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确保物业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依法维护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所有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安全管理费、公共维护费等费用。
第三条收费原则1. 收费应按照政府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收费应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公开和查询渠道畅通。
3. 收费应公正公平,避免损害用户利益。
第四条收费主体物业服务收费主体为物业管理机构,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
第五条收费方式1. 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按面积收费、按用途收费、按人口收费等,具体收费方式应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不同而确定。
2. 收费单位为人民币,收费以现金、电子支付等合法支付方式进行。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六条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收费应依据相关政府法规和规定进行,明确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并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缴费义务物业服务的使用人或业主均为缴费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缴费。
第八条缴费通知物业管理机构应提前通知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的缴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缴费时间、标准、缴费方式等。
通知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公告、手机短信等适当渠道进行。
第九条缴费期限物业服务的缴费期限为收费通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
逾期未缴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催缴。
第十条退费管理1. 满足退费条件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按照业主申请的退费原因和金额进行退费。
2. 退费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退费。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退费记录和相关材料,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章收费监督第十一条定期报告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金额、收费项目、退费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开透明物业管理机构应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收费使用情况等,以便业主了解和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23范文免修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引言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为了规范物业费的收费管理,确保收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本文档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经过业主委员会审议并向业主大会报批。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服务的需求以及维护费用的合理性。
收费标准应明确列出各项收费项目和具体金额,并向业主进行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容:1. 基础服务费基础服务费是业主每月按照建筑面积缴纳的费用,用于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电梯维修、绿化养护等。
2. 保安费保安费是用于小区安全管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系统维护、巡逻人员工资等。
3. 管理费管理费是用于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用品、管理系统软件购置等。
4. 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是用于小区维修维护的费用,业主每月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维修基金应建立专项账户,并及时记录每笔收入和支出,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
5.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费用、装修管理费用等,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收费。
收费周期和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周期一般为月度或季度,具体时间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为方便业主缴纳物业费,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形式:现金缴费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发送收费通知,并提供详细的缴费信息和账号,确保业主能够及时准确地缴纳物业费。
收费管理为了确保物业服务收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包括方面:1. 收费台账物业公司应建立完整的收费台账,记录每一笔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收费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2. 监督与审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费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物业公司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3. 物业费使用公示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包括各项费用的支出明细和收入使用情况,确保费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23版)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明确各项费用标准和收费方式,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提供商。
第二章:费用项目2.1 物业管理费2.1.1 物业管理费的定义: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分摊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2.1.2 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根据楼栋或小区的建筑面积、业主数量等因素,按照固定的费用比例计算。
2.1.3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周期:一般为每月支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支付周期。
2.2 公共维修费2.2.1 公共维修费的定义:指用于小区或建筑物公共部分维修、养护的费用。
2.2.2 公共维修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公共维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按比例分摊、按建筑面积分摊等方式进行计算。
2.2.3 公共维修费的收费周期:一般为每月支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支付周期。
2.3 水费2.3.1 水费的定义:指小区或建筑物的整体供水费用。
2.3.2 水费的计费方式:可以采用子表计量方式或使用公式计算方式。
2.3.3 水费的收费周期:一般为每月支付。
2.4 电费2.4.1 电费的定义:指小区或建筑物的整体用电费用。
2.4.2 电费的计费方式:可以采用子表计量方式或使用公式计算方式。
2.4.3 电费的收费周期:一般为每月支付。
2.5 其他费用2.5.1 其他费用的定义:指除上述费用项目之外的其他费用,如停车费、卫生费等。
2.5.2 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算方式。
2.5.3 其他费用的收费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付周期。
第三章:费用计算方式3.1 按比例分摊按照业主的单位面积或业主数量,确定每个业主应支付的费用比例。
3.2 按建筑面积分摊根据每个业主房产的建筑面积,确定每个业主应支付的费用比例。
3.3 子表计量方式通过给每个业主安装水表或电表,根据实际使用量来计算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制度

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制度一、收费标准1. 物业服务费用将根据物业项目的规模、建筑面积和维护要求等因素进行制定。
2. 收费标准将在每年度初确定,并在物业项目内公示。
二、费用计算方法1. 物业服务费用将根据实际使用面积进行计算。
2. 计算公式:服务费用 = 使用面积 * 单价。
3. 单价将根据维护管理费用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费用收取方式1. 物业服务费用将按月收取。
2. 收费周期为每月初至月末,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四、费用使用范围1. 物业服务费用将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项目的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
2. 物业服务费用将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的工资、设备维护费用等。
五、费用调整与退费1. 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幅度应在合理范围内。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费,业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后办理。
六、费用公示1. 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公示期限将在物业项目内明确显示。
2. 物业项目管理处将定期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业主可随时查阅。
七、违规处理1. 如有业主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将采取合法手段进行追究。
2. 违规行为的处理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可能包括罚款、限制使用权等措施。
八、其他事项1. 物业服务费用制度将由物业管理公司定期评估和完善,并及时通知业主。
2. 物业服务费用制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业主有义务关注公示内容。
九、附件- 无以上为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制度,如有疑问,请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请注意:以上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如需具体操作和实质性意见,请咨询专业律师。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其他费用。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或由街道社区托管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制定和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桂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法

桂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桂林市城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为普通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应当按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等级和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物业费收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费收取行为,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费收取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费的定义与构成第五条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以下构成部分:(一)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的费用,如小区绿化、保洁、安保、维修等。
