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百三⼗⼆条当事⼈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与承租⼈之间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转移租赁物的占有权、使⽤权的合同。
从是否规定有租赁期限来看,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两种。
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终⽌。
⼀般租赁合同都要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以便确定租赁价值的回收、租⾦构成等问题。
租赁合同当事⼈也可以不约定期限,这就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与约定有期限的租赁合同相⽐,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在履⾏时有⼀定困难,容易酿成纠纷。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先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进⾏协议补充,即由出租⼈和承租⼈就租赁期限进⾏再磋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合同即按照补充协议的期限履⾏。
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
如果合同双⽅当事⼈既不能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不能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只要出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同时也没有收回⾏为并且继续收取租⾦的,就表明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但这时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如果承租⼈在使⽤租赁物后已达到了其预期⽬的,同时履⾏了其义务,可以提出终⽌合同的履⾏;如果出租⼈对租赁物有客观原因需要利⽤,⽽⾮出于其他恶意,可以在保障承租⼈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收回租赁物。
但出租⼈解除合同时,应依诚实信⽤原则,在⼀个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
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所有的或者一部分不动产或者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租赁合同的定义、内容、签订、履行和违约等方面,对租赁合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租赁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此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方当事人协议行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租赁标的、租金数额、支付期限、使用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承租人的用途、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其中,租赁标的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租金数额应当明确约定,支付期限应当合理安排,使用期限应当明确界定,承租人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合法合理。
三、租赁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是,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租赁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持合同的完整性。
出租人应当按时提供租赁标的,保证其完好无损;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保护租赁标的,不得擅自转租或者转让。
五、租赁合同的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出租人未按时提供租赁标的、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等。
对于违约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受损害方还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因为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
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承租人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通过让渡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租金收入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本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付和迟延支付租金。
所谓正当理由包括几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已无法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请求不支付租金。
二是因出租人没有履行义务,如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要求;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出租人不尽维修义务的。
三是因承租人本身发生一些意外事件致使其暂时无力支付租金。
例如,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因生重病住院,经济上出现暂时困难,无力支付到期租金。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租人适当延缓交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种违约行为,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虽然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马上解除合同,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人对违约的补救机会。
因此、本条规定,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该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到期租金的数额、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迟延交付租金的,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租人的一个催告时间,在经催告后承租人仍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被解除后,租赁期间尚未届满的,合同终止履行,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清算。
租赁合同的规定

租赁合同的规定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篇一:租赁合同的规定一、我国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二、突破买卖不破租赁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的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一般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包括缔约自由、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合同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物权问题,包括合同的签订、租赁权的设立和消灭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规定了各种担保方式的规则,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担保问题。
例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作为租金和房屋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担保。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设立、转让和终止的规则,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著作权问题。
例如,出租人在合同中可能要求承租人不得在租赁的房屋内进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活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原则和方式,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例如,出租人不得对承租人实施不公平的价格歧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该法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些条款进行解释和细化,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7.省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除了以上的法律法规,不同地区可能还有具体的省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例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规定、租金调整的规定等。
这些法规在相应的地区对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总结起来,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以及省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等。
这些法律依据共同构成了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体系,为房屋租赁双方提供了保障和规范。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的全文:第一条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同意将其拥有并合法使用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具体房屋信息如下:(在此填写房屋地址、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第三条乙方租用房屋的用途为(商住、办公、居住等)。
乙方不得将房屋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将房屋出租或转租给其他人。
第四条租赁期限为(日期起始和结束),租赁期满后,若甲方同意继续出租,则需与乙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甲方应当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和环保标准,没有隐藏的安全隐患,确保乙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甲方应当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的产权和租赁权的合法性,不存在第三人的权利纠纷或限制。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
租金金额为(具体金额)每(月/季度/年)支付。
租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现金等)。
第八条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任何结构性改动或破坏,不得擅自转让或转租房屋。
第九条房屋的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但如果房屋损坏或需要维修是由乙方造成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若乙方违反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搬离房屋,并不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第十一条出租房屋在租赁期内发生被征收、拆迁、法律纠纷等情况,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保管好房屋内的设施和物品,对房屋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并在合同期满时归还房屋时保持房屋的原样。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可以书面补充或修订本合同,补充或修订的内容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需解除合同,双方应提前(具体天数)提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法,于2019年3月15日开始施行。
该法规定了住房租赁的基本要求和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凡以租赁方式协议使用的住房,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租赁双方应当自愿、公平、诚实,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租赁双方约定的租金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当地市场租金水平。
第五条租赁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超过三年的应当以公证方式进行。
第六条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有义务维修房屋,确保基本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将房屋以及基本生活设施归还出租人。
第七条租赁合同终止前,当事人应提前告知对方。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收回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
第八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凡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本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法》。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纠纷的法条约定及判决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纠纷的法条约定及判决案例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在租赁房屋时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约定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物等内容。
然而,有时候因为各种原因,房屋租赁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从而产生纠纷。
以下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纠纷的法条约定及判决案例。
一、法条约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租金超过法定限额、租赁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等,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消除因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返还财产,并消除因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出租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出租的,承租人有权请求退还已付的租赁费用。
”如果出租人擅自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有权请求退还已付的租赁费用。
二、判决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法民二终字第1288号:原告租户与被告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远高于当地租金市场,被告房东擅自提高租金,租户拒绝支付租金,最终法院判定租赁合同无效,租户有权要求房东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法民二终字第2589号: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租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退租要求,房东应当无条件同意租户的退租要求,并返还租金。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纠纷的法条约定主要涉及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合同无效产生纠纷,确保租赁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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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篇一: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汇编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