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2014年幼儿园喂药事件

3、公益律师团介入幼儿园“喂药”事件
3月14日,国内多位公益律师向受害者 伸出援手,她们组成了律师支持团队,将 为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3月20日,律师们依据相关法律撰写了 一个简单明了且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索赔 指南,通过网络发布,告知受害者应当如 何取证、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五、副作用到底有多严重?
事发后,西安市、吉林市、宜昌市都在 组织涉案幼儿园的幼儿在指定医院接受免 费体检。
吉林与宜昌涉案幼儿园的孩子自述症状 与西安涉事幼儿园孩子反映的惊人一致, 也是盗汗、肚疼、头晕、瘙痒、大便干燥、 男童下身红肿、女童下身分泌物增多。
六、为何四关堵不住一片药?
无论是西安、吉林,或者是刚被拉进丑闻漩涡的宜昌,问题的曝 光都源自家长们的意外发现,而非监管部门的主动监察。 药监、教育、卫生、陕西宋基会四道关卡为什么没能挡住病毒灵?
当下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其一是多头管理,幼儿园从申报到报批,必须经过建
设、价格、卫生、消防、教育、民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审 核。而且有些部门并没有去实地查看,只是收取审核费用 而已,对于在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幼儿园,也只不过罚款罢 了,这导致一些幼儿园的质量没有保障。
其二是取缔无证、不良的民办幼儿园难度很大。虽然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幼儿园的日常教学监管,但执法主体部 门没有进一步明晰。因此,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一直处于真 空、模糊地带,谁都要去啃块肉,谁都不想去接过监管这 个烫手的山竽。
八、该怎样遏止一再上演的“病毒灵”事 件?
第一,学前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外部监管机 制,主管部门除了要对孩子安全环境经常性地检 查之外,也要建立诸如进药审批制的制度,加强 对幼儿园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情况的监管。
教育部、中国福利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关于颁发第十届宋庆龄奖学金的决定

教育部、中国福利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关于颁发第
十届宋庆龄奖学金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2.06.18
•【文号】教基一[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06.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教育部、中国福利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关于颁发第十届宋
庆龄奖学金的决定
(教基一[2012]8号)
为了推动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十届宋庆龄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1〕50号),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教育部、中国福利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决定向曹雨芊等1512名学生颁发第十届宋庆龄奖学金。
希望获得宋庆龄奖学金的同学珍惜荣誉、积极进取、戒骄戒躁,在成长道路上不断取得新进步。
附件:第十届宋庆龄奖学金获奖者名单
教育部
中国福利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附件:
第十届宋庆龄奖学金获奖者名单
(共计1512人)
2.天津(40)。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监督管理,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应当依法、规范、透明、公开、诚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等基金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市场秩序。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监管工作,地方证券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管工作,各类基金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开展基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人是指承担基金运作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银行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者银行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级机构是指专业从事基金评级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应当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运作。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等内容,确保基金合法、合规、透明、公开、真实。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掌握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基金类型和基金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基金托管人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募集基金。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基金设立登记手续,公开披露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信息,并接受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基金募集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合同约定,不得超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不得盲目追求业绩,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违法违规操作。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合规、规范的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强制推销、夸大收益或者隐瞒风险等行为。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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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龄基金会助学金申请表必须本人手抄

