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切坡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内边坡治理工程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内边坡治理工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渝建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内边坡治理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2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近段时期,我市接连发生几起因建筑工地内边坡治理施工对邻近建(构)筑物造成安全隐患或险情的事件,比较突出的是:9月11日,沙坪坝石小路64号附近工程基坑开挖施工,其边坡突然坍塌,致使相邻高层建筑受影响,楼内170余户住户紧急疏散;11月中旬,奉节县运发房产公司违规建设,致永奉节安镇石马水泥厂宿舍楼发生墙体严重开裂,影响大楼安全,112户居民被迫全部撤离。
为有效地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坚决杜绝建筑施工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确保在建工程及周边建(构)筑物的质量和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边坡治理监管加强对建筑工地内边坡治理的监管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要切实履行好对管辖范围内建筑工地所涉及到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与监测、验收等活动的行政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进一步督促参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建筑工地内边坡治理工程的质量安全。
二、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不管是独立的边坡治理工程,还是与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配套的边坡治理工程都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的基本建设程序,配套的边坡治理工程还应遵循“先治坡,再进行建(构)筑物施工”的基本原则。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开展边坡治理工程建设活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管理渝建发〔2010〕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城乡建委、建设开发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围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坑: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方:填方边坡高度≥8米。
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大的,亦应执行。
序目规划选址前,涉及高边坡项目应进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确定后,其高边坡项目必须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作为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坡项目设计按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并应分别在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之前开展。
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须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其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主要依据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须提交原可行性评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作为主体建之一。
高边坡项目的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再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
专家应具有10年以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总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
安全专项论证意见作为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岩质边坡高度≥30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25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15米。
:岩质基坑高度≥15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8米。
:填方边坡高度≥12米。
过安全事故的高边坡项目。
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相应等级的主体建设工程及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入渝承接高边坡项目业务前应取得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并严格遵守《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坡项目地质勘察报告审查、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应由相应的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
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2]7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各有关单位:为了有效地防止高切坡失稳,杜绝由此诱发的工程地质灾害,确保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确保重庆库区移民迁建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加强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以下简称高切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就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2]47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市委、市政府“三定”规定和市政府渝办发[2001]47号文的规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市建委渝建发[2001]47号文,切实加强高切坡项目管理。
建立健全高边坡工程项目的核查、规划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落实到具体单位;划分责任区,层层签定责任书,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高边坡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制、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的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渝建发[2001]192号文,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高边坡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三、加强施工、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承担高边坡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必须是经培训、考试合格,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一级或二级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必须是经考试合格,持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重庆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一级或二级总监理工程师。
一级项目经理或者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可承担各类高边坡工程的相应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建轨道(2023)18号)中心城区各区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建设局,江津区、璧山区、铜梁区、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市轨道集团、市铁路集团,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轨道交通沿线辖区有关部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全面落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安全巡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联动,设计到竣工全过程闭环管理”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压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各方主体责任,推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守牢控制保护区管理安全底线。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及时办理控制保护区管理手续,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的设计交底。
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管理。
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相关隐蔽工程,应推行举牌验收制度,强化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
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应严格检查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对拒不整改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处。
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向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竣工(作业完工)情况报告。
(二)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控制保护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专项备案手续,并将专项备案意见书上传至“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外业申报后方可进场实施工程勘察外业作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渝办[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75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有效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规划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崩滑体、坍岸)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三期工程治理项目)。
