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向收购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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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香港上市公司开始积极寻找在内地市场进行收购的机会。

作为中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和资本市场,香港为内地公司提供了丰富的资本和资源,而内地市场的稳定增长和广阔前景也吸引了众多香港上市公司的目光。

因此,对于香港上市公司来说,如何在收购内地公司时遵循相关规定并保证交易的合规性和顺利完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了解内地市场规定在进行内地公司收购之前,香港上市公司首先需要了解内地市场相关法规和规定。

由于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机构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收购交易时,香港上市公司需要了解内地市场的外资进入规定、股权交易规定等相关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二、与内地公司协商在确定收购目标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进行与内地公司的谈判和协商。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需要就收购价格、股权比例、管理权等具体事项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双方在文化、语言、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差异,以确保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并顺利推进交易。

三、进行尽职调查在进行收购交易前,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这包括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细致的研究和评估,从而确保收购交易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同时,也可以通过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为后续整合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遵循监管规定在进行收购交易时,香港上市公司需要严格遵循内地和香港的监管规定。

包括内地的外资收购审批、股权交易备案等程序,以及香港的上市规定和相关披露要求。

同时,也需要熟悉内地和香港的公司法律,以确保收购交易的合规性和顺利完成。

五、合理融资安排收购内地公司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合理安排融资方案。

这包括寻求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以确保资金的充足和可持续性,为收购交易提供充分的支持。

六、稳妥执行收购交易在完成了以上准备工作后,香港上市公司可以开始执行收购交易。

香港公司如何收购香港股权的流程

香港公司如何收购香港股权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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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购规则

香港回购规则

香港回购规则香港回购规则是指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的相关规定。

回购是指公司以现金或其他资产购买自己已经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香港回购规则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香港回购规则明确了回购的限制和要求。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公司进行回购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必须是上市公司、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必须按照市场价格回购股份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回购行为的公平公正,避免公司滥用回购权益。

香港回购规则对回购资金的来源进行了限制。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公司进行回购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不能使用借贷资金。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避免因回购行为导致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

香港回购规则对回购股份的时间和方式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香港交易所的规定,公司进行回购必须在交易所开放交易时段内进行,不得在停牌或闭市时进行。

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以是在二级市场直接回购或通过大宗交易进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回购行为的公开透明,便于市场监管。

香港回购规则还要求公司在回购完成后对回购情况进行及时披露。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必须在回购完成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回购报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向公众披露回购情况。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避免信息不对称。

总的来说,香港回购规则为回购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和规范。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回购是公司运营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合理规范回购行为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积极意义。

香港回购规则的实施不仅为公司提供了灵活运用资金的方式,还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护。

在未来的发展中,香港回购规则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促进香港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香港市场反向收购攻略

香港市场反向收购攻略

香港市场反向收购攻略引言自1997年以来,香港股市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炽热商务部自从去年九月份推出十号文以来,民企上市的渠道被堵,至今极少有企业按十号文获得批准,为抓住市场机遇,不少企业把重点转向买壳。

成为公众公司之途分别有直线和曲线两种,直线就是直接向上市地所在的交易所申请上市,相比其他交易所,香港是实力较强的企业的不二选择。

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对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的执行尺度最严格,非常有针对性地要求企业进行一系列披露和规范,为满足要求在中介机构帮助下需进行复杂的重组。

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也需要个月的筹备时间,有时可谓远水救不了近火。

部分企业过去为了生存或多或少地都干过一些不规范的事,这就是所说的原罪,原罪的清理并非一朝一夕的事。

企业可选择的买壳地点很多,而且各有利弊。

买壳通常指通过收购上市公司部分或者控制性股份,直接或变相地控制上市公司,再把资产和业务直接或者变相地装入到壳公司中,最终使到上市公司成为其业务的资金筹集平台。

过去比较热门的买壳地点分别有(1)香港、(2)新加坡、(3)美国柜台交易市场。

正所谓一分钱一分货,不同地点的壳适合不同规模的企业,美国柜台交易市场买壳的成本最低,一般加上基础的中介机构费用大概只需要100万美元左右,但柜台交易市场并非交易所市场,受投资者关注度少、企业交易量并不活跃、二级市场维护难度高、后续融资难度也高。

