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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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办理户口农转城要点

重庆市办理户口农转城要点

办理户口“农转城”《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将于8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务工经商5年、购买商品房子、兴办实业的农民工可获主城户口。

全市807个派出所要设置户口“农转城”办理的专门窗口或平台,并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转户口申请。

“农转城”先需要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民警受理后,将填写《受理户口责任书》。

根据情况,民警可当场办结转户的当场办结,如不能当场办结转户由社区民警审查调查核实。

之后上报公安派出所、区县公安局审批。

审批通过后,派出所民警办理转户。

上述手续完成后,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告知整户转户居民3年内到原籍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办理退地及参加社保手续。

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并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办理“农转城”时请注意,入户申请书、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必备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有务工经商证明;住房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员户口簿;纳税额度证明;就学证明;优秀农民工证明;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农村退役士兵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宅基地、承包地退出,如何补偿?如果一家人的部分人转了户口,其他人没有转,该怎么办。

办法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

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

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渝办发〔2010〕204号)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发〔2010〕127号),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本市籍农村居民到我区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区公安分局具体组织实施我区户籍登记准入工作。

二、户籍准入条件(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市籍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我区登记为城镇居民。

1、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我区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市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市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区农村籍五保对象。

6.区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三、组织领导为推进农村居民转户工作,区公安分局成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区长助理、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内平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蔡军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其他党委成员均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户办)设在区公安分局户政科,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蔡军兼任转户办主任。

分局政治处、办公室、户政科、后勤科、科网支队、治安支队等部门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政治处负责政策宣传及人员调配,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户政科负责日常转户具体办理及对派出所的工作指导,后勤科负责后勤保障,科网支队负责网络技术支撑,治安支队负责维护稳定工作。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公安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放宽了本市级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

一、关于我市户籍人口现状目前,我市人口直辖以来,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1%提高到%,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从%提高到29%,二者差距从个百分点扩大到个百分点。

这种状况,充分反映出我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的特点,表明城乡二元构架并未实现本质转变,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贯彻落实“314”战略部署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改革和破解二元化户籍制度迫在眉睫。

二、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历程“九五”以来,我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过多次调整。

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取代了“农转非”指标控制,有效服务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城镇化进程。

“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保持了计划经济特征,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施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进一步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下放了全部户口审批权。

“十一五”以来(2006年至今),主要针对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进城问题进行改革,放宽了本市籍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迁移进城的准入条件。

尽管如此,我市人口二元化结构仍然突出,离城乡一体化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所以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渝民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1〕2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市政府2月21日户籍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户籍制度改革涉及民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城人员参军的问题(一)农转城人员参军的学历根据市征兵办意见,建议在农转城人员“转户”三年内仍按照原农村籍青年参军学历要求(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三年后按城镇籍青年学历要求(具有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

(二)农转城人员参军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一倍,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关于转户居民参加基层民主选举的问题为切实保障转户居民的基层民主选举权利,要及时将转户居民划归临近社区或成立新社区管理,依法保障转户居民参加民主选举的权利,具体情况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转户居民原居住的村整体改为社区的,三年内只能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居委会,转户居民依法参加本社区居委会选举。

(二)对划归其他临近社区管理的转户居民,参加该社区居委会选举。

(三)对原居住的村未撤销,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转户居民,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该村村委会选举。

(四)对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转户居民,若属于城市拆迁暂住户,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参加民主选举;若在城镇自有房屋并居住的,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若在社区租赁房屋居住1年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或当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

