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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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内容介绍

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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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简介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简介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简介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制修订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 18588-2001)及《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10项国家标准,已于2001年12月10日批准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10项国家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10项国家标准的产品。

鉴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限量,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污染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将该10项标准确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制修订10项国家标准过程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购房、居室装饰装修已成消费热点。

但是,市场装饰装修材料质量良莠不齐,有些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给室内空气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污染,由此所诱发的各种疾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广大消费者为此反映强烈。

这一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同志在“互联网信息择要(特刊)”《室内装修污染严重规范市场刻不容缓》一文中批示:“此事关系居民身体健康,应引起重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已于2001年12月10日批准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使木家具的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室内装饰装修公司以及质量监督检验单位能够认真领会和准确掌握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以便能正确地贯彻执行本标准,对标准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作必要的说明。

一、木家具中有害物质概况木家具是一个大类家具品种,其产品很多,生产木家具中使用的原辅材料也很多,基本上涉及到林业、化工、金属、纺织等领域,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大致主要归纳以下几类。

1.游离甲醛甲醛(分子式CH2O)水溶液又称福尔马林,甲醛是一种易挥发的物质,当空气中含有少量游离甲醛时会引起眼睛刺痛,并有流泪症状。

甲醛浓度升高时,人会感到咽喉痛痒,鼻痛、胸闷、咳嗽、呼吸困难、软弱无力和头痛等症状。

长期工作或生活在高浓度甲醛环境中,人会慢性中毒并可导致消化系统障碍,视力障碍,甚至神经麻痹、呼吸道粘膜及眼睛结膜溃烂。

木家具中产生的游离甲醛主要释放源来自于三个方面:①人造板材,目前主要有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等,一般作为家具的基材,当然也包括饰面人造板。

②部分胶粘剂中含有游离甲醛。

③木家具中部分的部件端面没有封边处理和剖件中有部分安装连接孔,这些部位容易释放游离甲醛。

人造板(包括饰面人造板)制造中,大量使用脲醛酚醛等合成树脂作为胶粘剂,由于脲醛树脂本身具有良好的水溶性、价格低廉、固化速度快、胶合强度高,贮存稳定性好,被广泛应用于人造板的加工生产。

脲醛树脂是尿素和甲醛的缩合物,在生产人造板或加工贴面热压时,预缩合成的脲醛树脂在固化剂和热的作用下网状化,即固化。

热压结束后,在人造板内仍残留少量的游离甲醛,人造板中在固化时未网状结构的线性树脂,以及部分固化的树脂在一定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仍会分解成游离甲醛。

这些游离甲醛在家具使用过程中会继续不断地散发出来,造成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10项有害物质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10项有害物质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10项有害物质限量》简介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规定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硝基类、聚氨酯漆类和醇酸漆类木器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装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规定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其它树脂类型和其它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水性木器涂料。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装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规定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

(1)溶剂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2)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对人体有害物质的限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规定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壁纸重金属(或其他)元素、氯乙烯单体及甲醛三种有害限值、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规定主要适用于以纸为基材的壁纸。

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又称聚氯乙烯地板革)中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和其他按发物限量、试验方法、抽样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规定主要适用于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聚氯乙烯车用地板。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时间:2009-01-28 17:45:17来源:作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GB/T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1部分:铅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idt ISO :1984)GB/T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4部分:镉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idt ISO :1984)GB/T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6部分:色漆的液体部分中铬总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1984)GB/T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7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1984)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甲醛释放量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GB/T 17657-1999中规定的24h干燥器法试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T 9758-198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可溶性铅、镉、铬、汞重金属的含量。

4、要求木家具产品应符合表1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甲醛等限量指标国家标准相关内容

甲醛等限量指标国家标准相关内容

甲醛等限量指标国家标准相关内容十项强制性标准中对甲醛限量规定及依据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的甲醛限量: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9mg/100g;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30mg/100g。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的甲醛限量: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1.5mg/L;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5.0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的甲醛限量为小于等于0.12mg/m3或小于等于1.5mg/L。

该标准对甲醛的限量指标已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的规定处于同一水平,其中,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的甲醛释放限量及其检测方法与欧洲标准相当。

胶合板类产品的甲醛释放限量和检测方法则采用了日本农业标准的规定,而日本农业标准的规定在发达国家也是最严格的。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内墙涂料限游离甲醛小于等于0.1g/kg。

