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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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制度。

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了解相关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市场前景等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

如果公司能够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投资者就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信息披露对于保持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具有重要作用。

公开披露信息可以避免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性。

同时,透明的信息披露还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活动,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中国的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来说,这些主体需要及时向社会披露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如财务报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

同时,他们还需按照规定周期性公开披露信息,例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此外,对于有重大事项发生的公司,也需要随时进行临时报告。

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需要保证披露的信息准确、及时、全面。

准确性是信息披露的基础,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可以提升投资者信心,避免假消息误导市场。

及时性是信息披露的关键,相关主体应当在信息产生后的第一时间内予以披露,以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实时需求。

全面性是信息披露的目标,相关主体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向社会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得有隐瞒、哄抬或造假等行为。

为了保证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当对披露主体进行监管,查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当规范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要求,提供指导和培训,帮助披露主体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

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上证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条例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管理和责任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全体成员有连带责任;(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五)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信息提供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二)总经理班子:1.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2021年格式)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2021年格式)

XXXX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XXXX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XXXX股票代码:XXXX信息披露义务人一:XXXX住所:XXXX通讯地址:XXXX信息披露义务人二:XXXX住所:XXXX通讯地址:XXXX股份变动性质:被动稀释减少(增加、减少)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二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XXXX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XXXX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XXXX(增持、减持、非公开发行被动稀释)所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录释义 (3)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5)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5)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6)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6)第二节持股变动目的 (7)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7)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7)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8)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批准程序 (8)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8)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情况说明 (9)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10)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11)第六节备查文件 (12)一、备查文件 (12)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2)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3)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14)(记得更新页码)释义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引言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其目的主要在于向投资公众提供公平合理的投资判断机会,使其免受证券发行的不实陈述行为的危害,所以各国证券法都规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前的证券法规规章片面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在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中,进行虚假信息公开、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主体,虽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弥补受到欺诈、作出错误判断的众多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从而挫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因此,在已有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赔偿机制以稳定证券市场是当务之急。

于是,我国《证券法》第63条突破性地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这一条文,笔者想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为何。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同为民事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有:(1)责任产生的基础不同。

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的事实为根据,当事人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

前者为新生之债,后者为既存之债.(2)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市场中,信息的透明度对于投资者的决策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文将就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展开讨论,并分析其重要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

一、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和法律依据信息披露义务是指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的核心条款包括:“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披露。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1. 维护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及时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投资者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股票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同时,披露重大事项可以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促进市场的有效运行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通过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策略以及业务发展计划,从而更好地评估公司的风险和回报。

只有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市场才能形成有效的供求关系,价格才能反映真实价值,从而提高市场的效率。

三、信息披露义务面临的挑战1. 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控制或隐藏信息来操纵市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

另一方面,一些投资者可能会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从而扭曲市场的公平性。

2. 披露标准不一致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法律、监管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面临着不一致性的问题。

这给全球投资者带来了困扰,阻碍了国际投资的流动性。

3. 信息披露技术手段的更新换代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兴的信息披露技术手段不断涌现,如互联网、移动通信等,这也给信息披露带来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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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白云山A
股票代码: 000522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菲
通讯地址:绍兴市人民东路263号绍兴商务电视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无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特殊的生效条件。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白云山拥有权益的股份。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白云山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506,400股。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5)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9)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蒋菲
上市公司/白云山 指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 名:蒋菲
性 别:女
国 籍:中国
通讯地址:绍兴市人民东路263号绍兴商务电视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白云山股份42,000,000股,占白云山股份总数的8.95%,为白云山第二大股东。

二、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二级市场及大宗交易平台出让所持有的24,493,600股白云山股份,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42,000,000股白云山的股份,占白云山总股本8.95% 。

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17,506,400股白云山的股份,占白云山总股本3.73%,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使用的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08年7月1日到2008年7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售所持有的“白云山A”股份24,49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

其中,2008年7月1日到2008年7月14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减持4,493,600股,占总股本的0.96%,2008年7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2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4.26%,大宗交易对方为上海重阳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日期 成交数量
(股)
交易性质交易方式
成交平均价格
(元/股)
2008年7月1日 540,000 卖出二级市场 8.95 2008年7月2日 1,234,284 卖出二级市场 9.03 2008年7月3日 1,157,716 卖出二级市场 9.09 2008年7月4日 700,000 卖出二级市场 9.24 2008年7月7日 161,600 卖出二级市场 9.6 2008年7月8日 100,000 卖出二级市场 9.42 2008年7月9日 250,000 卖出二级市场 9.78 2008年7月10日200,000 卖出二级市场 9.78 2008年7月14日150,000 卖出二级市场 9.5 2008年7月20日20,000,000 卖出大宗交易 10.15 总计 24,493,600股
卖出平均价格 9.97元/股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蒋菲
签署日期:2008年7月2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无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
股票简称 白云山A 股票代码 0005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蒋菲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
绍兴市人民东路263号绍兴
商务电视有限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二级市场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及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42,000,000股 持股比例: 8.95%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数量: 17,506,400股 变动比例: 5.2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为3.73%。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
持或减持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6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
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
是否存在侵害
上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题
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蒋菲
签署日期:20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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