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单位职工购建住房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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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

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
⑹简屋
⑺非改居
公用
部位
⑴独用
⑵合用
有无
电梯
⑴有
⑵无
房屋性质
⑴承租公房⑵已购公房⑶继承、受赠、祖传、自建私房⑷全额出资自购商品房⑸经济适用房⑹单位补贴购买住房⑺承租私房⑻市场租金住房⑼集体宿舍⑽部队营房
面积(m2)
市场租金住房
月租金(元)
房屋分配单位名称
备注
独用成套房
非独用成套房
建筑面积
(m2)
居住面积
(m2)
住房1
住房2
住房3
以上内容属实,若有不实,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职工本人签名:
年月日
部门单位领导签名:部门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随同本表需同时上交户口簿、户口簿中所有人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的复印件。
入职前住房补贴发放情况
有房职工
如住房未达标,已/未发放住房补贴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未达标住房补贴面积
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
工号:
职工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户口所在地地址
单位
部门
参加工作时间
入职工作
时间
职务/职称
等级
配偶姓名
本人学历
现职称\职务晋升日期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家庭成员
(未婚子女)
姓名
称谓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地址
单位名称
房屋
处数
房屋住址
承租人
或产权
人姓名
受配
时间
房屋类型
⑴公寓
⑵花园住宅
⑶职工住宅
⑷新里
⑸旧里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订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人家庭的居住水平以及市场需求和可供建设用地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计划。

第七条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与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适应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市、县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20%,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还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桂政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7•【字号】桂政发[1996]40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一、集资建房的原则(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

(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

(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

(五)建有私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集资建房。

但对原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经集资建房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集建房,但须向原产权单位以原价退出已购住房。

(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

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一)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一)

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一)

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一)附表2 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一,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编号: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1992年参加工作时间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以前工龄居住地址户籍地址起止年月单位及职务住房分配、补贴情况及住房地点证明人职工工作简历注:凡原分配住房已发生变动情况的~请职工本人另附情况说明。

附表2 职工住房调查表,表一,关系姓名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职工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现住房,处,数套,处, 总建筑面积 ? 总使用面积 ? 自有住房,处,数建筑面积 ? 使用面积 ? 承租住房,处,数建筑面积 ? 使用面积 ?本人保证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无误单位调查核实意见:职工签字,盖章,: 审核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注:“家庭现住房套,处,数”栏填写几套,处,~相应填写几份《职工住房调查表》,表二,。

附表2 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二,编号: 1. 职工姓名: 2. 产权人,承租人,: 租赁单位、政府分配的公有住房……1 补贴购房:租赁单位、政府分配的廉租住房......2 集资建房 (8)租赁互换过户的公有住房...............3 合作建房........................9 3. 住房地址: 身份证号: 租赁置换的公有住房.....................4 住房补贴........................10 住租赁市场价格的住房.....................5 公房换购商品房...............11 房与职工关系: 个人全额出资购、建的继承的住房........................12 来商品房、私产房...........................6 赠与的住房........................13 源房改购房....................................7 其他 (14)注明:4.使用面积,?):5.建筑面积,?):6.住房结构:7.住房类型:8.居室间数9.楼层: 10.朝向:钢混......1 高层楼房...1 平房......4 南北 (1)砖混……2 多层楼房…2 其他……5 东西……2 其中:计租面积,?): 砖木……3 老式楼房…3 注明:简易 (4)其他 (5)11.设施: 12.房型: 13:房屋建成年代: 14.个人购房单位补15:住房产权单位及管管道煤气............1 独单............1 拆间............7 1949年前............1 贴金额,元,: 理部门: 集中供热............2 独厨............2 平房............8 1949-1979年 (2)热水..................3 两室一厅......3 其他............9 1977-1984年 (3)两室一厅......4 注明: 1985年后............4 补贴时间: 三室一厅 (5)三室两厅 (6)填表人: 审核: 填表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8]8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8]8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1998年12月17日桂政发〔1998〕8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随着房改的深化,我区住房资金的归集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截至1998年6月底,全区归集住房资金118.94亿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4.5亿元。

几年来,各地利用住房资金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7万多套,面积1363万平方米,解决了一大批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但是,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机构不健全,住房资金多头管理;有些地方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的虽然已经建立,但参储人数比例偏低,归集量少;挪用、占用住房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住房资金贷款逾期问题突出,造成住房资金流失等等。

