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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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苏住建质〔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以及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等,进一步压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市住建局于11月份组织开展了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查44项在建工程(每地区4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37项(普通商品住宅16项、保障房4项、公共建筑12项、厂房5项),市政工程7项。

督查组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41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3份(市质安站、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各1份),对于现场发现的问题已要求当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落实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自查自纠方面个别项目参建各方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部分项目参建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

(二)工程质量方面1.施工管理资料。

部分项目预制桩检测报告日期晚于压桩开始时间,存在未检测先使用情况;未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试验,未提供氯离子总含量计算书;未开展混凝土耐久性试验。

个别项目基础分部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盖章记录不完整;未开展土方回填检验批验收及外墙防水隐蔽验收工作。

2.工程实体质量。

部分项目存在二次结构构造柱植筋偏位,箍筋加密区未加密、箍筋弯钩不足135°现象。

部分住宅项目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把控不严,混凝土主体结构存在孔洞、麻面、涨模等表观缺陷;标养室设置不规范,试块留置不规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苏住建拆[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住建拆〔2010〕10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发展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农村发展局:《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健全和完善拆迁监管体系,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应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二、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2011年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并按照年度拆迁计划实施,没有列入当年度拆迁计划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拆迁。

年度计划需报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集体土地房屋在实施拆迁前,要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开展苏州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住建拆〔2010〕9号文)规定进行房屋拆迁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符合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0〕46号文)的要求。

四、在项目拆迁备案前,必须征得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同意。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五、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拆迁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监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苏住建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苏住建村〔2022〕1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

围绕这一部署,市住建局在全省首创制定并印发符合地方实际的《苏州乡村设计导则》,率先实施“设计师驻村服务制度”,以此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开展乡村设计工作,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乡村振兴。

为将相关机制用实、用好,结合市委主要领导关于乡村建设的批示要求,现就在全市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1.科学设计,统筹推进。

全市乡村及城乡结合带、城中村等地区的乡村建设要在落实上位法定规划的基础上,结合《苏州乡村设计导则》,围绕工程、生态、文化、美学等要素,科学开展乡村设计工作。

乡村设计应当与村庄环境改善、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农房建设管理等工作的设计要求统筹安排、有机衔接,符合村庄在一定发展阶段内可预见的总体建设方向。

2.精准施策,因地制宜。

所有乡村建设行为都应当根据所在村庄本底特点开展针对性设计,实现一项目一设计、先设计后建设。

设计关注要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空间布局、外观造型、周边环境等,完备使用功能、兼具乡村美感、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资源,要在选址、用地、功能、配套上多研究,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

3.传承风貌,保护格局。

乡村建设要保持村庄原有风貌和肌理格局,塑造质朴、干净、整齐、富有江南特色的苏式水乡风貌,墙绘、卡通、标语及与传统文化冲突的内容一律减少使用,不做过多无谓的装饰,可做可不做的一律不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苏住建建〔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37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强化监理责任落实、提升监理工作成效,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33号)部署安排,市住建局于6月27日至6月30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本级项目和全市10个板块项目,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28项、公共建筑21项、工业建筑39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2项(含轨道交通工程4项)。

本次检查重点内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到岗履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检查情况总体良好,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5.64分。

各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不少单位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本地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市质安站加大了对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今年以来,通报警示监理企业14家,行政处罚监理企业2家。

张家港市住建局组织开展“监理大讲堂”活动,宣贯省、市住建部门关于监理监管服务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提高了监理人员业务水平。

常熟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3〕72号),将含有“危大工程”的房屋市政项目纳入必须监理的范围;责成质安监机构每半个月在线查看监理人员“实名制”考勤等情况。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苏住建质〔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住建质〔2016〕32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安委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安〔2016〕18号)和市住建局《苏州市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住建质〔2016〕30号),现就为期三年的“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2016年7月至2016年底)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苏府办〔2015〕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企业自查自纠,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实现“一必须五到位”。

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工作内容(一)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9月底前,所有企业签订《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公开承诺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安全生产经营建设,并按要求报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普查企业安全生产。

10月底前,所有企业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落实“一企一档”,报属地安监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

2016年底前,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函质〔2016〕48号)等文件要求,各地符合条件应配备安全总监的企业数达到90%以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充分发挥监理工作效能,有效落实监理履行职责,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建函建〔2021〕486号),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通知》要求,2022年1月,各市、区住建部门均开展了监理专项检查,共抽查监理项目107个,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11份。

1月12日-13日,市住建局结合各地专项检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专项督查,共随机抽查监理项目40个(每个市、区各4个),被抽查项目包括轨道交通4项、保障房安居项目5项、商品住宅项目9项、公共建筑工程13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项、商业综合体项目3项等。

本次督查项目为提前一天随机抽取,使用苏州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考评系统,专家组现场打分、现场提交,保证督查行为的规范性和督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受检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1.监理规划(细则)编制不够完善。

少数项目未编制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全面、针对性较差,危大工程管理内容不全,监理规划中未包括各阶段监理人员到岗计划或人员进退场计划。

2.人员管理有待加强。

少数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数量不满足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监理人员变更无手续,现场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部分监理人员未录入实名制考勤系统,部分人员考勤率较低,未对施工企业人员过期证书识别、正确处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5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5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5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5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现将全市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组织和方式考核运用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依托手机载体,通过身份证信息采集,采取每日两次(上、下午各一次)定位人员人脸识别及位置信息上报,并按月统计分析在岗和脱岗信息,实现动态考核。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定期汇总各地考核情况,统一通报考核结果。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日常在岗考核工作。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负责姑苏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日常在岗考核工作。

苏州市住建局已组织相关市、区住建局通过招标方式,择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联通”)合作开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LBS定位管理系统”),并作为LBS定位管理系统运营商。

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5•【字号】苏府[2003]159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5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农村十项实事工作进程,现就《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实行预拆迁政策。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现有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不再批准翻建、扩建、迁建。

凡符合一户一处宅基地条件,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1)经房屋鉴定机构确定的危房;(2)10年前建的平房;(3)农村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一律采取预拆迁安置。

市、县级市和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设立预拆迁安置财政专户,资金从出让土地政府收益中划入。

预拆迁的房屋补偿,按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局在财政专户资金中预支。

同时,准许预拆迁农户购买规定面积的定销房。

定销房准购面积,金阊、平江、沧浪三城区由市统一确定,其他地区由各县级市(区)自行确定。

预拆迁农户必须在拆除原有住房后方可获得定销房。

今后建设项目使用已预拆迁的农民住房宅基地,由用地单位按当时预拆迁成本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归还预拆迁安置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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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材工程
【发文字号】苏住建规[2017]2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7.06.28
【实施日期】2017.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
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苏住建规〔2017〕2号)
各市、区住建局,规划(分)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第33号令),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范围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3.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4.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招标方式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的,应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

(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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