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防爆管理制度汇编方案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范文(4篇)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保障员工健康,规范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机构公司设立防爆电气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和运行。
四、设备管理1. 设备台帐(1)按照《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定》,对公司内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进行编号并建立设备台帐。
(2)设备台帐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编号、购置日期等相关信息。
(3)设备台帐应定期更新,确保台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设备购置(1)各部门在购置防爆电气设备时,应遵循相关防爆电气设备的标准和规定。
(2)购置设备时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设备的型号、规格、性能要求、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内容。
3. 设备安装与验收(1)新购设备安装前,应先制定相应的安装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安装。
(2)安装完成后,进行设备验收,确保设备符合标准要求。
4. 设备维护与保养(1)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有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
(2)维护与保养工作包括设备的定期巡检、清洁、润滑等。
(3)对于出现故障或者需要维修的设备,应及时报修,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5. 设备报废与更新(1)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修复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进行报废处理。
(2)报废设备应进行统一处理,不得私自买卖或外借。
(3)设备更新的决策应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工作需求和经济考虑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过科学论证后方可进行。
五、使用管理1. 使用人员(1)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方可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使用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性能参数或者私自维修设备。
2. 使用操作(1)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使用人员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或者操作不当。
3. 使用场所(1)设备的使用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并具备必要的防爆措施。
某煤矿电气防爆管理制度(3篇)

某煤矿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电气防爆管理制度是煤矿中保障电气设备运行安全,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的重要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煤矿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矿井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及相关操作。
二、组织责任:1. 矿方负责制定电气防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矿方指定专人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3. 所有矿工应严格遵守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自我保护。
三、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1. 矿方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气设备;2.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防止电气线路敷设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四、电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1. 电气设备的运行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2. 对于有故障的电气设备,应及时停用并进行维修;3. 严禁擅自改动电气设备的参数和接线,未经批准的设备更改需报矿方审批。
五、电气设备的巡查和检测:1. 矿方应建立检查和维修记录,记录巡查和检测电气设备的情况;2. 电气设备的巡查和检测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对于经常使用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电气防爆性能的检测。
六、电气设备应急措施:1. 矿方应制定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 确保矿井内的应急设备和应急通道畅通可用;3. 发生电气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电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七、培训和教育:1. 矿方应定期组织电气防爆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2. 新入职员工应接受电气防爆知识的培训;3. 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电气防爆安全意识。
以上是某煤矿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具体制度可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定制和完善。
某煤矿电气防爆管理制度(2)以下是某煤矿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目的和范围: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煤矿电气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爆炸及其他安全事故。
防爆电器管理制度

防爆电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电气设备爆炸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爆电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指的是能够产生电能、传输电能、使用电能或检测电能的设备。
第四条防爆电器是指能够在爆炸环境下安全使用的电器设备。
第五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爆电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安全管理。
第六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范事故发生。
第七条本制度由电气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防爆电器管理责任第八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门负责电气设备管理的机构,明确责任人员。
