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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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情形的记忆口诀

民诉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情形的记忆口诀
民诉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情形的记忆姨
表面意思:他可以指望他的阿姨
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指:即止,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望:即亡,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须等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的
瓮,即文,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亡,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的
埠,即不,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供担保的
终结执行情形
口诀:羊因身困瓮亡
表面意思:羊因为身体被困在了瓮中死亡了
对应法条
羊:即养,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的
因,即应,法院认为应终结的
身,即申,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入且无劳动能力的
姨:即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口诀(2)<其他情形>:勿冲破深埠
表面理解:不要冲破那条深巷的巷口界限
对应法条
勿,即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
冲,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一方申请撤销仲裁
破,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深,即审,执行标的是正北法院或仲裁机构设立的标的物

哪些情形法院可终结或中止执行

哪些情形法院可终结或中止执行

答 :首 先 ,你 们 二 轮 承包 时 由村 民小组 会议 决定 的土地 承包 方 案是 有 效 的 ,村 民在二 轮 承包 时分 得 的土 地
答 :用人 单 位加 大 工 作 量而 且 违 反合 同约定 未 足额 支付 劳 动报 酬 ,劳 动者 可以解 除 劳动 合 同 。根 据 劳动 合 同法规 定 ,除 劳动 者违 反服 务期 约 定 和劳 动者违 反竞 业 限制 的情 形 外 ,用 人 单位 不得 与劳 动 者约 定 由劳动 者 承
担 违 约金 。 因此 ,劳动 合 同 中约定 的 提 前 辞 职要 承担 违 约 金 的 约定 无 效 , 你 不需 要 支付 违约 金 ,而且 根 据
受法 律 保护 ,其 重要 凭 证是 你 们手 中 所 持的 土地 承包 合 同 。根 据 《 土地 承 包法》 规定 ,二 轮 承包 时 ,村 委会 作 为发 包 方按 商议 后 决定 的 承包 方案 将
终结 执 行是 指 在 执行 过 程 中 ,由 于 出现 某些 特殊 情 况 ,使 执 行工 作无 法继续 ,因此法 院裁 定终结 执行程 序。
《 民事 诉讼 法》 第二 百 三十 三条 规定 。
妈妈 : “ 要是 你用肥皂好好地洗 洗脖子 的话 ,我就允许你 下午和我们 一起去公 园里玩 ! ' ’ 孩子 : “ 可要是下起雨来你们 决定哪 儿也不去的话 ,我不就 白洗得这 t干净地果在 家里?那 / ,
情 况 下 ,由于 出 现特 殊 情 况 ,法 院裁 定 问 :5 - ,王 某 向我 弟 弟 借 款 1 #前 0 万元 ,后 来 我 弟 弟 多 次 向他 追 讨 ,对 方 总是 找 出各 种 借 口不 予 归还 。我 弟 弟 气
不过 ,到 他 经 营 的 商铺 强行 从 其 柜 台 内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政机关强制执⾏程序中⽌执⾏中⽌执⾏与强制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强制执⾏是诉讼的最后⼀步,是⼀种强制性的⾏为,⽽中⽌执⾏则是因为某些原因⽽提出暂停执⾏的⼀种⽅式。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政机关强制执⾏程序中⽌执⾏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政机关强制执⾏程序中⽌执⾏(⼀)执⾏中⽌根据《⾏政强制法》第三⼗九条第⼀款的规定,引起中⽌执⾏的法定情形主要有4种:1.当事⼈履⾏⾏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履⾏能⼒的。

具体包括4种情形:第⼀,发⽣当事⼈⽆法预见、⽆法预防、⽆法避免和⽆法控制的不可抗⼒事件,如海啸、地震等⾃然灾害,导致当事⼈不能如期履⾏义务;第⼆,当事⼈经济或者⽣活困难,除维持家庭基本⽣活以外,⽆⼒履⾏⾦钱给付等义务;第三,当事⼈由于突发疫病等⾝体健康原因暂不能履⾏义务;第四,其他原因。

2.第三⼈对执⾏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第三⼈是指当事⼈以外的,法律上利益或者权利受到强制执⾏影响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主张权利的内容主要是物权或者债权,如第三⼈对执⾏标的主张抵押权、质权、所有权以及因租赁关系⽽享有使⽤权等。

此种情况下,执⾏标的是有争议的标的,需要确定权属后才能执⾏;如果第三⼈确有理由的,应当中⽌执⾏。

这是基于保护第三⼈利益的⾓度作出的规定。

3.执⾏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执⾏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强制执⾏应当坚持⽐例原则,应采取最⼩损害的⽅式实现⾏政管理⽬的。

当某些⾏政强制执⾏可能会给当事⼈的权益造成⽆法弥补的损失,⽽中⽌执⾏⼜对公共利益⽆害,那么⾏政机关应当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中⽌执⾏的决定。

4.⾏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执⾏的其他情形。

例如⾏政机关发现据以执⾏的⾏政决定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需要⽴即中⽌执⾏,待查明情况后再作决定。

例如强制执⾏可能导致被执⾏⼈过激⾏为,如⾃杀或暴⼒对抗的,为避免悲剧发⽣,⾏政机关也应当中⽌执⾏。

⼀般情况下,强制执⾏以实现⾏政管理⽬的为终点,不能随意停⽌或者中途放弃。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在哪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在哪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在哪中止执行是指过程中,应出现某些情况,而导致程序暂时中止,等这些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应出现某些情况,而导致程序无法进行,程序终结。

