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与农村金融服务终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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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自助设备(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的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质量,充分发挥自助设备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查询机等为客户提供不间断自助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功能的设备。

自助设备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附行式自助设备和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自助设备业务的各级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四条自助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网点建设、业务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规划原则。

省联社统一制定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二)分类指导原则。

省联社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分类进行指导;(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

省联社在指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人员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六条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辖的各分支机构在自助设备的规划、布局、购臵、安装、管理、使用、维护和考核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为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自助设备有关管理制度;(二)负责自助设备形象设计及营销管理,制定自助设备配套宣传方案;(三)负责受理各级信用社自助设备建设的申请,会同发展规划、财务、科技信息、会计结算及安全保卫等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批及验收;(四)负责提出自助设备业务需求、业务功能验收标准,组织业务功能验收及业务功能培训,并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进行业务验收测试;(五)负责组织对各级信用社社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六)负责与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自助服务功能,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和多媒体自助终端(BSM)等自助服务机具。

与自助设备相关的不间断电源(UPS)、视频监控、运行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亦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自助设备的管理遵循“统一选型、分级管理、落实责任、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AA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在管理、使用和维护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软件时,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和机构职责第五条自助设备各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助设备的管理工作。

(一)银行卡部门。

各级银行卡部门为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发展规划、运行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工作,着力提升自助设备的使用效益。

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拟定自助设备发展规划和需求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处理自助设备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自助设备的业务宣传和市场推广工作。

2.负责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自助设备的报批和报备工作,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自助设备在公安机关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负责与银联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3.负责对自助设备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和考核,做好业务培训、检查和监督工作,受理有关业务投诉,处理运行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4.负责处理与自助设备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保卫部门。

各级安全保卫部门为自助设备的安全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自助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着力提升自助设备安防能力。

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监督落实自助设备安防设施建设有关标准,做好自助设备的安防验收以及在公安机关的审批验收工作。

2.负责制定自助设备安全防范制度并监督落实,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自助设备金融案件。

3.负责自助设备安防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的安装指导和调试维护工作,做好安防培训、安防检查和监督工作。

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自助设备(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的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质量,充分发挥自助设备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查询机等为客户提供不间断自助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功能的设备。

自助设备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附行式自助设备和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自助设备业务的各级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四条自助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网点建设、业务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规划原则。

省联社统一制定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二)分类指导原则。

省联社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分类进行指导;(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

省联社在指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人员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六条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辖的各分支机构在自助设备的规划、布局、购置、安装、管理、使用、维护和考核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为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自助设备有关管理制度;(二)负责自助设备形象设计及营销管理,制定自助设备配套宣传方案;(三)负责受理各级信用社自助设备建设的申请,会同发展规划、财务、科技信息、会计结算及安全保卫等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批及验收;(四)负责提出自助设备业务需求、业务功能验收标准,组织业务功能验收及业务功能培训,并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进行业务验收测试;(五)负责组织对各级信用社社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六)负责与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银行自助网点安全管理制度

银行自助网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银行自助网点安全,维护客户和银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防范设施(1)自助网点应安装高清摄像头、红外线探测器、紧急报警对讲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确保能够实时监控网点内各类异常情况。

(2)自助网点应设置安全门禁系统,对进出人员进行身份验证,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自助网点应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 安全巡查制度(1)自助网点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内容等。

(2)巡查人员应定期对自助网点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3)自助网点应加强夜间巡查,确保夜间安全。

3. 紧急事件处置制度(1)自助网点应制定紧急事件处置预案,明确事件类型、处置流程、责任人等。

(2)一旦发生紧急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3)自助网点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确保紧急事件得到及时处理。

4. 客户安全保障制度(1)自助网点应加强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泄露。

(2)自助网点应提醒客户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盗用。

(3)自助网点应提供便捷的客户服务,及时解决客户在自助设备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 员工安全培训制度(1)自助网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员工应熟练掌握自助网点安全操作流程,确保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应对。

(3)自助网点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银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各自助网点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银行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 自助网点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安全管理制度与时俱进。

