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拆迁款未使用房屋的一方应该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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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均等分割。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涉及到离婚的时候,就必然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有着明确的规定。

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新的规定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023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

2023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

2023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有哪些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如下: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分割房产起诉状(33篇)

离婚分割房产起诉状(33篇)

离婚分割房产起诉状(33篇)离婚分割房产起诉状(通用33篇)离婚分割房产起诉状篇1离婚房产分割起诉状范本原告:______________,男,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女,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一、请求法院依离婚协议的约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暂计价值元)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原被告双方于20__年12月7日经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字号: _________________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共同协商使用。

如有一方有意拥有整个房产,必须另行签订协议,以支付当时市场价50%给另一方;如房产变卖,双方各得房产变卖收益的50%.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很长一段时间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相关费用亦一直由原告方支付。

但自从该小区纳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后,被告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与负责拆迁的公司商议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

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原告依协议之约定向被告提出市场补偿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亦不予配合办理。

基于此,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特向贵院提起起诉,望贵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离婚分割房产起诉状篇2原告:住址:身份证号码:被告:住址:身份证号码:诉讼请求: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ﻫﻫ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ﻫ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ﻫﻫ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ﻫ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ﻫﻫ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ﻫ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

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

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在去进行离婚的时候,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也是可以的,这个时候也是需要对财产方面进行分割处理的,那么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一、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三)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五)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六)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七)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八)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九)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离婚需要哪些资料(一)离婚起诉状。

当然也可以到法院口头起诉,法院会做相应的记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本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本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2016年3月8日)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租赁期间,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问题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以房屋被征收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则以未获得征收补偿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搬离房屋。

此类纠纷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因房屋承租人是被征收主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适用裁决前置程序。

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被征收人仅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再具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资格,故实践中对该类案件是否受理存在争议。

倾向性意见认为,承租期间,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的,一般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征收补偿关系和房屋租赁关系。

若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就承租房屋涉及动拆迁事宜有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进行处理。

若房屋租赁合同未有约定,则宜先处理征收补偿关系。

因为征收补偿范围中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等费用与承租人有着密切关系,若出租人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补偿之前迳行解除租赁合同,则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解除可获得的合理补偿难以确定,不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故此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宜待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再行处理。

在征收补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之前,若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但符合合同解除权的除外。

(二)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问题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拆迁补偿,与前夫前妻有关系吗?

拆迁补偿,与前夫前妻有关系吗?

维权热线:************拆迁补偿,与前夫前妻有关系吗?拆迁经常会引起家庭纠纷,争议的出现主要在于对法律的未知。

那么,婚姻的存续和终结对拆迁款的分配有哪些影响?有这几种情况以供参考。

一、一方安置房购房指标被占,离婚后有补偿吗?婚姻存续期间拆迁,一方因是被安置人所以享有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

离婚后,其他家庭成员占用了该购房指标的优惠条件。

这时需根据被占用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及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房分割。

1、若指标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且被安置人购买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被占用方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2、若指标面积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购房指标购买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综合考量购房指标所包含的财产价值、诉争房屋当地的腾退搬迁安置办法、诉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等确定购房指标的经济价值,以此给予被占用指标一方补偿。

二、婚前房屋拆迁,离婚是否有补偿?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收益与另一方并无关系。

我们现在谈例外情况:如果前妻或夫被列入安置人,补偿政策与安置人口有关,并且离婚时双方并未签订协议明确表示无财产纠纷的,那么双方均有权分割补偿款。

三、先拆迁后二婚,前妻和现妻均列为被安置人,由此获得的额外安置利益受保护吗?婚姻存续期间被列入被安置人的,补偿与安置人口有关,就都受到保护,离婚后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会把前妻和现妻同时列入被安置人。

另外如果签订拆迁协议时,尚未登记结婚,却将其列为被安置人,由此额外获得的安置利益,属于非法收益。

虽为被安置人,但是对涉案房屋没有贡献,对于安置补偿款也不享有权益。

四、父母宅基地拆迁,前儿媳或前女婿要求补偿款,法律怎么说?安置房与宅基地补偿款应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请人和共居人共有。

建房、翻建、扩建出资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关于地上建筑物对应的补偿款。

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请人又对建房无任何贡献,则仅能获得针对被安置人口的补偿,比如周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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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拆迁款未使用房屋的一方应该如何主张

导读:我国法律对在离婚时所有权尚未明确的房屋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双方
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
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本案中,夫妻离婚
时房屋权属未明确,但房屋却面临着拆迁。对于拆迁款,未使用房屋的一方应该如何
主张?

【案情】
2009年8月28日,尚某与苏某均签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以及房
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
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的规定,进行了判决。8月29日,该房屋因公路改造被折迁,
政府折迁部门将相应补偿在折迁后7日内到村委会的相应户头上。苏某为了确保自己
份额不被转移,故申请法院依法冻结尚某的补偿款。

【分歧】
苏某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诉讼程序已经全部结束,没有权利和法律规定义务进行任
何诉讼活动,应该向苏某释明通过上诉途径,以不服判决为理由,同时申请上级法院
进行诉讼保全;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财产发生新的形态变化,且新的情况对于苏某来讲,存在
不利隐患,苏某应该向一审法院提出新的诉讼,并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第三种意见,苏某应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进行诉讼保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对当
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
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
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该意见所适用的是“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的,
属于一审诉讼活动与二审诉讼活动的“链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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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是保证了当事人的权利处于司法保护状
态。

面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接到判决书时没有改变其状态,却在法院判决书尚未生效、一
审诉讼行为已经结束、当事人且服判的上诉期间发生房屋“灭失”、而转换为货币的情
况下,当事人心理持极其不安状态,并提出保全措施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不采
取相关保全措施,一旦一方独自领取房屋补偿款后,对生效后的判决书的执行会带来
障碍,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认为:虽然出现不上诉的“上诉期间诉讼行为真空”现象,一审人民法院或许认为
案件已经宣判,证明审判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已经接受未生效的判决,且没有不服
的判决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再没有法律所规定的诉讼行为义务。诉讼法也没有明确
规定上诉期间当事人对出现类似特殊情况如何进行诉讼补救措施。但考虑当事人在没
有提出上诉之前,当事人已经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该依职权接受当
事人的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强制保全措施,确保当事人因发生执行可能出现的障碍发
生。在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之前,与上级法院没有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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