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校收费标准一览表(民办)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校收费标准一览表(民办)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批准单位备注一、学费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报经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住宿费(一)普通宿舍住宿费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300-500元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1999〕334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二)学生公寓住宿费第一类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第二类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第三类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招生报名考试收费(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和预科直升生、中职直升生)报名费为60元/人/次、考试费25元/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13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学校代收(二)研究生、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招生体检费每生40元《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5〕73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学校代收(三)保送预备生(含中专、中师)报名费每生130元,未被免试录取者不再缴纳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165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学校代收(四)保送预备生(含中专、中师)综合测试费每生20元《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113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五)体尖(含体育后备人才)、艺尖测试费、资格认定费测试费每生50元、资格认定费每生50元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由组织测试认定单位收取(六)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报名考试标准(一)报名费:60元/人.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0]51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0]5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16c1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77.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0]518号2000年7月27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来《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请示》(黔价呈(2000)22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调整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一)调整后的成人高等教育全脱产学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一般文史类:本科1800-2000元,专科1600-1800元;2、财经类:本科2000-2500元,专科1800-2200元;3、理科:本科2000-2500元,专科1800-2200元;4、工科:本科2500-3000元,专科(含高职)2200-2500;5、医、药类:本科3000-3500元,专科2500-3000元;6、农林类:本科1200-1700元,专科1000-1500元;7、体育、艺术类:本(专)科3000-4000元,体育专业可下限至2000元。
(二)调整后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文史类:本科900-1000元,专科800-900元;2、财经类:本科1000-1250元,专科900-1100元;3、理科:本科1000-1250元,专科900-1100元;4、工科:本科1250元-1500元,专科1100-1250元;5、医、药类:本科1500-1750元,专科1250-1500元;6、体育、艺术类:本(专)科1500-2000元。
(三)调整后的成人高等教育夜大(业余)学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1、文史类:本科1200-1400元,专科1100-1250元;2、财经类:本科1400-1750元,专科1200-1550元;3、理科:本科1400-1750元,专科1200-1550元;4、工科:本科1700-2100元,专科1500-1750元;5、医、药类:本科2100-2450元,专科1700-2100元;6、体育、艺术类:本(专)科2100-2800元。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832号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8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8223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d5.png)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832号二00二年八月五日)各高等学校,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鉴于我省高校现执行的是1999年的收费标准,整体偏低,不利于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并参照全国各省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定适当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现就我省高等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学费标准1、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详见附表一);2、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二)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二、高等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五年一贯制前三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
学校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
学费和住宿费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
三、学费是学校经费的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实施办法,增强透明度。
五、学校要建立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金等,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15%用于建立上述基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沪财预[2005]79号、沪价费[2005]4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沪财预[2005]79号、沪价费[2005]4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你委《关于拟请核定上海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报名费、入学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5]83号)收悉。
为了规范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函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成人高等教育学费。
按照《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8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一般专业每生每学期按800-1600元,艺术类及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按1500-2400元标准收取。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
若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
2.高等教育住宿费。
按照《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规定执行。
3.入学报名考试费。
报名考试费参照《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2]008号、沪财预[2002]008号)规定执行,即本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考试费(测试费)每科26元;专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专科生实行免试入学,不收考试费。
4.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按照《关于同意收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的复函》(沪财预[2001]104号、沪价费[2002]3号)规定执行,即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河南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2010年)

省级重点高中
18000元/生/3年
关于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豫政法[2005]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监 察 厅
市级重点高中
12000元/生/3年
一般高中
7000元/生/3年
郑州市外国语学校中学择校费
21000元/生/3年
河南省发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计算机等级考试费1-3级
80元/生
4级
140元/生
全国公共英语等考试费1-2级
80元/生
3-4级