第九条电气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电气设备检测和维护计划,执行合同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电气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记录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对电气设备进行选型和安装。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气设备使用手册,明确设备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电气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电气防爆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防爆检查,防范事故发生,确保生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企业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企业应设立电气防爆检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电气防爆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气防爆检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电气防爆检查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组织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与评估工作;(三)负责对电气设备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四)负责制定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五)协调处理电气设备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七条企业应设立专职电气防爆检查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电气防爆检查与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专职电气防爆检查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护工作;(二)负责组织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和评估工作;(三)负责对电气设备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四)协助领导小组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五)参与电气设备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三章防爆检查与评估第九条企业应建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与评估制度,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加以处理。
第十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与评估的内容包括:(一)电气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二)电气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情况排查;(三)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评估。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与评估应定期进行,具体检查周期和标准由企业制定,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与评估的结果应及时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对从事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定期的防爆安全培训。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3篇)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提高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室、库房、实验室等。
第三条电气设备指供电、输电、配电、使用及控制等方面的设备、线路、装置和设施。
第四条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法律法规合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3. 分级管理,责任明确。
4. 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5. 员工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设备选型与安装第五条在购买电气设备时,应根据企业的具体应用需求和工作环境特点,选择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
第六条设备选型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爆炸危险性评估。
2. 设备的防爆等级和防护类别。
3.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 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特点。
5. 供应商的信誉度和售后服务能力。
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由专业施工人员进行安装,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安装时应注意设备的固定、绝缘和线路的敷设。
3. 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考虑通风条件和防护措施。
4.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绝缘测试和电气连接测试,确保安装质量和电气安全性。
第三章设备维护与保养第八条电气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九条施行定期维护计划,包括以下内容:1. 设备清洁、检查、紧固和润滑。
2. 设备运行状态和工作温度的监测。
3. 电气系统的绝缘检测和接地测试。
4. 设备的热检测和振动检测。
第十条维护和保养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以下内容:1. 维护日期、维护人员和维护内容。
2. 发现的故障和隐患,以及处理情况。
3. 更换的零部件和使用的润滑剂。
4. 维护后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工作性能。
第四章设备故障处理与应急措施第十一条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停止使用故障设备,并及时报告相关人员。
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

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器设备的安全管理,防范和控制电器设备爆炸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电器设备的开发、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电器设备防爆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责、工作流程、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企业成立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器设备防爆管理的整体协调和决策。
第五条本企业设立电器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电器设备防爆的战略和政策,落实防爆工作责任,监督检查和评估电器设备防爆工作的实施情况,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并报告企业领导。
第七条电器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并推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的要求,定期开展电器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并建立防爆备件库。
第八条生产部门负责检查和评估生产现场所用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如发现问题需及时报告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组织员工进行防爆安全培训。
第九条运输、储存部门负责固定设备的运输和储存,确保设备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电器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设备进行防爆性能评估,制定防爆措施,并建立设备防爆档案。
第十一条设备防爆档案包括电器设备的规格、型号、防爆性能参数、安全使用规程、检修记录等信息,并按照考核要求进行分类和存档。
