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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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案例评析及完善建议(精)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案例评析及完善建议(精)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五条对违约金条款做了限制性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条规定也就表明,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员工在离职后企业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这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以下将从需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出发,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在实际案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的案例评析 1.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冲突服务期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

只有当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特殊待遇或出资招用、培训的情况下,才有权设定服务期,进而约定违约金。

对服务期如何适用的问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①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后与其签订关于服务期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该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被劳动合同期限吸收。

此时服务期的性质类似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的性质。

②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变更,服务期的实质仍是合同期限,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如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③双方对服务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

劳博动合同锐违约金管制度案理例评析在及完善线建议。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限,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实际服务期限应参照该规定予以折抵;同时如果服务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

劳动合同违约引起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违约引起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违约引起的法律问题一、背景介绍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法律基准,旨在保障雇员和雇主双方的权益。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的违约情况时有发生,给雇员和雇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违约引起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劳动合同违约的常见情形1. 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或养老金根据《劳动法》,雇主有义务按时支付工资和养老金。

如果雇主延误或拒绝支付,则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约。

这可能导致员工财务困境,并且侵犯了其基本权益。

2. 雇主解除合同未给予补偿当雇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雇主不履行这一义务,从而导致经济损失和不公平待遇,则构成对合同的违约。

3. 雇员未履行工作职责或透露商业秘密劳动合同要求雇员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保守商业秘密。

如果雇员未能兑现这些义务,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或泄露商业机密,则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反。

三、劳动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1. 赔偿当一方发生违约情况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例如,雇主未支付工资或补偿金的,雇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赔偿。

2. 解除合同对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例如,如果雇主多次未支付工资,并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则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追究雇主违约责任。

3. 补救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能会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来解决违约问题。

例如,法院可能会命令雇主支付拖欠的工资或补偿金,并罚款作为惩罚。

四、解决劳动合同违约争议的途径1. 协商和调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合同违反争议。

双方可以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寻求和解,并达成共识。

2. 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雇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解决合同违约的纠纷。

仲裁是一种简便的、快速且相对低成本的方式,并且具有较高的强制执行力。

3.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设定与立法完善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设定与立法完善
金。
平 等协 商劳 动合 同条款 。资 强劳 弱是 当 的地 步 。用人 单 位经 营权 与财 产权 法 律
( 动 合 同法 二十 五条 规定 : 除 今 世 界各 国存 在的 共 同问题 ,由于劳 动 保 障的缺 失必 然 造成 用人 单位 积 极性 与 ( 劳 第 “ 本 法第 二 十二 条和 第 二十 三条 规定 的情 者在 信息 、组织 、经济 力量 、社 会地 位 生产 效率 的 降低 ,不 利于 企业 的发 展 与 形 外 ,用 人单 位不 得 与劳 动者 约定 由劳 等 方 面与用 人 单位 严重 不对 称 ,处于 弱 社会 经济 的繁 荣 ,也 会对 劳动 者 利益 产
双 方又 约定 在之 前 的 5 合 同期 限上 再 利 ,即应 享有 择业 自主 权 ,因 而劳动 者 约 金 条 款 不符 合 《 年 劳动 合 同法 规 定 , 加 3 的服务 期 ,如 违约 则张 某 在原 来 的劳 动权 在权 利位 阶 与重要 性 上远 高于 在 劳动 合 同法 )实 施 以后 用人 单位 仍 年 ) 5 元 的基础 上 再增 加 6 元的 违约 金 。 用人 单位 的经 营权 与财 产权 ,要优 先对 依 据该 条款 主张 劳动 者解 约 违约 金 ,裁 万 万

权益 Rih sO 权益话题 ■ 责 编 向华Q :859 g t 任 辑:春 Q1703 104
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形下可 以设定违约金 ,什么情形下不能设定违约金 ,对 劳动者权益影 响巨大 。 劳动合 同法 》采用 一般禁止与特殊 限制 的立法模 式 , 对违约金条款进行了明确限定 ,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同时也有需要进一步完 善之处 。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设定 与立法完善 ,
●文 /杨兴坤

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引言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最为基础的法律工具之一,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涉及到当事人对合同履约的义务以及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后果。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迁,对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有着更高的要求,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违约责任制度的基本框架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主要包括违约责任的形成、履行债和赔偿债的性质及其计算、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形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成条件,对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约束。

履行债和赔偿债的性质及其计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履行中,可能会出现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

此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双方协商来确定。

而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我国合同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免除和限制进行了规定。

