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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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渝办发〔2010〕204号)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发〔2010〕127号),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本市籍农村居民到我区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区公安分局具体组织实施我区户籍登记准入工作。
二、户籍准入条件(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市籍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我区登记为城镇居民。
1、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我区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市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市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区农村籍五保对象。
6.区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三、组织领导为推进农村居民转户工作,区公安分局成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区长助理、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内平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蔡军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其他党委成员均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户办)设在区公安分局户政科,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蔡军兼任转户办主任。
分局政治处、办公室、户政科、后勤科、科网支队、治安支队等部门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政治处负责政策宣传及人员调配,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户政科负责日常转户具体办理及对派出所的工作指导,后勤科负责后勤保障,科网支队负责网络技术支撑,治安支队负责维护稳定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渝民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1〕2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市政府2月21日户籍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户籍制度改革涉及民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城人员参军的问题(一)农转城人员参军的学历根据市征兵办意见,建议在农转城人员“转户”三年内仍按照原农村籍青年参军学历要求(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三年后按城镇籍青年学历要求(具有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
(二)农转城人员参军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一倍,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关于转户居民参加基层民主选举的问题为切实保障转户居民的基层民主选举权利,要及时将转户居民划归临近社区或成立新社区管理,依法保障转户居民参加民主选举的权利,具体情况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转户居民原居住的村整体改为社区的,三年内只能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居委会,转户居民依法参加本社区居委会选举。
(二)对划归其他临近社区管理的转户居民,参加该社区居委会选举。
(三)对原居住的村未撤销,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转户居民,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该村村委会选举。
(四)对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转户居民,若属于城市拆迁暂住户,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参加民主选举;若在城镇自有房屋并居住的,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若在社区租赁房屋居住1年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或当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渝办发[2012]255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要求,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时限及价款拨付问题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机构将相关要件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核。
完清所需材料且实际交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拨付到农户。
对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复垦条件并移交土地整治机构的,以证载面积为依据,统一按9.6万元/亩的标准支付首期价款;待复垦形成地票交易后,按有关规定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可凭首次领取价款相关手续申请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强化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管理。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渝办发[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要求,防止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包括转户居民进城后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转户后农村合法权益保留等内容。
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转户居民身份的平稳过渡、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将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
二、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一)及时落实转户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办理了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后,均应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
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未参保的,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点为农民工办理转户手续之月,具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等按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转户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就业服务部门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按月发放,不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中,凡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有差异的,均按城镇职工政策及标准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8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我市转户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各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不得违反“五个不许”误导农民转户。
“五个不许”是有序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纪律保障,各地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五个不许”的规定,不许下达指标任务,不许转户与利益挂钩,不许强迫转户,不许强迫退地,不许用工歧视,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不得出台突破全市总体政策的鼓励转户措施。
各地不得突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政策框架,擅自出台诱导农民转户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干扰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正常工作秩序。
三、不得违反“三为主”片面追求转户数量。
各地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农民工为主、以开发区为主、以主城区和区县城为主的户籍制度改革“三为主”方针,确保转户结构科学合理。
严禁片面追求转户数量,将年老人员、五保人员、低保户等作为重点转户人群,偏离户籍制度改革方向。
四、不得违反政策规定侵害转户居民农村权益。
维护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的规定,切实保障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违反规定取消或减少转户居民应享受的原农村各项补贴和优惠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1.08.05
•【字号】渝公规〔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督察总队、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为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扶养、抚养、赡养以及户口立户规定,现将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户条件
(一)户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的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公民离婚后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所需材料
(一)一般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
议;
(二)离婚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离婚手续。
三、不予分户情形
(一)夫妻之间不予分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不予分户;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不予分户;
(四)仅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一户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
原农村地区分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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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
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公安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放宽了本市级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
一、关于我市户籍人口现状
目前,我市人口直辖以来,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1%提高到%,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从%提高到29%,二者差距从个百分点扩大到个百分点。
这种状况,充分反映出我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的特点,表明城乡二元构架并未实现本质转变,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贯彻落实“314”战略部署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改革和破解二元化户籍制度迫在眉睫。
二、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历程
“九五”以来,我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过多次调整。
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取代了“农转非”指标控制,有效服务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城镇化进程。
“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保持了计划经济特征,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施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进一步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下放了全部户口审批权。
“十一五”以来(2006年至今),主要针对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进城问题进行改革,放宽了本市籍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迁移进城的准入条件。
尽管如此,我市人口二元化结构仍然突出,离城乡一体化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所以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
三、关于《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主要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对于其余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总体思路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引导农村居民有序向城镇转移。
五、农村居民转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城9区。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远郊31区县城。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其他乡镇。
本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四)其他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农村籍五保对象;
6.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六、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应提交的材料
(一)必备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证明材料。
1.务工经商证明;
2.住房证明;
3.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5.纳税额度证明;
6.就学证明;
7.优秀农民工证明;
8.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9.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关于《办法》与原转户政策的区别
(一)农村居民转户政策的创新点。
一是允许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民工转户,为多年在城镇务工经商而没有能力购房的农民工转户进城创造了条件。
二是允许本市籍农村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完全打开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通道。
三是允许农村成年子女投靠到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处落城镇居民户。
四是允许农村五保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转户后可按城镇“三无”对象予以生活保障,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五是允许新增退役农村士兵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转户后可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二)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放宽的准入条件。
一是放宽购房入户条件,取消了文化程度和购房面积的限制;二是降低投资兴办实业入户条件,将纳税额度降低了50%。
三是放宽三投靠人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条件,对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取消了结婚时间和年龄限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八、关于合法稳定住所
原来户口准入条件一直设定的是合法固定住所,主要指拥有自己合法产权的房屋,这一政策限制了很多多年在城镇务工经商但没有能力购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因此,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我们把合法固定住所调整为合法稳定住所,将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租赁私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等都视为合法稳定住所,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区县城3年以上的农民工可向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提出转户申请。
九、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流程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向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提出书面转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农村居民到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办理转户手续。
十、关于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