那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在哪?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在哪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1、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终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容易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适用产生误解,影响自身权利的维护,还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是案件执行的完全结束,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消灭。

二者适用的情况是不同的,根据我国2007年修改的第2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一、强制执行的条件《强制执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这就是强制执行法定的条件。

二、催告及其效力《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四、强制执行的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五、强制执行的中止《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从来都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是困难重重,不少被执行人甚至以身试法,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人员。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中停止执行的行为

行政法中停止执行的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就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诉至人民法院后,行政主体发现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如果执行下去,既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可能导致行政赔偿,因而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在实践中,一般是行政主体自行停止,不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裁定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原告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停止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三是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行政主体必须停止执行。

如行政主体不停止执行,相对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案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如果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停止执行。

二、作出停止执行的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的机关是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

行政主体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自行停止执行,基于两种情况:一是自己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是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自动人申请停止执行符合条件;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而行政主体不停止执行,相对人申请停止执行合法的。

除人民法院和行政主体外,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均无权停止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裁定停止执行的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程序,一是原告提出申请。

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提出申请是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前提条件。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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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中止、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一、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中的做法,中止执行可以分为立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情形以及实践做法的适用情形三类不同的情况。

(一)现行法律依据对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4(2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2.1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2.2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5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二)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0、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

(三)适用中止执行情况分析1、关于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而中止执行的情形。

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法院也未必予以中止执行,这种情况及解决方法包括: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但未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可按执行和解处理;⑵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反对延期的,被执行人仍可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履行时可由执行法院提存后结案。

2、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而中止执行的情形。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暂缓执行,但并不一定会引起执行中止。

对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严格的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首先应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召集当事人采取执行听证,严格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异议正当、属实的,将案件报主管院长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执行应当继续。

3、关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情形。

执行实践中相当部分的案件存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同时不少执行人员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为了减少积案,随便以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为由中止执行。

有些在没有认真查证情况下,就按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执行。

某法院1999年、2000年的执行案件平均结案率为91.4%,但所结案件中止执行占了42.2%,这还不包括和解案、委托执行案等非实际执结的案件,真正能够执结的比率仅30%左右①。

为防止随意中止执行,必须严格查证,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具体执行中应注意:⑴用尽可执行的措施。

仔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和债权等,同时将执行过程记录在卷宗笔录中。

没有用尽执行手段,不能认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

⑵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确未发现财产可以执行的,征求和记录申请执行人意见。

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指定期限内,仍没有发现执行线索的,才能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处理。

⑶认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须组成合议庭审查评议。

合议庭应审查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是否已经作了充分调查,是否已经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

只有经过合议庭评议,才可以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4、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这项立法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科学和法律界没有涉足的问题,保障执行工作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必要的法律救济,避免司法执行程序出现瑕疵。

对于执行不能引起的中止执行,属于其中一种诉讼风险,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就应该有这种承担风险的意识,否则一旦执行不了,就会将责任推给人民法院。

但是由于这一条款不太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容易导致执行人员适用的随意性。

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随意将该条款作为裁定中止执行的理由。

最高院《执行规定》第102条作了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五种情形(上述第5至9种情形),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处理,为该条款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因此,“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必须符合《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才可以适用。

执行人员在办案中应该严格执行,不得将其他情形列为中止执行的理由。

二、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③。

<br />(一)现行法律依据<br />对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br />1、《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执行规定》第105条;<br />3、《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35条第3项对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

<br />(二)终结执行归结为下几种情形:<br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执行程序的启动大部分由于当事人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撤销申请,放弃了要求执行的权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应该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裁定案件的终结执行。

<br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执行应当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当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予以撤销,执行也就失去了基础。

<br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有义务就要有承担义务的主体,当义务承担主体消亡,而这种义务又没有继承主体时,义务便归于消灭。

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一般都是义务的承担者,当他死亡,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继承主体出现,权利人的权利已经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是唯一的选择。

<br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这类案件的“权利人”就是有权享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人。

这种权利与特定的身份不可分割,只能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所享受,而不能转让或继承。

因此,这种权利是随着权利人死亡而灭失的。

所以,如果这类案件权利人死亡,应该终结执行程序。

<br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尚失劳动能力。

这是终结执行的“情理性”立法规定,但必须满足几个要件:(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2)执行内容只能是借款;(3)不能再执行的原因只能是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尚失劳动能力。

三个原因必须同时具备。

强制执行不是将被执行人逼上绝路,所以这种情况下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只能终结执行。

<br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参考立法精神而决定是否终结执行。

<br />7、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本条规定涉及破产而终结执行的情形与涉及破产而中止执行的情形是有差别的。

中止执行的条件只要求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案件后有两种结果,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

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案件可以恢复执行。

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已经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法院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再恢复执行了,这就应当作出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

<br />8、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法人终止后,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的,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遗留财产执行后仍未清偿全部债务的,也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④<br />(三)适用终结执行时,值得探讨的问题。

<br />由于现行法律对终结执行的情形规定的范围较少,导致在执行实践中,大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因不能终结执行而列为未结案件,而实际上,这些案件已无再执行的可能。

为此,我们可以探索更多情况下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果断地终结一些无法执行的案子。

如果只是将一些无法执行的案件作中止执行处理,则会积压大量案件,导致这些案件无限期地处于未结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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