例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限制违约责任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不足尽管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违约责任的预防不足我国合同法主要侧重于对违约责任的形成和承担进行规定,但对于违约的预防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违约的发生。

因此,对于违约责任的预防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浅议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浅议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浅议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摘要: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现阶段劳动合同违约金中已经成为劳动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做了统一的规定,对于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近期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热点事件层出不穷,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混乱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做了统一的规定,笔者就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违约责任,它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①所谓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就是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对违约方的制裁和对守约方的赔偿。

由于劳动法中存在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分,劳动合同一旦适用违约金,就极易被强势主体所滥用,如果不管违约金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依照约定给予赔偿对于依靠工资生存的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这种严重的不平等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事先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才能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到实质的平等。

所以劳动合同违约金具有其特有的法律性质。

(1)担保属性。

在我国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其作用主要是担保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违约金完全属于补偿性质,对拟违约方而言没有通过违约获得额外利益,相反会对自己的信誉带来损害时,拟违约方在权衡利弊后会选择履行合同。

(2)补偿性。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期望主要为了得到便捷效率的损害赔偿,以避免事后计算损失的麻烦及举证困难。

试论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

试论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

试论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个争论比较多的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劳动法》没有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使得我国地方立法有较大空间,在实际生活中和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争论。

我们将从社会本位的视角来对我国的违约金立法进行分析。

一、地方违约金立法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我国已出台逾期二十部地方劳动合同条例或规定,总的来看,以对违约金的设定范围是否限制来划分,(一)任意约定违约金:任意约定违约金是指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都可以适用违约金。

对违约金采取不限制态度的立法又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空白型立法,即在立法中没有对违约金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如河北、吉林等地。

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可以认为没有限制约定违约金,这样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适用违约金;第二、原则型立法,即在立法中对违约金的设定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只要不违法、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金就可以对双方当事人适用,并没有对违约金具体范围进行限制。

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法定型立法,即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认可违约金,对违约金的具体范围也不进行限制,但对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使得违约金对双方当事人可以广泛适用。

如以前的江苏规定,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提前解除一年,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相当本人上年度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费用,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应当赔偿相当本人上年度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费用,最多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加强型立法,即立法不仅允许双方当事人设定违约金,而且对违约金作了比民法更扩大的规定。

民法一般认为,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二者之间只选择其一适用,上面所提到的任意约定违约金的第二、第三种类型,对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都进行了上限的限制,没有超过对民法的理解。

而加强型立法采取对二者可以兼取的态度,明显超过了民法上的理解。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摘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了相关规定,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造成严重的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目前通行的教材和理论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所进行的阐述和解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本文试着从这一规定入手,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违约金责任;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发展违约责任,一方面源于道德上应受的非难性,与自然法上的“约定必须遵守”是一脉相承的,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另一方面它源于经济上的不利益性,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谐运转。

再一方面它源于法律上的规范性,即违约责任的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

[1]总之,违约责任制度不仅是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是民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还是“匡扶正义的法律工具”。

[2] 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通常认为大陆法系的违约金是可追溯至传统的罗马poena,而poena则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罚金,是由债务人在其不于适当的时期履行其债务时支付的。

)自罗马法以来至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始终受到充分关注,并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但早期的法律曾允许对债务人的人身实施限制,这种带有明显原始烙印的民事责任方式随着反映商品流通本性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日益深化和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己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民主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逐渐占据突出地位,表现在违约责任方面,不仅其形式更加多样化、科学化,而且特别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

例如,作为违约责任主要形式的赔偿损失应当主要用于补偿当事人一方即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惩罚,受害人也不能因违约方承担责任而获得额外的不应获得的“补偿”,这主要由民法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原则所决定的。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对于保障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界定和计算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规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作为违约金。

这个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且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违约情况有了明确的界定。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仍然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主,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给予惩罚较少。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着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条款的滥用,这导致了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劳动者来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实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

在国外,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制度设置更加健全,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和处理。

在德国和法国等国家,根据违约时间的长短和违约情况的严重程度,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进行了分级,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保障劳动合同履行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制度。

