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18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9.29【实施日期】2010.09.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退地农转城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分局)、国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范围对象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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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渝办发〔2010〕204号)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发〔2010〕127号),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本市籍农村居民到我区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区公安分局具体组织实施我区户籍登记准入工作。
二、户籍准入条件(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市籍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我区登记为城镇居民。
1、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我区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市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市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区农村籍五保对象。
6.区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三、组织领导为推进农村居民转户工作,区公安分局成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区长助理、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内平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蔡军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其他党委成员均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户办)设在区公安分局户政科,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蔡军兼任转户办主任。
分局政治处、办公室、户政科、后勤科、科网支队、治安支队等部门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政治处负责政策宣传及人员调配,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户政科负责日常转户具体办理及对派出所的工作指导,后勤科负责后勤保障,科网支队负责网络技术支撑,治安支队负责维护稳定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渝办发[2012]255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要求,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时限及价款拨付问题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机构将相关要件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核。
完清所需材料且实际交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拨付到农户。
对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复垦条件并移交土地整治机构的,以证载面积为依据,统一按9.6万元/亩的标准支付首期价款;待复垦形成地票交易后,按有关规定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可凭首次领取价款相关手续申请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强化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户改办: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进展良好。
为进一步稳妥推进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务必坚持自愿原则。
各区县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坚持转户自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居民转户。
办理农村居民转户必须尊重本人意愿。
凡违背居民意愿的行为,务必纠正。
二、进一步强化户籍改革宣传。
请各区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转户权益明白卡宣传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户籍改革特点,调整完善明白卡内容,印发各乡镇街道、村社以及企事业单位和户籍改革的转户居民,固化转户惠民政策。
三、切实抓好户籍改革培训工作。
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远程教育培训已全面启动,请各区县认真组织区县级部门、街道乡镇、村社干部和农村居民代表收看,确保户籍改革政策准确地传达到每一位基层干部和农村居民。
四、及时兑现户籍改革有关优惠政策。
对市政府及各有关市级部门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兑现。
特别是对《农村居民转户权益明白卡》中明确的各项政策,务必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渝办发[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要求,防止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包括转户居民进城后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转户后农村合法权益保留等内容。
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转户居民身份的平稳过渡、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将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
二、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一)及时落实转户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办理了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后,均应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
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未参保的,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点为农民工办理转户手续之月,具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等按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转户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就业服务部门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按月发放,不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中,凡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有差异的,均按城镇职工政策及标准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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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我市转户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各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不得违反“五个不许”误导农民转户。
“五个不许”是有序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纪律保障,各地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五个不许”的规定,不许下达指标任务,不许转户与利益挂钩,不许强迫转户,不许强迫退地,不许用工歧视,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不得出台突破全市总体政策的鼓励转户措施。
各地不得突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政策框架,擅自出台诱导农民转户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干扰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正常工作秩序。
三、不得违反“三为主”片面追求转户数量。
各地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农民工为主、以开发区为主、以主城区和区县城为主的户籍制度改革“三为主”方针,确保转户结构科学合理。
严禁片面追求转户数量,将年老人员、五保人员、低保户等作为重点转户人群,偏离户籍制度改革方向。
四、不得违反政策规定侵害转户居民农村权益。
维护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的规定,切实保障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违反规定取消或减少转户居民应享受的原农村各项补贴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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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
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
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
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加强社会保障转接制度的研究,尽快实现转接。
五、关于退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问题
转户居民退地后获得的退地补偿费自愿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实行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扣代缴的政策。
本人可自愿选择参照新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参保,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在操作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引导其按规定参保,让退地人员年老后生活有保障。
六、关于自留地的处置问题
由于自留地用途不一,面积各异,对自留地的处置比较复杂,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
根据我市实际,对已纳入承包地的,可按承包地进行处置和补偿;对没有纳入承包地的,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是否予以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关于移民返迁的问题
三峡库区移民已在市内实行农业安置外迁,现在在原迁出地购房居住,要求按农转城的方式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的,按照《三峡移民条例》“移民不能返迁”的规定执行。
对于少数在搬迁安置之前已在库区城镇购房、并事实上在购房地长期居住、具有谋生手段的外迁移民,从消化搬迁安置遗留问题、维护移民稳定的角度,经移民部门确认后,可允许其在外迁安置地转非后将户籍迁到居住地,以解决其人户分离问题。
八、关于转户后殡葬政策是否保留的问题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中不对殡葬政策作调整,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老年人员转为城镇户籍后,执行转户后户籍所在地殡葬政策。
九、关于农村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和住房的利用问题
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出的宅基地并非只能用于复垦产生地票,对退出时比较完好、价值较高的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以临时出租,实现农房的有效利用。
十、关于三峡库区移民后扶政策问题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 7号)明确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三峡农村移民从转非之日起,不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纳入“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即三峡城镇移民困难扶助)范围,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困难补助或特殊救济。
十一、关于转户成本分担问题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不突破市和区县(自治县)的支出责任,新出台的政策按相应规定及实施办法分担改革成本。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群体养老保险所产生的成本,对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保的费用承担按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渝国土房管文〔2010〕353号文件执行;教育方面产生的成本,原则上由市和转入地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原有分担机制承担;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成本及收益,原则上由转出地区县(自治县)统筹平衡;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各项补贴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原则上由原户籍地承担。
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
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十二、关于区县(自治县)改革目标的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各区县(自治县)的转户群体调研数据,该数据是经过认真调查摸底得出的,两次征求各区县(自治县)意见,有确切依据。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将以此作为参考目标,对区县(自治县)和全市的户籍改革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十三、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明确如下:房屋和构(附)着物补偿,参照渝府发〔2 008〕45号文件及区县(自治县)配套文件的对应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各区县(自治县)出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购房补助参照同时期区县(自
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新村房屋价格乘以同时期征地住房安置标准面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市政府即将出台的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意见为准)。
承包地退出的补偿标准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制定,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平衡后尽快公布实施。
十四、关于地票保值的问题
市国土房管局在设计地票交易政策时,已充分考虑了地票交易市场风险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措施统筹调控和平衡地票供需市场,避免了地票市场出现供求失衡、价格不稳定的情况。
十五、关于退出承包地面积的误差问题
承包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农业部门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
十六、关于转户居民单独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问题
根据自愿原则,转户居民可不同时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宅基地、承包地均可单独退出。
十七、关于一户多宅的补偿问题
农村居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对于拥有合法产权的一户多宅,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给予补偿。
十八、关于承包地利用的问题
对于高山地区、零星退出的承包地,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大国土整治力度,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要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十九、关于无权证承包地或宅基地退出的问题
对承包地或宅基地没有权证的农村居民,可以先行转户,待确权后再进行退地补偿。
二十、关于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征地补偿收益权的问题
对于本市籍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市人才交流中心、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中心、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大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
二十一、关于重庆籍农村转户学生享受加分政策的问题
重庆籍农村学生户口转移后,少数民族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其独生女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
2011年12月31日前,25个区县(自治县)重庆籍转户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并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
二十二、关于重庆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资助的问题
对重庆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执行现有资助政策,享受贫困学生资助。
二十三、关于国有企业农民工由劳务公司选派的问题
国有企业农民工仍由用工国有企业组织转户,农民工转户后的养老保险缴纳由国有企业与劳务公司衔接予以落实。
二十四、关于国有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增加企业成本的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因农民工转户增加的成本,市国资委在年度考核中,核定为国有企业完成利润进行考核。
二十五、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转户问题
由市外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制订转户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的转户工作,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转户工作有序推进。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户口改革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