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起诉状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起诉状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人:XXX性别:男年龄:XX住址:XXX电话:XXX被告人:XXX住址:XXX起诉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起诉人XXX,今特向贵院提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诉讼,希望法院能依法公正审理并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我和被告XXX是同一个小区的居民。
自XXX企业在我家附近开展其工业生产活动后,不断排放大量有毒的废气和废水。
这些废气和废水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也对住户的健康安全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威胁。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噪声、电磁辐射污染,减少排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拆除或者设施达不到排放标准不符合防治污染的要求的,责令拆除或者限期改建;拒不履行整改责任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害环境资源等公共利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三、诉讼请求本次诉讼,我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排放有毒废气和废水,采取措施排除环境污染;2.判令被告进行环境修复,恢复原有环境状况;3.判令被告赔偿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4.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恢复我在社会上的声誉;5.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事实依据1.我家附近存在工厂排放大量有毒废气和废水的事实;2.环保部门对该工厂进行了相关的执法检查,并对其违法排放做出了行政处罚的事实;3.我已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但被告以推诿、不作为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的事实。
五、证据目录1.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记录及相关处罚决定书;2.相关邻居的证言;3.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及治疗记录;4.劳动力市场出具的工资证明及工作记录。
六、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七、案件分类与管辖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贵院受理并依法判决。
对刘玉民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对刘玉民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吉03民终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力中徐滢于亮【审理法官】许力中徐滢于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玉民【当事人】刘玉民【当事人-个人】刘玉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玉民【本院观点】上诉人刘玉民的诉讼请求属于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玉民的诉讼请求属于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项规定,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不属于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刘玉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0:51:41【二审上诉人诉称】刘玉民上诉请求:请求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9)吉0381民初4726号民事裁定书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大公司)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从我村中间通过,产生大量噪声,给我生活造成了许多损害和不便。
上诉人在民事起诉书中已列出,而公主岭法院认为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而不予受理。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范本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范本一、起诉人基本信息起诉人:张三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被告基本信息被告:李四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三、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三与李四民事纠纷案件案件性质:民事纠纷案号:****法院:****法官:****立案日期:****年**月**日四、案件事实1. 起诉人张三与被告李四为邻居关系,居住在同一小区。
2. 自**年**月起,被告李四开始在公共区域堆放垃圾,严重影响了起诉人张三的正常生活。
3. 起诉人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清理垃圾,但被告置之不理。
4. 起诉人因被告的行为造成了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过敏性鼻炎,需要长期治疗。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有权依法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措施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和禁止的时段排放、堆放、倾倒固体废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排放污染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请求事项1. 要求被告立即清理公共区域的垃圾,恢复正常环境。
2. 要求被告赔偿起诉人因过敏性鼻炎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元。
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合理请求。
七、证据清单1. 起诉人与被告的邻居关系证明;2. 公共区域垃圾堆放照片;3. 医院诊断证明;4. 沟通记录截图等。
八、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清理公共区域的垃圾,恢复正常环境。
2. 判令被告赔偿起诉人因过敏性鼻炎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元。
【民事起诉状范文】民事起诉状3篇

【民事起诉状范文】民事起诉状3篇标题:【民事起诉状范文】民事起诉状3篇引言概述:民事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的重要文书之一,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正式文件。
正确撰写民事起诉状对于案件的顺利受理和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读者提供3篇民事起诉状范文,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如何正确撰写民事起诉状。
一、第一篇民事起诉状范文:1.1 原告基本信息:原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1.2 被告基本信息:被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1.3 诉讼请求:明确列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第二篇民事起诉状范文:2.1 事实和理由:详细陈述引发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等。
2.2 证据:列举原告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3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三、第三篇民事起诉状范文:3.1 诉讼请求:明确列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2 事实和理由:详细陈述引发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等。
3.3 证据:列举原告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四、第四篇民事起诉状范文:4.1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4.2 诉讼请求:明确列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3 事实和理由:详细陈述引发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等。
五、第五篇民事起诉状范文:5.1 证据:列举原告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5.2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5.3 诉讼请求:明确列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结语:以上是三篇民事起诉状范文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正确撰写民事起诉状,确保案件得以顺利受理和审理。
在起诉状中,务必清晰明了地陈述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关于噪音扰民的起诉书范文

