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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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2600字》

《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2600字》

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目录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 (1)(一)积极意义 (1)1.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 (1)2.激励内部员工 (2)3.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2)4.防止敌意收购 (2)(二)消极意义 (3)1.引起公司和股东人格混同 (3)2.违反股东平等原则 (3)3.与资本维持原则相悖 (4)4.破坏股份公平交易的秩序 (4)股份回购制度从1993年正式立法确定到现在,中间经历了多次修改和不断完善,是因为立法者看到了该制度对资本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要积极价值如下:(一)积极意义1.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1公司资本结构的最佳状态是公司债务资本成本与权益资本成本达到一个最佳比例,而调整比例一方面可以增减负债,另一方面可以调整权益,其中调整权益的方法之一便是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可以进一步调节公司的资本总量。

当资本总量需要较少时,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并注销便可以做到。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经营过程中的资本并不总是相符的,当公司的资本过剩时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来实现经营规模与资本的协调。

而且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相对不变的,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的资本处于浮动状态,回购股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二者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

当公司的资本结构达到最佳状态时,资本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进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价值。

1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价值构成及其比例关系。

2.激励内部员工资本市场运作下,公司员工呈现普遍的疲态且积极性难以调动,早期公司采取激励员工的方法通常是物质奖励,例如奖金、房屋等。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奖励方式已经吸引不到人才为公司效力,为使员工形成主人翁意识,通过共享经营成果可以达到一定的效果,而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使得员工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公司通过股份回购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使得员工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激发员工动力,分享经营成果可以从根本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而员工的努力进取与公司的财富呈正相关,可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和利益。

资本运营-股份回购论文

资本运营-股份回购论文

题目:浅谈我对股份回购的理解院(系):管理系专业:财务管理学生姓名:学号:指导老师:浅谈我对股份回购的理解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存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

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份重新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存股”保留,“库存股”日后可移作他用(例如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发行可转换券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股份回购的动机在于公司为了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的管理,或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对抗其他公司的敌意收购等等。

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

国外对股份回购做了普遍的规定,特别是在成熟资本市场中,股份回购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

我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内容作了一定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很少实施。

较为典型的实践出现在上市公司减持国有法入股中,如1994年陆家嘴就开始回购国有股;1999年年底,申能股份又成为国有股回购企业;之后,云天化、冰箱压缩、长春高新等也相继以国有股回购方式实施减持。

这样做的反收购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另外,股份回购也可增强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的说话权。

当然股份回购也有可能产生另一种结果,即股份回购可能导致收购梦破碎,炒作收购概念的投资者因此而失望,由此引发股价回落。

股份回购在实战中往往是作为辅助战术来实施的。

如果单纯通过股份回购来达到反收购的效果,往往会使目标公司库存股过多,一方面不利于公司筹资,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

目标公司财务状况是制约这一手段的最大因素。

死亡换股即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特别股或其组合以回购其股票。

这同样起到减少在外流通股份和提升股票价格的作用。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分配给股东以换取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二是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款项来购回它自己的股票。

股权回购机制研究

股权回购机制研究

股权回购机制研究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市场中,股权回购机制的研究愈发重要。

股权回购不仅影响企业的财务健康,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东的信心与市场表现。

企业通过回购股票,可以有效提升每股收益,稳定股价,并增强投资者的信任感。

尤其是在波动的市场环境下,股权回购往往被视为企业信心的体现。

首先,我们可以从回购机制的定义和基本原理入手。

股权回购,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用自有资金回购市场上流通的股票,进而减少流通股数量。

这一机制不仅可以优化资本结构,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股票的市场价值。

比如,许多企业在面临股价低迷时,选择回购股票,以显示对自身价值的信心,这样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

接下来,我们可以具体看看股权回购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回购能够有效提高每股收益(EPS)。

当企业回购股票后,流通股数量减少,净利润被更少的股份分摊,从而提高每股的收益水平。

这种财务指标的提升,往往会吸引更多投资者,进而推动股价上涨。

其次,回购还可以帮助企业灵活应对市场变化。

当市场低迷,股价下滑时,企业通过回购可以迅速锁定股价,并在未来经济回暖时实现更高的资本增值。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股权回购机制,我们可以分析一个新能源企业的案例——某知名光伏公司。

在面临市场竞争加剧与变动时,该公司决定实施股权回购。

具体来说,这家公司在一年的财报发布后,宣布回购总值达到1亿元的股票。

此举不仅传递出企业对未来发展的信心,还通过减少流通股提升了每股收益。

回购后,该公司的股价在短期内实现了明显上涨,市场反响积极,股东信心大增。

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该公司在回购前后的变化。

回购宣布后,市场对其未来增长预期有了明显改善,许多分析师纷纷上调了对其股票的评级。

这一变化不仅仅是数字的提升,更是市场对其未来信心的体现。

而回购资金的来源,往往是企业的自有资金或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这一决策显示出公司在资金管理上的灵活性与远见。