第十二条部门负责人应确保电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如发现设备出现问题需及时停用,并报告电器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电器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器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风险评估与应急处置第十四条电器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的工作,制定防爆设备周检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在风险评估中,对可能引发电器设备爆炸事故的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保障企业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因电气设备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生产运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操作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章职责分工1. 企业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电气防爆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气防爆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电气防爆安全培训,监督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3. 电气设备维护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日常巡检、检修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隐藏的故障隐患。
4.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负责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按照相关安全规程进行安装,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且安全可靠。
2. 电气设备的维护: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 电气设备的检测: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4. 电气设备的使用: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程操作设备,严禁进行违章操作,避免引发事故。
第五章应急救援措施1. 应急演练:定期开展电气设备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电气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排查、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内容。
3. 应急设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做出应急处置。
第六章教育培训1. 安全教育: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岗位培训:对电气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
3. 知识更新:不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交流,及时更新员工的电气安全知识。
第七章监督检查1. 日常检查: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4年电气防爆管理制度4篇

2024年电气防爆管理制度4篇目录第1篇电气防爆管理员现场管理制度第2篇某煤矿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第3篇d煤矿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第4篇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
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
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
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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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失爆管理制度(WHNYLM/ZD-080-20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杜绝电气失爆现象的发生,依据《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各生产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设备的选用原则,制定了判定电气失爆的标准,确定了考核标准和奖罚办法。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以预防为主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气设备失爆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为确保电气失爆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成立利民公司电气失爆管理督察小组(以下简称“督察小组”)。
督察小组负责利民公司电气失爆管理的领导工作。
组长:机电副总经理副组长:机电动力部部长、各机电厂(矿)长成员:机电动力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各厂(矿)机电负责人督察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动力部,办公室主任由机电动力部长兼任。
第六条督察小组办公室职责:(一)全面负责防爆设备的选型以及防爆电气设备及线路的运行管理和考核。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判定防爆电气失爆的标准。
(三)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厂(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电气失爆专项检查。
(四)负责对各厂 (矿)的电气失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上报。
(五)负责组织各厂 (矿)电气技术人员防爆电气知识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七条机电动力部职责(一)负责对各厂 (矿)防爆设备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二)对防爆场所防爆设备的选型进行监督;(三)对失爆设备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条各厂( 矿)的职责:(一)各厂 (矿)要积极主动的严格执行本制度,杜绝防爆设备失爆现象的发生;(二)各厂 (矿)机电负责人是本规定的第一执行人。
第三章防爆设备的使用和选型第九条煤矿、洗煤厂及煤化工单位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 的规定。
煤化工单位主要火灾爆炸危险性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 的规定。
煤矿及洗煤厂原煤系统的电气设备按Ⅰ类设备选用,其使用 煤(岩) 瓦 斯 矿 井洗煤厂场所与瓦斯井底车场、总总回风巷、 主 (二氧化进风巷和主要要回风巷、 采碳)突出翻车 采 区进风巷区回风巷、 工 原 煤 系矿井和瓦机硐进风低瓦高瓦作面和工作统斯喷出区室巷斯矿斯矿 面进回风巷类别 域井井 高低压 矿用防爆 矿矿矿 用矿 用 矿用防爆型电机和型(矿用用用矿 用 防它有爆炸性气体的场所的电气设备按Ⅱ类设备选用。
第十条 煤矿及洗煤厂原煤系统电气设备的选用规定防爆防爆(矿用增安电气设 增安型除防爆 防爆爆型备 外) 型型 型 型型除外)照明灯矿用防爆矿矿具型(矿用矿 用用用矿 用矿用防爆型矿 用 防增安型除防爆型防爆防爆防爆型(矿用增安 型除外)爆型外)型 型通信、自 矿用防爆矿 用矿 矿矿 用矿用防爆型动化装 型(矿用防爆用用防爆(矿用增安矿 用 防 置和仪增安型除防爆防爆爆型型型型除外)表、仪器 外)型型第十一条 煤化工单位主要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划分及电气设备的选用规定。
