者是在脱离本土历史和文化情境的前提下,探讨作为西方文明舶来品的行政法院在中国的建立问题。
法国的行政法院是在其特定的思想背景和历史背景下,经过长期地不断改革和完善而建立起来的。
“法国行政法院产生的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7]55°。
***时代的人士认为行政诉讼就是行政权本身,基于权力分立原则认为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权,对行政事务的审判必须由独立的行政法院行使。
法国自16世纪开始,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反映到行政部门,作为封建利益的代表者法院总是阻碍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政策,给行政部门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两者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关系。
法国***成功以后,“制宪人士为了避免法院对行政的干扰,根据分权学说,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我国并不具备法国行政法院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和文化环境,强行进行移植,必然会受到我国本土的“免疫排斥”。
况且,法国的行政法院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其成熟和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行政法院这样一个新生事物想在我国本土真正扎根,是否能生存暂且不论,就是其成长的过程也必然付出巨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