为切实加强我区住房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6〕16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1999年3月底以前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承担住房资金的管理任务。

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行住房资金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集中专户管理(一)所有住房公积金都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请购建住房审查表

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已领 □未领 □已退(附证明)
申请购(建)房屋座落
路 (街)
里(巷)小区
门牌号

单 元
楼 层
房 号
购房面积(㎡)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
配偶(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工作单位审查意见: 该职工 年 月起至今在我校工作,期间未参加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未领住房补贴。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请购建住房审查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工作调动调入时间军转人员转业时间建立公积金时间已购公有住房已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建房承租住房无住房已退房附退房证明领取住房补贴情况已领未领工作调动调入时间军转人员转业时间建立公积金时间已购公有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建房承租住房无住房已退房附退房证明领取住房补贴情况已领未领退附证明申请购建房屋座落里巷小区门牌号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配偶所在地市(县)房改部门意见:
经办人:
(盖章)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售(建)房单位意见:
区直房改办意见:
经办人:
(盖章)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未婚声明、离婚证明)、职称证或职务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
2、各房改部门意见栏由当地房改部门审查,并注明购买房改政策性住房的情况;
3、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查,并到当地房改部门审查购买房改政策性住房的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 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单位土地资源,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单位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管理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是指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建房方式。

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住房的,在选择建筑施工企业时,必须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参加建房的职工派代表进行监督。

第三条单位利用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单位必须将地价款(即单位取得该宗土地的所有费用)列人房价构成中,在出售住房时足额向职工收回。

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建设住房项目竣工后,涉及的建筑用地面积由购房职工按标定地价40%的比例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房价构成因素之一。

第四条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售房价格构成因素应与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因素基本相同。

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总价款必须全部由个人负担,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给予补助。

第五条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必须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为前提,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优先购买。

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不需退出原已购买的房改房。

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房改部门要对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单位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剩余的住宅用地,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调剂用于同级其他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一、集资建房的原则(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砍、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式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产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五)建有私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集资建房。

但对原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经集资建房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集资建房,但须向原产权单位以原价退出已购住房。

(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二)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资格审查。

(三)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联合对各单位集资建房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

(四)集资建房的审批程序l、集资建房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职工的住房情况,提交申请集资建房报告送审查部门审批,申请报告包括如下内容:本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拟建住宅建筑面积、户型、套数;每户建筑面积、集资标准、金额;资金来源、建设用地来源、单位面积综合造价概算及各集资户的住房情况等。

2、集资建房单位持审查部门批文到当地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筹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有关费用减免、施工等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桂政发[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推动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发展,现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平均工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银行利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将其折算为职工工作年限内的月工资比例(下称住房补贴系数)进行发放。

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

发放公式为:月标准工资(或月均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

三、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标准工资(或月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的工作月之和。

老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新职工相同。

四、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发放,发放公式为:当地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五、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经济困难不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司与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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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直单位职工购(建)住房审查表
申请人及(原)配偶有工作调动或户籍地动迁的还须填写后页附表或另附纸证明(填表须知见后页)
附表:
填表须知:
⑴“政策性住房”包括: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非还建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
⑵“婚姻状况”请在对应的选项“□”打“√”,其中“初婚”指第一次婚姻,“未婚至今”指从未与任何人缔结过婚姻关系,“离婚至今”指离婚后至今未再婚;
⑶“住房情况”可选填“住现购住房”、“承租住房”、“无政策性住房”、“已退住房”(已退住房的须提供退房证明);
⑷“住房补贴”请在对应的选项“□”打“√”,其中属“已退”的须附退回住房补贴凭证;
⑸双方“工作单位审查意见”请在对应的选项“□”打“√”,自1993年1月至今申请人及配偶(原配偶)工作过的单位及所属房改办、户籍地房改办住房情况调查证明;部队工作的由所在部队房改部门或营房处出具住房情况调查(含住房补贴领取情况);部队转业军人除部队住房调查外须提供转业到地方单位随档的《军队**住房需求情况表》、《**报到通知书》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须本人书写(无业无房)声明;
⑹“售(建)房单位意见”请填写:该家庭户未购有政策性住房,同意出售;
上述所有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本表请用A4纸双面打(复)印,仅限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公有住房、集资房使用,每户填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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