美国柜台交易市场对买壳并没有倾向性限制,也同样缺乏严格操作标准来维护投资者利益,所以大部分上规模的机构投资者都不会涉及这市场。

净资产在两个亿以上,净利润在五千万人民币以上,暂时难以上市或需要迅速融资的中国企业,在香港买壳不失为一种可使强者快速变得更强的模式。

新加坡和香港目前的上市规则均希望企业直接申请上市而不鼓励企业采用反向收购的方式变相上市。

因此都设置了种种限制。

相比之下新加坡壳价介乎于美国和香港之间,但监管机构所设置的限制最多。

过去买家和出售方为了避开监管机构所涉及的限制和降低成本,难免采用一些暗箱操作来完成交易,新加坡是个法制严格的国家,壳主不愿意配合,使操作难度更高。

港股上市公司跨境收购规则

港股上市公司跨境收购规则
4. 信息披露:港股上市公司跨境收购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 露相关的交易细节、风险提示、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5. 监管合规:港股上市公司跨境收购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遵守香 港证监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简称SFC)和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 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港股上市公司跨境收购规则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介绍,具体的港股上市公司跨境收购规则可能会因具体情 况和交易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进行具体的跨境收购操作前,咨询专业的法律、 财务和投资顾问,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规则和要求。
港股上市公司跨境收购规则
港股上市公司跨境收购规则是指香港联交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对上市公司进行跨境收购的规定和要求。以下是一些与港股上市公司 跨境收购相关的规则:
1. 交易所规定:港股上市公司跨境收购需符合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和交易所规定。上市 公司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交易结构、审批程序等。
2. 交易规模:港股上市公司跨境收购的交易规模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根据香港联交所规 定,交易规模可能需要达到一定的市值、股份比例或交易金额等要求。
港股上市公司跨境收购规则
3. 交易审批:港股上市公司跨境收购需要经过香港联交所的审批程序。上市公司需要向交 易所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相关文件和申请,包括交易计划、资金来源、交易合规性等,并接受交易所的审查 和批准。

反向收购

反向收购

一、反向收购的概述反向收购(Reverse Merger),又称买壳上市、间接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该上市公司,再由该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使非上市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原股东获得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从而直接成为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而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

反向收购最终的目的是非上市公司股东曲线上市,是与直接上市IPO(首次公开发行)相对应的另一种上市途径。

1、反向收购各方主体法律地位收购方一般为上市公司,须是合法的法人主体资格,但是收购方若为外资,则必须遵守相关的外资并购法律规定,并且被并购方若为国企或涉及国有资产,则必须遵守①《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即外国投资者需具备:(1)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被收购方一般为非上市公司,可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在被并购方主体法律资格方面法律没有严格的限制。

(另注意:借壳上市的主体(收购方、买壳方)为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制法人和非公司制法人。

)卖方,即一般为被收购方公司的股东,可以为自然人或者法人或其他关联方主体。

在中国林大收购云南神宇案例中,收购方为中国林大,系香港上市公司,被收购方为云南神宇,是国内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卖方即云南神宇控股股东Forcemade investments limited公司,三方主体资格合法,不存在需要报批国家有关部门和符合其他特殊法律规定。

2、反向收购的步骤一个典型的反向并购由两个交易步骤组成:其一、买壳交易;非上市公司股东即卖方,将其所有的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让给买受人即上市公司(并购方),且上市公司一般仅仅为壳公司,一般没有资产和负债,因此形成非上市公司股东变成了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而该非上市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这样原非上市公司股东绝对或相对地控制了上市的股份公司,对于原非上市公司股东而言,其达到了上市的目的;在该案例中,收购形成的最终的格局将会是,云南神宇公司成为中国林大的子公司,而云南神宇的原股东Forcemade investments limited公司成为上市公司中国林大的控股股东。

