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解提纲(一)
《合同法》提纲范文

《合同法》提纲范文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00字)1.自由原则:合同受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存在任意拘束当事人的强制约束。
2.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相互享有平等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公平原则:合同应当反映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5.守信原则: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履行期限内未到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200字)1.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订约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因合同成立所从属的条件。
2.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的订约人之间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达成合同的交付、接受和确认。
3.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4.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的成立未能发生效力,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反法律、法规、道德感情等情况下会使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履行(300字)1.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
2.违反合同的后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返还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免除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
4.风险转移:合同当事人可约定风险的转移时间和方式,当风险转移后,责任也会随之转移。
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合同解除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前通知对方。
四、合同的解释和填补(200字)1.合同解释: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约定内容的理解和解释,应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2.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的解释:口头合同的解释主要依据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书面合同可以通过文本、附记、背书等方式解释。
合同法详细讲义串讲资料课件 (一)

合同法详细讲义串讲资料课件 (一)合同法是商法中最为重要和基础性的法律法规之一,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制度。
对于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合同关系,它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下面就合同法详细讲义串讲资料课件做一下介绍。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是国民经济活动中,双方或多方为了实现各自经济利益目的所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它包括了多种形式的合同,如货物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以自由、平等、公正为核心的法律法规。
其中,自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平等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是平等的。
公正是指当事人应该遵循合法、合理、诚实的原则,以达成公平有序的契约关系。
三、合同法的要素合同法包括基本要素和附属要素。
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等;附属要素包括合同形式、合同实施和合同效力等。
四、合同订立的程序在制订合同时,应该包括下列步骤:发出意愿、引出还愿、确定要约、承诺和履行。
五、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内容包含了合同的权利、义务和约束力等内容。
合同内容的确定应该满足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协商一致和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等。
六、合同违约的处理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或者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处置的方法包括责令履行、违约金、赔偿等。
总之,合同法详细讲义串讲资料课件十分有用,掌握了它的知识,能够更好地运用合同法规的原则和方法,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合同法讲解提纲

合同法讲解提纲合同基础知识一、合同的概念二、合同的表现形式三、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四、合同一般应该具备哪些内容五、合同如何才成立生效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七、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是无效的八、法律对于签订合同的主体有哪些要求九、订立合同时如何甄别对方当事人主体是否合格十、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怎么办十一、哪些合同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十二、哪些合同的法律效力还有待确定十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十四、哪些合同不能由他人作为签订十五、哪些合同是不能由合同法来调整的十六、对方单位领导的更换是否影响合同履行十七、什么情况下违约不承担法律责任十八、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十九、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二十、解除合同有哪些方式二十一、如何理解合同中的定金问题二十二、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如何掌握二十三、实务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法有哪些二十四、如何理解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请求权竟合问题二十五、如何理解缔约过失责任二十六、如何认识格式条款及其法律效力二十七、如何理解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三项抗辩权合同实务攻略一合同的基本问题1、当事人订立合同各自应当保留几份原件2、如何使已实际履行的事实合同成立并且有效3、为什么要对合同的有关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4、如何约定合同的总价款5、如何约定合同的定金条款6、如何约定合同内容的保密条款7、如何约定合同中的验收条款8、如何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通知往来9、如何约定合同中的弃权条款10、如何约定保留合同权利的条款11、如何约定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的问题12、如何约定合同解除的条款13、如何约定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负担问题14、如何约定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15、如何约定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16、如何约定合同解除以后所适用的范围17、如何约定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的赔偿范围18、如何约定合同仲裁条款19、如何约定合同诉讼管辖的问题20、如何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有效证据形式21、如何约定诉讼不停止履行的条款22、如何防范合同不经意成立的陷阱23、如何防止对方当事人单方篡改合同条款24、如何防范离职员工同客户订立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25、如何防范公司的业务经办人私自收取对方的财物26、如何防范对方利用法人独立地位来逃避债务27、如何防范对方通过签订隐蔽条款拖延付款时间28、如何防范对方规避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29、如何防范对方关于合同解除的圈套30、如何防范对方当事人擅自毁约31、债务人如何防范债权人的拒绝受领32、被验收方如何防范可能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33、如何有效地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34、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如何尽量减少损失35、非违约方如何证明自己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36、如何有效地解决三角债的问题37、如何降低自己的诉讼成本38、如何委托他人代签合同。
合同法讲座提纲word版

