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户籍地、住所地还是事发地-2019年文档资料

户籍地、住所地还是事发地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本来是2005年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闪光点之一,意在明确责任,防止推诿扯皮,但由于理解不同、缺乏权威解释和实施细则等原因,户籍地被过分强调和严重滥用,导致住所地和事发地的责任有所消解,使这一原则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给信访工作也造成了一些混乱,带来了一定被动。
为阐明立法原意,节约行政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减少上访人往返奔波,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现对信访工作属地原则进行语义、法理和实务分析,以期使属地管理原则在信访实践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一、语义分析为深刻理解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先对信访工作原则进行整体上的全面考察和宏观把握。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信访工作原则:“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此条的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来看,可总结出我国的信访工作原则具体有三条:一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是谁主管、谁负责,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者之间用逗号隔开而不是分号分开,表明三者之间并不是单纯的并列关系,暗含着递进、补充和限定的关系。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是信访工作的首要原则与核心原则,是对“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的重大修正和改进,体现了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
“谁主管、谁负责”是对属地管理原则的补充、说明和强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压实主管者的管理和化解责任,防止推诿扯皮。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是对属地管理原则的进一步限定。
“依法”强调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遵循;“及时”是一种时限要求,只要做到及时,问题就不会积累;“就地”是对属地原则的重申,就地化解矛盾,矛盾就不会上行;疏导教育则贯穿始终,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
三条信访工作原则是不可分割、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
常住户口所在地指的是哪里

常住户⼝所在地指的是哪⾥在我国是实⾏户籍制度,如果你仔细的去看⾃⼰的户⼝本,会发现户⼝本上⾯是有“常住户⼝”的字样。
对于常住户⼝⼤部分⼈并不太了解,不太清楚常住户⼝到底是指什么。
那么,哪些是常住户⼝,常住户⼝所在地类型有哪些?店铺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哪些是常住户⼝常住户⼝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种称呼,原则上⼈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活,如果离开应当进⾏户⼝迁移,其⽬的是⽅便统计⼈⼝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
随着⼈⼝流动性的增强,⼈户分离的现象⽐较普遍,例如你就属于这种情况。
如果你在其他地⽅长期居住满⼀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作为你的住所地。
在法律上讲,你的户⼝登记地就是你的常住户⼝所在地(也就是户籍地),如果你是⼈户分离,因此,⼀旦涉及你的⾝份证明、户籍迁移等与户⼝相关的问题,是以你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的。
常住户⼝所在地有哪些类型常住户⼝所在地类型:是指暂住⼈常住户⼝所在地属省内城区、省外城区、省内市辖镇、省外市辖镇、省内县辖镇、省外县辖镇、省内乡村、省外乡村、其它所在地类型。
户⼝所在地(⼀)户⼝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
户⼝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
(⼆)涵义1、户籍所在的地区。
2、⼀般⽤“省级+县(市)级”表⽰户⼝所在地。
(如:⼴东省湛江市)(三)引申义户⼝迁出后户⼝所在地随同发⽣变化,指迁⼊户⼝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所在地同义。
户籍所在地和户⼝所在地的区别(⼀)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簿登记所在地,⼀般是指出⽣时其⽗母户⼝登记地⽅,通常是家庭户⼝簿上的户⼝所在地。
(⼆)户⼝所在地:⼀般出⽣地和⽣活地未改变,户⼝未变迁的,户⼝所在地应该和户籍所在地⼀样,但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地⽣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这个时候为了⽅便,⼈们把户⼝迁移到新的常住地址,并办理了新的户⼝本,这个时候新的户⼝本所在的地址就是户⼝所在地。
哪些是常住户⼝,常住户⼝所在地有哪些类型?常住户⼝是指你户⼝所在的地⽅,⽐如你是北京⼈,在北京⽣活就是北京的常住户⼝。
词汇解析domicile

【每日词汇解析】—万法通翻译社domicile(住所地/户籍):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habitual residence(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例:我国民诉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 civil lawsuit brought against a citizen shall b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of the place where the defendant has his domicile; if the place of the defendant's domicile i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his habitual residence, the lawsuit shall b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of the place of his habitual residence.在翻译时进行区分很重要,如果没有准确翻译会对案件管辖权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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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管辖方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证管辖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事项的职责划分与权限分工。
公证管辖有很强的实务意义。
实践中,当事人在需要办理公证事项时,首先要面临的就是向哪一个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的问题,公证管辖方面的规定就是针对这个问题而设立的。
同时,为了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因管辖权不明对某项公证事项相互争夺和推诿,也有必要对公证管辖进行规定。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由于各公证机构之间无上下隶属关系,相互地位平等,公证管辖不存在上下级之间在受理公证事项上的纵向分工,即不存在级别管辖,这是公证管辖不同于诉讼管辖的重要之处。
由此决定,地域管辖,即各平等的设置于不同地域的公证机构之间在受理公证事项上的横向分工,就成为公证管辖的主要形式。
国外对公证的管辖,基本上也采用地域管辖。
如日本公证人法规定,公证人执行职务的区域为其所属的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的管辖区域。
墨西哥公证人法规定,公证人不得在其管辖区域以外执行职务。
意大利公证法明确规定,初审法院的管辖区即为公证辖区,等等。
公证的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构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依据地域管辖原则,申请人户籍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哪里,哪里的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公证申请就有权管辖。
二、公证事项由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解释2017