信用社(银行)ATM机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ATM机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ATM机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一、行、社安装的ATM机必须具有防砸、防撬报警探测装置和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的功能。

二、ATM机必须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全程监控下操作,监控设施能够看到操作人员的面部、出钞口以及装钞的全过程,图像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部特征。

三、装填现金区必须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具备报警联动功能;出入口必须安装控制装置;回放图像要能够清晰看清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四、ATM机、自助银行门前及运钞车停放区域应在监控设施的全程监控之下。

五、营业网点每日上下班前后加(清)钞及日常维护时,都要对ATM机及自助银行区域进行仔细检查。

重点包括ATM机、其它自助设备上及周围有无安装特殊装置或可疑附着物,出钞口的物理状态是否正常,是否有非法张贴物、是否有可疑附着物安装在自助银行门禁刷卡器处,ATM机及自助银行中的录像监控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等。

六、发生涉嫌刑事犯罪的,保卫部门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存好相关录像资料。

各部门应主动协调公安机关受理查处案件,提供充分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以保障案件的查办效果。

七、营业网点要加强客户安全用卡知识宣传,增强持卡人安全防范意识,要在ATM机及自助银行区域醒目位置放置或张贴安全提示,提醒客户发现不法分子利用ATM机进行盗窃、诈骗时,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银行卡的密码,保护好自己银行卡的信息资料,立即通知行、社工作人员并及时报警。

八、行、社总部由保卫部牵头、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ATM机巡查小组,对辖内所有ATM机及自助银行区域进行不定期的白天与夜晚巡查,确保安全运行。

九、发生针对ATM 机及自助银行的金融诈骗、盗窃案件,无论得逞与否,行、社均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书面报告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和当地银监分局。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端安全及病毒防范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端安全及病毒防范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端安全及病毒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终端安全,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保证生产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机构应认真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切实做好终端安全管理和病毒防范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终端是指接入生产网的所有windows操作系统的计算机终端,包括业务类及管理类计算机、XPE终端、ATM自助终端、存取款一体机等。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农合机构。

第二章终端物理安全第五条生产网终端的物理硬件配置应符合相关配置要求,不符合配置要求的终端应对其进行硬件升级或对终端进行更新。

第六条终端用户不得私自更换终端配件及外设,若有需更换配件时应履行相关申报流程,并经终端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由维护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操作。

第七条终端配件及外设属农合机构资产,禁止将终端或终端配件私自挪为它用或转让借出。

第八条用户发现终端硬件设备或其外设出现异常,应及时与相关维护部门联系,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卸终端调换设备配件。

第九条终端用户在使用可移动设备(如:移动硬盘)时,应将设备妥善保管,以免丢失。

第十条终端用户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锁定系统、启用屏保或退出关机;终端在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退出关机。

第十一条终端设备应明确管理责任人,建立台账,制作管理责任人标签并张贴于终端醒目位置。

第三章终端操作系统安全第十二条生产网终端必须安装正版操作系统,不得随意安装使用来源不明或网上下载的盗版操作系统。

第十三条终端用户不得擅自对终端操作系统相关安全配置、安全策略等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终端用户应做好操作系统账号口令的保密,不得将自己所拥有的操作系统账号转借他人使用,并应根据口令管理的要求定期修改口令,以有效保证终端操作系统的账号安全。

ATM机与农村金融服务终端安全管理办法

ATM机与农村金融服务终端安全管理办法

ATM机与农村金融服务终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帐、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

(一)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外币兑换机(FEM)、现金存取款机(CRS)和夜间金库等;(二)非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存折补登机、对帐单打印机、多媒体信息查询机、自动保管箱系统等。

(三)附属设备,包括门禁系统、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宣传和照明的设施等。

第二章设立要求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开办信通卡业务,并加入了中国银联网络;(二)具有与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联网的条件;(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四)具有合格的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严格的人员操纵治理制度并能切实执行(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人员流淌性强、商业高度密集、正常营业时刻外自助服务需求量大;(二)具有良好的广告宣传效应;(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设立自助银行,要执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统一装饰标准,突出农村信用社特色,强化宣传成效。