收购要约后的反收购对策

收购要约后的反收购对策

收购要约后的反收购对策收购要约后的反收购对策主要有:一、诉诸法律这也许是最普遍的反并购策略。

目标公司可能针对收购者违反相关法规等行为提起诉讼。

法律诉讼可以拖延收购,从而鼓励其他竞争者参与收购,也可能迫使收购者提高收购价格,或迫使收购者为了避免法律诉讼而放弃收购。

二、帕克曼式防御作为反收购策略,帕克曼防御是指当获悉收购方有意购并时,目标公司不是被动地防守,而是以攻为守、以进为退,抢先向收购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使收购公司被迫转入防御。

帕克曼式防御要求目标公司本身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相当的外部融资能力;同时,收购公司也应具备被收购的条件,否则目标公司股东将不会同意发出公开收购要约。

三、邀请“白衣骑士”这是指目标公司在遭到敌意收购袭击的时候,主动寻找第三方即所谓的“白衣骑士”来与袭击者争购,造成第三方与袭击者竞价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局面。

显然,“白衣骑士”的出价应该高于袭击者的初始出价。

在这种情形下,袭击者要么提高收购价格,要么放弃收购。

往往会出现白衣骑士与袭击者轮番竟价的情况,造成收购价格上涨,直至逼迫袭击者放弃收购。

四、股份回购这是指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二是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款项来购回它自己的股票。

股票一旦大量被公司购回,其结果必然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数量减少,假设回购不影响公司的收益,那么剩余股票的每股收益率会上升使每股的市价也随之增加。

目标公司如果提出以比收购者价格更高的出价来收购其股票,则收购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这样,收购的计划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从而导致其难度增加。

定向回购与排他式自我收购对于管理层来说,经理人员可能安排定向回购活动以消除接管威胁。

在安排回购中,企业通常从潜在的投标者手中溢价购回股份,这些溢价可被视为阻止非善意接管企图而付出的代价,被称为“绿色邮件”。

港股回购规则范文

港股回购规则范文

港股回购规则范文港股回购规则,又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回购规则,是香港联合交易所制定的一套用于监管上市公司收回其已发行的股份的规定。

香港联合交易所是香港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是全球最活跃的股票市场之一、其回购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加强公司治理。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回购规则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上市规则》(Listing Rules),第二部分是《交易规则》(Trading Rules)。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回购规定:1.回购股份数量的限制:上市公司在任何连续30个日历日内的回购数量不得超过其总已发行股份的10%。

如果上市公司要超过这个限制,需要股东大会批准。

2.回购股份价格的限制:回购股份价格必须在对应时段的市场价格的上限和下限之间,即的105%和95%。

此外,回购价位还必须与公司常规现金交易价格相符。

3.回购股份的时间限制:回购可能受到特定时间限制的限制,如预案公告日后一个月的期限、股东大会通过后一年的期限等。

4.回购股份的公告和通知:上市公司必须在回购计划开始前至少24小时提前向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告,确保公众知道和了解它们的回购计划。

5.回购计划的取消和终止:上市公司可以随时取消或终止其回购计划,并立即向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告。

同时,上市公司还可以选择在回购股份后续持有、注销或销毁。

此外,根据《交易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还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回购要求:1.在回购计划进行期间,上市公司必须根据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告相关信息。

2.上市公司必须根据规定结算回购订单,并确保回购订单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交易所还规定了一些针对特定情况的特殊规定,如有限合作伙伴回购、挂牌公司子公司回购等。

香港回购规则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加强公司治理。

通过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能够更灵活地管理其资本结构和利用空余现金,同时回购交易还可以提高市场流动性和稳定股价。