民事诉讼法解释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一、一般规定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
即明确各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级别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网上怎么查户口所在地

⽹上怎么查户⼝所在地说到户籍所在地,有很多⼈会和⾃⼰的祖籍以及居住地区分不开,其实他们之间是有很⼤的区别的。
那么,户籍所在地查询的⽅法有哪些?⽹上怎么查户⼝所在地?适龄⼉童、少年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吗?下⾯,店铺⼩编会为⼤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户籍所在地查询的⽅法有哪些?1、说明⼀下,户籍所在地和⾝份证上的地址并不⼀定是⼀样的,不要弄混了。
2、户籍所在地,看⾃⼰的户⼝本就知道了,⽹上是查不到的。
3、如果是查别⼈的户籍所在地,只能去公安机关查询,还要有正当的理由,因为这是别⼈的隐私。
你可以凭你的⾝份证到你的原籍派出所跟他们说明情况,到你的原籍派出所通过全国公安系统查询⼀下,看你的户⼝在哪⾥。
如果计算机查询不到,那就⿇烦了。
说明你的户⼝可能在迁移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
(例如你在学校毕业时,户⼝迁移证开给了你,但你没拿那东西到迁⼊地派出所办理上户,计算机就没有你的信息,所以就成⿊户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很⿇烦了,你只有凭你的⾝份证先到你学校所在的户⼝派出所查查你的户⼝是否有迁出记录,迁往哪⾥了,⽐如查到是迁往A地了,然后再顺着找下去,在A地派出所看看有没有迁⼊的记录。
如果没有,看你还找得到当年的户⼝迁移证没有?如果找不到,那你只有请,学校所在的派出所恢复户⼝,然后再按照相关政策办理迁移。
⼆、适龄⼉童、少年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吗?《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适龄⼉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的适龄⼉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三、不能回户⼝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有解决办法吗夫妻双⽅⾃愿离婚,并就⼦⼥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致,但因双⽅均在外地⼯作,不能共同到⼀⽅常住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续。
怎么办?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为原告、另⼀⽅为被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状中写明双⽅已达成协议,然后由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双⽅签收后即可⽣效。
高考生填写志愿里的我的报告里的户藉地填写的地址和户囗本上的地

