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 - 北京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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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 2016-12-01 18:09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本规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一般包括:(一)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三)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按照本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四)其他股东应及时关注北交所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上述内容均已在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协商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时,应向北交所书面承诺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已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二)将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三)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的,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是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时所需遵守的规定和流程。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

首先,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交易方需要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交易方应当自主选择产权转让的标的物,并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

其次,产权交易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以保证所提交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产权交易所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交易价格。

在确定产权转让标的物的交易价格后,产权交易所将组织交易方进行竞价拍卖
或协商交易。

竞价拍卖是指交易方通过提交价格竞争来争取获得产权转让的机会,协商交易则是交易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条件。

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所将出具《交易结果确认函》,确认产权转让的有效性,并将相应的产权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资料转交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此外,北京产权交易所还鼓励交易方之间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承诺对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总之,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程序和要求,保障交易的公正和效率,为企业国有产权的流转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和保障。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5篇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5篇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5篇篇1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一、物权的转让1.1 出让方将其拥有的产权(以下简称“产权”)转让予受让方,受让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转让款,出让方应当履行相应的转让手续。

1.2 出让方应当保证其转让的产权没有任何未经披露的纠纷,受让方在收到产权后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对产权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确认产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3 受让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转让款,否则视为违约,出让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索权。

二、产权的保证2.1 出让方保证其具有产权的所有权,有权将其转让给受让方,保证产权没有被其他方投诉或异议。

2.2 出让方保证产权没有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保证产权没有被侵权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

2.3 若因出让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而导致受让方受损,出让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产权的交付3.1 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出让方应当将产权及相关文件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受让方,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2 若因出让方原因导致产权未能及时交付或产生转让交接问题,出让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让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产权的使用4.1 受让方取得产权后,有权对产权进行自由使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2 出让方在交付产权前应当清空相关权利,如有租赁合同或抵押权等,应当提前通知受让方并与之协商解决方案。

五、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或解释权归产权交易所所有。

5.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产权交易所申请仲裁。

5.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经产权交易所审核确认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6.3 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如实履行合同的约定,并保证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签订时间:年月日出让方:(签字)受让方:(签字)产权交易所确认:(盖章)篇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一、合同的订立1、乙方自愿参与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视同乙方同意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规定;2、乙方保证其在该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3、甲方必须真实、完整地提供与乙方产权问题相关的信息,不能向乙方隐瞒或虚假;4、本合同自受承租方、承租方分别在确立权益关系的交易过程中签署,并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规定统一规范为准。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2篇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上)
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或相关授权机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的交
易活动,其中包括产权出让、租赁、抵押、转让等。

为了规范国有产
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北京市设立了产权交易所,并
制定了相应的流程。

1.申请阶段
申请人根据自身的需求,向北京市产权交易所提出国有产权交易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
材料。

2.审核阶段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的核实,以及交易意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评估。

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所将向申请人发放“交易准备函”,明确交易条件和要求。

3.委托阶段
申请人在收到“交易准备函”后,可以选择委托产权交易所作为交易
服务机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也可以自行处理交易事务。

如选择委托
产权交易所,申请人需与产权交易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4.交易公告阶段
产权交易所将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条件和要求,对待交易的国有产
权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产权基本信息、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
易价格等。

公告将以媒体发布、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等形式进行。

5.竞价交易阶段
在公告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交易方将递交竞价文件,并按照约定的方
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产权交易所将组织竞价交易,确保竞价过程公平、
透明。

竞价结果以最高价成交。

(未完,待续)。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方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方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

合同编号: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方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标的企业:XX产权交易所制2010年1月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

本合同供在XX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场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代理产权交易时使用。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构成委托合同文本要件,供委托各方选择采用。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的,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本合同所述“委托业务”一般包括产权经纪服务、拍卖(招投标)服务及其他服务。

其他服务仅供双方参考,具体服务内容可根据双方商议自行约定。

五、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依照《XX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标的企业: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七、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指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支付的费用。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三方当事人在XX签订: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拍卖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丙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鉴于: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

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产权或%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 2016-12-01 18:09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本规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一般包括:(一)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三)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按照本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四)其他股东应及时关注北交所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上述内容均已在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协商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时,应向北交所书面承诺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已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二)将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三)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的,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2008-02-02【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包括转让方、受让方、经纪商及其他相关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内进行的一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它类型产权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在北交所参与产权交易的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为依法有权转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权交易的受让方为有权以有偿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述产权包括:1. 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2.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3. 知识产权;4. 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产权。

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办理:1. 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 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 集中、公开、公平、公正;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5. 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1. 拍卖;2. 招投标;3. 协议转让;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七条在北交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转让方在提出交易申请前,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完毕内部决策、上报批准、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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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转让协议北京产权交易所制2013年7月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