合同法讲座提纲青山工商分局陈华堂女士们、先生们:合同,是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易方式和权益确定工具。
它涉及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人们的衣食住行、企业的生产经营、科学技术的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对外经济、贸易的往来等,都离不开合同。
英国的一位法律权威说:“财富的一半是合同”,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合同在提高经营效益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无论怎样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都不过分。
《合同法》正是规范经济与社会生活中一系列行为的重要法律。
学习、贯彻好《合同法》与我们每个企业、每个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对于《合同法》的学习,在场的各位领导和专家可能比我对合同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更深刻、更全面。
所以,在今天谈不上给大家作辅导讲座课,只是对合同法有关的问题谈一些自己学习的体会,仅供大家参考。
由于时间的问题,我们今天不可能全面地展开讨论《合同法》的每一章节和每一个条款,只是讲讲我认为企业管理工作者应该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法》新确立的几项法律制度(一)表见代理制度我们知道: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它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合同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合同。
”这个规定确定了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制度,并肯定了合同代理人作为合同订立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什么是表见代理呢?下面我举一个例子来进行分析。
陆某是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人。
去年5月,陆某已成年的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
中介公司及时找到了下家徐某。
去年6月,陆某儿子拿陆某印章和徐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去年8月,徐某要求入住房屋时,遭到陆某的拒绝。
陆某认为,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是被儿子偷出去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他并不知情。
双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去年8月1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讲座提纲

《合同法》讲稿目录一、概述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六、合同的无效七、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八、撤销权九、抗辩权十、代位权十一、情事变更十二、债权债务的转让十三、债务的抵销十四、商业秘密十五、悬赏广告一、概况《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原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规定不统一,某些规则较为原则,有些规定不尽一致。
二是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
三是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近年来出现了许多合同种类,需要相应在作出规定。
《合同法》分总则与分则二大部分,全文23章,428条(刑法452条,6万余字)。
总则部分详细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违约责任及合同效力等问题,分则部分列举了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情况。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协议。
1.主体范围扩大。
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可以看出,此二法均将我国公民、自然人排除在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将该法第2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0000(上)合同法讲义提纲(2014)

第一讲合同原理一、合同概念合同又名协议,但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看,我国《合同法》第2条采用了相对狭义的合同概念,仅仅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协议,所以如身份协议(如扶养协议、离婚协议、订婚协议、结婚协议)、身份财产协议(如约定夫妻财产制)都不在此列。
二、合同的几个重要学理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五)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六)本约与预约(七)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八)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九)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十)其他分类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全部合同法领域的基本准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是进行合同立法、司法和守法的总方针,不同于合同法的具体原则和规则。
1、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1)是解释合同法和补充合同法律漏洞的准则;(2)是解释合同条款、评价合同效力和补充合同漏洞的依据;(3)确定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具有规范作用;(4)提供司法审判的准则,性质上属于强行性规范。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章的规定,其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5)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法》第7条):这些原则实际上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中还有三大原则需要关注: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1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1)缔约自由(2)选择相对人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内容自由)(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方式自由)2 合同自由的法律限制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现代民法在合同法的框架之外,发展出一些限制合同自由的干预措施,包括:(1)公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2)私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三)合同正义原则合同公正或合同正义属于平均正义,以双务合同为主要适用对象,强调一方的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问的等值性以及合同中的风险与负担的合理分配。
合同法讲座提纲