不过,股权回购也并非没有风险。

首先,过度回购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影响后续的研发和扩张。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分析大学论文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分析大学论文

中文摘要股票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者注销。

股票回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市场回购、要约回购和私下转让等方式。

股票回购具有合理避税、优化公司资本、增加财务灵活性和稳定公司股价的作用,因而,股票回购必将对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在西方股票回购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

而我国股票回购处在发展初期,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不少问题。

本文描述了股票回购的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股票回购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我国典型股票回购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探讨我国股票回购面临的问题以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股票回购实证分析动机理论AbstractStock Repurchase (Share Repurchase) refers to using its own funds or debt financing of listed companies at a certain price to buy the company itself has outstanding common stock, as a stock or cancel called. Mainly include open market repurchase stock repurchase way, offer to repurchase and private transfer, etc. Stock repurchase has a reasonable tax avoidance, optimization of corporate capital, increasing the financial flexibility and stabilize the company's share price, therefore, share repurchase will to have important influenc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and capital markets. Share repurchase in the west has become a common way of capital operation, and stock repurchase in China also faces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type of stock repurchase and stock repurchase motivations, by comparing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development status of stock repurchase,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stock repurchase in China, and mak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with typical stock repurchase cases in our country, and to explore the issue of share repurchase in China is facing a development direction.KeywordsStock repurchase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heory of motivation绪论(一)选题背景及意义股票回购是西方资本市场上常见的资本运营方式,也是企业较常运用的经营策略对于已经经历并购扩张、国际化,并逐渐走向多元化的中国市场,股票回购对于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和经营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股票回购2篇

股票回购2篇

股票回购2篇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程序,以自有资金从股票市场中回购其发行的已经流通的股份,并将其全部或部分注销的行为。

股票回购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流通股份,以减少股本规模,提升每股收益和股价的一种常见财务手段。

股票回购在资本市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将从两方面进行讨论。

第一篇:股票回购的动机和目的股票回购是公司管理的一种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个动机和目的。

首先,股票回购可以提高每股收益。

通过回购部分股份,公司将现有的利润分配给较少的股东,从而提高每股收益。

这种分配方式可以增加股东的收益,提高公司的股价,并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其次,股票回购可以减少公司的股本。

股票回购是将公司回购的股份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股本规模。

股本的减少将提高每股收益和资产负债表的杠杆比例,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盈利能力。

此外,减少股本也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股价,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一步投资公司的股票。

第三,股票回购可以防止股权稀释。

随着公司的发展,经常会进行新股发行来筹集资金。

新股发行会导致公司的股本增加,从而稀释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

为了保护现有股东的利益,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来弥补股权稀释的影响。

第四,股票回购可以提高公司的价值。

股票回购是公司对自身价值的一种认可和信号。

通过回购股票,公司向外界传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即公司认为其股票被低估了。

通过回购股票,公司表明其对未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信心,并向投资者展示了其营销和财务能力。

这种积极的信号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进一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综上所述,股票回购作为一种管理投资策略,具有很多动机和目的。

通过提高每股收益、减少股本、防止股权稀释和提高公司的价值,股票回购对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都有积极的影响。

第二篇:股票回购的影响和风险股票回购在提高每股收益、减少股本和增加公司价值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影响和风险。

首先,股票回购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股票回购需要耗费大量的现金,如果公司的现金流不足,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增加财务风险。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财务效益分析论文正文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财务效益分析论文正文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财务效应研究作者何荣翔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次专升本专业财务管理指导教师熊伟目录一、引言 (2)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理论分析 (2)(一)基本概念 (2)(二)单纯的回购动机假说 (3)1、每股收益最大化假说 (3)2、自由现金流假说 (3)3、公司控制权假说 (3)4、股票期权假说 (3)5、财务灵活性假说 (3)(三)股价影响假说 (4)1、财务杠杆假说 (4)2、财富转移假说 (4)3、信号传递假说 (4)4、股利避税假说 (4)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实践 (4)(一)我国股份回购早期实践 (4)(二)我国股份回购近期实践 (5)四、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财务效应 (6)(一)我国股份回购对财务产生的正面影响 (6)1、有利于调整财务杠杆 (6)2、有利于资本优化 (6)3、有利于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7)4、有利于提高股利替代效应 (7)5、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7)(二)我国股份回购对财务产生的负面影响 (8)1、增加筹资风险 (8)2、操纵利润,粉饰数据 (8)3、影响债权人利益 (8)4、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 (8)(三)、案例:对宁波华翔公司股份回购的财务效应分析 (9)1、回购背景介绍 (9)2、财务分析 (10)五、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建议 (11)(一)、寻求更多合规资金进入股份回购市场 (11)(二)、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12)1、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12)2、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12)(三)、建立完善的库存股制度 (12)(四)、明确违法回购的法律责任 (13)参考文献 (14)我国上市公司股份财务效应研究摘要:股份回购兴起于20世纪的70年代,现在己成为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上一种常见的资本运营方式和利润分配政策。