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

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标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转让方对其持有股权及房地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及资产。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协议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塔机场法定代表人:王全华电话:邮编:开户银行:账号: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开户银行:账号:受让方经纪会员:注册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鉴于:1.甲方为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国有企业,注册证号:100000000010794;2.本协议下股权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沈阳北方航空鸿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37%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210100402003436;3.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证号:;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37%股权及其享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8甲号的5000.49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60494772号)和对应分摊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益(下称房地产权益);乙方拟收购上述股权及房地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沈阳北方航空鸿江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房地产权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 转让方,是指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公司,即乙方。

1.3 北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 转让标的,是指甲方持有的沈阳北方航空鸿江实业有限公司37%股权及5000.4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和对应分摊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益。

1.5 转让价款,是指本协议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及房地产权益,自乙方获得的对价。

1.6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在标的企业的财务或业务、资产、财产、收益及前景中发生的或者标的房地产发生的,依据合理预计,单独或共同将导致任何改变或影响,而该等改变或影响会对(i)历史的、近期或长期计划的业务、资产、财产、经营结果、标的企业的状况(财务或其它)及前景,(ii)各方完成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iii)标的企业的价值,(iv)或转让方完成本协议交易或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7 评估基准日,是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准日,即2013年4月30日。

1.8 保证金,是指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且承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7472.7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1.9 审批机关,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授权机关等。

1.10 登记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地方授权机关等。

1.11 本项目标的涉及股权及房地产权益。

股权转让完成,是指甲乙双方将股权转让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权益转让完成,是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第6.5的规定向标的企业出具了书面通知(参见附件之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通知函)。

1.12 股权交割日,是指甲乙双方及标的企业对股权转让工商登记事项完成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1.13 过渡期,是指本协议签订日至股权交割日的期间。

1.14 产权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受让方或标的企业就转让权益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协议和本协议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协议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5 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本协议下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已按照交易规则完成场内交易程序的凭证。

1.16 员工:指标的企业在本协议签订日在册的全体员工。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协议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7 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协议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应排除计算该期间时作为基准日的日期。

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

1.18 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9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0 《关于北方航空扬子实业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三方协议》是指由香港扬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和沈阳中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三方协议。

1.21 《债务确认函》是指标的企业于2013年7月5日出具的函件,确认截至2013年7月5日止,标的企业需偿还甲方1600万元美元到期债务。

同意由乙方代标的企业向甲方偿付上述债务。

在乙方代偿了上述债务后,标的企业应向乙方偿还上述债务。

1.22 《房地产权属确认函》是指标的企业于2013年7月5日出具的函件,确认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8甲号的5000.49平米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应由甲方享有,甲方有权要求标的企业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无偿办理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

第二条转让标的2.1本协议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37%股权及甲方享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8甲号的5000.4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和对应分摊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益,以下均称股权及房地产权益。

2.2本协议下股权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沈阳北方航空鸿江实业有限公司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37%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甲方就其持有的转让标的中股权所认缴的出资114,609,568.49元人民币已经全额缴清。

2.3甲方根据《北方航空扬子实业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三方协议》和《房地产权属确认函》约定,对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8甲号的5000.49平方米的房屋及对应土地享有相应房地产权益,但上述房屋所有权和对应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本次按现状进行转让。

2.4 乙方受让上述股权及房地产权益,必须同时代标的企业向甲方偿付尚欠甲方的1600万美元到期债务。

2.5 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8甲号的5000.49平米的房产和对应土地使用权经拥有评估资质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13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联评报字【2013】第508 号、中联评报字【2013】第509号《资产评估报告》。

2.6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未在转让标的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对应股权上设置质押或其它任何影响股权转让或限制股东权利行使的担保措施。

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其上不存在任何影响股权转让的未决争议。

标的股权及房地产权益亦不存在本协议第2.5条所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7 甲乙双方在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各项条款。

第三条转让的前提条件3.1 甲方依法就本协议所涉及的转让事项已经履行法定批准或备案程序。

3.2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协议项下股权、房产交易已在北交所完成公开挂牌(和竞价)程序。

3.3 乙方依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转让标的事项,已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备案、批准或授权程序。

第四条转让方式本协议项下股权及房地产权益转让已于2013年月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并通过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1)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

(2)挂牌期间产生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于2013年月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竞价,根据竞价结果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5.1转让价款根据公开挂牌(和网络竞价)的结果,甲方将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乙方。

其中,沈阳北方航空鸿江实业有限公司37%股权成交价格;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8甲号的5000.4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和对应分摊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益成交价格。

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自动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2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乙方同意全部交易价款由北交所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5.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偿还对甲方的1600万美元债务,具体金额按本协议签署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为人民币万元。

支付完成后,标的企业对乙方形成负债。

第六条转让的交割事项6.1甲、乙双方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准备相关文件,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协议及其项下股权转让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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