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常住户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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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0()23
【摘要】(2020年11月5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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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落户办理流程

上海市落户办理流程

上海市落户办理流程一、落户材料准备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提供原件)。

2、本市落户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落户条件1、居转户落户(1)中级职称居转户居住证、社保、个税满7年,最近4年累计36个月以及申报当月社保缴费基数达到1.3倍。

(2)7年+2倍社保缴纳基数缴费居住证、社保、个税满7年,最近4年累计36个月以及申报当月社保缴费基数达到2倍。

(3)5年+3倍社保缴纳基数缴费居住证、社保、个税满7年,最近4年累计36个月以及申报当月社保缴费基数达到3倍。

(4)临港居转户可将持证年限缩短至5年,甚至3年,最近4年累计36个月以及申报当月社保缴费基数达到1倍。

2、留学生落户(1)直接上海落户(需过试用期)前50国外本科或硕士或者前500国外博士。

(2)6个月社保(无基数要求)前51-100国外本科或硕士。

前500国外本科或硕士+STEM专业+上海重点企业。

(3)6个月社保(11396元/月)非500强海归博士/101-500强国外本科/国内全日制本科+101-500强国外硕士国外本科+国外硕士(无排名要求)/国内双一流本科+国外硕士(无排名要求)国内专科+国外本科+101-500强国外硕士/国内专科+国内统招专升本+101-500强国外硕士。

(4) 12个月1.5倍社保缴纳基数缴费国内非全本科+国外硕士(无论是不是前500强硕士,前置本科为非全则需1年1.5倍社保缴纳基数缴费)国内全日制专科+非全本科+国外硕士/国内专科、HND起点的境外本科+硕士国内本科+国外硕士(非双非500强)。

3、人才引进落户(1)学历落户①本科学历2年落户上海重点机构+本科+学位+(核心业务骨干)+在职2年+2倍社保缴纳基数缴费(专业最好是理工科学士,如果不是理工科学士,则必须是企业的核心骨干人员才能够走此方式落户)。

②硕士学历1年落户上海重点机构+硕士+学位+在职1年+2倍社保缴纳基数缴费。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流程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流程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流程一、申办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2、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 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或者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可以不受1、2所限;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4、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4所限;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6、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7、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

二、申办材料(一)《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3、婚姻情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

(三)社保、完税证明:1、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须满7年);2、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务部门出具)。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下列之一):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2、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3、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沪人社规〔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青年人才吸引集聚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以下简称“居转户”)通知如下:一、聚焦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在现行居转户缩短年限政策的基础上,试行更为宽松的居转户评价标准,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二、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符合缩短居转户年限要求的各类人才,应书面承诺落户后继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2年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向张江科学城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推荐表样式见附件),按本市居转户规定进行申报。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职称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的人员申办居转户的,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的常住户口管理,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一年,并依法登记的户口。

第三条常住户口管理采取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常住户口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常住户口的管理和居住证的发放。

第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常住户口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便利措施,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户口管理的公正、公开、便利。

第二章居住证的发放第六条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无不良犯罪记录,有合法稳定的居所,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记录,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七条居住证申请者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籍证明、近期2寸彩色照片等。

第八条居住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手续应当便利、快捷、高效。

第九条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申请。

第十条居住证的丢失或损毁,需要重新申请。

第三章常住户口的管理第十一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渠道宣传居住证的政策法规,便于市民了解和申请。

第十二条常住户口的异地迁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的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常住户口的注销应符合以下情形:死亡、出国定居、丧失享受常住户口条件等。

第四章数据共享和信息安全第十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合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六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和居住证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盗用、篡改、泄露常住户口信息和居住证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管理和服务的监督机制,接受市民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获得居住证的,由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三、关于激励条件(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可视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手续和流程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手续和流程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手续和流

1.缴存公积金: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需要在居住证有效期内连续缴存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满2年。

