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1).doc
住建部关于购房合同备案规定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以下购房合同备案规定:一、备案范围1.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房屋交易活动,均需进行备案。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应按照规定进行房屋交易合同的备案。
二、备案程序1.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将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进行备案。
2.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将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将房屋抵押合同进行备案。
4. 交易当事人自行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三、备案内容1. 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用途、结构等。
2. 交易双方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 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合同约定事项。
4. 交易资金监管情况。
四、备案时限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2.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3. 交易当事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五、备案管理1. 各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制度,明确备案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
2.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应积极配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工作。
六、备案查询1. 购房者可通过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渠道,查询房屋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
2.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公开制度,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其项目业主应按程序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一、建筑物名称备案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应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一)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
(三)楼层在7层(含)或高度在24米(含)以上。
二、建筑物备案名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传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以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
(三)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
(四)一般不得使用具有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五)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六)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国际著名品牌名称。
(七)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八)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九)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著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十)中心城区区域内或其他区(市)县区域内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成都”之类的词。
(十一)不宜使用以下通名:1.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区、市等。
2.其它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林、岛等。
3.使用后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世界等。
(十二)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
(十三)建筑物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数字和标点符号等。
三、建筑物名称备案标准(一)大楼:指具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
层数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高度在24米以上。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方便商品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暨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备操作系统)即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的组织实施,提供网备操作系统的入网权限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等信息技术支持,承担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由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范、便捷、及时、高效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同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用户认证.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众信息网公示以下信息:(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四)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六)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七)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购房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187 号)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已经 2022 年 5 月 26 日局第 6 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6 月 2 日成都市商品房网签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合同,包含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网签备案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定合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
是指定房屋的产权档案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
第五条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测绘和产权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第二章产权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领取房屋产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下同)或他项权利证。
成都购房网签合同备案流程

一、实名认证与选择服务首先,买卖双方需要通过天府市民云App完成实名认证。
在认证成功后,选择“住在成都”服务,进入“房屋买卖”模块,选择“二手房交易”中的“二手房签约与备案”,拟定网签合同。
二、网上申请与填写合同信息双方确认购买意向后,进入网签系统,填写并确认网签合同信息。
包括购房者姓名、身份证号、房产证号、房屋地址、房屋面积、购房价格、付款方式等。
填写完毕后,提交网签申请。
三、查看合同状态及信息详情在网签过程中,双方可随时查看合同状态及信息详情。
若发现错误,可及时修改。
待合同信息无误后,双方确认并签字。
四、网签合同审核与备案网签合同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生成合同号,合同进入备案流程。
备案完成后,购房者可登录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五、打印合同及签字盖章网签合同审核通过后,双方需打印正式的合同,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打印份数根据付款方式确定,一次性付款需打印4份,按揭贷款需打印5份。
六、合同盖章备案手续开发商需要在网签后的3个工作日内,携带全部购房资料和全套已签字(盖章)的纸质正式合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七、购房合同备案查询购房者可通过登录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输入买受人姓名、证件号码、合同备案号及合同密码,查询购房合同备案信息。
确认合同已备案后,购房者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八、合同备案注意事项1. 确保购房资格:网签备案前,需核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社保等信息。
2. 审核房产五证:确保房产五证齐全有效,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 注意合同信息:在网签过程中,仔细核对合同信息,确保无误。
4. 及时办理备案: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应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确保购房者权益。
总之,成都购房网签合同备案流程较为简单,但购房者需注意各个环节,确保自身权益。
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房屋销售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主体与范围第四条房屋销售合同备案主体包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购房人;(三)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五条以下房屋销售合同应当进行备案:(一)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二)存量房买卖合同;(三)房屋租赁合同;(四)其他依法应当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签订合同:买卖双方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提交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房屋销售合同原件;2. 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4.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四)备案结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向备案主体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章备案效力第七条房屋销售合同备案具有以下效力:(一)证明合同真实有效;(二)保障交易安全;(三)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抵押登记等手续的依据;(四)便于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市场监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备案义务,不得隐瞒、伪造、变造备案材料。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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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3年1月11日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
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品房现售的,应当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
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现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根据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联机打印,并按规定完成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易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并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可通过预览或预打印方式核对),正式提交。
交易系统随后在商品房的楼盘表中显示该套商品房已经处于拟定合同状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交易系统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买卖双方共同署名后,开发企业将带有编号和经双方署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买受人收执。
(三)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在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
第九条交易系统自动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一)所购房屋不在预(销)售许可范围内;
(二)所购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名称不一致;
(四)买受人有“业主委员会”、“清算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不具有房屋登记主体资格的名称字样;
(五)购买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位或可售停车位超过规定比例;
(六)网签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录入相关信息;
(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
对于无本条前款情形之一的,交易系统自动予以备案。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该(套)商品房在交易系统商品房项目楼盘表中自动显示为“已售”状态。
商品房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没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记录信息自动解除,并自动恢复为“可售”房源状态。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一条在办理预告登记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可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一)更改贷款银行、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付款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同成交金额变更;
(二)共同买受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份额只能增加);
(三)修改买受人性别、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四)更改买卖人、取消共有人除外的合同书写笔误或录入错误;
(五)买卖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主体以及房屋坐落、面积等自然属性以外的合同条款;
(六)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买受人间减少共有人;
(七)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买受人在家庭成员(仅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三)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原因申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的,买受人应提交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章注销
第十三条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卖双方依约解除或终止履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的单位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申请;持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定由单方办理的,可单方申请办理。
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或已完成初始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
(五)买卖双方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六)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除应当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借贷、融资等原因的,双方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及信息真实承诺书、融资(借贷)协议及融资(借贷)解除协议等材料;其中,房屋在主城区内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双方应当填写注销申请表并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的业务窗口受理。
第十七条房屋在主城区的,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在下列情形(法院裁定解除合同除外)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实行初审、复审制:
(一)同一项目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超过3套(含3套)以上的;
(二)同一项目上一个月内累计申请注销备案超过10套(含10套),本月申请注销备案的;
(三)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买受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房产管理
部门可暂停该房地开发企业当期所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市、相关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在交易系统网上公示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相关信息通过公众信息网予以披露,并对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予以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已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