我国股份回购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相对较晚,就目前看来股份回购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说都不够成熟。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逐渐放松对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管制。

股权回购机制的研究分析与应用

股权回购机制的研究分析与应用

股权回购机制的研究分析与应用股权回购机制的研究分析与应用,是一个颇具深度和广度的话题。

股权回购,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用现金回购自己发行的股票。

这个机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越来越常见,但它的意义和影响却值得深入探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股权回购机制的内涵、作用及其实际应用,力求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首先,我们来看看股权回购的基本概念和形式。

股权回购主要分为几种类型。

一种是市场回购,企业直接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自己的股票。

另一种是要约回购,公司向股东发出购买股票的邀请,通常以溢价的方式吸引股东卖出。

此外,还有员工持股计划中涉及的回购。

这些形式各有特点,但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企业管理资本结构的重要手段。

1.1 回购的目的公司回购股票的目的有很多。

首先,回购可以提高每股收益。

假设公司有100万股股票,净利润是1000万元,那么每股收益就是10元。

如果公司回购了10万股,剩下的90万股依然可以产生同样的利润,那么每股收益就变成了11.11元。

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个利好消息,能够提升股东的信心,进而推动股价上涨。

其次,回购还可以传达管理层的信心。

当公司在财务状况良好时,回购股票被视为一种积极信号,意味着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

他们认为,当前股价被低估,回购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1.2 回购的风险当然,回购也并非没有风险。

首先是资金风险。

企业需要确保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持回购。

如果资金链紧张,回购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更大的财务压力。

其次,过度回购可能会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

管理层可能更倾向于短期的股东回报,而忽略了公司的长远投资,这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利。

接下来,我们分析股权回购的实际应用。

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下,企业的回购策略也会有所不同。

2.1 市场环境的影响在牛市中,企业更倾向于回购股票,因为股价相对较高,回购可以增强股东信心,提升市值。

而在熊市中,企业的回购则可能变得谨慎,担心股价还会进一步下跌。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问题实证研究》范文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问题实证研究》范文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问题实证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限公司已成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主要类型之一。

股权回购请求权作为有限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保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有关股权回购请求权的问题屡见不鲜,涉及到的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复杂。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有限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问题的实证研究,深入探讨其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及现状1. 法律基础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股权回购请求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性,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差异。

2. 现状分析目前,有限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实践情况复杂多样。

一方面,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经营困难、股东权益受损等,有强烈的股权回购需求;另一方面,公司在面临资金压力、市场风险等情况下,可能无法或不愿回购股东股权。

此外,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回购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三、实证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案例、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资料,对有限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数据来源主要包括:1. 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2. 证券交易所公开的信息;3. 相关研究机构的报告;4. 有限公司的内部资料等。

四、实证研究结果分析1. 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根据实证研究,有限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权益受损等情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公司章程的差异性,导致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存在较大差异。

2. 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是股权回购请求权问题的关键。

在实证研究中发现,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公司净资产、股东出资额、市场价格等因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评估机构的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存在较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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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经2 李诗云2012812057股权回购是维护公司稳定、平衡股东权益、健全股东退出机制的重要途径。

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

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完善之外,也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回购问题,规定:在三类特定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该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基于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异议股东往往无法通过公开市场顺利转让其股权,而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又使得异议股东有时较难找到愿意购买其股权的第三人,因此当其对公司重大决议持异议时,只能低价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接受公司的重大变动。

所以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可以缓解有限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带来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的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得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渐增多,因此《公司法》此次修订突破传统的资本制度的理念引入的异议股东股权的强制回购制度,是维护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有效保障机制。

相关条文: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三条【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文以下主要就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展开分析。

一、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基本形式及各国立法比较(一)股份回购制度的基本形式为了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及公司主动回购。

强制回购,也即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化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起源于股东平等原则,由于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占据控股地位的股东的意见往往畅通无阻,通过公司决策程序上升为公司意志,然而这些决策往往反映的是大股东的利益和要求,而无视甚至蓄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不愿意听任体现大股东主导意见的决策实施而损害自己的利益,但又无法阻止,因此强制回购制度的设立,目的就在于平衡多数股东和异议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在小股东“以手投票”权利受限的情况下,强化其“以脚投票”的权力,从而限制大股东的经济专制和非理性行为,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均衡。

