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郑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也逐渐成为城市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郑州市政府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来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二、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郑州市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据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不能搭便车或乱收费。
2. 实行差异化收费:根据物业项目的不同性质、规模和服务内容的差异,采取差异化的收费标准。
3. 透明公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示,并且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费内容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绿化等基础设施的费用。
2. 清洁费:用于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定期清洁和维护。
3. 保安费:用于小区内保安人员的工资和设备维护费用。
4. 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内日常维修、维护和改建的基金。
5. 管理咨询费:用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相关支持的费用。
四、收费原则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务必履行通知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收费事项,并详细说明收费标准、方式和周期。
2. 合理核定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核定,符合实际成本和市场价格,不得恶意哄抬价格。
3. 业主监督权利: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如有异议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诉。
4. 调整机制: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和市场价格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
五、违规行为及处罚《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以下违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1. 乱收费: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应当进行罚款,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2. 搭便车现象:物业管理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对业主提供的公共设施等共享设施进行搭便车的,应当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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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3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郑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郑州市市区内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工作。
各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物业服务项目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
第十一条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持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等级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在实地勘验后,对具备收费条件的物业小区核定收费项目等级标准。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用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停车服务费,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如何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和地下规划共用车位、道路或其他共用场地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商定的意见或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河南物业收费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河南省近日发布了新的物业管理收费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河南省物业管理市场快速发展,物业管理收费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收费不规范、价格不透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这些问题,河南省政府决定出台新的物业管理收费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新规定的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新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收费项目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予公示的费用。
2. 收费项目分类管理新规定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物业服务费,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安保等基本服务;另一类是专项服务费,包括家政服务、停车服务、维修服务等。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等因素协商确定,专项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3. 预收费用规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预收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预收费用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的六个月。
4. 物业服务合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
5. 服务与收费挂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收取费用,不得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收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6. 投诉与举报机制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新规定的实施与监督1. 实施时间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新乡物业管理办法

新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不含凤泉区)建成区范围内,对普通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各县(市)、凤泉区的物业收费标准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园区绿化、共用部位、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业主可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遵照市场经济规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市、县(市、凤泉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住宅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万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如果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报价格、房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的按约定执行。
写字楼、别墅、复式楼(普通住宅区内的除外)、公寓、商店、宾馆等非住宅、普通住宅小区住宅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以及等其它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风泉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浮动幅度和车辆停泊服务收费标准。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物业管理费;(二)公共区域维护费;(三)公共设施维护费;(四)环境卫生费;(五)绿化养护费;(六)秩序维护费;(七)其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服务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三章收费行为规范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周期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以下收费行为:(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二)收取未予公示的费用;(三)以不正当手段强制收费;(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因收费行为违法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物业费收取标准

河南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河南省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的,具体标准如下:一、物业费收取范围。
1. 物业费收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保洁、安全防范服务等。
2. 物业费不包括非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费用,如停车费、水电费、燃气费等。
二、物业费计费方式。
1. 按建筑面积计费,物业费按照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费,一般以元/平方米/月为单位。
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部分小区采用套内建筑面积计费,即按照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计费。
三、物业费收取周期。
1. 物业费一般按月收取,也有部分小区按季度或年度收取的情况。
2. 物业费收取周期一般是在每月的固定日期进行缴纳。
四、物业费调整。
1. 物业费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 物业费调整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物业费使用管理。
1. 物业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使用情况。
2. 物业费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环境卫生保洁、安全防范服务等相关支出。
六、物业费收取管理。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取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费收取情况的相关证明和报告。
七、物业费纠纷处理。
1. 物业费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
2. 物业费纠纷如无法通过协商、调解和投诉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保障小区业主权益,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合理收取和使用物业费,确保小区的良好环境和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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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臵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高到低,一级为最高级。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项目、等级标准(详见附件一)。
省辖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物业服务标准。
一般为3-5年调整一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物业服务等级资质、收费资格。
具体招标形式、方法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拟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填列《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二)。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前15个工作日内持《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预(销)售时,应在核定的物业收费指导价范围内,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标准内核定。
物业服务企业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亮证收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选择协商确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列《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三),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依法、依程序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选择的服务项目及等级、小区规模、服务要求、服务质量(获优秀物业管理称号及住户满意度等情况)、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盈利水平、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
必要时可邀请所属地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参与协调。
因提供本办法(附件一)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需增加物业服务成本的(如提供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非常用的公共设施等专项服务),可根据其服务方式、时间另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各级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成本构成,应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一般构成:1、人员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等。
2、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
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包括所需的购臵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公共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除垃圾处理费以外的)环卫所需费用等。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及通讯设备管理费用、秩序维护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
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包括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臵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
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办公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指在物业服务项目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年限分摊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8、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服务项目承担的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10、法定税费。
第十八条为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九条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
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80%交纳。
可高层与多层分两个标准(因为现在新建小区空臵率较高,收取50%无法维持小区的日常开支)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政府指导价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
物业受让人在产权转移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情况,并督促原业主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出现费用未结清时,由物业受让人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所得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临时)使用服务、停车物业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
已购买或租赁场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场地使用费。
非规划区的停车场地使用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确定。
停车物业服务费和规划区的停车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