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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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管线安全协议

甲方:中铁十四局集团泉州晋石高速L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

一、目的:保证施工过程中LNG管线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协议。

二、施工项目:泉州晋石高速LA2合同段内路基、桥涵施工。

三、施工地点:泉州晋石高速LA2合同段。

四、协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LNG管线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协议, 本协议管辖范围是但不仅限于甲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范围及相关施工内容。

第一条甲方应将施工设计图纸、燃气管线位置及走向等资料提供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各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该联系人负责在整个施工期间各自所辖责任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协调工作,联系人如需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条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是否存在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并向甲方提出该具体范围及可能影响区域。

第四条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须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乙方依据已取得施工设计图纸、燃气管线位置及走向等资料进行断面开挖探查,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将详细情况上报甲方。乙方应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条在工程动工前,甲、乙双方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保护措施,乙方应将保护措施落实到相应工作层面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

第六条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负总责,乙方负责燃气管道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及管道警示标识的保护;同时甲方应落实燃气管道的检查工作,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第七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2、进行机械开挖、起重吊装、顶进等作业;

(二)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驶载重车辆、推土机、压路机等重型车辆;

(三)进行打桩及涵洞基础开挖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1、桩基埋设护筒前应人工开挖以确定管线具体位置;

2、埋设护筒时护筒底应低于管线,以保证管线安全;

3、管线正上方不能安设钻机;

4、开挖涵洞基础时防护好LNG管线安全,采用钢板桩防护。

(四)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甲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施工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经甲方确认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因素已经消除,乙方方可恢复施工。

第九条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后的处理方式

如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设施防腐层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损坏及燃气管道破裂泄漏或爆炸,乙方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拨打抢修电话并通知甲方联系人;甲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施工期间乙方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若乙方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负责无条件整改,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至工程完工后自动失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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