主动回购则是公司基于优化资本结构,维护本公司利益的需要,在特定情形下主动回购股东股份。

公司主动回购股份是执行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的保障,而且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实施反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

(二)各国立法比较股份回购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最初恪守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严格禁止公司回购股份,后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引进了股份回购制度。

现今各国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目的”的股份回购“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模式,例如美国,而出于对公司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的强调,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另一种“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

两种立法模式体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上的差异。

简要介绍如下:1.美国法。

在美国,早期的判例法也曾禁止公司回购股份,但后来无论是州法,还是判例法,原则上均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如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60条规定:“公司可购买、赎回、接受、取得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拥有、保有、出售、借贷、转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抵押、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经营或安排本公司的股份……”而美国法对于相当于大陆法上有限责任公司的私人公司并无特殊规定,故私人公司当然也可回购本公司股份。

2.英国法。

与美国法不同,英国法虽然已经逐步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限制,但至今仍坚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原则,该原则当然也同样适用于私人公司。

不过,在回购股份的财源方面,英国公司法对私人公司的规制略有放松,如其第692条就规定私人公司可以资本金为财源购买本公司股份。

司法》本身是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的结合,虽然此次《公司法》修订后加大任意性规定的比重,扩张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间,但是出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强制性规定仍有存在的必要,股份回购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传统大陆法系基于对公司“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原则”的恪守,即便设立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但均对其适用情形作了严格限制,我国继受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对于股份回购问题同样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股份有限公司更强,自治空间更大,但是并不能就此认定其可以自由回购股权,《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就表明这一态度,因此可推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持否定态度。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对于有限公司治理和资本机构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公司主动回购股权是实现股权激励的制度保障。

股权激励是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机制。

实践中已有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科技型、创业型公司有强烈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愿望,允许公司回购股权则是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提供可供激励的股权来源,但由于《公司法》对此规定缺失,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所需要的股权,只有通过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增加公司资本来解决,因而大大增加股权激励的操作成本;其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是解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一种有效措施,法国和日本公司法就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如果未得到公司其他股东一定比例同意,则可以存在其他股东自行购买、其他股东共同指定受让人购买和公司回购三种处理方式,这种公司回购股权的可替代选择,较好地平衡了剩余股东与出让股东的利益。

既然《公司法》已经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可基于特定情形回购股份,更封闭更私密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因此《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主动回购股权规定的缺失尚待弥补。

(二)程序性规定的缺失1、股权强制回购的具体程序缺失对于股权强制回购的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一旦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中投反对票,则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虽然该规定对于协议回购及诉讼回购股权的基本程序进行了明确,但在具体细节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首先,没有规定公司负有告知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的义务。

尽管《公司法》目前已限定三类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情形,但由于《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前,负有告知各股东会议审议事项的义务,因此如果不对公司负有告知股东享有回购股权请求权的义务进行明确,则可能导致股东由于没有出席股东会投反对票而丧失股权回购请求权。

其次,对于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明确。

考虑到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甚至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规范异议股东提出回购请求权的方式和时间,而《公司法》对此并未作要求,可能导致实践中异议股东对回购请求权的滥用。

再次,对于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过于原则。

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最核心部分,由于股权不能像股份一样以股票的形式来计算其市值,只能依据内部价格来确定,因此规范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增强实践操作的可行性。

但《公司法》对此仅规定“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如何确定“合理的价格”?是股东的出资额,还是请求回购当时公司帐面净资产值,或者是评估值?尽管《公司法》规定当事人在协议不成时可交由司法诉讼确定价格,但在目前我国诉讼机制并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尚有必要对司法估价程序进行限制,防止司法实践出现偏差,不利于异议股东利益的保护。

最后,支付股权价款期间的缺失。

为了保护异议股东的利益,限定公司支付股权价款的期间十分必要,否则股东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获得股权转让价款,公司与股东之间也可能会产生诸如谁先转让股权、谁先支付价款的争议,因此《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期间的规定亟待补充。

2、公司对所回购股权的处置程序规定缺失有关公司对所回购股份的处置程序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如果任由公司长期持有自身股份,而没有及时将股份予以注销或者转让,则实际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并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之后的处置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分别针对公司回购股份的不同情形,设置了相应的处置程序。

但遗憾的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后如何处理,是将股权注销进行减资还是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缺乏规定,从而给客观上公司长期持有自身股权提供了机会。

三、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建议(一)拓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1、对异议股东股权强制回购范围的扩展从各国立法体例看,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一般是在公司将要作出重大决议而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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