100元/生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
120元/生/级
中美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
85元/生/科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70元/生/模块
研究生(无财政拨款)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研究生课程班
不超过8000元/生/年
硕士研究生
不超过7000元/生/年
博士研究生
不超过10000元/生/年
2
住宿费
高等教育、成人教育
400元/生/年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32号、豫教财字[2000]49号、豫财预外字[2000]19号) 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213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成人
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0.08.15
•【字号】沪价行[2000]第180号
•【施行日期】2000.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
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2000]第180号2000年8月15日)
各成人教育机构:
为了促进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努力构筑终身教育体系,考虑到目前成人学历教育收费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自2000学年起,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一般专业从每生每学期400--800元调整为800--1600元;艺术类和特殊专业从750元--1200元调整为1500--2400元。
二、成人中等学历教育
一般专业从每生每学期150--600元调整为300--900元;艺术类和特殊专业从450--750元调整为900--1500元。
三、招生计划经市教委批准,实行全日制教育的,可按特殊专业收费。
四、成人高中学费从每课时1元提高为2--3元。
五、成人中、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或其他学习形式,应按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教学课时数折算成单位课时收费标准。
六、原各部属院校成人教育收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七、各校的具体收费标准,须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区、县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
八、学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6.14•【字号】京价[收]字[2000]254号、京财文[2000]934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54号、京财文(2000)934号2000年6月14日)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成教局,各有关中等专业学校:为了推动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经市政府批准,将对北京地区各类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规定通知如下:一、普通高中学费、借读费标准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由160元调整到350元;重点学校由330元调整到800元。
2000年招生计划原安排的收费班,按上述标准并轨。
高中借读费由每生每学期1200元调整到2000元。
借读生除缴纳借读费外,还要按规定缴纳学费。
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成人中专学校,下同)学费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由每生每学年职高1300元、技校1400元、中专1500元统一调整为按专业划分收费,即:文科服务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800元;医科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000元;工科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200元;烹饪等特殊专业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800元;艺术类:艺术管理、理论、工程技术专业由每生每学年2100元调整为不超过2800元;美术、广告设计专业由每生每学年3200元调整为不超过4300元;表演专业由每生每学年4500元调整为不超过6000元。
三、学校应按规定的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期收费。
学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5.14•【字号】粤价[2003]161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3]16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成人高等学校: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3年秋季开学起,在保持公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我省改革公办成人高校、公办新机制二级学院、民办高校的收费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项目。
我省境内所有高校不分办学形式和性质,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三项。
将现行成人高校的实习实验费与学费合并为学费,收费项目与普通高等院校一致。
二、公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维持现有水平不变。
为保证大多数家庭均有经济支付能力送子女享受公办高等教育,公办普通高校的学费、住宿费仍维持2000年水平不变(见附表1、4)。
三、高校师范生实行全额缴费上学。
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由现行减半缴费上学改为全额缴费上学,学费执行相同档次学校、同类专业的学费标准(见附表1),住宿费按附表4的规定执行。
高校师范生实行全额缴费上学后,相应取消对其就业范围的限制,允许自主择业。
农林、航海、民族类专业学生继续实行减半缴交学费的政策,标准为附表1所列标准的50%。
四、改革公办成人高校收费管理体制。
公办成人高校的学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制定学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专业学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公办成人高校的学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见附表2,住宿费按附表4的规定执行。
五、改革公办新机制二级学院学费管理体制。
为了鼓励公办高校(含公办成人高校)吸引、利用社会资金举办公办新机制二级学院,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多层次需要,公办新机制二级学院学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制定学费的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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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
标准的通知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163号
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内各高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成人教育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0-2020年)》精神,现就调整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含本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的学生学费标准按照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二、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艺术类的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备案表附后),并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生均培养成本包括当期应承担的以下内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或固定资产折旧、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
三、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脱产班和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的学生学费标准调整为:工科、医药、体育类专业基准价(合实验实习费)脱产班每生每学年3800元,业余班每生每学年2000元;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他类专业基准价,脱产班每生每学年3300元,业余班每生每学年1800元。
各学校可根据实际,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备案表附后),并申领收费许可证及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四、成人教育收费调整后,各学校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可以确定不同的学费标准,但不得对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
五、成人教育的住宿费标准参照普通高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执行,实行后勤改革的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311号)执行。
六、成人中专和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八、上述规定自200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2000年及以前招收的在校生仍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至毕业。
附表:成人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成人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