此外,回购规则还可以防止潜在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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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香港买壳需关注的关键要点1.1 防止在资产注入时被作为新上市处理1.2 尽量避免被认为是现金公司而停牌1.3 需要周详地协调新旧资产更替1.4 尽量获得清洗豁免1.5 曲线买壳法1.6 尽量避免被认为新上市处理1.7 需做好谨慎调查二、前期规划三、决策关键考虑因素3.1 动用的资金量大小3.2 资产注入的量和速度3.3 非关联一致行动人士问题3.4 大股东持股量和壳的质量四、壳类型的划分4.1 经幕资本玩家处理及包装过的壳4.2 市场上正常交易的壳公司4.3 存在财务困难的公司4.4 处于停牌阶段的公司引言自1997年以来,香港股市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炽热,商务部自从去年九月份推出十号文以来,民企上市的渠道被堵,至今极少有企业按十号文获得批准,为抓住市场机遇,不少企业把重点转向买壳。

成为公众公司之途分别有直线和曲线两种,直线就是直接向上市地所在的交易所申请上市,相比其他交易所,香港是实力较强的企业的不二选择。

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对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的执行尺度最严格,非常有针对性地要求企业进行一系列披露和规范,为满足要求在中介机构帮助下需进行复杂的重组。

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也需要12-18个月的筹备时间,有时可谓远水救不了近火。

部分企业过去为了生存或多或少地都干过一些不规范的事,这就是所说的原罪,原罪的清理并非一朝一夕的事。

企业可选择的买壳地点很多,而且各有利弊。

买壳通常指通过收购上市公司部分或者控制性股份,直接或变相地控制上市公司,再把资产和业务直接或者变相地装入到壳公司中,最终使到上市公司成为其业务的资金筹集平台。

过去比较热门的买壳地点分别有(1)香港、(2)新加坡、(3)美国柜台交易市场。

正所谓一分钱一分货,不同地点的壳适合不同规模的企业,美国柜台交易市场买壳的成本最低,一般加上基础的中介机构费用大概只需要100万美元左右,但柜台交易市场并非交易所市场,受投资者关注度少、企业交易量并不活跃、二级市场维护难度高、后续融资难度也高。

美国柜台交易市场对买壳并没有倾向性限制,也同样缺乏严格操作标准来维护投资者利益,所以大部分上规模的机构投资者都不会涉及这市场。

净资产在两个亿以上,净利润在五千万人民币以上,暂时难以上市或需要迅速融资的中国企业,在香港买壳不失为一种可使强者快速变得更强的模式。

新加坡和香港目前的上市规则均希望企业直接申请上市而不鼓励企业采用反向收购的方式变相上市。

因此都设置了种种限制。

相比之下新加坡壳价介乎于美国和香港之间,但监管机构所设置的限制最多。

过去买家和出售方为了避开监管机构所涉及的限制和降低成本,难免采用一些暗箱操作来完成交易,新加坡是个法制严格的国家,壳主不愿意配合,使操作难度更高。

一、香港买壳需关注的关键要点1.1防止在资产注入时被作为新上市处理与上市相比,买壳是另外一种资本游戏,其涉及面广、操作复杂。

香港在2004年4月以前对反向收购的监管比较宽松,其后上市规则大幅收紧资产注入限制。

买方如在收购了控股权后的24个月内累计注入资产任何一个指标高于壳公司收益、市值、资产、盈利、股本等五个测试中有任何一条的100%,可能被认定为新上市而要以上市申请的标准来审批。

如一开始没有设计好买家两年内无法大量注入资产,这就会完全丧失了买壳的作用。

令人惊讶的是,相当多的企买壳前对有关规则毫不知晓,更没有没有整体的策略规划。

1.2尽量避免被认为是现金公司而停牌香港上市公司要保持上市不能是一家纯现金公司(只持有现金没有业务的公司,相比之下美国在这方面比较宽松),当选取收购对象时如果壳的业务基本停顿,买家可能面对无法复牌的风险,香港上市的三元集团的目前股东就是因为收购时壳公司已经没有业务,新股东提出复牌建议不获联交所批准,一直停牌从而导致巨大的损失。

