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简答

民法分论简答
本文介绍了民法中的几个重要分论。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也是权利人对其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民法中规定了物权的
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
此外,物权还受到民法中的诸多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的制约。
二、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的权利。
债权的主体分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相应地,民法中规定债权的种
类及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
三、继承
继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在其死亡时依法转移到另一人名下的制度。
继承受承人既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也承担了被继承人的债务。
民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继承权的种类及继承的过程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四、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即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需要依法给予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的类型多样,例如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等。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等。
以上分论涉及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对于深入理解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一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重点总结 《葵花宝典》完整版

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重点总结陈老师《葵花宝典》完整版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2014年葵花宝典(精讲班)建造师考试命题基本规律及有效的学习路径陈印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自2004年举办至今,已历经九届。
考试范围及考查重点日渐清晰。
结合考试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学习路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取舍:(一)严肃的执业资格考试,尤其是标准化考试,为确保命题客观、答案确定唯一,每一道题必定应以指定教材上的具体论述为依据,努力避免超出大纲和指定教材的范围,这是命题的根本原则,只有掌握这一原则才可能防止命题人和答题人各自自由发挥、才可能存在没有争议的“标准答案”。
因此,学习自始至终应围绕指定教材进行,答题也必须始终根据指定教材上的具体论述来作答。
看到一道题,首先要坚信它是在考你书上某个角落里的某句话,而不是在考你的工作经验和生活经验,如果想不起来它是在考书上哪一句话,这道题做对的可能性基本上就很小了。
(二)考试四门课,指定教材自300页到400页不等。
即使按3个月时间准备,每天2小时,总共180小时,分到每门课45小时,共2700分钟。
如果书有300页,则每页教材9分钟必须消化。
读完都费劲,何况还必须对相关考点透彻理解,各种题型都已熟悉。
显然,如果把每一句话都当作重点来学习,是不可能完成上述任务的,也没有必要。
(三)因此,学习的首要任务是把书读薄,在第一时间找到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复习重点,即“考点”。
从历年真题来看,也存在着“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的规律,各门课程的考核重点虽不是一成不变,但也是相对稳定的。
以法规为例,需要重点学习的考点约有2、300个,其中许多考点往往又有多种考核方式,称之为“题型”。
学习备考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对重要的点,要从考点出发熟悉所有相关题型,从题型反过来更深刻地理解考点,反复进行,不断深化。
而在此范围外的点,则大可以一眼带过。
(四)对各门课程的重点每个人可能都有自己的理解。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⒈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及分类㈠、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①专属性。
人身权——人身作为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前提,这军顶了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不能继承、转让、剥夺、放弃,是一种专属权利因而人身权又叫身上权。
②非财产性。
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③法定性。
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④绝对性和支配性。
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㈡、人身权的分类。
(1)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2)身份权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
A)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即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又称亲属权。
广义上的亲属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及其他亲属权。
B)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如作者的身份、设计者的身份、发明创造者的身份等。
(3)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信任权、性自主权等。
2.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特征:(1)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5)具有绝对性。
3.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以民事主体的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的权利。
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公基 笔试 策略类 《“葵花宝典”——法律记忆口诀之民法(一)》郭洪梅 编撰 20150123

“葵花宝典”——法律记忆口诀之民法(一)郭洪梅2015年的春天来的着实快了些,华图小编还在沉醉在2014的冬天,抬头一望,漫天星星,因为商家都在为新年新一轮的商战开始了准备。
话说各位小主也顾不得这打折的绝好时机去血拼,都在认真的备战2015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作为各位小主的备战的得力助手——华图小编,我岂敢怠慢,遂在空余时间又给大家整理的一些记忆口诀。
这次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民法的记忆口诀,请各位小主收好了。
1.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等价有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记忆口诀】自平城等公公【口诀解读】来自平城的一位女子正在等自己的公公。
在本口诀中,华图小编还是采用打乱顺序重组、截取重点的方式,把众多知识点串联在一起,形成朗朗上口的一句话。
自——自愿原则平——平等原则城(诚)——诚实信用原则等——等价有偿原则公——公序良俗原则公——公平原则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年龄及其精神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X≥18 18>X≥10 X<10精神状况且正常或间歇性精神病人或完全精神病人其他18>X≥16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考试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一直是考试的一个重点,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重中之重,经常会出一些混淆你的视线的题目来考察你,比如17周岁就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那我们怎么来辨别呢,华图小编有妙招。
【记忆口诀】年岁已18,完全已成人,脑门没问题;16到18自己赚钱自己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分论(不喜欢翻书,可是没人整理,只好自己来了TT这次牺牲大了)