第八要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中国农村信用社”+“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

自助银行要张贴银行联网标志、银行卡用卡常识和客户服务电话等。

第三章ATM设置审批第九条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由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全社(以下称申请人)逐级向省联社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省联社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报批或备案。

第十条省联社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一)合理布局、确有效益;(二)与当地银行业进展服务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三)符合当地社区对金融自助服务的需求。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省联社提交申请报告,须附以下资料:(一)申请人的差不多情形和对拟设自助银行的投资情形;(二)拟配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三)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进展前景等;(四)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安全监控方案及爱护措施;(六)差不多设立的自助银行的数量、布局和运营情形;(七)其他资料。

农村商业银行网点计算机与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网点计算机与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网点计算机与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网点计算机管理第一条为了规范柜员操作,加强对计算机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柜台操作人员必须经有关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三条柜台必须建立柜员卡登记簿,将上、下机时间及当天有关事宜进行记录。

第四条柜员离柜时必须签退,因未签退引起的责任事故由柜员本人负责。

第五条柜员应定期更换密码,柜员卡遗失应立即报告。

第六条柜员应定期维护和保持机器的清洁,柜台不得放大头针、回形针及其它物品,并注意防水。

第七条业务机上不得运行与业务无关的软件,严禁在业务机上安装游戏软件,严禁使用业务机或任何与总行网络相连接的微机上互连网络,以防网络病毒的电脑“黑客”的侵袭。

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或操作外来磁盘时,须经总行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准,并进行必要的病毒检测和软件检测后方可上机。

第八条严禁通过生产网络非法入侵生产系统。

第九条各支行的应用软件必须是经总行认可并由总行统一下发的产品。

第十条在办公系统中发现计算机病毒应主动杀毒,并追查原因,如无法控制应告知科技部门。

第十一条各支行应选用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计算机操作。

第十二条从事计算机应用操作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严禁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机操作。

第十三条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或维护人员不得担任计算机操作员。

第十四条计算机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总行下发的操作手册及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操作,严禁无序或逆程序操作。

第十五条业务操作员暂时离柜或处理其它事情时,应及时将业务处理系统退回主菜单,严禁委托他人代管或代办业务。

第十六条计算机机房是重点保护的要害部门,未经主管领导或部门同意,严禁外部人员进入;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须经批准后由机房工作人员陪同方能入内。

第十七条对计算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时间,应记录详细情况并书面报告科技部,不得隐瞒事实。

第十八条总行计算机机房应安装门禁系统,报警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等。

第十九条计算机设备必须放置在干燥、安全、防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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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泰安市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网点(以下简称自助银行)的管理,完善其服务功能,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保障自助银行顺利建设、安全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助银行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系统等高新科技手段为依托,以银行卡的广泛应用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存款、取款、贷款、转帐、查询、货币兑换和对帐单打印等金融业务的24小时服务,可以实现部分银行柜面业务由持卡人自己处理的自助设施。

第三条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帐、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

第四条自助银行的相关硬件设备分以下三种:
(一)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外币兑换机(FEM)、现金存取款机(CRS)和夜间金库等;
(二)非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存折补登机、对帐单打印机、多媒体信息查询机、自动保管箱系统等。

(三)附属设备,包括门禁系统、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宣传和照明的设施等。

第二章设立要求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开办信通卡业务,并加入了中国银联网络;
(二)具有与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联网的条件;
(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严格的人员控制管理制度并能切实执行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自助银行的选址要求:
(一)人员流动性强、商业高度密集、正常营业时间外自助服务需求量大;
(二)具有良好的广告宣传效应;
(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设立自助银行,要执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统一装饰标准,突出农村信用社特色,强化宣传效果。

第八要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中国农村信用社”+“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

自助银行要张贴银行联网标志、银行卡用卡常识和客户服务电话等。

第三章ATM设置审批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由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全社(以下称申请人)逐级向省联社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省联社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报批或备案。