本标准对游离甲醛指标的确定,主要是以验证试验结果为依据,选取的是国内市场上19种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即乳胶漆),将游离甲醛的指标确定为0.1g/kg,样品的合格率为89.5%。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溶剂型胶粘剂对甲醛的限量:橡胶胶粘剂为0.5g/kg,聚氨酯类胶粘剂和其他胶粘剂中不得检出甲醛;水基型胶粘剂对甲醛的限量:缩甲醛类、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橡胶类胶粘剂为小于等于1g/kg,聚氨酯类胶粘剂不得检出甲醛,其他胶粘剂为小于等于1g/kg。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限甲醛释放量为小于等于1.5mg/L。

世界各国对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均有严格的规定,木家具甲醛释放量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发达国家关于人造板甲醛释放的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已于2001年12月10日批准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使木家具的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室内装饰装修公司以及质量监督检验单位能够认真领会和准确掌握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以便能正确地贯彻执行本标准,对标准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作必要的说明。

一、木家具中有害物质概况木家具是一个大类家具品种,其产品很多,生产木家具中使用的原辅材料也很多,基本上涉及到林业、化工、金属、纺织等领域,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大致主要归纳以下几类。

1.游离甲醛甲醛(分子式CH2O)水溶液又称福尔马林,甲醛是一种易挥发的物质,当空气中含有少量游离甲醛时会引起眼睛刺痛,并有流泪症状。

甲醛浓度升高时,人会感到咽喉痛痒,鼻痛、胸闷、咳嗽、呼吸困难、软弱无力和头痛等症状。

长期工作或生活在高浓度甲醛环境中,人会慢性中毒并可导致消化系统障碍,视力障碍,甚至神经麻痹、呼吸道粘膜及眼睛结膜溃烂。

木家具中产生的游离甲醛主要释放源来自于三个方面:①人造板材,目前主要有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等,一般作为家具的基材,当然也包括饰面人造板。

②部分胶粘剂中含有游离甲醛。

③木家具中部分的部件端面没有封边处理和剖件中有部分安装连接孔,这些部位容易释放游离甲醛。

人造板(包括饰面人造板)制造中,大量使用脲醛酚醛等合成树脂作为胶粘剂,由于脲醛树脂本身具有良好的水溶性、价格低廉、固化速度快、胶合强度高,贮存稳定性好,被广泛应用于人造板的加工生产。

脲醛树脂是尿素和甲醛的缩合物,在生产人造板或加工贴面热压时,预缩合成的脲醛树脂在固化剂和热的作用下网状化,即固化。

热压结束后,在人造板内仍残留少量的游离甲醛,人造板中在固化时未网状结构的线性树脂,以及部分固化的树脂在一定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仍会分解成游离甲醛。

这些游离甲醛在家具使用过程中会继续不断地散发出来,造成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

甲醛等限量指标国家标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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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强制性标准中对甲醛限量规定及依据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的甲醛限量: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9mg/100g;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30mg/100g。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的甲醛限量: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1.5mg/L;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5.0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的甲醛限量为小于等于0.12mg/m3或小于等于1.5mg/L。

该标准对甲醛的限量指标已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的规定处于同一水平,其中,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的甲醛释放限量及其检测方法与欧洲标准相当。

胶合板类产品的甲醛释放限量和检测方法则采用了日本农业标准的规定,而日本农业标准的规定在发达国家也是最严格的。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内墙涂料限游离甲醛小于等于0.1g/kg。

本标准对游离甲醛指标的确定,主要是以验证试验结果为依据,选取的是国内市场上19种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即乳胶漆),将游离甲醛的指标确定为0.1g/kg,样品的合格率为89.5%。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溶剂型胶粘剂对甲醛的限量:橡胶胶粘剂为0.5g/kg,聚氨酯类胶粘剂和其他胶粘剂中不得检出甲醛;水基型胶粘剂对甲醛的限量:缩甲醛类、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橡胶类胶粘剂为小于等于1g/kg,聚氨酯类胶粘剂不得检出甲醛,其他胶粘剂为小于等于1g/kg。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限甲醛释放量为小于等于1.5mg/L。

世界各国对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均有严格的规定,木家具甲醛释放量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发达国家关于人造板甲醛释放的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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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时间:2009-01-28 17:45:17 来源:绿色建材网作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GB/T 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1部分:铅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idt ISO 3856.1:1984)GB/T 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4部分:镉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idt ISO 3856.4:1984)GB/T 9758.6-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6部分:色漆的液体部分中铬总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3856.6:1984)GB/T 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7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3856.7:1984)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甲醛释放量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GB/T 17657-1999中4.12规定的24h干燥器法试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

