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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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空间有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危险物质或条件的工作场所。

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规范,具体如下:
1. 进入有限空间前必须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指导,熟悉有限空间的相关危险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

2. 在进入有限空间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将其向相关人员进行说明。

3. 确保有限空间的通风良好,如有需要,应对空气进行测试,确保氧气含量在安全范围内,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标准。

4. 在有限空间中工作应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头盔、防护服、防护鞋等。

5. 在有限空间中应设立适当的警示标识,并保持通信畅通,以便处理紧急情况。

6. 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必须是经过适当培训和体检的,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7. 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人员提供援助和监督,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8.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适当的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9. 在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和检修,确保空间回到安全状态。

10. 相关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熟悉有限空间作业的操作和应急处理方法。

以上是一些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规范,但具体的安全规范还应根据具体的工作环境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且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方案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方案

******道路工程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公司******工程项目部2019年9月目录一、编制依据 (1)1.1、施工组织设计 (1)1.2规范、规程及标准 (1)二、工程概况 (1)2.1限空间作业概况 (5)三、施工部署 (6)3.1人员准备 (6)3.2各人员职责 (7)四、作业程序 (7)4.1作业方案 (7)4.2作业要求 (8)4.3施工安全要求 (9)4.4安全作业技术要求 (9)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 (10)5.1有限空间作业潜在安全隐患 (10)5.2事故危害范围及后果 (10)5.3抢险救援 (11)5.4恢复现场 (11)一、编制依据1.1、施工组织设计名称日期2019年9月1.2规范、规程及标准序号规范、规程名称编号1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京安监发〔2009〕8 号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5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6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7 《有毒作业分级》GB/T12331-19908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二、工程概况2.1工程概况序号项目内容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址3 建设单位4 设计单位5 监理单位6 质量监督单位7 施工总承包单位8 施工主要分包单位/2.2设计概况2.2.1道路工程(1)设计标准技术指标表项目规范值采用值道路性质等级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设计速度(km/h)30 30平面线形不设超高最小圆曲线半径(m)150 300 设超高一般最小圆曲线半径(m)85 - 设超高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m)40 - 平曲线最小长度(m) 一般值/极限值80/50 93.352 圆曲线最小长度(m)25 93.352缓和曲线最小长度(m)25 -不设缓和曲线最小圆曲线半径(m)300 300 最大超高横坡度(%) 2 -最大超高渐变率绕中线旋转/绕边线旋转(1/150)/(1/100)-纵断面最大纵坡一般值/极限值(%)7/8 0.94 最小纵坡(%)0.3 0.3最小坡长(m)85 110 最小竖曲线半径(m):凸型:一般值400 7000 最小竖曲线半径(m):凹型:一般值400 5000 竖曲线最小长度(m)一般值/极限值60/25 61.986横断面机动车道标准宽度(m)小客车专用道/大型车或混行车道3.25/3.50 3.50 路缘带宽(m)中间带/两侧带0.25/0.25 0.5/0.59 投资来源10 施工范围11 计划工期12 合同质量目标合格路口渠化进口车道最小宽度(m) 3.25/3.00 - 路口渠化出口车道最小宽度(m) 3.50/3.25 -最小净高车行道(m) 4.5 4.5 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m) 2.5 2.5(2)设计横断面*****标准横断面设计图*****标准横断面设计图(3)结构设计2.2.2排水工程雨、污水管渠工程的设计主要内容为道路沿线排水圆形管道、方沟及排水管线的检查井。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中加物业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为强化非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治、掌控中毒窒息而死等生产安全事故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实际制订本操作规程:1、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作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2、对随时可能将产生有毒气体的空间展开作业时,内要30分钟必须展开分析,例如存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发生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暂停作业并撤走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置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再次展开审核,方可稳步作业。

实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在安全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作业人员步入非常有限空间展开施工作业。

3、应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告知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4、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减少危险,维持空气流通。

不得用纯氧展开通风换气。

5、有限空间作业前按工艺图纸确定管道断开方案,并加盲板,做好记录。

6、步入非常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非常有限空间审核单,不得未经审核作业。

7、有限空间作业需有专人监护,并应确定内外互相联络方法和信号。

8、非常有限空间出入口应当无障碍,确保畅通无阻。

9、进入盛装过可燃、有害物质的设备内作业,必须对容器内气体、液体进行清理置换,并经检测有限空间内可燃、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要求后方能进入作业。

10、作业人员应当佩戴、佩带符合要求的劳动工装和防水器具。

11、作业人员必要时实行轮班在容器内作业的方式。

12、作业前、后登记和清点人员、工具、材料,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13、必要时非常有限空间外搭载应急急救用具和灭火器具有。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最新版)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最新版)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最新版)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最新版)1. 总则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等危险因素的空间。

为了确保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3. 作业前期准备3.1 作业前,应充分了解有限空间的情况,包括空间尺寸、内部结构、通风条件等。