第十条省联社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
(一)合理布局、确有效益;
(二)与当地银行业发展服务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
(三)符合当地社区对金融自助服务的需求。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省联社提交申请报告,须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对拟设自助银行的投资情况;
(二)拟配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
(三)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发展前景等;
(四)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六)已经设立的自助银行的数量、布局和运营情况;
(七)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须首先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后,并发给书面批准文件,然后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筹建、开业。

第十三条申请人设置只提供取款、转帐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须首先向省联社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由省联社备案,省联社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申请人再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在规定日期内无异议的,申请人方可设置自动取款机(ATM)。

第四章ATM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办事处网络中心要有专人负责自助银行软硬件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县联社计算机网络中心要有专人负责自助银行的日常维护。

县联社计算机网络中心的自助银行维护人员情况要在市网络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管理维护人员对自助银行所做的维护与检查等工作要在工作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信用社要为自助银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操作员,具体负责自助银行设备加钞加纸、网点环境卫生及其他日常工作。

操作员的配备要满足自助银行的日常管理要求,并符合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十七条市网络中心要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对操作员进行岗前培训;操作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自助银行操作员情况在县联社备案。

第十八条信用社要建立自助银行操作员交接登记制度,操作员临时更换或调动,要在内勤主任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并详细登记。

第十九条操作员要分别掌管房屋钥匙和管理卡,由信用社内勤主任和操作员双人封存后入库保管;备用的机箱钥匙、保险柜钥匙、钞箱钥匙由信用社内勤主任和操作员双人封存后上交联社入库保管。

保险柜密码和管理卡密码要定期更换,严防泄密。

第二十条信用社要建立《自助银行运行日志》,由操作员将自助银行相关设施每天的运行情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县联社计算机网络中心的自助银行管理员对登记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信用社对自助银行的现金类金融设备要视同营业柜员进行管理,操作员对清钞、加钞、取钞的余额变动情况要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十二条操作员在清查现金类金融设备钞箱余额和加钞、取钞过程中,必须坚持双人操作,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及颠倒规程。

第二十三条营业柜员必须每日记录现金类金融设备收付情况,并登记《自助银行运行日志》。

信用社对每机每月至少检查库存一次,县联社会计或稽核部门对辖内自助银行每机每季度至少检查库存一次,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现金类金融设备如果发生长款或短款,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通过查看临近录象资料、检查《自助银行运行日志》、检查金融设备日志等手段尽快查明原因,并区别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长款和短款的时间、金额、原因、处理结果等内容要详细记录,属于软件原因的,要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省联社。

第二十五条现金类金融设备如发生吐钞或吞钞,信用社须根据客户提供的银行卡、客户凭条和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受理。

受理后,必须查看金融设备日志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提供的相关资料,清点设备现金余额并查看监控录像,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柜台兑付或账务调整。

第二十六条如果发生吞卡,操作员要在《自助银行吞没卡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严格按照省联社和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金融设备交易所产生的有关凭证和报表要每天打印,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管;现金类金融设备日志是记录自助设备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要保持其连续性,并建档登记,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二十八条自助银行的金融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无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要有良好的监控系统、防盗报警设施和照明设施;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要有严密的门禁系统、远程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不间断电源(UPS)和良好的照明设施。

第三十条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要保证24小时不间断正常运行,监控录像和门禁数据记录至少保存30天。

第三十一条市网络中心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制定出应急方案,以确保自助银行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市网络中心负责自助银行金融设备及相关软件的管理和操作员培训等工作,会计稽核部门负责其帐务、帐款的核查,保卫部门负责其安全管理。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三十三条市网络中心要对辖内的自助银行每年至少检查两次,检查情况要全面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况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一)用电环境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相关设备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的;
(三)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
(四)在设备运行和现金管理上违规操作的;
(五)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六)吞卡、吞钞、帐务差错、设备故障问题未及时解决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各种登记簿或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市网络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制定出具体的处罚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泰安办事处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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