1.3需要周详地协调新旧资产更替新的上市规则对原有资产的出售速度有所限制,部分的资产难以在2年内售出,买壳如何有效协调买方新注入资产与原有资产,给操作这提出的较高的技术难度。

1.4尽量获得清洗豁免根据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股份收购导致新进入股东持有股权超过30%,可能要求收购方股东向全体股东提出全面收购要约,在提出要约时要求证明买方拥有所需要的资金。

过去股东收购控股股权的壳价加上支持全面收购需要的资金(包括融资得到的),需要至少15,000万人民币,最近香港股票市场畅旺壳价水涨船高,没有任何资产的壳价已经涨到2亿港元,总共动用的最少资金涨到3亿港元,要有效地控制收购所动用的现金,就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全面收购豁免(又称“清洗豁免”),香港证监会对清洗豁免的审批有严格的要求,若有买家想取得表面上低于 30%之股权以避免提出全面收购,证监会所关注的是原上市公司大股东处置余下股份之安排 (如售予其他独立第三者) ,不会令买方对这些剩余股份行使控制权。

过去证监会曾多次因不满意余下股份人仕的独立性而拖延或不确认买方毋须提出全面收购。

1.5曲线买壳法部分买家为避免全面收购,只收购壳公司30%以下股权。

一般大股东股权的收购价含壳价和资产溢价,往往超过市场价。

如能避免以高于市场价向小股东展开全面收购,就可大幅减低整体收购成本,实际上当取得接近30%的股权后,已经通过友好持有超过控股的股权份额。

将来视市场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全面收购。

1.6尽量避免被认为新上市处理根据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如新股东收购壳公司后在两年内注入资产构成非常重大收购,联交所可能会把新注入的资产当作新上市处理。

在完成买壳注入资产的过程中,联交所对于上市公司各种交易在《上市规则》第14章中有规定,须就各项交易披露详情,向股东发出通函,及/或事前取得股东的同意。

1.7需做好谨慎调查买方可以买有业务的壳,也可以买业务已经萎缩的壳。

买有业务的壳的危险在于过去公司的经营历史中可能存在着潜在负债、不良资产或者法律纠纷,如果没经过足够的谨慎调查后就买下,只能自咽苦果。

上市规定大股东注入资产时自己无权投票,最后命运由小股东控制,如果原来的股东分散,或者被外部势力控制,不满的小股东可以跳出来反对资产注入。

在收购这类型的壳时,在以下方面应展开法律、财务和业务方面的谨慎调查:✓香港法律体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潜在负债;✓原有业务情况;✓《上市规则》、《收购兼并与股份回购条例》有关要求;✓股东历史源革构成;✓公司章程。

二、前期规划买壳上市是企业建立资本平台、进入资本市场的开始﹐而不是最终的目的。

上市公司壳如不能发挥在较高股价再融资的能力,资本平台亦失去其意义。

由于缺乏对联交所上市规则和收购合并购回守则得了解,大部分企业家买壳后未能如愿以原来预想的(1)时间、(2)预计成本、(3)预想定价,将资产成功地注入,买壳表面成功,但实际上是失败的,被市场称颂的资本运作典范国美电器,就曾在早期付出异常巨大的代价,这是内行人都共知的事实。

这主要由买壳前对规则和市场潜规则了解不足而导致。

买壳前应作全面的准备,包括公司内不同项目投资的安排、融资考虑、不同项目的价值、拟注入上市公司的价格及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等等。

选择壳时亦需考虑将來注入上市公司的行业,资产注入的时间及规模等。

收购过程中须掌握的原则按照重要性排列如下:✓速度快以尽可能快的速度下,实现在香港的买壳,否则成本会增加,延误后续资本运作。

✓尽量合法合规交易过程中不要留下后遗症,特别在法律上避免有对未来产生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在未来能够控制自己的命运买壳后使自己的壳具备足够的操作自由度,公司股东能够自由控制而不是控制在原有股东或其他人的手中,对二级市场的了解和股东结构是关键。