关于噪音扰民的起诉书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如果是单位则写单位名称)],[性别(如果是个人)],[民族(如果是个人)],[出生年月日(如果是个人)],住址(如果是个人则写详细住址,如果是单位则写单位注册地址):[详细地址],身份证号(如果是个人):[身份证号码]。
案由: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噪音扰民的行为。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呢,[具体描述被告制造噪音的行为,例如:他家每天晚上都开着超级大音量的音响,那声音震得我家的窗户都跟着抖。
要么就是大半夜的不知道在敲什么东西,“哐哐哐”的,就像有人在我耳边敲鼓,我感觉我的小心脏都要被震出来了。
而且这种情况不是一天两天了,已经持续了好长一段时间]。
我呢,就像一只可怜的小老鼠,被这噪音这只“大猫”追得无处可逃。
白天被噪音吵得没法好好休息,晚上更是被折磨得睡不着觉。
我本来是个精神饱满的人,现在被这噪音弄得整天无精打采的,就像霜打的茄子。
我工作也没心思了,整个人都变得烦躁不安,看谁都不顺眼,和家人的关系也因为我这烦躁的情绪变得有点紧张了。
这噪音啊,就像一个恶魔,把我的生活变得乱七八糟的。
我也不是没有找被告沟通过,我好声好气地跟他说:“大哥(大姐)啊,您这噪音能不能小点啊,我这都快被吵得神经衰弱了。
”可是被告呢,就像没听见一样,该制造噪音还是制造噪音,一点都不顾及我的感受。
我这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
我觉得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就想有个安静的居住环境,这要求不过分吧?可是被告的这种噪音扰民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
所以我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您这儿了,希望您能让被告停止这种恶劣的行为,给我赔礼道歉,再赔偿我一点精神损失费,让我这受伤的小心灵能得到一点安慰。
桂郡忠与邢立春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郡忠与邢立春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2【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46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施忆蒋春燕朱印【审理法官】施忆蒋春燕朱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桂郡忠;邢立春【当事人】桂郡忠邢立春【当事人-个人】桂郡忠邢立春【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桂郡忠【被告】邢立春【本院观点】本案中,桂郡忠主张其自2019年8月1日入住案涉402号房屋后,长期受到来自邢立春家的噪声侵扰,以致失眠等,虽经协商、报警、找居委会调解等,但均未得以解决,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邢立春停止噪声侵扰并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桂郡忠主张其自2019年8月1日入住案涉402号房屋后,长期受到来自邢立春家的噪声侵扰,以致失眠等,虽经协商、报警、找居委会调解等,但均未得以解决,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邢立春停止噪声侵扰并赔偿损失。
邢立春对于桂郡忠所称其家中噪声侵扰桂郡忠不予认可,不同意桂郡忠所提诉讼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系侵权纠纷,桂郡忠应当就噪声存在、噪声来源于邢立春家中、噪声对于己方造成损害、损害与噪声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依法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起诉状(噪音污染)

民事起诉状原告:史*晓,女,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家楼下的自来水增压泵机房,或按相等面积、同样有室外阳台的房屋另行安置。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被告向案外人励*申交付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建筑面积为138.59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励*申装修后,于2014年10月将该住房以160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中介费25680元及所有税费均由原告承担。
原告入住后即发现环绕住房周围的噪音,而且越是夜深人静噪音越严重。
经原告循声深究,噪音的源头是位于楼下车棚内由被告安装的增压水泵机房,机房的位置是原告南主卧、北次卧的正下方,机房的轰鸣声和其产生的震动使原告及家人长期难以入睡。
经咨询得知,此类噪音属低频噪音,可直达人的耳鼓,从而使人的交感神经紧张、心动过速、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若受此类低频噪音长期困扰,就极易引起神经衰弱、失眠、头痛等各种神经官能症。
原告及家人多次向被告反映此情况,但被告一直拖延。
2015年4月开始被告也对增压水泵机房进行了维修改造,但噪音丝毫没有得到改善。
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关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附: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
饭店噪声和排烟污染侵害相邻权诉讼案例

饭店噪声和排烟污染侵害相邻权诉讼案例陈洪森等以开设饭店产生噪声和排烟等侵害相邻权为由诉邸哲明相邻关系案作者: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魏莲发布时间:2008-12-05 16:09:22【要点提示】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0条已有明确规定“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5)龙民一初字第236号(2005年7月25日)二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蚌民一终字第336号(2005年12月16日)【案情】原告陈洪森等27人,均住蚌埠市交通家园。
被告邸哲明,恒丰大酒店经营者,住蚌埠市交通路220号。
陈洪森等27位原告与被告邸哲明开设酒店的房屋同在本市交通路“交通花园”小区。
27位原告系该区三栋坐北朝南住宅楼(均为六层)的部分住户,被告在该区开办了恒丰大酒店,从事餐饮业(未办理工商登记)。
该酒店所处的裙楼为二层楼房,坐东朝西,位于2号住宅楼和1号、3号住宅楼(1号楼在东、3号楼在西,两楼相连)之间,与住宅楼垂直连成一体。
被告开设的酒店的灶间(在二楼)上方为原告宋在文的住房,灶间引风机的声音对周围的住户形成噪声污染。
被告又将酒店二楼东边的墙打通,开一门通向位于灶间北侧的平台(原为四周封闭)。
灶间的烟囱向北平行穿越该平台后顺3号住宅楼楼梯间的墙壁往上延伸,达住宅楼第4层的高度。
该平台下面系一楼的一间房屋,与被告饭店一楼相连,但不归被告所有。
被告在此间房屋临交通花园小区的东墙上开出一门,装上防盗门,现已用角钢将门焊上。
被告饭店的工作人员在平台上洗菜、洗碗,以致污水流至小区内。
27位原告以被告开设的饭店产生的噪声、排烟等侵害相邻权为由,诉至本院。
原告陈洪森等诉称:2004年1月28日,被告未经工商部门批准,擅自在原告居住的“交通花园”小区内开设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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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 ,民
族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出生,住
址: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________ 区_________ 路 ________ 小区 ________ 号楼 ________ 单
元________ 室。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地: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________ I区 _____ 路__________ 号________ 座________ 层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排除妨碍,撤除产生噪声的设备 ;
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_________ 元(其中:医疗费 __________ 元、交通费 ________ 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_元);
三、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原告在__________________购商品房一套,并于当年8月入住,后发现被告在原告卧室窗下安有一电信设备,经常发出异常噪音,尤其晚上难以入眠,原告多次到被告及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但一直未解决问题。
因被告的设备原因,导致原告身体出现疾病,精神受到损害。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