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

信用卡章程个人卡领用合约华夏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华夏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华夏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向特约商户取得商品、服务等,并按约定方式清偿账款所使用的电子支付卡片。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同一账户的个人卡中可有一张主卡和若干附属卡,主卡与附属卡共享一个信用额度;单位卡可分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结算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外币双币卡;按信用等级、产品功能和服务分为普通卡、金卡、易达金卡、钛金卡、白金卡等;按所加入的银行卡联合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威士卡(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和JCB卡等;按信息存储介质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等;按合作发行单位性质不同分为联名卡和认同卡等。
第四条华夏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功能及使用范围第五条华夏信用卡具有境内(银联联网)、境外(VISA、万事达、银联等网络)信用消费、特惠商户折扣优惠、循环信贷、分期付款、现金分期、转账结算、境内、外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不同的信用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持卡人可凭信用卡在中国境内外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可在发卡机构的分支机构、与发卡机构联网的自助机具、指定的银行卡联合组织的会员机构提取现金及办理相关业务,以人民币或指定的外币结算。
第三章申领条件第七条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中国境内居民、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人员申领附属卡。
信用卡章程模版模版

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x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中国x银行(含中国x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允许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又称附属卡);单位卡按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产品等级不同分为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IC)复合卡;按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卡片形状不同分为标准卡和异形卡;按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计息方式及优惠条件不同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信用卡将使用中国银联、VISA(维萨)、Master Card(万事达卡)、JCB或其他信用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信用卡组织”信用卡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建立和运营全球或区域统一的信用卡信息交换网络;负责信用卡交易的信息转换和资金清算;负责经营和管理卡组织自身的标识和品牌;制定并推行信用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目前,常见的信用卡组织主要有:VISA(维萨)、Master Card(万事达卡)、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JCB(Japan Credit Bureau)、Diners Club(大莱)及中国银联(Chinaunionpay)等。
“持卡人”是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XX银行信用卡章程

XX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系指由XX 银行(下称“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本行及所属分支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信用卡按信用等级的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按信息存储媒介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永久额度、临时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对信用卡透支金额、费用、利息等进行结计并生成账单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本行偿还信用卡欠款的实际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持卡人应偿还其当期应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本行到期还款日为自账单日次日起第25天。
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照账单要求进行还款,否则按逾期处理。
账单宽限期指账单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天数。
本行账单宽限期为25天。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本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免息还款期不是一个固定的时段,长短取决于交易日和还款日,最长为56天。
当期应还款额指截至账单日,信用卡账户下所有累计未还款总额,包括前期未还部分、当期新增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每期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
信用卡最低还款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和预借现金本金总和的一定比例,以及所有费用、利息、超额使用部分、分期付款当期金额、上期应还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等的总和。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信用卡业务,遵守自律规则和市场准入要求,规范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商业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领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信用卡发卡机构备案证明》。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前,应当提交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第六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记录;(三)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盈利能力;(四)拥有完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五)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履行信用卡业务相关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二)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和安全;(三)确保信用卡产品、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公开透明,不得欺诈、虚假宣传;(四)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垄断、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建立和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条件、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
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牡丹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含中国工商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牡丹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是否享有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双币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
牡丹信用卡将使用银联、威士、万事达卡、require blasting construction area against adjacent building, slope affected, set the influence of blasting vibration monitoring device, and set up special full-time security staff observed at any time and make observations, area at any time to check on the job. 15.3.3 temporary power andlighting circuits (1) substations, power distribution rooms fortified Thunder, earth leakage protection, use zero system, but shall not be co-located on the same power supply system ground connection and zero connection; (2) the erection of lighting lines suspended height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local requirements in the electricity sector; (3) construction site lighting line short-circuit protection, fixed andjoint loads shall be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the local power sector; (4) portable power equipment, cables and other vehicles rolled leakage-proof; (5) electric drive wheel, wheel, flywheels and other exposed parts of protective devices. (6)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design of temporary electricity in construction site shall be prepared, no private lines. 15.3.4 safety assurance measures (1) traffic should be smooth, clean and smooth drainage system. Slope, turning radius, the wrong lanes, road ... 15.4.1 organització de resposta d'emergència i deures (1) Departament de treball resposta d'emergència de seguretat grup líder d'un director de projecte d'establir l'organització. Presideix el director del projecte, cap adjunt projecte director adjunt, directors de运通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
银行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模版