该制度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起更加完善和科学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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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简 单 ,达 不 到 限制 违 约 金数 额 过 高 的作 用 。在 实 践 中 ,用人 单 位往 往 利 用 其 强势 地 位 ,为 限 制 劳动 者 的 自主择 业权 ,或造 出天 价 培训 费 ,或真 正 给予劳 动者 巨额 投资 , 劳 动者 一旦违 约 , 将要 面对 难 以 承受 的 巨额 违 约金 。如 飞 行 员 的培 养 投资 大 ,周 期长 ,若 飞 行员 违 约 ,必然 导致 飞行 员 承担着 天价 的 违约 金 。口 ] 对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经济能力 ,岗位 高低 以及 对 用人 单 位 的重要 程 度 等 因素 。 除此 之 外 ,现 有立 法 对违约金的减免 只规定了在用人单位违法时劳动者单方解除合 同免 责 一 种 情况 ,对 于其 他 非 劳动 者 过 错 的情 况 ,如 用 人单 位 过错 原 因 、意外 事 件 等情 况 ,没有 作 为 任何 减 免 的规 定 。这 些 不合理之处影响对用人单位行为的规制 ,更难以保 障公平。口 ] 2 . 用人 单 位 在 违 约金 适 用 的 不 合理 之 处 首先 , 《 劳动合同法 》中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主体具有单一 性 ,即劳动合 同违约金仅针对劳动者单方 ,对用人单位是否承 受违约金未予关注。 《 劳动合 同法 》未确立二元化 的劳动合 同 违约金适用原则。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以 及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劳动合 同违约金适用主体为劳动者,用 人 单 位 是 否 可 以适 用 违约 金 则 未予 任 何规 定 。 实施 条 例也 未 对 此做出任何规定 。 这体现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存在不公平。 实 践 中,签 订 劳 动合 同时 用人 单 位 往 往利 用 其 强势 地 位 ,预 先 在 劳 动 合 同 中设 定 了 劳动 者 提前 解 除 劳动 合 同 的违 约 金 条款 , 而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却无违约金条款,导致劳动合同 违约金条款 只约束劳动者 ,不约束用人单位,因此劳动合同违 约金在适用方面反而对劳动者不利。这与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优先 保 护劳 动者 的合法 权益 的初 衷相 违背 。 其次,用人单位适用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不公平。在 《 劳 动合同法 》约定 了经济补偿金 ,其功能并不能替代 劳动合同违 约 金在 保 护 劳 动 者利 益 方 面 的特 殊 地位 。 经济 补偿 金 是 一 种补 偿性质 ,支付的金额相对较少 ;而劳动合 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质。实践中,大量劳动者支付天价违约金。通过对比可以看出 , 劳动合 同法对劳动者一方适用劳动合 同违约金 ,而对用人单位 方适用经济补偿金。这种安排很难体现出劳动合 同法作为社 会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3 . 竞 业 限 制 违 约 金 规 定 的 不足 之 处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 四条是关于竞业 限制 违 约 金 的 规定 。经济 补 偿 金 属 于适 用 于用 人 单 位解 除 或 者终 止 劳 动 合 同时 向劳 动 者 支付 的离 职 补偿 。若 用 人单 位 行 使 预告 解 除权 ,则不需要 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 动 合 同违 约金 是 劳 动合 同一方 不 履 行或 不 适 当履 行 劳 动合 同 时按 约 定 向对 方 支 付 的一 定 数额 的货 币 。而 在 劳动 者 被迫 辞 职 或者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时 ,用人单位既应向劳动者 支 付 经 济补 偿 金 ,也 需 要 承 担违 约责 任 。 因此 ,讨 论 竞业 限制 违约金的同时,需要讨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首 先 ,劳 动 者 违 反竞 业 限制 的违 约 金 数额 未 明 确 约定 。劳 动 合 同 法第 二 十 三条 规 定 ,对 负 有保 密义 务 的劳 动 者 ,用 人单 位 可 以 与劳 动 者 约定 竞 业 限 制条 款 ,对 劳 动者 违 反竞 业 限制 约 定的,应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其次 ,竞业限制协议 中经济补偿约定缺少限制。在实践中, 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存在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现象。虽然从法条 中 可 以看 出 ,劳 动 者 和用 人 单 位 在签 订 竟业 限制 协议 时应 约定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但未规定在竞业限制 中因用人单位原因 未 约定 经 济 补偿 ,竟 业 协议 是 否 有效 。此外 ,也未 明确 规定 用 人单位未按照竞业限制协议按时、合理的支付经济补偿时应承 担 的后 果 。 三 、 我 国 劳 动 合 同违 约
劳 动 合 同违 约 金 的 内涵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制度源于合同违约金 ,我国 《 民法通则 》 第 一 百一 十二 条第 二款 规定 : “ 当事人 可 以在 合 同中约定 ,一 方 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 约定对于违反合 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学者认 为违 约金具 有 双重 作用 ,既 可 以担 保债 务履 行 ,又可 以在 违约 情 形 出现后 ,及 时补 偿受 害 人 的损失 、制 裁违 约行 为 人 。[ 1 劳动 合 同违 约 金 是 在 合 同违 约 金 制度 的基 础 上 产生 和发 展 的 , 自然 秉 承 了合 同违约金制度的一些特性 , 但 由于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 、 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产生 了与我国合同违约金制度差异较大的 劳 动 合 同 违 约金 制 度 。尽 管 学 者 的 观 点不 同 ,但根 据 合 同违 约 金 的定 义 ,劳 动 合 同 违 约金 的 内涵 我们 可 以概 括 为 :用 人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劳动 合 同 中约定 的 ,一 方 当事 人 不 履行 或 不 适 当履 行劳动合同时 ,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 二 、 劳 动 合 同 违 约 金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劳动市场 的健康发展起 到重要作用。但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 程 中存 在一 些 问题 。
的基 础 是 契 约 自 由,这 导 致能 力 较 强 的 劳 动者 往 往 不受 违 约 金
与服务期 的约束。同时 ,这样 的规定虽然体现保护劳动者弱者 的立 法 目的 ,但 限制 了用 人单 位 ,给 用人 单 位 带 来 一 定损 失 。 针对 《 劳动 合 同法 》的 不足 之 处 ,国务 院于 2 0 0 8 年 9月 3日颁 布的 《 劳动 合 同法实 施条 例 》 对 服务 期违 约金 做 出 了补充 说 明 , 如 第 十 六 条 规定 了培 训 费 用 的 内容 ,第 十七 条 规定 了发 生 服 务 期 与合 同期不一致 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了劳动者不用支付 违 约 金 而 解 除 劳 动合 同的 几种 情 况 。 但 随着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 这样 的规定渐渐丧失实际操作性。因此 , 《 劳动合 同法 》及其 实 施条 例在 服 务期 违约 金 的适用 范 围过 于狭 窄 , 应 当适 当扩大 。 其 次 ,服务 期 限限定 不合 理 。 《 劳 动合 同法 》第二 十二 条 , 未 对 服 务期 期 限做 出任何 规 定 ,服务 期 一 旦 超 出合 理 区间 ,服 务期的约定将会丧失其合理性 。在实践 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 其强势地位 ,滥用服务期 ,在提供培训之前 ,要求与劳动者签 订十年 ,几 十年的超长服务期合同 ,否则便不提供培训 ,侵害 了劳 动 者 的权 益 ,限制 了劳 动 者 的 自由择 业 ,增 加 了劳 动者 违 约的风险。因此规定劳动合同的合理期 限是有必要的。 最后,对违约金数额的确定缺乏综合考虑。 《 劳动合 同法 》 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 的特殊保护 ,是针对培 训服务期设定 ,即不超过培训费用且分摊支付。但是 ,对于违 约 金数 额 的确 定 缺 乏综 合 考 虑 。 “ 不 超 过 培训 费 用 ” 的规 定 过