• 2、承诺过程的法律风险。 • ①承诺方式不当。如果要约中明确了承诺 的方式与时间,一旦企业做出承诺的方式 不当或错过时限,就会失去商业机会。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用自己的行为做出 了承诺,当对方不愿意再进行交易时,企 业证明自己做出承诺的难度会加大。所以, 要想把握住商机,最好做出书面的明确的 承诺并保留往来函件作为证明合同已经成 立的证据。
• 3、其他形式 • 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这里 主要介绍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主要为录像 和录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有 关方面的最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中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 • •
四、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的履行。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 时履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但有两个条件,一是基于同一合同所产生的两项 债务,二是两项债务之间要有对价关系。 • 2、 先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 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 抗辩权也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有对价关系的两 项债务,并且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主要义务。如 果先履行一方交了设备,但没有交说明书,后履 行一方以此为由不付款,那就是违约。
• 3、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须在合同中有 约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 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 4、损害赔偿。适用条件:第一、须有损失 存在,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即 利润损失)。第二、要有因果关系。违约 损失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 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 成的损失,如车辆保管合同,车辆被盗后, 车主说车上还有一个价值百万的文物,此 文物保管方是不能预见的。
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2、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 明确,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有 的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画地为 牢”或“指河为界”,条款不完 善,表述不准确,对土地的面积 或位置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许多 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案件事实很 难查明。
3、发包程序不合法。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的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 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 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 对于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在发包土地时, 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一 些农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 为自己牟取利益,一旦发生争议,又以合同 订立程序违法为由进行抗辩,使农民长期而 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
增设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事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 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 英美合同的特有制度,分为明示违约和 默示违约。是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 满前,对对方不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有 同样规定。
二、农业承包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又称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 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 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因承 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 部成员的不同,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 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
有效合同的条件: ①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要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从合同法理论看,合同无效 主要有五个方面:主体不合格、 客体侵犯法律保护的对象、内容 不合法、外部形式不合法和无权 代理。附条件的合同,条件不成 就;附期限的合同,期限未届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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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解提纲(一)——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律培训1、《合同法》及合同的概况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现在还有这样的现象,有的合同还在首部写“依据《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废止了的法律就不要提了。
1、2《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总则部分是对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分则对15种合同作了具体规定。
这15种合同也称为有名合同,是合同中常用的、主要的类型。
每种合同除适用总则的规定外,适用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
15种之外的合同,也成为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所列的有名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1、3合同一词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均得到应用,如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
《合同法》所指的合同,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1、4《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该句子的结构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协议就是合同。
1、5《合同法》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6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的内容2、1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形式意义上就是合同的条款。
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2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况的处理: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3对合同条款理解争议的解决: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2、4关于格式条款合同:2、4、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4、2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4、3格式条款的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4、4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合同的订立3、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2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3、3订立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用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4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3、4、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表示约束。
3、4、2要约的要件:1、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例如,甲对乙说“我正考虑卖掉祖传家具一套,价值10万元”,就并非要约,若称“我愿卖掉。
”就是要约;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因为,如果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而一旦对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如果是以特定物的出让等为内容,一方面会造成一物二卖,另一方面也会使发出要约的一方无法预料、无法承担其后果,从而不利于交易安全。
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定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另一方面,如果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但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申明“本广告构成要约”;二是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同时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3、4、3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点: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4、4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法律规定区分。
合同法第15条,属于要约邀请的:(1)寄送的价目表。
当然,如果明确表示愿受承诺的约束,或从其内容中可以确定有此意图,则应认定为要约。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决标为承诺)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当然,如果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即为要约。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
如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仅供参考”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承诺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如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八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
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如果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
——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
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根据当地规定或习惯,如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为邀请;反之,则为要约。
——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
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大多是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3、4、5要约的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何为到达?1、到达受要约人或到达代理人;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的处所,如信箱;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4、6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
如未预先确定,则:(1)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2)书面要约,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考虑因素:要约到达所需要的时间、作出承诺所需要的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要的时间。
3、4、7要约的效力——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时,不在此限。
——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表现在:受要约人有作出承诺以订立合同的权利;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
3、4、8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即在要约生效前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那么,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印发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通知的,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3、4、9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