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印章管理 (5)第四章废卡的管理 (6)第五章授信管理 (6)第六章销户 (7)第七章资料信息管理 (7)第八章附则 (7)附件: (8)附件1.《作废卡登记簿》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促进信用卡部健全机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二条信用卡部是本行管理信用卡业务的部门,部门内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岗位分离、责任分明”强化内部管理,加强防范与控制风险能力,各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部门经理督促、协调部门工作,同时受上一级主管领导监督。
第三条信用卡部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程序、流程,明确内部工作人员分工、操作级别,实行前后分离双人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并健全完善各种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一)职责划分:1.信用卡部根据业务流程需要设置营销拓展岗、产品创新岗、运营作业岗、授信管理岗、内控岗、催收管理岗六个主要岗位:(1)营销拓展岗负责制定并实施营销计划、产品设计、宣传资料设计等;(2)产品创新岗负责新产品的创新与研发;(3)运营作业岗负责对信用卡业务运行进行后台支持,制卡录入、发送,以及信用卡业务核算、商户账务清算、银联资金清算、账务差错处理等;(4)授信管理岗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评分。
根据征信情况拟定授信额度,报部门总经理审批;(5)内控岗负责对银行卡业务的发生情况、处理情况、处理手续、处理过程、处理依据进行事后监督复审检查;(6)催收管理岗负责对进入催收队列的客户进行催收,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卡业务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业务规则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四章信⽤卡的申领与销户第五章转帐结算第六章存取现⾦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卡业务,促进我国信⽤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卡业务的商业银⾏及其分⽀机构、持卡⼈和受理信⽤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卡,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含外资银⾏、中外合资银⾏,以下简称商业银⾏)向个⼈和单位发⾏的信⽤⽀付⼯具。
信⽤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消费信⽤等功能。
第四条信⽤卡按使⽤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卡;按信誉等级分为⾦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未经中国⼈民银⾏批准不得发⾏信⽤卡。
⾮⾦融机构、⾮银⾏⾦融机构、境外⾦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民银⾏负责全国信⽤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作。
各发卡银⾏负责本系统信⽤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
第七条经营信⽤卡业务的商业银⾏,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民银⾏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民银⾏批准。
第⼋条各商业银⾏的信⽤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独⽴核算、⾃成体系的法⼈机构。
第⼆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左下⽅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姓名(拼⾳)。
第⼗条各银⾏发⾏的磁条卡、IC卡,须执⾏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民银⾏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卡组织并发⾏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卡除外。
第⼗⼀条单位或个⼈领取信⽤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交存备⽤⾦。
第⼗⼆条发卡银⾏可根据申请⼈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式可采⽤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信⽤卡备⽤⾦存款利息,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银行信用卡章程

ⅩⅩ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九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ⅩⅩ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仅指单位承债,下同),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黑金卡、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电子卡以及移动支付设备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
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包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包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包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商务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对于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超限费”指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超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 第六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七条个人和单位申请人申领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人如需提供担保的,其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滞纳金、追索费用等)。担保应签订担保合约。 第八条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在境内不能提取现金。 第九条持卡人接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及时办理卡片启用设置交易密码,持卡人应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和密码,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如持卡人遗忘密码,应按使用说明的要求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按银联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限,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持卡人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将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并可决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无须告知持卡人。 第十二条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包商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三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单位卡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文件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三章收费、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信用卡收费项目包括年费、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挂失手续费、补发卡片工本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等。 第十五条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六条个人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含)天,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逾期91天以上,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甲方有权视情况或根据我国监管要求变更上述顺序。 第十八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单位卡持卡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十九条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向发卡机构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30天内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所有未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发卡机构可以要求持卡人以一定金额的存款质押,再核给持卡人信用额度。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的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其信用卡销户后30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四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包商银行信用卡使用;从持卡人在包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包商银行网站上等。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