1 . 服 务 期 违 约金 规 定 的 问题
首先 ,服务期约定范 围不合理 。 《 劳动合 同法 》第二十二 条规定 了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承担违 约金,条款本身有其合理之处 ,有利于保 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 益,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但是规定将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限 制于专业技术培训一种 ,而社会 中的劳动者能力参差不齐,技 术 培训 往 往 针 对 的是 能 力 较 弱 的劳 动 群 体 ,而 劳 动 合 同违 约 金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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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 国劳动合 同违约金 的法律 问题及立 法完善
崔新赫
( 1 0 2要 : 劳 动合 同违 约 金 作为 处 理 违 约 责任 的 一种 主 要 形 式 ,其 作 用 一直 是 劳 动 合 同 实践 中最 复 杂、 最 有 争议 性 的 问题 之 一。 以 《 劳 动 合 同法 》 的正 式 颁 布 实施 为 界 限, 劳动 合 同违 约金 制 度 经 历 了立 法空 白、地 方 立 法 混 乱到 正 式 确 立 的过 程 。 本 文 从 劳 动合 同违 约 金 的含 义 和 性 质 入 手 ,仔 细分 析 劳 动 合 同 违约金 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现行 劳动合 同违约金存在 的问题, 提 出一些 完善 劳动合 同违 约金 的建议 。 关 键词 :劳动合 同;违 约金 ;服 务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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