⑨时效取得:是指物权处分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准占有),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⑩货币取得
2所有的继受取得:是指主要一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之方式。①买卖 ②赠与 ③互易 ④继承和遗赠 ⑤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⑥ 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特征:①用益物权是一种权利人对标的物已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②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定限物权和有期限的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④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种类:1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修建桥梁种植树木的权利。 特征:①属于物权②存续期长(70年)③存续期间,权利人对土地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地上权本身有处分权。④标的物是土地而非工作无,地上权不因工作物的消失而消失。
3拾得物、收藏物的处理: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人应当即使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十二)用益物权的概念:非所有人对他人实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原则,即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意思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的权利属性。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只能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或者互不排斥的两个以上的物权。
内涵: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可并存不矛盾的数个物权;一个物的某个部分不成立单个所有权
2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用其他物替代的物。(如名人字画)
(如大米、钢材)
3主物和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使用中能够发挥独立效用的物(如台灯灯罩、手表表带);从物是指尽管能够独立存在,但使用中只能起辅助和从属作用的物。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教学大纲编写者:民商法教研室负责人:王建平、吕彦二0 0四年十一月八日第一章物权原理第一节物权的界定一、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即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从而得以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物权是这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二、物权的性质物权的性质,即物权的本质,物权表现为人支配物的权利,它的本质在于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国内教科书,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来论述物权的本质,因为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意志关系,物权人在享有支配其物的权利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作为义务。
因此,物权的本质,实际上也是人与人之间,针对特定物之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物权的特征及效力(一)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是物。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为支配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不同的特殊法律效力。
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作为物权人保护其权利的具体手段,各国法律都赋予物权以某些特定的效力,这些特定的效力的总和,称为物权的效力。
须明确的是,物权的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一项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该项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能否优先实现的问题。
1.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尚有争论,有以下几种观点:(1)物权作用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乃物权的作用,并非独立的权利。
(2)纯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为行为请求权。
(3)准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与债权类似,但此项请求权又从属于物权而存在,并与之共命运。
(4)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效力所生的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
(5)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由物权派生,并常依附于物权的另一种权利。
民法分论期末重点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3.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4.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
5.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概念和区别。
6.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7.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8、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9、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和时间、区分抵押权的生效和抵押合同的生效)10.动产质权的设立。
11.人保和物保的关系。
12.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13.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本人的义务。
1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区别。
如何确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1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6.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7.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8.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9.监护人责任。
20.动物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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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葵花宝典(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
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
(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17、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18、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纵然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9、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20、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为在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予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1、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
22、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3、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特定财产或权利的交换价值予以受偿的定限物权。
24、抵押权:是指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得到清偿,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得就该特定财产予以折价、变价或拍卖,并就折价、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25、最高额抵押:是指当事人在预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设定的抵押。
26、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特定动产的占有于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移转占有的特定动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并就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27、占有:指占有人对物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物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与支配。
28、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
如无主物的先占。
遗失物的拾得。
抢夺物的占有。
29、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主要有让与和继承。
30、占有的让与: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
3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3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3、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3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5、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现实行为或当事人的给他人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害危险的行为。
36、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37、征用:是国家在有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动用行政权力,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而不必征得所有人的同意。
3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9、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40、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一)(二)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三)追及效力,是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1、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答: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无线电频谱资源;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7、国防资产;8、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2、用益物权的种类:答:(1)国土土地使用权,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用益物权的特征:答:(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二):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三)、用益物权是一种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四)、用益物权大多是一种独立物权;(五)、用益物权一般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实现条件;(六)、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二者同属于限制物权范畴,具有支配权、绝对权之性质。
但是也有区别:(一)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内容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是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为目的的权利;而担保物权不以取得对物的实体的利用为目的。
(二)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担保物权是从属物权;(三)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同时;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与权利的取得不能同时发生,二者之间有时间间隔。
(四)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权依其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外,其他担保物权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五)标的物灭失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无论因何种原因而灭失其标的物,都将使用益物权确定地、根本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能要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来替补。
(六)二者的客体范围不同。
用益物权的客体即标的只能为物,且大多为不动产,不包括权利。
而担保物权的客体不限于物,也可以包括权利。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答:包括出让与划拨两种方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用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等。
(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审批方式取得。
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答: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以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
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发包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通过参加竞标、竞价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7、地役权人的义务。
答:(1)维护设置的义务。
地役权人对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
(2)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进行。
(3)允许供役地所有人使用设置物的义务。
如供役地所有人欲使用设置物,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地役权人应允许供役地所有人使用其设置物。
(4)支付费用的义务。
如设定地役权时约定是有偿的,地役权人应依约定支付费用。
(5)恢复原状的义务。
地役权消灭后,地役权人应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8、简述相邻关系的种类。
答:(一)用水、排水关系。
(二)通行关系。
(三)邻地利用关系。
(四)通风、采光、日照关系。
(五)不可称量物质侵入。
(六)邻地损害避免。
15、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点:答: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一样都旨在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以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地尽其利、物尽其用,维护社会生活的秩序。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一)、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而地役权是约定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