宋庆龄基金会助学金申请表必须本人手抄一、引言宋庆龄基金会是中国一家致力于教育事业的非营利组织,旨在通过助学金项目帮助贫困学生实现教育梦想。
申请助学金时,基金会要求申请表必须本人手抄,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的真实性和诚意。
本文将详细探讨宋庆龄基金会助学金申请表的必要性和手抄的优势,同时提供一些建议和技巧,以帮助申请人成功申请助学金。
二、宋庆龄基金会助学金申请表的必要性1. 保证申请人的真实性宋庆龄基金会助学金的核心目标是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学生。
通过要求申请表必须本人手抄,基金会可以更好地判断申请人的真实性。
手抄申请表可以减少虚假申请和舞弊行为,确保助学金资源被最需要的学生所使用。
2. 体现申请人的诚意和努力手抄申请表需要申请人亲自动手,这体现了申请人对助学金的重视和努力。
相比于打印或复制申请表,手抄更能展示申请人的诚意和真实愿望。
基金会可以通过手抄申请表来判断申请人是否真心渴望获得助学金,从而更准确地评估申请人的资格。
3. 提高申请人的自我认知和表达能力手抄申请表不仅是一种简单的任务,更是一次对申请人自我认知和表达能力的锻炼。
通过亲自手写申请表,申请人可以更好地思考和总结自己的教育经历、困难和梦想。
这有助于申请人更清晰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期望,从而增加获得助学金的机会。
三、手抄申请表的优势1. 展示个人特质和个性手抄申请表可以展示申请人的个人特质和个性。
每个人的书写风格和字迹都是独一无二的,通过手抄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展示自己的独特之处。
这有助于基金会更全面地了解申请人的个人特点,从而更准确地评估其申请资格。
2. 提高申请表的可读性和印象手抄申请表相比于打印或复制的申请表更具可读性和美观度。
申请人可以通过仔细书写和合理排版,使申请表更易于阅读和理解。
同时,手抄申请表会给基金会留下更深刻的印象,增加申请人获得助学金的机会。
3. 增加自省和反思的机会手抄申请表需要申请人亲自动手,这过程中可以促使申请人更深入地思考和反思自己的教育经历和困难。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作者:暂无
来源:《环球慈善》 2012年第5期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自1982年5月29日成立至今已走过30载春秋。
回首30年前,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在她逝世一周年之际,经邓小平同志倡议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
邓小平同志亲自担任名誉主席。
30年来,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在党和国家,以及各部门的重视和关怀下,在海内外各界朋友的热忱支持下,在康克清、黄华和胡启立三任主席的领导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围绕和平、统一、未来三项宗旨,以弘扬宋庆龄伟大精神,践行宋庆龄未竟事业为己任,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社会的工作理念,努力将自己打造成为特色鲜明、作用突出、运作规范的基金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赢得了社会的良好信誉和广泛好评。
回忆、怀念、歌唱、展望,
30岁,风华正茂,30年,岁月如歌,30载,时光有痕。
“宋庆龄基金会”案例分析报告

“宋庆龄基金会”案例分析报告*名:**学号: *********** 班级: 11财管本2目录一、基金会简介 (3)二、基金会的历史背景 (3)三、资金的来源、募集和使用………………………………4.四、财务分析 (5)五、宋庆龄基金会做的公益 (8)六、宋庆龄基金会的经验、问题与改善 (10)七、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八、结束语 (11)附录:参考文献 (12)一、基金会简介宋庆龄基金会,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
邓小平同志亲自担任宋庆龄基金会名誉主席,原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委胡启立现任宋庆龄基金会主席,许多著名的领导人和社会活动家担任会里的领导职务,这充分体现了以宋庆龄名字命名的人民团体和慈善公益机构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英译名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SCLF”。
为了纪念宋庆龄,1982年5月29日,宋庆龄基金会在北京成立。
邓小平同志亲自担任宋庆龄基金会名誉主席,原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委胡启立现任宋庆龄基金会主席,许多著名的领导人和社会活动家担任会里的领导职务,这充分体现了以宋庆龄名字命名的人民团体和慈善公益机构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局级单位,公务员编制,国家预算单位,隶属于统战部,驻会领导一般为统战部副部长。
二、基金会的历史背景为纪念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继承和发扬她的未竟事业,在邓小平同志倡导下,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
1982年5月29日,廖承志同志在人民大会堂宴请应邀前来参加宋庆龄逝世一周年纪念活动的宋庆龄在国外的亲属和朋友时宣布:今天在北京正式成立“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儿童科学公园基金会。
”邓小平同志任名誉主席,康克清同志任主席,廖承志同志任顾问,汪志敏同志任秘书长。
基金会办公地点设在宋庆龄同志北京故居。
基金会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

基金会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依法设立,以非营利为目的,自愿为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资助、奖励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基金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金会设立与管理第五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四)验资报告;(五)住所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理事会负责基金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基金会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条基金会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公开。
第三章基金会的公益活动第十一条基金会应当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主要包括:(一)接受捐赠;(二)资助公益项目;(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四)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参与。
第十三条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应当合理使用捐赠财产,确保捐赠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
第四章捐赠与资助第十四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基金会可以对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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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
二零一四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捐赠人,遵循本会宗旨,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以合同或遗嘱等形式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捐赠至本会,其捐赠财产的货币价值形成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
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2.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4.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5.本会基金营运所实现的投资收益;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基金募集
第五条依法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本会可联合其他公益机构募捐。
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约定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募捐;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本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
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
第四章专项基金
第十条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2.专项基金的起始额度原则上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
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3.专项基金根据捐赠人意愿,可以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
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上
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
定,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未经本会同意,捐赠方不得单独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筹资等活动。
第十三条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五章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本会与受资助方签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社会公共财产的权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及时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允许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考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本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会项目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本会由财务部门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符合本会实际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一般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的使用,依法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用于相关公益事业;一般基金的使用,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一条受赠物资应折价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资助受益方;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经费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部门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七章基金营运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必要时,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这一工作。
第二十七条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内部职能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