在申请前,需要提前缴存公积金,并确保连续缴存满2年。

3.填写申请表格: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表格一般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居住证办理处或居住证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平台上获取到。

填写表格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并确保准确无误。

4.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完申请表格后,将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户籍核发所。

核发所通常可以在居住地址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区政务中心办理。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递交给核发所,并等待审核。

5.审核和审批:核发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

如存在问题,核发所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补正。

审核通过后,核发所会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上海市常住户口登记申请表》和《居住证回执》。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材料。

另外,申请人在居住证到期前办理常住户口手续,以免居住证失效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持《上海市居住证》转本市常住户口材料清单

持《上海市居住证》转本市常住户口材料清单

持《上海市居住证》转本市常住户口材料清单一、基本材料:1.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包括房屋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2.房屋租赁合同:如租房居住,需提供租房合同,需确保合同在有效期内。

3.房屋产权证:如有房屋产权证,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证原件:如已取得居住证,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补充材料:2.子女相关材料:如有子女,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离婚证或收养证明:如有离婚或收养情况,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4.单身证明:如单身居住需要提供单身证明文件。

5.资产证明:根据个人情况,提供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款证明、房屋抵押贷款证明、股票证券账户证明等。

6.就业证明:如是在本市就业,需要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包括单位名称、职位、薪资等。

7.学籍证明:如是在本市学习,需要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8.医疗证明:如需要享受本市医疗福利,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文件。

9.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如有缴纳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相应的缴纳证明。

三、补充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个人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社保缴纳证明、税务纳税证明等。

四、材料提交方式:1.自助办理:可以选择自助办理,根据办事指南中的要求,自行准备材料并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2.预约办理:可以通过预约系统提前预约,减少排队等待时间。

3.邮寄办理:如果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可以选择邮寄办理。

将准备好的材料寄送到相关部门。

五、注意事项:1.提前了解办理材料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确保准备齐全。

2.需要提供原件的材料,记得做好复印件备份。

3.提交的材料要保持干净整洁,确保证件的清晰可辨。

以上是《上海市居住证》转本市常住户口材料清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不足之处,还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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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职称论文咨询严老师417472079联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职称论文咨询严老师417472079联系。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

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

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施行期限)本办法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市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解决具体的操作问题,据6月17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办法》出台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市人大、市政协也对《实施细则》的起草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大力的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部门按照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决策原则和科学民主、保障民生的基本思路,广泛征求居住证持有人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收集网民网上咨询意见,经多次反复酝酿,联合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这标志着居住证持有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受理工作进入操作阶段。

《实施细则》依照《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申办条件、激励条件、申请的提出、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迁入户口、家属随迁、轮候及其他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条件。

《试行办法》共提出了五项申办条件,《实施细则》对其中三项作了进一步细化。

《试行办法》规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实施细则》明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对于《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并对缴纳镇保是否可认定为缴费年限也进行了明确。

此外,对于《试行办法》中关于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规定,也进行了细化。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激励条件。

在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的新时期新阶段,上海正在不断优化“不惟学历、不惟职称、不惟资历、不惟身份,海纳百川聚人才”的人才发展环境。

为凸现人才的业绩和能力导向,《实施细则》就《试行办法》中提出的四项激励条件,作了进一步细化。

例如,对于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将奖励等级限定为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实施细则》更加明确了对本市远郊地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人才积聚的鼓励和引导,规定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同时规定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对于纳税额及聘用员工达到一定标准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申请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实施细则》对如何申请进行了细化。

明确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为持证人员进行办理。

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对于《试行办法》列出的7个方面的申请材料,《实施细则》对其中6个方面的材料作了进一步细化。

除了部分共性材料外,所需材料根据不同条件可以相互替代。

如,对《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实施细则》明确了四项可替代的材料。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办理流程的规范化和分级审核的责任制,规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并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为体现申办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申办的透明度,《实施细则》还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即日起,凡符合《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备齐相关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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