认识与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误区——以重庆户籍制度改革为视角

认识与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误区——以重庆户籍制度改革为视角


于:认识 与解读户籍制度改革 的相关误 区
项 农 村 权 益 即 林 地 使 用 权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农 村 各 项 补 贴 ,居 民转 户 后 就 业 、社 保 、住 房 、教 育 、 医疗 纳 入 城 镇 保 障 体 系 ,实 现 转 户 进 城 后 “ 件 五
重 两极分 化和大 量城市贫 民窟等 社会 问题 , 我们 不 能重蹈覆 辙 。 是 , 但 随着 城 市 户 籍 的逐 步 放 开 ,
以重庆 户籍 制度 改革 为视 角
廖 于
( 庆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治 安 管 理 系 , 重 庆 重 4 13 ) 0 3 1
摘 要 :在新 形势 下,党 中央、 国务院对重庆 市 改革发 展提 出了更 高要 求。加快 重庆 市统筹城 乡发展 ,深化 户籍制度 改革 是 实施 西部 大开发 战略 的需要 ,是 为全 国统筹城 乡改 革 提供 示范 的需要 。文章 以重庆户 籍制度 改革为视 角 ,对 户籍 制度 改革 中存 度 改 革 政 策 出 台 背 景 障 三 个 核 心 配 套 办 法 。7 月 2 目 , 重庆 市 召 开
当 前 , 国 内 外 媒 体 广 泛 关 注 的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 在 缩 小城 乡 差 异 、 加 快 城 市 化 进 程 等 方 面 , 具 有 现 实 的 紧 迫 性 和 深 远 的 意 义 。 锦 涛 总 书 记 胡 在 21 0 O年 中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上 要 求 : 要 将 一 部 “ 分 有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及 其 新 生 代 转 户 为 城 市 居 民。 ”重 庆 作 为 全 国 城 乡 统 筹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 然 会 将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作 为 实 现 城 乡 统 筹 发 必 展 的一 项 重 要 内容 。 事 实 上 ,早 在 2 0 0 7年 , 重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政策解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政策解
六、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如何办理?
(一)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
2.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申请书》(一式两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二是转户居民随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三是转户居民生活困难,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转户居民可向当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或所在区县社保局、医保中心咨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关事宜,也可登陆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查询相关内容。
3.缴费标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一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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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10年08月06日 06时05分
市公安局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方便广大群众
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公安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于8月1
日正式实施。

《办法》放宽了本市级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
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

一、关于我市户籍人口现状
目前,我市人口直辖以来,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1%提高到51.6%,
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从19.5%提高到29%,二者差距从11.5个百分点扩大
到22.6个百分点。

这种状况,充分反映出我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
山区”的特点,表明城乡二元构架并未实现本质转变,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贯彻
落实“314”战略部署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是社会矛盾的
焦点之一,改革和破解二元化户籍制度迫在眉睫。

二、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历程
“九五”以来,我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过多次调整。

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
革为突破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
口准入制”取代了“农转非”指标控制,有效服务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
城镇化进程。

“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保持了计划经济特征,以小
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施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十五”期
间(2001年—2005年),进一步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放宽户口迁移
政策,下放了全部户口审批权。

“十一五”以来(2006年至今),主要针对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进城问题进行改革,放宽了本市籍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迁移进城的准入条件。

尽管如此,我市人口二元化结构仍然突出,离城乡一体化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所以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

三、关于《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主要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对于其余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总体思路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引导农村居民有序向城镇转移。

五、农村居民转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城9区。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远郊31区县城。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其他乡镇。

本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四)其他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农村籍五保对象;
6.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六、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应提交的材料
(一)必备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证明材料。

1.务工经商证明;
2.住房证明;
3.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5.纳税额度证明;
6.就学证明;
7.优秀农民工证明;
8.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9.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关于《办法》与原转户政策的区别
(一)农村居民转户政策的创新点。

一是允许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民工转户,为多年在城镇务工经商而没有能力购房的农民工转户进城创造了条件。

二是允许本市籍农村
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完全打开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通道。

三是允许农村成年子女投靠到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处落城镇居民户。

四是允许农村五保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转户后可按城镇“三无”对象予以生活保障,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五是允许新增退役农村士兵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转户后可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二)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放宽的准入条件。

一是放宽购房入户条件,取消了文化程度和购房面积的限制;二是降低投资兴办实业入户条件,将纳税额度降低了50%。

三是放宽三投靠人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条件,对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取消了结婚时间和年龄限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八、关于合法稳定住所
原来户口准入条件一直设定的是合法固定住所,主要指拥有自己合法产权的房屋,这一政策限制了很多多年在城镇务工经商但没有能力购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因此,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我们把合法固定住所调整为合法稳定住所,将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租赁私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等都视为合法稳定住所,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区县城3年以上的农民工可向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提出转户申请。

九、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流程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向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提出书面转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农村居民到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办理转户手续。

十、关于咨询方式
农村居民可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索取户籍制度改革转城镇居民一次清服务袋(袋内装有《办法》、转户流程图、办理指南、转户申请表及案例),也可以向当地公安分、县局的户政部门咨询,还可以通过网址.c
n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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