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

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一、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1、为什么要开展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答: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需要;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率先突破的需要;是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发展的需要;是根本改变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体制的需要。
2、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意义?答: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惠及民生;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答:分两个阶段推进:①2010至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登记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
②2012至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
4、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5、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对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要求?答:市委三届七次全会把户籍制度改革纳入了十大民生工程,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6、重庆市户籍制度转户重点群体是什么?答:分两类重点群体:①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
包括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的农民工、农村籍的大中专学生和新增退役的农村士兵。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渝民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1〕2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市政府2月21日户籍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户籍制度改革涉及民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城人员参军的问题(一)农转城人员参军的学历根据市征兵办意见,建议在农转城人员“转户”三年内仍按照原农村籍青年参军学历要求(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三年后按城镇籍青年学历要求(具有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
(二)农转城人员参军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一倍,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关于转户居民参加基层民主选举的问题为切实保障转户居民的基层民主选举权利,要及时将转户居民划归临近社区或成立新社区管理,依法保障转户居民参加民主选举的权利,具体情况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转户居民原居住的村整体改为社区的,三年内只能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居委会,转户居民依法参加本社区居委会选举。
(二)对划归其他临近社区管理的转户居民,参加该社区居委会选举。
(三)对原居住的村未撤销,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转户居民,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该村村委会选举。
(四)对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转户居民,若属于城市拆迁暂住户,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参加民主选举;若在城镇自有房屋并居住的,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若在社区租赁房屋居住1年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或当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是重庆市政府积极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解决当前户籍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促进人口流动和城市发展的协调。
重庆作为一个世界级特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对于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和提升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户口与身份的解绑,打破户籍制度对于个人生活和发展的限制。
当前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性,使得很多外来人口无法享受到与户籍人口相同的教育、医疗、社保等福利。
改革后,户籍制度将更加注重个人的发展和价值,使每个人都能在城市中自由流动、平等参与。
其次,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将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提高城市治理效率。
目前,重庆的户籍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资源分配问题,例如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等。
改革后,将对这些问题进行适当的调整,优化资源分配,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合理的资源。
此外,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还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使得城市人口更加多样化,促进城市的文化多元化和社会进步。
同时,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还将推进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最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资源投入,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企业需要根据改革的要求,调整用工结构,更好地发挥外来人口的作用。
社会需要加强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之,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是推动城市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通过改革,可以打破户籍制度对于个人生活和发展的限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成功实施,将为重庆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经 商 5 以上 ,或 购 买 商 品 房 , 或 年
投 资 兴办 实 业 3年 累计 纳 税 1 0万元
民合法 权益 等建 议 。墨
以上 或 1 纳 税 5万 元 以上 的 ,均 年
首 批 木 制 建 材 下 乡
可 自愿 申请 入 户 ;在 远 郊 区县 城 务 工 经 商 3年 以上 ,或购 买商 品住 房 , 或 投 资 兴 办 实 业 3年 累 计 纳 税 5万
户 问 题 、 搞 好 城 镇 规 划 、 加 强 土
要专 闻递
重庆 :户籍制度 改革全匿启动
8月 1 5日,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户籍 制 度 改 革 全 面 启 动 。根 据 政 策 规 定 ,重 庆 籍 农 民凡 在 主 城 区务 工
紧 密 结 合行 业 特 点 ,综 合 考 虑 企业
农业部 、财政部 :第二批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资 金 下 达
试 点 启 动
8月 2 t 1 E,全 国首 批 木 制 建 材
元 以 上 或 1年 纳 税 2万 元 以 上 的 , 均 可 自愿 申请 人 户 。农 民进 城 后 可
近 日,农 业 部 、 财 政 部 联 合 印
下 乡试 点 在 京 启 动 ,首 批 试 点 期 将 持续到 21 年 1 3 01 月 1日, 由 1 家 4
整 国 民收 入 分 配 的 重 点 ,通 过 扩 大
组织 “ 托底 安 置 ” 等 各 类 促 进 城 镇
失业 人 员就业 的优 惠政 策。此外 ,
农村 劳 动力 转 移 就 业 等 增 加 农 民工 资 性 收 入 、 通 过 积 极 推 进 农 村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等 增 加 农 民 财 产 性 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渝办发[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要求,防止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包括转户居民进城后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转户后农村合法权益保留等内容。
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转户居民身份的平稳过渡、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将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
二、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一)及时落实转户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办理了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后,均应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
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未参保的,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点为农民工办理转户手续之月,具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等按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转户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就业服务部门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按月发放,不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中,凡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有差异的,均按城镇职工政策及标准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8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我市转户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各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不得违反“五个不许”误导农民转户。
“五个不许”是有序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纪律保障,各地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五个不许”的规定,不许下达指标任务,不许转户与利益挂钩,不许强迫转户,不许强迫退地,不许用工歧视,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不得出台突破全市总体政策的鼓励转户措施。
各地不得突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政策框架,擅自出台诱导农民转户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干扰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正常工作秩序。
三、不得违反“三为主”片面追求转户数量。
各地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农民工为主、以开发区为主、以主城区和区县城为主的户籍制度改革“三为主”方针,确保转户结构科学合理。
严禁片面追求转户数量,将年老人员、五保人员、低保户等作为重点转户人群,偏离户籍制度改革方向。
四、不得违反政策规定侵害转户居民农村权益。
维护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的规定,切实保障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违反规定取消或减少转户居民应享受的原农村各项补贴和优惠政策。
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
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概述二、重庆人口现状截至目前,重庆人口总数已经超过3000万人,是中国人口最多的城市之一。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涌入重庆,这对于人口户籍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重庆政府为了更好地掌握人口的数量和结构,加强对人口的管理,不断完善人口户籍管理制度。
三、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的演变和改革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和改革。
最初的户籍管理制度主要是按照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来划分,农村的居民户籍主要集中在农村,而非农业人口则主要居住在城市。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户籍管理制度面临着较大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化的进程,重庆政府不断调整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行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分类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口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改善了人口管理状况。
四、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的特点和问题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借鉴了其他地区的经验和做法,适应了重庆的实际情况。
2. 强化了居民的基本权益保障,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3. 制度规范,减少了户籍管理方面的人为干预。
,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1. 户籍制度与居住地区福利待遇差距大,容易引发社会不公。
2. 人口流动性大,对户籍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完善,对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五、解决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问题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善:1. 完善与居住地区福利待遇相关的政策,减少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差距。
2. 强化人员流动的管理,加强人口统计和调查工作,确保人口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为户籍管理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六、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制度,它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重庆政府一直在努力完善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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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集体经济
组织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3
编号:
市户籍制度改革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示文本)申请人 Nhomakorabea(户主)
姓 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时间
家庭
总人口
人
批准
转户人口
人
转户确认
通知书编号
住 址
(迁入地)
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社区(村) 街(路) 号
职 业
就业处所
联系人
联系
家庭成员
与申请人
关系
年龄
出生时间
职业及就业处所
申请退出
宅基地
房屋情况
宅基地
座 落
(迁出地)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组(社) 号 (小地名)
宅基地
总面积(m2)
土地使用权
登记面积(m2)
其他宅基地
(院林地)面积(m2)
房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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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其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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