3.2、可溶性重金属含量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T 9758-198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可溶性铅、镉、铬、汞重金属的含量。

4、要求木家具产品应符合表1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表1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项目限量值甲醛释放量(mg/L)≤1.5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可溶性铅≤90可溶性镉≤75可溶性铬≤60可溶性汞≤605、试验方法5.1、甲醛释放量的测定5.1.1、原理利用干燥器法测定甲醛释放量基于下面两个步骤:第一步:收集甲醛:在干燥器底部放置盛有蒸馏水的结晶皿,在其上方固定的金属支架上放置试件,释放出的甲醛被蒸馏水吸收,作为试样溶液。

第二步:测定甲醛浓度:用分光光度计测定试样溶液的吸光度,由预先绘制的标准曲线求得甲醛的浓度5.1.2、仪器5.1.2.1、金属支架。

5.1.2.2、水槽。

5.1.2.3、分光光度计。

5.1.2.4、天平——感量0.01g;——感量0.0001g。

5.1.2.5、玻璃器皿——典价瓶:500mL;——单标线移液管:0.1 mL,2.0 mL,25mL,50 mL,100 mL;——棕色酸式滴定管:50 mL;——棕色碱式滴定管:50 mL;——量筒:10 mL,50 mL,100 mL,50 mL,500 mL;——干燥器:直径240mm,容积(9~11)L;——表面皿:直径为(120~150)mm;——白色容量瓶:100 mL,1000 mL,2000 mL;——棕色容量瓶:1000 mL;——带塞三角烧杯:50 mL,100 mL;——烧杯:100 mL,250 mL,500 mL,1000 mL;——棕色细口瓶:1000 mL;——滴瓶:60 mL;——玻璃研体:直径(100~120)mm;——结晶皿:直径120mm,高度60mm。

5.1.2.6、小口塑料瓶:500 mL,1000 mL。

5.1.3、试剂——碘化钾(KI):分析纯;——重铬酸钾(K2Cr2O7):优级纯;——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分析纯;——碘化汞(HgI2):分析纯;——无水碳酸钠(Na2CO3):分析纯;——硫酸(H2SO4):ρ=1.84g/mL,分析纯;——盐酸(HCL):ρ=1.19g/mL,分析纯;——氢氧化钠(NaOH):分析纯;——碘(I2):分析纯;——可溶性淀粉:分析纯;——乙酰丙酮(CH3COCH2COCH3):优级纯;——乙酸铵(CH3COONH4):优级纯;——甲醛(CH2O):浓度35%~40%。

5.1.4、试件制备5.1.4.1、试件取样试件应在满足试验规定的出厂合格产品上取样。

若产品中使用数种木质材料则分别在每种材料的部件上取样。

5.1.4.2、试件应在距家具部件边沿50mm内制备。

5.1.4.3、试件规格:长(150±1)mm,宽(50±1)mm。

5.1.4.4、试件数量试件数量共10块。

制备试件时应考虑每种木质材料与产品中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每种材料部件上的试件数量。

5.1.4.5、试件封边试件锯完后其端面应立即采用熔点为65℃的石蜡或不含甲醛的胶纸条封闭。

试件端面的封边数量应为部件的原实际封边数量,至少保留50mm一处不封边。

5.1.4.6、试件存放应在实验室内制备试件。

试件制备后应在2h内开始试验,否则应重新制作试件。

5.1.5、试验步骤5.1.5.1、溶液配置5.1.5.1.1、硫酸溶液(1mol/L):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4.11.5.2。

5.1.5.1.2、氢氧化钠溶液(0.1mol/L):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4.11.5.2。

5.1.5.1.3、淀粉溶液(1%):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4.11.5.2。

5.1.5.1.4、硫带硫酸钠标准溶液(1mol/L):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4.11.5.2。

5.1.5.1.5、碘标准溶液(0.5mol/L):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4.11.5.2。

5.1.5.1.6、乙酰丙酮溶液(体积分数为0.4%):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4.11.5.2。

5.1.5.1.7、乙酸铵溶液(质量分数为20%):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4.11.5.2。