(二)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
(三)其他费用: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其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与计费方式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性质、规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计费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一)按建筑面积计费: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面积乘以收费标准计算。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收费标准计算。
(三)按实际服务项目计费:根据业主和使用人实际需求,按服务项目收费。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与支付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当向业主和使用人出具正式的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业主和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银行转账: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支付。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物业服务收费是小区运营中的重要环节。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关系到物业服务的诚信度和公正性,也关系到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信任和认可。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严密规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是小区物业公司必须完成的工作。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主体物业服务收费的主体一般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物业服务公司,二是物业服务对象,也就是业主。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对收费进行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制度合法、规范,也应当提供合理、透明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明细。
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时候,应当明确相关收费标准和细则,同时要积极参与相关收费管理工作,建立良好信任关系。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公开透明原则:物业企业应当公布所有收费明细,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宣传和解释,并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管理制度。
(二)计费明细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规定明细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分别以单价、标准、专项使用等方式公布,并保证收费计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服务监管原则:作为业主代表,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委员会和制度,监察物业服务公司的行为,并及时处理不当行为。
(四)费用线性原则:物业服务费应根据居民住房的面积和数量,分别计算每月的费用,每家当月的缴款总额应该等于其面积或数量乘以其所居住房产的单价。
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细则(一)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为居民供应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小区环卫、绿化、保安、维修、维护、清理等。
物业管理费的计费以面积为单位,根据居住面积计费。
同时,为了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当明确规定物业管理费的费率,并对后续更新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二)公共设施维修费公共设施维修费是指为维修公共设施所产生的费用,例如楼梯间、电梯、管道等的维修费用,它一般会因不同的小区管理状况而有所不同。
公共设施维修费通常以维修人员的工时和材料费为基础,物业公司应当规定清晰的收费标准和计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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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秩序,做好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 (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维护公共秩序以及车辆停放管理,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档案管理;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阶段以及提供服务的性质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高标准住宅;高标准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物业主管部门认定。 (一)独栋、联排等独门独户住宅; (二)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小区住宅; (三)套型建筑面积140(含)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户数占住宅总户数的70%(含)以上的。 第六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和各等级的收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资料,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超过一级服务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县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特级服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非住宅、高标准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等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附后,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具体事宜。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有关物业收费规定,确定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第九条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实行等级定期考评制度,每年度考评1次。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情况,由县物业主管部门对照原先选择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组织考核评定。对未达到服务等级标准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 条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费用,电梯年检费、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直接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其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可按规定收取物业日常维修费,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日常维修。 第十二条 物业的电梯、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住宅小区内楼梯、走廊、电子防盗门等共用电费,独立设置计量表的,由所有使用该设备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法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独立设置计量表的,在物业服务费中统一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和生活的用水、用电费用,保安系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及增压水泵等水、电费用,均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第十三条 对新建房屋,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业主(购房者)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开发建设单位已具备交付条件,并通知业主办理房产交付手续,但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交付手续的,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计费起始时间为通知业主应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时间的次月起计算。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不具备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 业主对物业办理交付满1年后仍未入住的空关房,第2年开始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空关房起止时间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从第2年开始空关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80%比例交纳。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除汽车和自行车库外)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物业买卖合同建筑面积为准。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交,要求其限期交纳;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规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可按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十七条 对物业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装修管理服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其费用按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遗失补证除外)等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其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十九条 为及时掌握物业服务成本收支情况,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选择一定数量的住宅小区作为成本监审对象,对其物业服务成本进行监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按时上报上年度的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包括物业服务定价成本调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业主公布的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表和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应当如实提供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每年3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公布具体内容为: (一)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租、广告、物业经营用房出租、停车费收入、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保修金、专项维修资金等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及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