第二章项目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三条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组织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三峡地防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做好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勘察设计、审查、申报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技术顾问单位、咨询评估单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协调落实项目批复及投资计划;组织召开市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落实市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关于加强高切坡、深开挖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高切坡、深开挖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建发〔1999〕133号万州区、黔江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于重庆所处的地理位置,工程建设常遇到危岩、滑坡、崩塌体,在建设过程中,高切坡、深开挖的情况大量出现。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曾以渝建委发〔1996〕36号、渝建发〔1997〕112号文,对选址定点、勘察设计、评估、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作过一些规定。
经过几年的实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以下问题:地质资料不全;理论研究不完善,特别是尚未开展对高切坡、深开挖工程的长期稳定性研究;专家评审仅局限方案设计阶段,且执行情况无法监督,同时专家评审的工作方法也有待完善;无高切坡、深开挖施工操作规范和验收规范,施工质量难以保证;高切坡、深开挖工程的投资经费不足。
为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加强对高切坡、深开挖工程的管理,作好合理定点,科学勘察设计,规范施工,认真监理,严格验收,定期复查以及后期跟踪监测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现将高切坡、深开挖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选址定点(一)严禁在绿地保护禁建区和危岩滑坡禁建区选址定点。
(二)若确需在危岩滑坡慎建区范围内建设,必须首先进行初勘,经专家论证,通过地基处理确能满足稳定性要求后,方可选址定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活动需要,必须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严格按本《通知》执行,否则不予发放有关许可证。
(四)对切坡高度大于重庆市岩质边坡分类表中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审定规划方案前,业主委托甲级勘察单位进行初勘,然后由市建委委托重庆市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提出对切坡高度、开挖方式的处理意见,方可办理有关的规划手续。
(五)高切坡建设项目,对后缘切坡体的勘察范围,应不小于切坡垂直高度的一倍。
此范围内的新建项目,需经专家论证对高切坡无影响时,方可划定正式红线。
二、勘察设计(六)以下范围内的高切坡、深开挖工程,必须由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建委规范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文件(渝建发[2002]4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建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止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2001]3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对高切坡、深开挖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切坡项目)的管理,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确保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目前我市在高切坡项目管理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市建委制定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一、 关于管理范围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高切坡项目均须执行本规定,具体标准如下:(一)高切坡:切坡最大高度,岩质边坡≥15米,土质边坡≥8米;(二)深开挖:基坑开挖最大深度≥12米;(三)高填方:填方最大高度≥8米。
高切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具有安全隐患的,亦应执行本规定。
二、 关于管理程序(一)高切坡项目在规划选址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确定后,须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和评价,并对支护方式和设计参数提出明确的建议。
(三)初步设计前,须进行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并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对支护方案作出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
评估报告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
(四)在可行的支护方案设计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须经有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五)施工图经审查后,必须按法定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施工组织方案应征求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移民资产监管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移民资产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移民局•【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渝移发〔2014〕14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移民资产监管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73号)印发实施以来,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认真落实文件要求,不断规范三峡移民资产管理,实现了三峡移民资产保值增值。
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部分区县(自治县)重视程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效益不明显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移民资产监管,充分发挥移民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移民安稳致富,结合重庆库区移民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移民资产范围移民资产是指在三峡移民迁建过程中,由各级移民部门使用移民资金形成的非淹没补偿复建的固定资产。
移民资产包括:已给予移民资金补偿的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75米线上土地、房屋、林产、电站及设施等残值资产;安置移民后的剩余土地、剩余移民统建房和使用移民资金形成的非补偿性生产经营场所等未进行处置的存量资产;使用移民资金投资形成的办公楼、培训基地(中心)、船舶等新增资产;由移民部门管理的整体搬迁后的孤岛;其它移民资产。
二、进一步规范移民资产经营及处置移民资产经营及处置由各级移民部门负责,移民资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建账、合规经营、依法处置、保值增值”的原则。
移民资产经营包括自营、出租、委托代管、投资入股、承包等方式,由区县(自治县)移民局负责。
经营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和土地出租,报市移民局备案,重大事项应报市移民局批准。
移民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成本价转让(公益类)等方式,由市移民局负责审批。
移民资产处置应事先将处置对象、原因、方式、收入管理、评估情况等内容上报市移民局,经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切坡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移发[2008]14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移民局
【发布日期】2008.06.26
【实施日期】2008.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切坡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渝移发[2008]142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
目前,我市已进入主汛期,按照国务院三峡办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移民迁建区高切坡监测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进一步加强高切坡监测预警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移民局要充分依托专业监测单位的技术优势建立高切坡监测站,明确监测站主要负责人、信息报送责任人等组成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责任制度,并于2008年7月15日前报市高切坡监测总站,同时报市移民局备案。
信息报送责任人负责与市高切坡监测总站保持联系,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监测工作信息。
若监测站管理人员
发生变动,要及时报告市高切坡监测总站和市移民局,确保各区县监测站与市监测总站的信息畅通。
二、凡纳入专业监测的高切坡项目,在完成工程治理后,要尽快设置监测桩点;已经完成监测桩点建设的高切坡项目要立即实施专业监测,确保按已批准的高切坡监测预警系统《施工设计》明确的监测任务实施监测。
各区县专业监测单位要尽快落实监测仪器的到位,存在问题的要尽快与设备供应商协商解决,促进专业监测项目尽早全面实施。
三、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三峡库区高切坡监测预警系统实施方案》和《重庆库区高切坡监测预警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开展高切坡监测预警工作,按规范格式和内容及时报送监测信息。
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