5.1.5.2、甲醛的收集在直径为240m、容积为(9~11)L的干燥器底部放置直径为120mm、高度为60mm的结晶皿,在结晶皿内加入300mL蒸馏水。

在干燥器上部放置金属支架。

金属支架上固定试件,试件之间互不接触。

测定装置在(20±2)℃下放置24h,蒸馏水吸收从试件释放出的甲醛,此溶液作为待测液。

5.1.5.3、甲醛浓度的定量方法量取10mL乙酰丙酮溶液(体积分数为0.4%)和10mL乙酸铵溶液(质量分数为20%)于50mL带塞三角烧杯中,再从结晶皿中移取10mL待测液到该烧瓶中。

塞上瓶塞,摇匀,再放到(40±2)℃的水槽中加热15min,然后把这种黄绿色的反应溶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18℃~28℃,约1h)。

在分光光度计上412nm处,以蒸馏水作为对比溶液,调零。

用厚度为5mm的比色皿测定该反应溶液的吸光度As。

同时用蒸馏水代替反应溶液作空白试验,确定空白值为Ab。

5.1.5.4、标准曲线的绘制按GB/T17657-1999中的4.11.5.5.2绘制标准曲线。

5.1.5.5、结果表示5.1.5.5.1、甲醛溶液的浓度按式(1)计算,精确至0.1mg/L。

c = f ×(As—Ab)…………………………(1)式中:c ——甲醛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f ——标准曲线斜率,单位为毫克每升(mg/L);As——反应溶液的吸光度;Ab——蒸馏水的吸光度。

5.2、可溶性重金属含量的测定5.2.1、原理采用一定浓度的稀盐酸溶液处理制成的涂层粉末,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或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该溶液中的重金属元素。

5.2.2、仪器5.2.2.1、不锈钢金属筛:孔径0.5mm。

5.2.2.2、酸度计:精确度为±0.2pH单位。

5.2.2.3、滤膜器:孔径为0.45µm。

5.2.2.4、磁力搅拌器:搅拌器外层应为塑料或玻璃。

5.2.2.5、单刻度移液管:25mL.5.2.2.6、白色容量瓶:50mL。

5.2.5.7、刮刀:具有锋利刀刃的刀具。

5.2.3、试剂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所用水均为符合GB/T6682-1992中三级水的要求。

5.2.3.1、盐酸溶液0.07mol/L、1 mol/L、2 mol/L。

5.2.3.2、硝酸溶液质量分数为65%~68%。

5.2.4、涂层粉末的制备在家具产品的涂层表面上用刮刀刮取适量涂层,在室温下通过磁力搅拌器粉碎,使其能通过0.5mm的金属筛网待处理。

5.2.5、试验步骤5.2.5.1、样品处理将过筛的粉末样品称取0.5g(精确至0.0001g),放入白色容量瓶中,加入25mL0.07mol/L盐酸溶液,搅拌1min,测定其酸度,如果pH值大于1.5,应一面摇动一面滴入浓度为2mol/L的盐酸溶液直到pH下降到1.0~1.5为止。

在室温下连续搅拌该混合液1h后,再精置1h,然后立刻用滤膜器过滤后避光保存。

应在4h内完成样品处理。

若4h内无法完成,则需加入1mol/L的盐酸溶液25mL对样品处理,处理方法同上。

5.2.5.2、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测定5.2.5.2.1、可溶性铅含量的测定按GB/T 9758.1-1988中第3章的要求进行。

5.2.5.2.2、可溶性镉含量的测定按GB/T 9758.4-1988中第3章的要求进行。

5.2.5.2.3、可溶性铬含量的测定按GB/T 9758.6-1988进行。

5.2.5.2.4、可溶性汞含量的测定按GB/T 9758.7-1988进行。

5.2.5.3、结果计算可溶性重金属的含量用式(2)计算,精确至0.1mg/kg。

(a1—a0)×25×FC= ————————…………………………(2)m式中:C ——(铅、铬、镉、汞)可溶性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a0 ——0.07mol或1mol盐酸溶液空白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µm/mL);a1 ——从标准曲线上测得试验溶液(铅、铬、镉、汞)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µm/mL);F ——稀释因子;25——萃取的盐酸溶液,单位为毫升(mL);m ——称取的样品量,单位为克(g)。

6、检验规则6.1、本标准中第4章所列的全部内容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1、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或累计一定产量后,应进行一次周期性型式检验。

周期一般为一年。

6.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的试制定型时;——生产的工艺及其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客户提出要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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