高考生填写志愿里的我的报告里的户藉地填写的地址
和户囗本上的地
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公民填写户籍所在地,应该填写到户籍管理机关所在地。
城市户口的应该填:某某省某某市(县)某某区。
农村户口的应该填:某某省某某县某某乡。
一般在填写户籍所在地时,应该填:即某某省某某县(市)。
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常住户口不一定是户籍,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
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人户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作为本人的住所地。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户籍所在地是根据公民的父母所在地地址,一般来说分为农村或者是城市的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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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怎样与犯人离婚上一篇/ 下一篇2010-01-22 14:44:46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到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
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服刑方可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安排经办人员去对方服刑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在调解书签收后离婚就生效。
另外,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夫妻双方到场。
如果是协议离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作为服刑人员,不能出狱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的,正常情况下是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和一方到监狱找到服刑人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起诉方先到下落不明一方的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对方已经下落不明。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因此一方离家出走后,另一方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公安机关报案,保存报警回执,日后可据此要求派出所公安机关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作为诉讼的有力证据,一旦诉诸法律,可省去调查取证的诸多麻烦。
相关阅读:关于一方当事人被监禁的离婚案件的思考永德法院赵万石一方当事人被监禁的民事案件,由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这类案件较普通的民事案件在程序上更为复杂。
能否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直接关系到罪犯的改造质量和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保护问题。
笔者将以被告被监禁的离婚案件为例,结合我院近期对此类案件的受理情况,从目前的处理方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对如何既经济又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处理此类案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统计分析2008年度截至8月27日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54件,其中离婚案件69件,涉及到被告被监禁的离婚案件7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0.14%,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5%。
现已审结5件,尚未审结2件。
1件案件因无法送达被告诉讼文书或者送达时间太长,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1件案件申请延期审理。
其中审结的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目前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特别是离婚案件能否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罪犯的改造质量及其诉讼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已婚男犯人最怕的就是妻子提出离婚[1]。
正因为如此,为了妥善处理案件,方便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目前都要求到监狱去开庭审理。
这样的要求对于地处偏远山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和当事人来说,大大增加了办案支出和诉讼成本,甚至出现无力负担的现象。
以我院为例,我院地处我国西南边陲,属偏远山区,交通十分不便,县城距省会昆明787公里,距临沧市府226公里[2]。
2007年全县实现财政总收入816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890元[3]。
如果这类案件都到监狱去开庭的话,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都无力承担相关费用,并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针对交通十分不便和经费较为紧张的实际,同时也为了减轻原告的诉讼成本,我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是,尽量调解,通过委托监狱对被告进行询问,征求其意见,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能够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就可不必千里迢迢的跑到监狱去开庭。
这样的结案方式与开庭判决相比无论是对于被告的改造、法院经费的节约还是减少原告的诉累无疑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虽然上述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较为经济也能较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相应的困难和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送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第八十四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由此看来,监狱或者劳动改造单位对诉讼文书的转交负有法定的义务,是义不容辞的,并且应当“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但是,从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来看,送达情况并不乐观。
主要表现为送达时间太长。
最快的送达回证也需要半个月才能回来,当然这与我院和受送达人所在的监狱距离较远不无关系。
但是,恐怕这与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也不无关系。
因为,甚至出现经催问后寄回空白送达回证或者石沉大海的情况。
(二)目前法院与监狱的联系方式较为单一。
我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与监狱联系的方式基本都是信件。
虽然这样的联系方式较为正式,但是需要的时间太长,无法在短期内结案。
长期使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当事人安心生产和改造。
(三)财产分割问题。
由于被告长期在监狱服刑,所以当事人诉讼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与被告离开家时的财产发生了变化,并且被告无法知晓与举证。
如果原告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论是法院还是被告都很难知晓。
一般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量的认定均以原告所述来认定,因为无论是在哪开庭,被告是否到庭,被告都很难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反证。
(四)子女抚养问题。
由于被告被监禁,所以无法对子女尽抚养义务。
在这类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通常因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较多的表现为争夺抚养权。
被告通常将子女视为其下半生的依靠和归属,并且会提出委托其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代为抚养的要求。
但是,当原告有抚养能力且不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无法将抚养权确认给被告。
四、建议(一)法院与监狱建立联动机制。
服刑人员虽然触犯了刑律,人生自由受到限制,但是,他们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4]。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没有被剥夺的权利依然受保护。
根据《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5]。
所以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行使必需监狱的配合[6]。
就民事权利而言,尤其是与服刑人员的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婚姻关系。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有权及时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那么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限制与欲充分行使诉权就形成了一对矛盾。
如何妥善解决这一矛盾成为法院和监狱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笔者的建议是法院与监狱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具体而言,以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为例。
对于服刑人员的情况,监狱要比法院了解得多,并且由法院对服刑人员做思想工作不太容易实现,所以监狱在这方面较法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司法部于2003年6月13日颁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安排监狱人民警察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 第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五)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由此可见,监狱对服刑人员做思想工作既是支持和协助法院工作,同时也是履行自己的职责。
通过这样的机制,在监狱内和监狱外,由多方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并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有利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并有利于被告服刑人员的改造。
另一方面,转交送达是民事诉讼中针对特定群体的当事人而设置的送达方式,转交单位负有及时转交的义务。
从实践来看,有的单位和人员在这方面不是很积极,除了与其责任心和法律意识有关外,服刑人员的情绪和改造质量也可能是其考虑的因素之一。
但是服刑人员有通信和会见的权利,即便服刑人员不从诉讼文书上了解到婚变的信息,也会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所以关于这样的担忧笔者认为是没有必要的。
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是积极面对问题,通过与法院的合作,彻底解决问题。
这样无论对监狱管理还是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都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手段。
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固然是最好的选择和结果。
但是,每一个案件都实现调解结案并不太现实。
对于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就涉及到开庭审理的问题。
由法院到监狱去开庭审理,虽然可以维护被告的诉讼权利,但是法院需为此支出更多的经费,同时也增加了原告的诉累。
在目前司法资源紧缺、经费紧张、人民生活水平不是很高的情况下这一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所以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手段进行审理——例如进行远程审判,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矛盾。
2007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系统率先启用远程审判系统,对一起发生在申城郊区金山的盗窃案件成功进行了二审审理[7]。
现代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
充分将现代科技运用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既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也是科技进步的动力。
将网络视频、音频传输技术运用于审判,可以大大提高审判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经费,减轻原告的诉累和充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
由于目前将这一技术运用于审判的时间较短,经验不够充分。
所以在运用这一技术时应当保持谨慎态度。
尤其是在网络安全、保密技术等方面,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更加慎重。
现在经济、快捷的通信方式比较多。
笔者认为法院与监狱联系的时候也完全可以采用一些这样的方式,比如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特别是对于委托、询问(被告是否关押于某监狱)、信息共享(与监狱交换当事人调解意见)一类的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