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阎良城市供水安全提升改造工程征地拆迁
西安市阎良区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阎良区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12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
航空产业基地范围内的村庄改造,根据区政府和航空产业基地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安置为先”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典型示范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区政府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阎良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审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和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制定专项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工作;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书;设立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进行监管;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办理区委、区政府及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区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是本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搬迁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由区城改办组织编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市政办函[2015]1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3
【实施日期】2015.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函〔2015〕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各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信息公开工作。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信息公开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市林业在阎良

城市林业在阎良
袁治平;姚志勤;王小纪;陈小利;杨梅
【期刊名称】《陕西林业》
【年(卷),期】2003(000)002
【摘要】@@ 阎良区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属西安市远郊区,全区森林绿化覆盖率为16%.由于区内森林资源分布较少,农田林网的防护功能较差,农业整体效益较低.【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袁治平;姚志勤;王小纪;陈小利;杨梅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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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于场景化重构的城市设计方法初探\r—\r—以西安阎良前进路地块城市设计为例 [J], 李夏
5.基于场景化重构的城市设计方法初探——以西安阎良前进路地块城市设计为例[J], 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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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管护第五章城市供水第六章城市用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民政府公布《陕西省征地统⼀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并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爱⼟征地拆迁律师团将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统⼀年产值平均标准分享给各位⽹友: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统⼀年产值平均标准如下:
统⼀年产值平均标准:1377元/亩;平均补偿倍数:26倍;平均标准:35794元/亩。
爱⼟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民政府规定执⾏。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法精神,征收农民⼟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活⽔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地利⽤较好,⽽使⼟地年产值远⾼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农⽤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补偿。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7日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任务要求,大力推进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河湖长制工作落实,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水质目标渭河新丰桥、灞河三郎村、护城河小北门断面达到Ⅴ类水质;渭河天江人渡、渭河耿镇桥、灞河灞河口断面水质不低于现状;涝河入渭、沣河出西安境断面达到Ⅳ类水质;黑河入渭、泾河入渭断面达到Ш类水质;氵皂河、新河、临河、漕运明渠、幸福渠、玉川河水质达到省考要求。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黑河水库水质达到Ⅲ类,昆明池、渼陂湖主要指标不低于现状水质。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稳步提升。
二、重点工作(一)工业水污染防治。
1.强化“10+3”小企业整治。
继续加强对重污染“10+3”小企业的排查整治,严格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10+3”小企业死灰复燃。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配合,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2.专项整治重点行业。
加快水污染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继续实行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控制或减少污染物产生。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98ed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29.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工作步伐,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时回迁。
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回迁安置工作问题(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原则,各区城改办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区城改办应制定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
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应依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该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上报市城改办备案。
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三)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前,质监机构未介入但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进行了强制性检测质量合格后,由市城改办指导,各区城改办及项目改造主体等相关单位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可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在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市建委质安站已介入监督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质安站完成后续监督工作,待手续齐备后,在市建委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
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相关手续。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c3a9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8.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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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阎良城市供水安全提升改造工程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8]22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1
【实施日期】201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阎良城市供水安全提升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阎良城市供水安全提升改造工程是提升阎良城市供水安全、解决富阎板块用水的重大工程,也是我市2017年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
实施该项目对进一步提高阎良城市供水保证率及改善水质、促进航空事业发展、加快富阎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现就阎良城市供水安全提升改造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高陵加压站到阎良配水厂29公里输水管道、阎良配水厂至富平县南塬水厂富平延伸段
5.5公里输水管道带状区域及两个加压站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