3.2 对有限空间进行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粉尘等检测,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3.3 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 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品4.1 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4.2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如呼吸器、防爆对讲机、梯子、绳索等。

5. 作业过程管理5.1 作业期间,应保持通风设备运行良好,确保空气质量。

5.2 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计划。

5.3 作业过程中,应定期检测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等含量,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5.4 作业现场应设立专职监护人,负责监控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

6.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6.1 应急预案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事故预防、事故救援措施等内容。

6.2 作业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6.3 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救援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7.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7.1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

7.2 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应定期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3 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8.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三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四)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四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一)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

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七)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办批准;(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1 目旳为规范企业各生产单位有限空间或存在窒息危险性环境下作业项目旳审批和管理,减少作业风险,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措施。

2 合用范围合用于企业范围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规定。

3 定义3.1 有限空间:指各类容器、设备、介质管道、料仓、除尘箱体、收尘器、加热炉、高炉、锅炉、煤气柜、成品筒仓、煤粉仓、烟囱、污水处理坑井、地沟、地下室等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存在作业空间狭小或进出口受限、空气流通不畅、易导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局限性、易发生坍塌或绞伤、触电等危险,也许对进入人员安全构成危害旳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3.2有限空间类别:分为密闭半密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三类。

3.3有限空间作业:指人员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内部旳进行检查、检修、检测等活动。

3.4本制度中所指“有限空间所在单位”指负责有限空间正常操作或运行管理旳作业班组或作业区,也称“管理单位”;“作业申请单位”指作业人员所从属单位;“作业负责人”必须为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 有限空间平常管理规定4.1 各单位结合现场实际作业形式和有限空间定义,对管理区域内旳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旳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原因等基本状况,并建立管理台账。

4.2各单位应在有限空间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阐明(例如:出入口处),并对进入有限空间旳人员进行审批、登记、交底培训等工作。

5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5.1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

5.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进入有限空间进行危险有害原因识别(包括窒息、中毒、触电、坠落、跌滑、机械伤害、高温等),制定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5.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5.3.1停用所使用旳容器或设备,打开通气孔进行通风,可靠关闭所有有害气体来源,确认容器或设备内与否也许存在积料坍塌、物体打击等危险,严格执行检修挂牌制度,严禁同步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有关旳任何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

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

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有限空间内的作业提供安全操作规范。

有限空间指的是具有限制进入和逃生的特殊环境,如储罐、管道、地下室等。

在这些环境中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 作业前准备在进行有限空间内的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作业的目的和范围;- 确定作业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检查有限空间的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确保所有作业人员都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并了解作业的风险和应急措施。

3. 进入有限空间在进入有限空间之前,必须进行以下步骤:1. 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参与作业,包括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2. 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护目镜、防护服等;3. 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并测试氧气含量和有害气体浓度;4. 检查入口和出口是否畅通,并标记警示标志。

4. 作业期间的安全措施在有限空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措施:- 遵循作业计划和程序,确保作业有条不紊进行;- 注意有限空间内的氧气含量和有害气体浓度,如有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 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与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保持联系;- 定期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有效性,并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的装备;- 避免单独作业,尽量与他人配合合作。

5. 作业结束和撤离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以下步骤:1. 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没有留下杂物和危险物品;2. 关闭有限空间的入口和出口,并拆除警示标志;3. 确保所有作业人员都安全撤离,并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4. 将有关作业的记录整理归档,包括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名单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记录。

6. 应急情况处理如果在有限空间内发生应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 尽量保持冷静,遵循应急程序和指示;- 尽量不要单独行动,与他人保持联系并互相支持;- 配合应急救援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
地下有限空间
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地下空间。
3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 work
进入地下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3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
满足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所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人员资质等条件的总称。
ICS13.100
C65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852.1—2012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for working in underground confined spaces
Part 1:General principles
进入3级环境中作业,应对作业面气体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进入2级环境中作业,作业者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设备连续监测作业面气体浓度。同时,监护者应对地下有限空间内气体进行连续监测。
据初始检测结果判定为3级环境的,作业过程中应至少保持自然通风。
降低为2级或3级环境,以及始终维持为2级环境的,作业过程中应使用机械通风设备持续通风。
6
作业者进入3级环境,宜携带隔绝式逃生呼吸器。
作业者进入2级环境,应佩戴正压式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并应符合GB 6220、GB/T 16556等标准的规定。
作业者应佩戴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并符合GB 6095、GB 24543、GB 2811等标准的规定。安全绳应固定在可靠的挂点上,连接牢固,连接器应符合GB/T 23469的规定。
管理单位应向作业单位如实提供地下有限空间类型、内部设施及外部环境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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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第七条【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八条【防护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第九条【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

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条【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作业审批】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

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危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四条【现场监督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二)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承包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临时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

如缺乏必备的检测、
第十七条【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

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报告】有限空间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附则】本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

附表一.doc
附表二.doc
注:该审批表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存档时间至少一年。

典型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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