正压型 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4pGB3836.51 区、2 区开充油型 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气密型GB3836.19h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1 区、2 区(一)防爆方法对危险场所的适用性如下表序号 防爆型式 代号 国家标准 防爆措施 适用危险区域 1 隔爆型 d GB3836.2 隔离存在的点火源 1 区、2 区 2增安型 e GB3836.3 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1 区、2 区3本安型ia GB3836.4 限制点火源的能量 0 区—— 2 区本安型 ib GB3836.4 限制点火源的能量 1 区、2 区5充砂型 oGB3836.6开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1 区、2 区6 qGB3836.7开1 区、2 区 7 无火花型 n GB3836.8 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2 区 8浇封型 m GB3836.9 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1 区、2 区(二)焦化生产主要场所及装置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划分如下表序号场所或装置危险区域介质1 焦炉地下室、煤气鼓风机室 1 区煤气2 粗苯蒸馏产品回收泵房 1 区粗苯3 焦炉烟道走廊、炉间台底层、炉端台底层、电捕焦油器、初冷器、苯洗涤塔、 2 区煤气脱硫塔4 蒸铵塔 2 区氨5 洗涤泵房 2 区富油6 粗苯蒸馏 2 区粗苯7 硫磺放出及冷却部位、硫磺仓库11 区硫磺粉尘8 冷凝泵房、油库、锅炉房21 区可然物质9 备煤系统粉碎机室和贮煤塔顶、22 区煤尘10 筛贮焦仓、运焦通廊、焦转运站22 区焦尘11 焦台23 区焦炭第十二条各煤化工单位电气装置防爆结构的选型、外壳防护等级、钢管配线和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及引燃温度的组别划分须根据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防爆设备失爆判定标准第十三条设备外壳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失爆。
(一)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
严重变形是指长度超过50 mm ,同时凹、凸深度超过 5 mm 者;(二)隔爆外壳有锈皮脱落、联锁装置不全、变形,起不到机械连锁作用的,防爆面锈蚀的;(三)隔爆观察窗的透明件松动、破裂或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的;(四)设备隔爆腔之间的隔爆结构被破坏,如隔爆型电动机内的隔爆绝缘座被去掉等情况;(五)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尺寸,导致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者;(六)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缺弹簧垫、螺栓或螺母;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栓松动;螺栓或螺孔滑扣;(七)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 6.3(Ra 值);操作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 3.2(Ra 值);(八)隔爆面锈迹用棉纱擦后,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九)结合面上的针孔,在一平方厘米的范围内不超过 5 个,且其直径不超过 0.5mm ,深度不超过 1 mm 的隔爆面不为失爆;(十)对于机械伤痕深度、宽度均不超0.5mm , 其伤痕投影长度不超过相对容积结合面宽度50%,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 1 mm ,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距离相加不大于相应容积规定的结合面宽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十一)隔爆面上不允许有油漆和机械性杂物,否则为失爆(如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 不在此限);(十二)隔爆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油)或磷化(磷化后也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磷化面脱落均为失爆。
涂油应在防爆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
(如磷化面脱落小于隔爆面径向长度1/3 并涂有防锈油可不算失爆,但为不完好);(十三)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的螺母要上满扣,不满扣为失爆。
紧固螺钉深入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 1.5 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要求的,则螺钉必须拧满扣,否则为失爆;(十四)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平垫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十五)卡兰式的进线嘴以压紧胶圈后一般用单手扳动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动时,喇叭嘴无明显晃动为准。
螺旋式喇叭嘴最少啮合扣数不得低于6 扣,拧紧程度一般用单手用力拧不动为合格;(十六)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用弹簧垫圈时其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一致,紧固程度应以将其压平为合格),螺栓松动和弹垫不合格者均为失爆;(十七)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防爆性能,否则为失爆;(十八)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采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mm ;(十九)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大于有关规定的W 值的 2/3;(二十)隔爆接合面完好标准必须符合下面两表的规定;静止隔爆接合面的规定尺寸(二十一)操纵杆直径与隔爆接合面长度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操纵杆(圆筒)直径与隔爆接合面的结构参数 mm隔爆空腔净容积 /L<0.5 0.5~2 >2 间隙/mm ≤0.3 ≤0.4 ≤0.5 接合面长度 /mm ≥8 ≥12.5 ≥25 接合面内缘至螺栓孔距≥6≥8≥10活动隔爆接合面的规定尺寸隔爆空腔净容积 /L <0.5 ≥0.5 接合面长度 /mm≥12.5 ≥25 接合面直径差操纵杆及孔 ≤0.3 ≤0.5 /mm电机轴及孔轴≤0.4≤0.6操纵杆直径 d隔爆接合面长度 Ld ≤6 6<d ≤25 L ≥6 L ≥d d>25L ≥25第十四条 设备的电缆引入装置(喇叭嘴)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失爆:(一)密封圈内径大于引入电缆外径 1mm 以上; (二)密封圈尺寸不符合规定; (三)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跟电缆; (四)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 (五)密封圈部分破坏;(六)密封圈的硬度达不到邵氏硬度 45o-55o 的要求,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七)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八)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他包扎物;(九)一个引入装置(喇叭嘴)内用多个密封圈;(十)空闲引入装置(喇叭嘴)没有密封挡板时;挡板直径比引入装置内径小 2mm 以上,挡板厚度小于2mm 以上;(十一)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金属圈放在挡板和密封圈之间的;(十二)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十三)压盘式引入装置缺压紧螺栓或未上紧;(十四)螺旋式引入装置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的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转超过半圈的;(十五)使用螺旋式引入装置,引入装置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十六)电缆在引入装置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十七)备用的高压接线口缺挡板或挡板不合格的;(十八)电缆引入装置(喇叭嘴)有亲嘴现象;(十九)密封圈尺寸需符合以下规定,如有一项达不到均属于失爆;1.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下表:D(m m ) D 0-D (mm ) 备注D≤20 ≤1 D 0 表示进线装置内径20 <D≤60D>60 ≤1.5≤2D 表示密封圈外径2. 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直径的0.7 倍,且不小于10mm 。
3. 密封圈的厚度不小于电缆直径的0.3 倍(70 平方毫米以上电缆除外),且不小于4mm 。
(二十)密封圈刀削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不得大于2 毫米(包括 2 毫米);(二十一)不用的接线嘴要分别用密封圈、挡板、金属圈依次装入,压紧;(二十二)凡有电缆压线板的电器,引入、引出电缆必须用压线板压紧,压线板未压紧电缆均属失爆,压扁量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10%;(二十三)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