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文号】•【施行日期】2017.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2017年1月)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基层作为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创新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力推动了基层事业发展。

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基层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相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还存在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

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成长成才,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的渠道(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

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优先招录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

探索符合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测评办法,对报考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和事业单位岗位的笔试试题可单独命制,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全科等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直接考察聘用。

提高基层机关录用高校毕业生比例,加大招录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力度。

省、设区市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须安排到县以下单位锻炼1年以上。

进一步规范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

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加大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城乡社区建设、社会救助、健康养老、社会工作、青少年事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环境保护、旅游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桂办发[2006]1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6【实施日期】2006.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6]15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 年 4 月 26 日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 〕 18 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做好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执政地位的巩固。

认真贯彻好《意见》精神,对于实施人才强桂战略,推动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构建和谐广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一)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开设专栏、专题,集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全面报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措施;大力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反映各地、各高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

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唱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二)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发挥好教书育人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切实加强诚信教育和作风养成,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省情、了解基层、了解社会,正确看待自身能力与社会需求,认清就业形势,切实转变就业择业观,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从基层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形成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的政策导向。

(四)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的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培训、励志讲座等活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创业引导。

二、继续开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为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奉献农村、锻炼成才,我省将继续实施以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五)选调生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宁党办[2005]57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5]57号2005年8月2日)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 1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自治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创新思路,拓宽渠道,切实有效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1、各级党委、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到基层自主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2、把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积极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3、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实习制度。

人事厅每年要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实习;教育厅每年要安排1200名高校毕业生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支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要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实习。

就业实习服务期限原则上为1年,支教服务期限为1~2年。

4、坚持选拔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每年要通过推荐、考试,选拔100名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工作。

5、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自治区团委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同时,从2005年起连续利用5年时间,会同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每年招募400名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安排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工作(主要从事支教),其中安排100名定向支农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一般为2~3年。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教学〔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近期,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基层是高校毕业生熟悉当代中国社会、了解中国国情的最好课堂,是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为基层输送人才、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高校要落实责任,要把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实施“一把手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激励大学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的长效机制,使大学生能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报效祖国。

二、完善和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各地各高校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政策。

要因地因校制宜,制定鼓励或奖励的办法,通过宣传教育、表彰先进、资金奖励、畅通成才渠道等多种方式,激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建立大学生到基层实习实践制度,组织大学生到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和生产一线实习实践。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细化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基层职称评审、工资高定、社保补贴等保障政策。

“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

“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5]57号)精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进社区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管理,确保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支一扶”工作是国家为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采取的一项措施。

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进社区工作。

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后,协议自行解除,自主择业。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根据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年度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四条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团委组成。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实施。

(一)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其职责为:1、负责制定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政策,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三支一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三支一扶”工作情况。

2、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报名、资格审查、确认、派遣等工作。

3、建立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工作人员信息管理库。

4、根据考勤结果,负责核发“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交通补贴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交通补贴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体检费等经费的审核、拨付工作。

并按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xx〕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3号)及中央、省、、州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业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就业形势和我市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定《xx年××市促进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基层就业(一)继续组织实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投身身于基层管理和服务于基层工工作。

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对履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代偿。

对具有基层服务工作经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单位招聘中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行加分。

在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务员中,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录用的比例。

xx年我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将面向大中中专毕业生招考250人,选选聘61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任职,招募5名(支教、支农农)参与“三支一扶”计划。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对应征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款代偿。

(三)积极开展招招聘执业医师到卫生院服务的的工作,吸引和鼓励执业医师师到农村服务,推动乡镇卫生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村医疗服务水平。

二、鼓励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做好高校校毕业生信息的收集、,,积极与辖区内的有色金属、、建筑建材、药业等中小企业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联系,落实实企业需求岗位信息,发挥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业就业的主要渠道作用,力争争挖掘300个岗位,积极推推荐高校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的各类企业就业。

进一步清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制度性障碍和限制,市人才管管理部门将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务,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造造良好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桂办发 [2006]15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 ‟ 18 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做好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执政地位的巩固。

认真贯彻好•意见‣精神,对于实施人才强桂战略,推动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构建和谐广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帮助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面向基层就业、锻炼成才。

各新闻媒体要围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在校学生参加深入基层的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区情、了解社会、了解基层,充分认识到基层是青年人才健康成长、锻炼成才的重要途径,增强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主动性。

三、进一步完善和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

一是建立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对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国家代为偿还。

二是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办法。

到我区乡镇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留在原籍(家庭所在地)或迁往实际工作地。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非公有制单位要建立集体户口,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落户。

非公有制单位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或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挂靠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待落实工作单位后,户口迁入实际工作地。

三是提供免费人事档案管理。

到我区乡镇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广西服务期间),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四是提高见习期工资标准。

对到乡镇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见习)期间,其工资标准按试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标准确定;到我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 2 档工资标准。

五是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对到乡镇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 2 年以上的,今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对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见习)期可按实际工作岗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是加分升学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到乡镇基层就业服务满 2 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广西区属高校成人专科升本科或报考广西区属高校研究生的,均可加 10 分。

七是合并计算工龄。

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在乡镇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志愿者,进村、进社区工作和到非公有制单位、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服务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工龄。

按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到国家机关或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同时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有关政策。

各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经营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高校毕业生正在申办前置审批和正在筹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先办理登记注册,核发有效期为 3 个月至 1 年的营业执照,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一是享受国有企业员工有关待遇。

在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同等对待。

在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奖励、选拔优秀人才或申报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

二是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督促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聘用高校毕业生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

要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法律援助体系,为他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对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七、实行考录公务员和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倾斜办法。

一是招考公务员优先录用经过基层锻炼的高校毕业生。

从 2006 年起,自治区、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三分之一的职位应从具有 2 年以上乡镇、村、社区、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中择优录用,以后逐年提高。

二是事业单位有关岗位招聘向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倾斜。

全区财政拨款的各级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类岗位应原则上从具有 2 年以上乡镇、村、社区、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聘。

三是笔试成绩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在乡镇工作满 2 年的毕业生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笔试成绩可加 5 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是注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自治区级机关对新招录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在招录后 3 年内,分批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1 ~ 2 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着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八、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

进一步拓宽渠道,适当增加选调生选派人数。

选调生主要充实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工作。

每年从企业选拔一批大学毕业生进入选调生队伍。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今后县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都要结合岗位需要,留出一定数量的空缺职位,从基层经过 2 ~ 3 年锻炼的选调生中择优选拔。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

各级共青团、教育、劳动保障、财政、人事、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选拔派遣和日常管理工作,要落实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再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解决其后顾之忧。

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服务计划。

从 2006 年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每年组织选拔 200 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从事为期 2 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服务工作,服务期间由自治区财政参照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待遇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自愿合同,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各市也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

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

从 2006 年起,根据国家部署,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

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

十、加大财政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力度。

安排专门经费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自治区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该项工作。

各市、县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市、县两级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积极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积极筹集 " 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 ,为基层创业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等自主创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

十一、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配置乡镇行政编制。

为缓解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商自治区编办、人事厅、教育厅,每年从中央下达给我区的专项行政周转编制中安排出一定比例,用于接收经基层锻炼表现突出的人员(含选调生)。

这部分周转编制不计入当地乡镇行政编制总数内,高校毕业生离开乡镇后以 3 年为一个周期逐年收回。

十二、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就业制度。

根据我区“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实际需求,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定向招生计划由有关市、县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提出,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下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