✓低价获得干净的壳尽可能以比市场价低的价格购买,不要有潜在负债和未来的诉讼。

三、决策关键考虑因素有关制定筛选壳公司标准上须要考虑多元因素,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关键方面。

3.1动用的资金量大小通常需要启动全面收购时,需动用的资金量较大,正常未出现财务困难的壳中有资产,一般净资产在1.5亿元以上。

如果收购大股东控股权和全面收购所需要准备资金大约在2-3亿元人民币左右。

(例如:假如要以正常价格收购拥有1亿元净资产的壳需要1亿收购51%的壳价 + 支付所占%净资产(1亿 x 51% =5100万) + 另准备1.5亿全面收购 = 需要动用的现金达3亿)。

3.2资产注入的量和速度资产注入的量和速度取决于壳的规模,投资者买壳后的24个月内所注入的资产的任何一标准不可以超过五个测试,也就是资产比率、盈利比率、营业额比率、代价比率以及股本比率。

注入资产时五个比率都必须低于壳公司的100%,才能避免联交所把买壳方看作新上市处理:a)资产比率─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壳公司的资产总值;b)盈利比率─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壳公司的盈利;c)收益比率─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壳公司的收益;d)代价比率─交易代价除以壳有关交易日期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市值;e)股本比率─作为交易代价的股本面值,除以交易前已发行股本的面值。

选择资产规模较小的壳,受到这五个测试的限制,资产注入的速度比较缓慢。

但如果买的壳当中资产数额比较大,则会衍生另外的问题,也就是壳中原来资产的置换问题,上市规则规定买壳后如果两年内累计资产出售任何一条超越上述五个测试的100%,就有可能被视为非常重大交易并有可能被作为新上市处理。

与出售方股东安排的资产置换属于灰色地带,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按要求,双方都必须披露交易的内容,这属于特殊交易,否则违反了上市规则和宣誓,但特殊交易会增加审批难度;✓原有业务可未来的两年内可能存在亏损,尽管原大股东可以变相承担亏损,但公司清盘或者出现重大财务问题时,也难免拖累上市公司;✓原股东可能要求立刻把资产置换出来,导致买壳实际成本大幅增加。

3.3非关联一致行动人士问题部分买家采用表面独立而实际上是一致行动人士配合,来达到(1)降低收购成本、(2)降低资产注入难度、(3)买壳后在后续的对上市公司的操作中更具备灵活、(4)加大资产注入的规模等目的,当然这种做法违反香港法例,信托在执行上存在风险,委托方最后没有信守承诺,可能造成损失。

3.4大股东持股量和壳的质量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利于一次性收购控制性股权,过多的股份散落在市场上或者在不明人士手中,为今后的操作带来不少的问题。

另外壳公司的质素不同,收购成本差异较大。

四、壳类型的划分香港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壳公司大致分为以下几类:4.1经幕资本玩家处理及包装过的壳该类壳的大股东和幕后操纵人表面持股量少但实际持股量高,这些壳一般有以下特点:❑通过控制超过大比例的股权,当中部分以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形式控制,部分是以关联方(表面上是独立第三者)的形式控制的,控制独立股东受幕后人士操纵。

✓净资产值规模较小,运营性资产的业务很少,收购后管理较为容易;✓一般大股东或者头两个股东都控制了超过50%的股权,一般也不会把所控制的股权全面出售,留下部分股权作为牵制力量;✓表面交易成本低但实际交易成本高,除了壳成本外,后续资本运作可能须看幕后操纵人士是否配合,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就曾经为此支付了巨额成本;✓要获得幕后人士的配合可能要支付更高的成本,否则会出现以下的情况:•大股东试图进行关联交易时遭遇小股东反对而被迫取消;•大股东试图供股增持时遭遇同比供股,使集中股份能力失效;•大股东试图在配股前维持股价,但遭遇不知名势力打压使配股留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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